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德固特:德固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3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
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
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
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有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1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
    (四)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2
    (三)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电话咨询;
    (五)邮寄资料或传真、邮箱;
    (六)现场参观和路演;
    (七)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八)年度报告说明会;
    (九)广告或其他宣传方式;
    (十)媒体采访、报道和新闻发布会;
    (十一)问卷调查;
    (十二)其他沟通方式。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
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
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述之分析师会议、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通过本制度第七条所述之参观、座谈沟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安排,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3
    上市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
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本制度第七条(八)所述之年度报告说明会应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 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4
    第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二)不泄露
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
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
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该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5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相关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
本章所述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
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
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
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6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 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
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
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三)关于本次互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
务总监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负
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
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
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

                                     7
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
资本市场动态等。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
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
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
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
询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
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
    (1)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2)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
    (4)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
大诉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等,由董事会秘书
组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
关信息;
    (5)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
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公司、子
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投资者交流
    (1)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8
    (2)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
参观;
    (3)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
    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
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
行路演推介活动;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找和咨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
公司的关注度;
    (7)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
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股东识别和目标
投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13)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
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14)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相关部门和领导
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投资者关系


                                   9
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三)资本市场反馈
    (1)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展动态
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定期编写反映公司资本市场动态的相
关报告(资本市场周报、资本市场月报),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资本市场报告通过定期搜集、整理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报告,及时了解资本
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
建议,同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参考;
    (2)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研究
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3)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进行投资者印象问卷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
及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4)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将视情形召开说明会,对相关
事项进行说明;
    (5)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并将现阶段投诉处理机制及相关处理
流程披露如下:
    (1)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公司特定人员接待投资者投诉;
    (2)有公司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团队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就特定投诉
事宜进行分析处理;
    (3)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公司特定人员以回电、邮件或信函
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投诉事项反馈;
    (4)如公司与投资者因投诉事项发生纠纷,公司应首先与投资者进行友好
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
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


                                   10
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
及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
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