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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固特:德固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7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
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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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或个人;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
   媒体平台;
   (四)公司网站;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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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对外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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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和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证
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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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可以以适当形式对公
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
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
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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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
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指定媒体披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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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计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
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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