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2021-03-17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
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序号 承诺主体 页码
1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7-4-1-1 至 7-4-1-9
2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7-4-1-10 至 7-4-1-16
3 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 7-4-1-17 至 7-4-1-20
4 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7-4-1-21 至 7-4-1-23
5 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7-4-1-24 至 7-4-1-26
6 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7-4-1-27 至 7-4-1-28
7 杭州英琦汇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7-4-1-29 至 7-4-1-30
8 郑强国 7-4-1-31 至 7-4-1-36
9 章庆松 7-4-1-37 至 7-4-1-40
10 梅治福 7-4-1-41 至 7-4-1-44
11 张冬波 7-4-1-45 至 7-4-1-50
12 陈强 7-4-1-51 至 7-4-1-56
13 陈旭 7-4-1-57 至 7-4-1-60
14 刘瑛 7-4-1-61 至 7-4-1-64
15 张伟 7-4-1-65 至 7-4-1-68
16 赵永富 7-4-1-69 至 7-4-1-72
17 魏浩水 7-4-1-73 至 7-4-1-75
18 彭咏 7-4-1-76 至 7-4-1-78
19 田丰 7-4-1-79 至 7-4-1-81
20 冯怡然 7-4-1-82 至 7-4-1-84
21 张经恒 7-4-1-84 至 7-4-1-87
22 汤清松 7-4-1-88 至 7-4-1-93
23 张嫚草 7-4-1-94 至 7-4-1-98
24 于梅 7-4-1-99 至 7-4-1-104
25 白永胜 7-4-1-105 至 7-4-1-110
26 杨先刚 7-4-1-111 至 7-4-1-116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函
鉴于本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
就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截至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应
在自第 11 个交易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
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第 21 个交易日
起的 30 日内制定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
度,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
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
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
C、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稳定
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
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
许的方式;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
的税后分红和薪酬总额的 20%;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若本项与上述(2)项发生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
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分红和薪酬累计金额的
20%;
(3)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
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承诺接受以下
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
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
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
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通过本公司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将暂停从公司
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
二、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
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
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
内,及时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参考回购条件成就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的 30 天内,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若因本公司提供虚假记载资料、误导性陈述或对相关信息进行刻意隐瞒等原
因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为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上述机
构因此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上述机构损失。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科学分析现有业务运营状况,把握发展态势,合理管控主要风险
公司将依托长期经营的市场经验、全方位的市场判断,通过科学决策,有效
整合产业链,持续性地进行产品技术研发、合理规划新产品新项目,积极拓展现
有市场边界,从而分散或降低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2、提高日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建立更加便捷、高效、智能的信
息化管理平台,降低公司的管理信息、业务信息等的搜集、汇总、处理成本,提
高经营效率。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
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4、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
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
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详细规定了利
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利
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口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该三年内,公司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合并口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同时公司制定了《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郑重承诺:
1、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
及《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责任。
2、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和
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公司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
政策并严格执行。
六、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对相关公开承诺
未能履行、确认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
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违反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
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应回购股票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等公开承诺事项的,除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公司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
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
理等,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可以督促公司及时改正并
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郑强国
年 月 日
承诺函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目前持有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或“发行人”)14,309.9938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72.2722%,为中金辐照的控股股东。鉴于中金辐照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本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公司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
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
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减持时,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公司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
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8、如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
守该等规定。
9、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自中金辐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若中金辐照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中金辐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将按照《中金辐
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增持中金辐照
股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及依法赔偿和股份回购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
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时本公司转让的股份,购回价格参考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督促发行
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发行人未能履行
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代为履行上述义务。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的 30 天内,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对
控股股东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
益;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
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
重大影响且对中金辐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与中金辐照不存在其他任何
重大关联交易。
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公司能力所及范围内,本公司承诺
将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中金辐照发生的关联交易,在进行
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中金辐照
发生全部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并保证按照市场价格公
允定价,按照《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及有关规定履行股份公司法定的决策程序、交易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且对中金辐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不通过与中金辐照之间的关联交易谋
求任何本公司利益,也不会进行任何有损中金辐照及中金辐照中小股东利益的关
联交易。
如本公司未执行上述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本公司将在中金辐照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执行上述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中金辐照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中金辐照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为止。
七、关于规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中金辐照资金往来、担保事项的承诺
针对规范中金辐照及其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担
保事宜,为切实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保证中金辐照及中金辐照其他股东利益不
受损害,本公司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
公司将避免占用中金辐照公司资金,并保证不发生不规范的财务资助行为,不利
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中金辐照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
公司将不与中金辐照发生提前垫付采购款项、日常费用等财务资助行为,并避免
发生通过第三方向中金辐照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避免与中金辐照发生不必
要的关联交易事项,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
公司与中金辐照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
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4、本公司保证,中金辐照不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公
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
5、如果违背上述承诺,并给中金辐照及中金辐照其他股东利益带来任何损
失,本公司均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赔偿责任,且本公司将在中金辐照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执行上述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中金辐照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中金辐照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内
容为止。
八、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赔偿投资者损失及依法回购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未能完全
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
决;
3、将本公司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
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并按照下述程
序进行补偿:
1、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补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在补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
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补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
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及
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
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主体: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卢 进
年 月 日
承诺函
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目前直接持有中金辐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或“发行人”)2,535.3573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2.8047%。鉴于中金辐照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现郑重承
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公司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
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
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减持时,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公司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本
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持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8、如本公司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
守该等规定。
9、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除业已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且对中金辐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与中金辐照不存在其他任
何重大关联交易。
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公司能力所及范围内,本公司承诺
将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中金辐照发生的关联交易,在进行
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中金辐照
发生全部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并保证按照市场价格公
允定价,按照《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
定履行股份公司法定的决策程序、交易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且对中金辐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不通过与中金辐照之间的关联交易谋
求任何个人利益,也不会进行任何有损中金辐照及中金辐照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
交易。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将在中金辐照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执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中金辐照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且本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中金辐照处领取
股东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内容为止。
四、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公司为中金辐照股权的真实持有人,本公司持有的中金辐照股权不存在代
持、信托或委托代持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函
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目前直接
持有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678.0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
例为 3.4242%。鉴于中金辐照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企业现郑
重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企业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
上市时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
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企业减持时,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企业或者发行
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企业因
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5、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
本企业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8、如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该等规定。
9、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企业为中金辐照股权的真实持有人,本企业持有的中金辐照股权不存在代
持、信托或委托代持的情形。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杨先刚
年 月 日
承诺函
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目前直接
持有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846.0000 万股股份,持股比
例为 4.2727%。鉴于中金辐照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企业现郑
重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企业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
减持发行人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
上市时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
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3、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企业减持时,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企业或者发行
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企业因
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5、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
本企业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8、如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该等规定。
9、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企业为中金辐照股权的真实持有人,本企业持有的中金辐照股权不存在代
持、信托或委托代持的情形。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白永胜
年 月 日
承诺函
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目
前直接持有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715.3943 万股股份,
持股比例为 3.6131%。鉴于中金辐照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企
业现郑重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中金辐照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金辐照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中金辐照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
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中金辐照所有,本企业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中金辐照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中金辐照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中金辐照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企业为中金辐照股权的真实持有人,本企业持有的中金辐照股权不存在代
持、信托或委托代持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函
杭州英琦汇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目前直
接持有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715.3943 万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 3.6131%。鉴于中金辐照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企业现
郑重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中金辐照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金辐照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中金辐照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
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中金辐照所有,本企业将在
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中金辐照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中金辐照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中金辐照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持股情况的承诺
本企业为中金辐照股权的真实持有人,本企业持有的中金辐照股权不存在代
持、信托或委托代持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英琦汇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郑强国,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董事长。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
份。
5、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
票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度,
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本
人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
式。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金额的 20%;
(3)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本项
与上述(2)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郑强国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章庆松,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董事。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四、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章庆松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梅治福,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董事。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四、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梅治福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张冬波,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董事、总经理。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
份。
5、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
票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度,
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本
人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
式。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金额的 20%;
(3)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本项
与上述(2)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张冬波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陈强,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或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
份。
5、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
票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度,
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本
人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
式。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金额的 20%;
(3)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本项
与上述(2)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陈 强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陈旭,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或
“发行人”)董事。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四、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陈 旭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刘瑛,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或
“发行人”)独立董事。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四、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刘 瑛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张伟,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或
“发行人”)独立董事。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四、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张 伟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赵永富,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独立董事。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四、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赵永富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魏浩水,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监事会主席。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三、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魏浩水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彭咏,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或
“发行人”)监事。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三、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彭 咏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田丰,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或
“发行人”)监事。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三、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田 丰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冯怡然,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监事。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三、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冯怡然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张经恒,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监事。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二、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三、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张经恒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汤清松,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副总经理。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
份。
5、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
票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度,
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本
人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
式。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金额的 20%;
(3)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本项
与上述(2)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汤清松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张嫚草,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总会计师。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度,
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本
人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
式。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金额的 20%;
(3)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本项
与上述(2)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五、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张嫚草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于梅,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或
“发行人”)副总经理。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
份。
5、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
票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度,
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本
人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
式。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金额的 20%;
(3)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本项
与上述(2)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于 梅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白永胜,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副总经理。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
份。
5、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
票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度,
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本
人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
式。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金额的 20%;
(3)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本项
与上述(2)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白永胜
年 月 日
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杨先刚,现担任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公司”
或“发行人”)董事会秘书。鉴于中金辐照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
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
份。
5、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
票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
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度,
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本
人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
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
式。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金额的 20%;
(3)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本项
与上述(2)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3、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
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对损失认定存在争议,将以
司法机关最终出具的司法裁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
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中金辐照利益;
2、对在中金辐照处任职期间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中金辐照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金辐照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如中金辐照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内容。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
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人相关
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和本人近
亲属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
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4、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六、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
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发行人。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或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对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减持,则减持
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
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
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
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
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杨先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