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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辐照: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4-28  

                        证券代码:300962       证券简称:中金辐照         公告编号:2021-013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 号)同意注册,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00.0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4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440.1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490.2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49.90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055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创业板)。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划款金额       联行行号      资金用途
号
                                                                               青岛电子加
     中金辐照股        农业银行深   410017000
 1                                                20,000,000.00 103584000172   速器建设项
     份有限公司        圳东盛支行   40033452
                                                                               目
     中金辐照股        广发银行深   9550880225                                 补充流动资
 2                                               109,808,368.84 306584001204
     份有限公司        圳科苑支行   742300163                                  金
     中金辐照股        广发银行深   9550880225                                 钴源采购项
 3                                                79,498,991.54 306584001204
     份有限公司        圳科苑支行   742300253                                  目

                  合       计                    209,307,360.3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两家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述银行以下统

称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

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

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

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

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

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伍春雷、李波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

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
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

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

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若专项资金监

管账户资金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任何非乙方原因致使

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

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

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

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以解释。
    因本协议的履行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

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

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

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

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

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

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

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伍春雷(身份证
号码:511133198107081219)、李波(身份证号码:51012219740

9221577)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1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

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

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

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

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

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

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

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创业板);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21〕第ZG1055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