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中金 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辐照”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金辐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 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6,600.05 万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198,001,397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公司总股本为 264,001,897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64,001,897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198,001,3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66,00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54,901,45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7959%。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世元”)、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卫投资”)、 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证嘉湖”)、杭 州英琦汇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英琦汇洋”)、共青城鑫 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刚投资”)。其中,公司现任董 事长郑强国先生、副总经理陈强先生、董事会秘书杨先刚先生通过鑫刚投资间接 持有本次解禁的部分公司股票,公司现任总经理张冬波先生,副总经理汤清松先 生、于梅女士、白永胜先生通过鑫卫投资间接持有本次解禁的部分公司股票。 (二)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 于所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 向等所做的承诺如下: 1、持股 5%以上的股东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承诺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公司/企 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 定的,本公司/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2)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企业 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 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 上市时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企业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取得的发行 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本公司/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企业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企业减持时,应当提前 3 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公司/企业或 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 公司/企业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公司/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公司/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 本公司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 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如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规定的,本公司将严 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英琦汇洋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 定的,本公司(企业)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郑强国、张冬波、陈强、汤清松、于梅、白永胜、 杨先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中金辐照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 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 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金辐照股份。 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票,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 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承诺。本次申请 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 规担保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54,901,4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95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5 名,为非自然人股东。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数(股) (股) 1 浙江世元贵金属有限公司 25,353,573 25,353,573 注1 共青城鑫卫投资管理合伙企 2 8,460,000 8,460,000 注2 业(有限合伙) 杭州中证大道嘉湖股权投资 3 7,153,943 7,153,94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杭州英琦汇洋股权投资合伙 7,153,943 7,153,943 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鑫刚投资管理合伙企 5 6,780,000 6,780,000 注3 业(有限合伙) 合计 54,901,459 54,901,459 注 1:股东浙江世元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25,353,573 股,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 做承诺: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 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浙江世元所持有的 25,353,573 股全部处于质押以及司法再 冻结状态。 注 2:公司股东鑫卫投资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8,460,000 股。鑫卫投资合伙人张冬波先 生任公司总经理,汤清松先生、于梅女士、白永胜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鑫卫投资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承诺: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企业将 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根据间接持股的高 管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 注 3:公司股东鑫刚投资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6,780,000 股。鑫刚投资合伙人郑强国先 生任公司董事长,陈强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杨先刚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鑫刚投资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承诺: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企业将 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根据间接持股的高 管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任职中金辐照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中金辐照股份总数的 25%。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 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变动前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198,001,397 75.00 - 54,901,459 143,099,938 54.20 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 66,000,500 25.00 54,901,459 - 120,901,959 45.80 股份 三、总股本 264,001,897 100 - - 264,001,897 1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 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截至本 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金辐照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中金辐照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伍春雷 李波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