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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8-18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所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
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子
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应视具
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
放。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用账户内,并按照招股说明书
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和
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公司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
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
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
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
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要符合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等条件,并满足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
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
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
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
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
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
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以
下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
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
按照相关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
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
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
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公告刊登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