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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辐照: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18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境内上市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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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
卖前 3 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
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
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
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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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
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
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
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其余 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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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
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将被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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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所持公司股票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
承诺期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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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向深交所
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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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
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
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
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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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
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
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
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第三十一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
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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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
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
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
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
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
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
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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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
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
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
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
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
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
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
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等


                                     10
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
《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
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
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施行。




                                     11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交易计划如下,

请董事会予以核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

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12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_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公司董事会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

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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