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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洲特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7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
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
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保管监
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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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
可以视情况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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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以专人送出、电话、微信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告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的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但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会议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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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
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裁(总
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书面或举手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
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
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 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
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
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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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和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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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
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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