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及《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四)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五)离职后半年内; (六)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七)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2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3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4 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5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6 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 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帐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本人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 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7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8 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 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附则 9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