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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洲特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17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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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
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5.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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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 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 股东大会;
    3.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4. 一对一沟通;
    5. 电话咨询;
    6. 邮寄资料;
    7.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 路演;
    9. 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
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
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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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
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
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
和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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