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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川智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21-07-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 邮编:518034
 42 & 41 & 31DE & 2401 & 2403 & 2405,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0 年 6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7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8

第二节           正文 .....................................................................................................10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0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五、发行人的设立 ................................................................................................................................ 20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27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36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48
九、发行人的业务 ................................................................................................................................ 73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9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5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3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34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7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4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147
十八、发行人的环保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5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57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60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61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164
二十四、结论意见 .............................................................................................................................. 165

第三节           签署页 ................................................................................................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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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本川智 指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能、股份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IPO                      指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的缩写,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川有限                 指   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艾威尔电路               指   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珠海亚图                 指   珠海亚图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骏岭线路板               指   骏岭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孙公司,系
                              艾威尔电路子公司
香港本川                 指   本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美国本川                 指   Allfavor Technology,Inc.,系发行人子公司
瑞瀚投资                 指   深圳瑞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达晨创通                 指   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南京市溧水区工 指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曾用名南京市溧
                              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溧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局
南京市工商局             指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局             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及其
                              曾用名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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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商局             指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
                              商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审
                              计机构
                              Getech Law LLC(美国格知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美国法律意见书           指   12 月 31 日为 Allfavor Technology,Inc.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香港卢王徐律师事务所于 2020 年 3 月 6 日为本川科技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创业板管理办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法》
《创业板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则》                          订)》
《发起人协议》           指   《关于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在南京市工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江苏本川智能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                        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           指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申报审计报 指               致同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编号为“致同审字
告》                          (2020)第 441ZA3070 号”的《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 指               致同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编号为“致同专字
告》                          (2020)第 441ZA2206 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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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鉴证报 指               致同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编号为“致同专字
告》                          (2020)第 441ZA2207 号”的《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
《营业执照》             指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表述方便之目
中国                     指   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元                       指   人民币元,文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除特别说明外,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除特别说明外,上述定义涉及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均指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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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江
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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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前身为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经广东省司法厅
批准,于 1994 年 2 月组建,为深圳市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
万国律师事务所于 1998 年 6 月共同发起设立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2011 年 3 月,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
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
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
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青岛、南昌等三十三地设有执
业机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主要从业范围: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业务、公司
与商业法律业务、银行与金融法律业务、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国际投资与融资法
律业务、商业诉讼与商业仲裁法律业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先后为百余家公司提供企业改制、公司并购、资产
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及其他投资与融资业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曾于 1996 年 6 月获国家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授予“可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资格。


     (二)签字律师简介及联系方式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薛义忠、李淑琴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的经办律师,签字律师的简介及联系方式如下:
     薛义忠律师:
     薛义忠律师于 2002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本所无限合伙人、律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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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证号为 14403200210376558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
证》。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
31DE、2401、2403、2405,电话:0755-83515666,传真:0755-83515333。
     李淑琴律师:
     李淑琴律师于 2014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本所无限合伙人、律师。持
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证号为 14403201411053048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
证》。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
31DE、2401、2403、2405,电话:0755-83515666,传真:0755-83515333。
     本次签字的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 2015 年 6 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曾担任发行人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发
行人上市辅导以及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审
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中信证券主持的历次发行人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
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
地进行现场工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了发行人、发
行人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发行人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研究了发
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报告期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为发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致同会计师、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票的申请文件。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
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
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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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本所律师询问了发行人有关人
员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
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
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
人员,本所律师将依据其在提供的说明、确认、承诺文件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
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发表意见,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
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
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
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
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就发行人本次发
行与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本所律师询问了本川智能有关人员并进行了必要的
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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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
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
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核查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
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律师工作报告
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对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
结论的适当资格。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六)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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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本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南京市工
商局于 2018 年 9 月 5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177904499284 的《营
业执照》。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基本概况如下:
住所             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孔家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晓俊

注册资本         5,797.3684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8 月 23 日
                 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
                 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三维 CAD、CAM)、
                 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售自
经营范围         产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
                 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董晓俊                           1,880.2000         32.43
   2              瑞瀚投资                           1,540.0000         26.56
   3                周国雄                           636.0000           10.97
   4                江培来                           525.0000            9.06
   5                黄庆娥                           315.0000            5.43
   6              达晨创通                           289.8684            5.00
   7                江东城                           163.8000            2.83
   8                董春花                            61.0000            1.05
   9                陈晓琴                            41.0000            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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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雷立英              20.5000       0.35
  11                郑小春              18.5000       0.32
  12                 潘建               16.0000       0.28
  13                张金静              15.5000       0.27
  14                孔和兵              15.0000       0.26
  15                卢宏亮              14.5000       0.25
  16                曹羲红              13.5000       0.23
  17                吴青春              13.5000       0.23
  18                梁红霞              13.5000       0.23
  19                杨晓晖              13.5000       0.23
  20                陈东文              12.5000       0.22
  21                 龚伟               10.0000       0.17
  22                潘盼盼              10.0000       0.17
  23                张月飞               9.5000       0.16
  24                李宁辉               9.5000       0.16
  25                朱宣花               9.5000       0.16
  26                王志军               9.0000       0.16
  27                金彪平               8.8000       0.15
  28                 李展                8.5000       0.15
  29                 李义                8.5000       0.15
  30                张建波               8.2000       0.14
  31                樊金红               8.0000       0.14
  32                李振荣               8.0000       0.14
  33                马阳勇               8.0000       0.14
  34                 房东                8.0000       0.14
  35                 袁力                7.5000       0.13
  36                 张鹏                7.5000       0.13
  37                唐志坤               7.5000       0.13
  38                张成春               7.5000       0.13
  39                焦美丽               7.5000       0.13
  40                曹成元               7.0000       0.12
  41                 王俊                6.0000       0.10
  42                邵福书               5.0000       0.09
                     合计               5,797.368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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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
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
     2.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 年 1 月 4 日和 2020 年 2 月 29 日,发行人董事会分别发出通知,定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和 2020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 年 1 月 16 日和 2020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董事参加了
这两次董事会会议。会议经分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
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2020 年 1 月 16 日和 2020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董事会分别发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和 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 2 月 29 日和 2020 年 3 月 26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如期召开。发行人全体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 42 人参加了这二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 5,797.3684 万股,占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下列议案:
     1.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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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票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 1,932.46 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
行数量为准);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
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5)发行价格:参考向询价对象询价情况或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
行时境内资本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
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最终的发行方式将由董事
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7)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9)发行费用承担原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2.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3.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公司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                                          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投资额(万元)   投入金额(万元)

      年产 48 万平高频高速、多层及高
 1                                        30,647.05        30,647.05        本川智能
      密度印制电路板生产线扩建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058.97         4,058.97        本川智能

 3              补充流动资金               2,668.98         2,668.98        本川智能

                  合计                    37,375.00        37,375.00            -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已对上述拟投资项目以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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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先行投入,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募
集资金净额不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
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4.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做出如下决议: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以发行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及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2.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
宜向董事会作出了如下授权: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
会决议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事
项;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项
目及金额作适当的调整;
       3、审阅、修订及签署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包括聘请中介机构)的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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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包括出具相关承诺)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4、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完善《公
司章程(草案)》及其他治理制度有关条款、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5、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6、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创业
板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的表
决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人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历次取得的《营业执照》;

     2. 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3. 发行人及其前身本川有限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发行人系由 2006 年 8 月 23 日成立的本川有限以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
股,于 2016 年 5 月 3 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本川有限成立及整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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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五章“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依法设立。

     2. 自发行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发行人及其前身本川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3. 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发 行 人 现 持 有 南 京 市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1177904499284 的《营业执照》。

     2.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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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
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
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股票的承销商及
保荐人,并与中信证券签署了相应的承销及保荐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
下列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
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
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
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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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最近三年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被致同会计师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网络进行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本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川有限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23 日,本川有限于 2016 年 5 月 3 日依法按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审计基准日为 2016 年 1 月 31 日)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
司。自发行人设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致同会计师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申报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

     3.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并由致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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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正文”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十、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发行
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正文”之“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九、发行人的业务”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

     6.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
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正文”之“九、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PCB)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正文”之“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部分所述,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9.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正文”之“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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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
各项发行条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 正文”之“四、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
条件”),据此,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5,797.3684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
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932.46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
度及 2019 年度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511.81 万元、4,478.76 万元及 6,527.1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
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
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但尚需获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五、发行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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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工商登记资料;

     (2)本川有限关于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3)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441ZB3317 号”《审计报告》;

     (4)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 0050 号”《评估报告》;

     (5)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验字(2016)第 441ZB0197 号”《验资报告》;

     (6)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

     (7)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

     (8)《发起人协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本川有限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九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设立履行了如下程序:

     2016 年 3 月 5 日,本川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关于启动将南京本川电子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决定由本川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
人,以经审计的本川有限的净资产(审计基准日为 2016 年 1 月 31 日)折合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按其在本川有限持有的出资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股份公司股份,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在审
计、评估报告出具后由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最终确定。

     2016 年 4 月 10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致同审字(2016)第 441ZB3317 号”
《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6 年 1 月 31 日,本川有限的净资产为
111,341,233.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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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4 月 11 日,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水致
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 0050 号”《评估报告》,
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 月 31 日,本川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4,847.22
万元。

     2016 年 4 月 12 日,本川有限的全体股东即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董晓俊、瑞
瀚投资、周国雄、江培来、黄庆娥、江东城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就本川有
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全体发起人同意以本川有限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11,341,233.25 元,按照 1:0.449070 的比例折
合为本川智能的股份总额 5,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溢价部分的净资产
61,341,233.25 元计入本川智能的资本公积金,全体发起人按照原有出资比例享有
折股后股本。

     2016 年 4 月 14 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nj0006)名称变更[2016]
第 04010034 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本川有限名称变更为“江苏
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自 2016 年 4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

     2016 年 4 月 15 日,本川智能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的报告》、《关于设立江苏
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江苏本川智
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发起人以南京本川电子
有限公司净资产折为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报告》、《关于制定<江苏
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推选江苏本川智能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推选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本川智能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本川智能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
一届董事会成员及股东代表监事。

     2016 年 4 月 15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 441ZB0197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4 月 12 日,本川智能(筹)已收到发起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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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的资本 111,341,233.25 元,其中,股本为 50,000,000.00 元,与投入资本相关
的资产总额为 138,814,409.94 元,负债总额为 27,473,176.69 元。

       2016 年 5 月 3 日,发行人在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201177904499284 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孔家路 7 号”,法定代表人为董
晓俊,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密度互连积
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三维 CAD、
CAM)、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
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万股)       股份比例(%)

   1              董晓俊                 1,880.20               37.60

   2            瑞瀚投资                 1,500.00               30.00

   3              周国雄                  616.00                12.32

   4              江培来                  525.00                10.50

   5              黄庆娥                  315.00                 6.30

   6              江东城                  163.80                 3.28

                   合计                  5,0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其设立方式、
程序合法有效。



       2. 发行人设立的主体资格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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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验字(2016)第 441ZB0197 号”《验资报告》;

     (2)发行人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

     (3)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资料;

     (4)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5)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6)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7)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

     (8)非自然人发起人当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9)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设立具备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条
件:

     发行人由 1 名合伙企业股东和 5 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合伙企业股东
瑞瀚投资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5 名自然人股东均系具有
中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上述发起人均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主体资格,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
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验字(2016)第 441ZB0197 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和发行人发起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5,000.00 万股,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认购
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并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前缴足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发行人
的股本总额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符合当时有效的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
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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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制订了《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当时有效的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设立时取得了由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201177904499284 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 5 名董事组成第一届董事会,
选举产生的 1 名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 2 名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
事会;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发
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七
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和发行人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继续使用本川有限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六
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验字(2016)第 441ZB0197 号”《验资报告》
及本所律师核查,本川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
资产额,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2. 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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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4 月 12 日,本川有限的全体股东即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
《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全体发起人同意以本川有限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11,341,233.25 元,按照 1:0.449070 的比例折合为本川智能
的股份总额 5,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溢价部分的净资产 61,341,233.25
元计入本川智能的资本公积金,全体发起人按照原有出资比例享有折股后股本;
公司名称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
该协议书还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的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会
因此引致与发行人设立行为相关的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时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441ZB3317 号”《审计报告》;

     2. 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 0050 号”《评估报告》;

     3.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验字(2016)第 441ZB0197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6 年 4 月 10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致同审字(2016)第 441ZB3317 号”
《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6 年 1 月 31 日,本川有限资产总额为
138,814,409.94 元,负债总额为 27,473,176.69 元,净资产总额为 111,341,233.25
元。

     2016 年 4 月 11 日,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水致
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 0050 号”《评估报告》,
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 月 31 日,本川有限总资产评估值为 17,594.54 万
元,总负债评估值为 2,747.32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14,847.22 万元。

     2016 年 4 月 15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 441ZB01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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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到位。

     本所律师认为:

     本川有限全体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经评估,发行人的变更设立已履行了
必要的审计和验资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6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创立大会,发行人全体发起
人及发起人代表参加了该次创立大会,代表发行人 5,000.00 万股股份。该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所需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第一届董事会和第
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 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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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访谈笔录;

     5.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访谈笔录以及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调查表;

     6. 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

     7. 发行人员工名册;

     8. 发行人业务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南京市工商局核发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177904499284 的《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
器件(电子电力器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
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三维 CAD、CAM)、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
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
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印制电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PCB)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发行人的业务”所述。)

     2.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业务流程、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固定
资产清单、员工名册等资料,发行人拥有所从事业务经营必需的生产经营性资产
及辅助设施,拥有包括研发、采购、生产、销售、质量控制在内的完整的业务体
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章“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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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前身本川有限的历次验资报告;

     2.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

     3. 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

     4. 发行人关于主要资产的情况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实地勘察了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所列之重要固定资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发行人系由本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其前身本
川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增资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纳。(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2.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合法拥有经营所需的房地产、机器
设备、办公设备以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备开展业务有关的办公及经
营场所和配套设施。(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所述。)

     3.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业务和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权属完整,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况;发行人
所拥有的主要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
情况;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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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董事、股东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3. 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材料;

     4. 发行人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材料;

     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

     6. 发行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资发放清单;

     7. 发行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公积金缴费凭证;

     8. 社保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9.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

     10. 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 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独立的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设监事 3 名。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有关会议决议,
发行人聘有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1 名。经本所律师审
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 独立的员工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对员工实行聘用制,与在册员工
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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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在其公司
所在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户并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现任何违反国家劳动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
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
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主要原因为:(1)部分员工因办理社会保险相关移交手续
问题而未能缴纳;(2)员工因入职时间尚短,公司未能为其缴纳;(3)自愿选
择农村社会保险体系,不愿重复参加城镇“五险一金”社会保险体系;(4)部分
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无法购买。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就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事宜作出书面承诺:“1、在本川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本川智能
(含本川智能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
金,而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或员工的要求补缴本次发行并上市报告期或之前任何期
间的职工社会保险,或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人将自愿在
毋须本川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承担所有补缴
款项、罚款、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缴付义务,并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
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补偿责任。2、本川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本川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
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本川智能、本川智能其他
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本川未实际雇佣员工不涉及违反香港法律法规规
定。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美国本川已为其雇员购买了所有强制性保险,符合美
国法律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存在以劳务
派遣方式聘用生产性人员以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需求的情况。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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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与拥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相应资质的派遣单位签署劳务
派遣协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使用的被派遣
劳动者数量未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该等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按月支付给劳
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人员支付。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2. 发行人各职能部门简介;

     3. 发行人关于组织机构的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勘查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完整独立的组织机构,具
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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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此
外,发行人按照自身业务经营的需要设置了生产部、品质部、计划部、采购部、
工程部、市场部、设备部、研发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审计部、
董事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序号      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负责公司生产计划管理与生产调度;生产工艺过程成本控制及工
  1         生产部       艺技术管理;生产车间现场管理、生产安全管理等与生产运行有
                         关的工作。

                         负责制定和执行品质政策;产品品质标准的追踪与实施;负责产
  2         品质部
                         品检验、质量监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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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的销售订单情况及市场分析预测情况等,审核公司的生
  3         计划部       产计划与物料计划,确保计划安排合理性,保障出货的及时性,
                         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成本浪费。
                         负责掌握市场信息,随时把握市场动态,公司供应商的开发与管
                         理;根据生产计划、存货情况制定物资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进
  4         采购部
                         行合理采购;负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退、换货工作以及采购部资
                         料的保管与定期归档工作。

                         客户技术资料整理转化,对资料进行技术分析,优化客户技术问
  5         工程部       题,协助客户做技术研发,公司技术资料管理维护,生产技术维
                         护,客户技术资料保密。

                         分析市场趋势,制订和实施市场政策;制定和实施销售计划;审
  6         市场部
                         核和签定同客户的保密协议和商务合同。

                         评审各种大型的维修方案和维修工作计划表;分配安排各种维修
  7         设备部       工作;统筹协调维修和环境工程部的各种关系和相关联工程,保
                         证公司资源充分利用。
                         负责公司新产品的开发及样品的生产,负责新技术的开发及新材
                         料的研究分析。评估各工序的产能;评估生产物料、生产设备及
  8         研发部
                         流程的能力;建立和维持实验室,执行各种分析;对一些特殊的
                         工序进行首板评估。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事务,包括建立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包括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薪酬考核以及劳动管理等工作,
  9       人事行政部
                         同时,也是公司对内、对外沟通协调处理各类事务的窗口及行政
                         工作高效运转的枢纽。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编制执行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进行成本费用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
  10        财务部
                         考核;建立健全的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
                         动分析。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制定与企业战略规划相匹配的信息化规划,
                         并组织实施与评估;主导企业信息网络架设与维护,信息系统的
  11      信息技术部     引进、实施、维护及二次开发工作;制定并实施系统安全、数据
                         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制度,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
                         运行;负责信息资产及软件产权的管理与监控。

  12        审计部       负责审计规章制度的制订;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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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审计监督;负责对本公司内设机构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
                         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完成董事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务组织和会议文件起草工作;负责
                         保管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保管公司董事会、
  13     董事会办公室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文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上述机构和职能部门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内
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运作,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

       2. 发行人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会议资料;

       3. 发行人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

       4. 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5.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6. 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书面说明;

       7.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
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根据《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
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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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溧水支行核发的 J3010014812507 号《开户许可证》,发
行人在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阳支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账号
为:3201241901201000002758。发行人各控股子公司均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经
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财务核算独立于控股股东,不存在与控股
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177904499284 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发行人依
法 独 立 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 他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现象。

      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
股 东 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股东占用而损害发
行 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机
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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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4.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验字(2016)第 441ZB0197 号”《验资报告》;

     5.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东名册;

     6. 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7. 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 发行人非自然人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9. 本所律师对主要发起人的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是本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本川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发行人的发起人
包括 5 名自然人董晓俊、周国雄、江培来、黄庆娥、江东城及 1 名合伙企业瑞瀚
投资。6 名发起人目前均为发行人的股东。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 自然人发起人
序    股东姓名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号     或名称        (万股)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1      董晓俊            1,880.20    32.43         6101031972****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      周国雄            636.00      10.97         4414241961****
                                                                           ****
3      江培来            525.00       9.06         3206211969****     广州市开发区****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4      黄庆娥            315.00       5.43         4403011965****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5      江东城            163.80       2.83         4414241973****
                                                                           ****



     2. 瑞瀚投资

     瑞瀚投资系由发行人的 5 名自然人发起人董晓俊、江培来、周国雄、黄庆娥、
江东城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东持股平台。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瑞瀚投资持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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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 1,54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6.56%。

     根据瑞瀚投资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3497512022 的《营业执照》
及其合伙协议,瑞瀚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路文竹园 12 幢 702 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           董晓俊

认缴出资额               1,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7 日

                         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
                         务);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
经营范围                 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
                         询、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
                         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根据深圳市工商局提供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瑞瀚投资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董晓俊                     805.80           53.72       普通合伙人

 2                周国雄                     264.00           17.60       有限合伙人

 3                江培来                     225.00           15.00       有限合伙人
 4                黄庆娥                     135.00           9.00        有限合伙人
 5                江东城                     70.20            4.68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500.00         100.0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瑞瀚投资合
法有效存续,瑞瀚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瑞瀚
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瑞瀚投资的合伙人出资
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瑞瀚投资的资产也未委托基
金管理人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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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与其各自在本川有限的出资比例相
同。发行人之发起人人数、实际持股数及出资方式与《发起人协议》的约定相符,
并经致同会计师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 441ZB0197 号”《验资报告》进行确
认。发行人的企业法人发起人合法有效存续,自然人发起人均系具有中国国籍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均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均具有担任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
数、住所、出资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验字(2016)第 441ZB0197 号”《验资报告》;

    2.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无权属证明文件资产的实际使
用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本川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审计基准日为 2016 年 1 月
31 日)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所持本川有限的股权
对应的净资产投入发行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前述
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
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发行人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在投入发行人前已由本川有限合
法所有,不存在所投入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法律障碍
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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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
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3. 发行人最新股东名册;
     4.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专字(2020)第 441ZA2204 号”《江苏本川智能
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
     5.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发行人企业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查验,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共有 42 名股东,包括 40 名自然人
股东和 2 名合伙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分别为董晓俊、周国雄、江培来、黄庆娥、
江东城、董春花、陈晓琴、雷立英、郑小春、潘建、张金静、孔和兵、卢宏亮、
曹羲红、吴青春、梁红霞、杨晓晖、陈东文、龚伟、潘盼盼、张月飞、李宁辉、
朱宣花、王志军、金彪平、李展、李义、张建波、樊金红、李振荣、马阳勇、房
东、袁力、张鹏、唐志坤、张成春、焦美丽、曹成元、王俊、邵福书;合伙企业
股东分别为瑞瀚投资及达晨创通。发行人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 40 名自然人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5 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外,发行人其余 35 名自然人股
东基本情况如下:
序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号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1      董春花            61.00       1.05          3411221985****
                                                                           ****
                                                                    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
2      陈晓琴            41.00       0.71      32062119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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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号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3      雷立英            20.50       0.35          5129251970****
                                                                           ****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4      郑小春            18.50       0.32          4306111974****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5       潘建             16.00       0.28          4303021984****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6      张金静            15.50       0.27          4304081986****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7      孔和兵            15.00       0.26          3606021986****
                                                                          ****
                                                                    湖北省桃江县灰山港
8      卢宏亮            14.50       0.25          4323251978****
                                                                         镇****

                                                                    江苏省溧水县永阳镇
9      曹羲红            13.50       0.23          3201241971****
                                                                          ****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10     吴青春            13.50       0.23          3623301985****
                                                                      油墩街镇****

                                                                    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
11     梁红霞            13.50       0.23          5110281973****
                                                                          ****
                                                                    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
12     杨晓晖            13.50       0.23          3209821984****
                                                                          ****
                                                                    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
13     陈东文            12.50       0.22          4414251972****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14      龚伟             10.00       0.17          4309021982****
                                                                          ****
                                                                    湖北省安陆市烟店镇
15     潘盼盼            10.00       0.17          4209821982****
                                                                          ****
                                                                    安徽省来安县雷官镇
16     张月飞            9.50        0.16          3411221983****
                                                                          ****
                                                                    湖南省汉寿县军山铺
17     李宁辉            9.50        0.16          4307221985****
                                                                         镇****

                                                                     湖南省道县清塘镇
18     朱宣花            9.50        0.16          4329231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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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号                                 (%)
                                                                    湖南省洞口县江州镇
19     王志军            9.00        0.16          4305251977****
                                                                          ****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20     金彪平            8.80        0.15          3624291985****
                                                                       枫田镇****
                                                                    湖北省娄底市娄星区
21      李展             8.50        0.15          4325011987****
                                                                          ****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22      李义             8.50        0.15          4306111985****
                                                                          ****
                                                                    江西省井冈山市葛田
23     张建波            8.20        0.14          3624321988****
                                                                         乡****

24     樊金红            8.00        0.14          3201241988****    南京市溧水区****
                                                                     广西北流市新丰镇
25     李振荣            8.00        0.14          4525031983****
                                                                          ****
                                                                    四川省西充县紫岩乡
26     马阳勇            8.00        0.14          5113251984****
                                                                          ****
                                                                    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
27      房东             8.00        0.14          1426221986****
                                                                          ****
28      袁力             7.50        0.13          3201241989****    南京市溧水区****

29      张鹏             7.50        0.13          3201131976****    南京市白下区****

30     唐志坤            7.50        0.13          3426011984****    南京市溧水区****

                                                                    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
31     张成春            7.50        0.13          3401221982****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32     焦美丽            7.50        0.13          3601241986****
                                                                       梅庄镇****

33     曹成元            7.00        0.12          3201071982****    南京市鼓楼区****

                                                                    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
34      王俊             6.00        0.10          4302811985****
                                                                       办事处****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35     邵福书            5.00        0.09          5303211984****
                                                                       通泉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上述 35 名自
然人股东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上述自然人股东对发行人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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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均系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
或其他权益安排。发行人 40 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
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合伙企业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起人股东瑞瀚投资外,发行人另 1 名合伙企业股东为
达晨创通。达晨创通现持有发行人 289.868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00%。

     根据达晨创通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Y3RR5R 的《营业执
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达晨创通基本情
况如下: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东区 23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421,548.177 万元

企业类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 年 1 月 9 日
                         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
经营范围
                         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达晨创通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
 1                                              8,000.00          1.90        普通合伙人
                  理有限公司

 2        珠海君斐股权投资中心(有                                            有限合伙人
                                               92,000.00          21.82
                  限合伙)
 3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60,000.00          14.23
                    司
 4        工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9.49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5,000.00          5.93        有限合伙人

 6        安徽建安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0,000.00          4.74        有限合伙人

 7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4.74        有限合伙人

 8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4.74
                    司
 9        深圳市招商招银股权投资基             20,000.00          4.74        有限合伙人




                                              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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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深圳云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          4.74        有限合伙人

 11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                                      有限合伙人
                                        18,548.18          4.40
                 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腾云源晟
 12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0,000.00          2.37        有限合伙人
                   伙)
 13      珠海恒天嘉智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人
                                         8,000.00          1.90
               (有限合伙)
 14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5,000.00          1.19        有限合伙人

 15      常德沅澧产业投资控股有限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19
                   公司
 16         新余博爱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1.19        有限合伙人

 17                 赵文碧               5,000.00          1.19        有限合伙人

 18                  雷雯                4,000.00          0.95        有限合伙人

 19      宁波清科嘉豪和嘉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7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      珠海横琴金斧子盘古伍拾壹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71
         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1      宁波谦弋坤鼎股权投资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71
             企业(有限合伙)
 2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王加权股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71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      厦门清科和清一号投资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71
             企业(有限合伙)
 24                 邵吉章               3,000.00          0.71        有限合伙人

 25                  李赢                3,000.00          0.71        有限合伙人

 26      深圳市壹资时代投资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71
                   司
 27                  赵丹                2,000.00          0.47        有限合伙人

 28                  束为                2,000.00          0.47        有限合伙人

 29                 金铭康               2,000.00          0.47        有限合伙人

 30                 王立新               2,000.00          0.47        有限合伙人

 31                 王卫平               2,000.00          0.47        有限合伙人

 32                 姚彦辰               2,000.00          0.4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421,548.18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达晨创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
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CQ638,备案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9 日,基金类型为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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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
晨财智”)。

       根据达晨财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82017028L 的《营业执
照》及其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达晨财智基本
情况如下: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楼 2303

法定代表人       刘昼

注册资本         18,668.5714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15 日

                 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
                 理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经营范围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受托资产管
                 理(不含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达晨财智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东类型
                                                           (%)

1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534.00       35.00      企业法人

2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733.71       20.00      企业法人

3                        刘昼               1,866.86       10.00       自然人

4                        肖冰               1,866.86       10.00       自然人

         深圳市财智创享咨询服务合伙
5                                           1,073.44        5.75      企业法人
               企业(有限合伙)

6                    邵红霞                  830.75         4.45       自然人

7                    胡德华                  522.72         2.80       自然人

8                    刘旭峰                  448.05         2.40       自然人

9                        齐慎                448.05         2.40       自然人

10                   熊人杰                  373.37         2.00       自然人

11                   傅忠红                  373.37         2.00       自然人

12                   梁国智                  280.03         1.50       自然人

13                   熊维云                  242.69         1.30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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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东类型
                                                       (%)

14                       黄琨              74.67         0.40      自然人

                  合计                   18,668.57      100.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达晨财智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0900,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达晨创通及达晨财智已经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符合《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达晨创通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达晨创通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真
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行使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达晨创通与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有股东合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均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
股东,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四)发行人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调查表;

       2. 发行人企业法人股东瑞瀚投资、达晨创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
议、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3. 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的访谈笔录;

       4. 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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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书面说明,除下列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
他的关联关系: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董晓俊                持有瑞瀚投资 53.72%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培来                          持有瑞瀚投资 15.00%合伙份额

    周国雄                          持有瑞瀚投资 17.60%合伙份额

    黄庆娥                           持有瑞瀚投资 9.00%合伙份额

    江东城                           持有瑞瀚投资 4.68%合伙份额
                  董晓俊持有瑞瀚投资 53.72%合伙份额,周国雄持有瑞瀚投资 17.60%合伙
   瑞瀚投资       份额,江培来持有瑞瀚投资 15.00%合伙份额,黄庆娥持有瑞瀚投资 9.00%
                            合伙份额,江东城持有瑞瀚投资 4.68%合伙份额

    董春花                     董春花系董晓俊侄女,袁力系其妹妹的配偶

    陈晓琴                              陈晓琴系江培来外甥女

     袁力                   董晓俊系其配偶的叔叔,董春花系其配偶的姐姐




     (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前身历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

     2.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3. 发行人最新股东名册;

     4. 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中关于股东持股变化的相关文件;

     5. 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资料;

     6. 瑞瀚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关于合伙人合伙份额变化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董晓俊直接持有发行人 32.43%的股份,董晓俊通过
持有瑞瀚投资 53.72%的出资份额(董晓俊为瑞瀚投资唯一普通合伙人并担任其
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瑞瀚投资持有发行人 26.56%的股份表决权。董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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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的方式,实际控制发行人 58.99%的股份表决权。

     最近两年内,董晓俊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一直担任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及
董事长职务,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其通过直接及间接的方式持续控制发行人 50%以上的股份表决权,最近两年其控
股地位未发生变化。

     董晓俊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

     近两年,董晓俊通过直接、间接方式实际控制发行人 50%以上的股份表决权,
并担任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等重要职务,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及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近两年实际控
制人未发生变更,且不会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改变。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本川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本川有限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2. 本川有限历次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3. 本川有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4. 本川有限历次股权转让协议;

     5. 本川有限历次增资协议、验资报告;

     6. 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由本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设立,本川有限在变更为发行
人之前,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设置及演变情况如下:

     1. 2006 年 8 月,本川有限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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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5 月 18 日,南京南自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电子”)、
UK ELECOP LIMITED(注册于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南京衍胜电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衍胜电子”)共同签署《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企业章程》,约定各方共
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为南京溧水
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为 580.00 万元,南自电子认缴出资额 290.0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50%,UK ELECOP LIMITED 认缴出资额 14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5%,衍胜电子认缴出资额 14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5%,经营范围为“生产、
加工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
提供相关服务”。

       2006 年 8 月 10 日,原南京市溧水县商务局核发“宁(溧水)商务资字[2006]
014 号”《关于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南自电子、UK
ELECOP LIMITED、衍胜电子签署的本川有限合同、章程,并对本川有限的企业
性质、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进行核准。

       2006 年 8 月 14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向本川有限核发批准号为“商外资宁府
合资字[2006]498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6 年 8 月 23 日,南京市工商局向本川有限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核准
通知书》和注册号为“企合苏宁总字第 008209 号”的《营业执照》,核准本川有
限注册登记。

       本川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号                           (万元)           (万元)               (%)
  1           南自电子          290.00              0.00       实物       50.00
            UK ELECOP
  2                             145.00              0.00       货币       25.00
             LIMITED
  3           衍胜电子          145.00              0.00       货币       25.00
             合计               580.00              0.00       ——       100.00



       2. 2007 年 6 月,注册资本实缴

       2006 年 10 月 26 日,江苏天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天宁验(2006)
3D-02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6 年 10 月 17 日,本川有限已经收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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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电子以实物(设备)出资 290.00 万元,UK ELECOP LIMITED 以货币出资 145.00
万元,衍胜电子以货币出资 145.00 万元。其中,南自电子 290.00 万元的实物出
资已经过南京中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于 2006 年 5 月 30 日出具“中元会
评报字(2006)第 014 号”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2007 年 6 月 5 日,南京市工商局向本川有限核发《外商投资公司准予变更
登记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本川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号                              (万元)         (万元)               (%)
  1           南自电子             290.00           290.00      实物       50.00
            UK ELECOP
  2                                145.00           145.00      货币       25.00
             LIMITED
  3           衍胜电子             145.00           145.00      货币       25.00
             合计                  580.00           580.00      ——       100.00



       3. 2010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12 月 12 日,南自电子与衍胜电子签署《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衍胜电子将其持有的本川有限 2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45.00
万元)以 14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自电子。

       2009 年 12 月 18 日,本川有限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UK ELECOP LIMITED 对本次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0 年 11 月 30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向本川有限核发“宁府外经贸资审字
[2010]第 13097 号”《关于同意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修改公司合
同章程的批复》,核准本次股权转让及相关事宜。2010 年 12 月 1 日,南京市人
民政府向本川有限更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0 年 12 月 3 日,南京市溧水区工商局向本川有限核发《外商投资公司准
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变更前                               变更后




                                        3-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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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万元)   (%)                       (万元)     (%)

1       南自电子           290.00     50.00          南自电子     435.00       75.00

      UK ELECOP                                     UK ELECOP
2                          145.00     25.00                        145.00      25.00
       LIMITED                                       LIMITED

3       衍胜电子           145.00     25.00           ——         ——        ——

          合计             580.00     100.00           合计        580.00     100.00




     4. 2010 年 1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12 月 1 日,南自电子和 UK ELECOP LIMITED 签署《南京本川电子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 UK ELECOP LIMITED 持有的本川有限 25%股权
(对应注册资本 145.00 万元)以 14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自电子。同日,本
川有限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修改章程。

     2010 年 12 月 9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向本川有限核发“宁府外经贸资审字
[2010]第 13099 号”《关于同意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结构、企业类
型及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复》,同意本川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同时将企业类型由外
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并撤销本川有限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0 年 12 月 10 日,南京市溧水区工商局向本川有限核发《公司准予变更
登记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号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万元)   (%)                       (万元)     (%)

1       南自电子           435.00     75.00          南自电子      580.00     100.00

      UK ELECOP
2                          145.00     25.00           ——         ——        ——
       LIMITED
          合计             580.00     100.00           合计        580.00     100.00




     5. 2011 年 1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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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2 月 31 日,南自电子与艾威尔电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南自电子将其持有的本川有限 100%股权以 26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艾威尔电
路。同日,本川有限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2011 年 1 月 20 日,南京市溧水区工商局向本川有限核发《公司准予变更登
记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核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号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万元)   (%)                        (万元)      (%)

1       南自电子           580.00     100.00        艾威尔电路      580.00      100.00

          合计             580.00     100.00          合计          580.00      100.00




     6. 2011 年 3 月,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1,000.00 万元

     2011 年 2 月 15 日,艾威尔电路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本川有限注册资本由
58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0 万元,全部新增注册资本 420.00 万元由艾威尔电路
以货币形式认缴。

     2011 年 3 月 7 日,南京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宁信验[2011]06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3 月 3 日,本川有限已经收到艾威尔电路以
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20.00 万元。

     2011 年 3 月 29 日,南京市溧水区工商局向本川有限核发《公司准予变更登
记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号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万元)   (%)                        (万元)      (%)

1     艾威尔电路           580.00     100.00        艾威尔电路     1,000.00     100.00

          合计             58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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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1 年 6 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1,500.00 万元

     2011 年 5 月 18 日,艾威尔电路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本川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0.00 万元增加至 1,500.00 万元,全部新增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由艾威尔电路
以货币形式认缴。

     2011 年 5 月 20 日,南京市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宁信验[2011]
16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5 月 19 日,本川有限已经收到艾威尔
电路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2011 年 6 月 17 日,南京市溧水区工商局向本川有限核发《公司准予变更登
记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号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万元)     (%)                     (万元)      (%)

1     艾威尔电路          1,000.00   100.00        艾威尔电路     1,5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合计         1,500.00     100.00




     8. 2013 年 12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12 月 16 日,艾威尔电路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其持有的本川有限
的全部股权转让给 5 位自然人,其中,向董晓俊转让 50.90%的股权(对应注册
资本 763.50 万元),向周国雄转让 22.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30.00 万元),
向黄庆娥转让 11.2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68.75 万元),向江培来转让 10.00%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向江东城转让 5.8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
本 87.75 万元)。

     2013 年 12 月 16 日,艾威尔电路分别与董晓俊、江培来、周国雄、黄庆娥
及江东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川有限 50.90%的股权以 600.62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董晓俊;将本川有限 22.00%的股权以 259.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
国雄;将本川有限 11.25%的股权以 132.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庆娥 ;将本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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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10.00%的股权以 118.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培来; 将本川有限 5.85%股权以
69.0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东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南京市溧水区工商局向本川有限核发《公司准予变更
登记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核准了此次变更。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元)   (%)                            (万元)      (%)

1     艾威尔电路          1,500.00    100.00           董晓俊          763.50        50.90

2         ——             ——       ——             周国雄          330.00        22.00

3         ——             ——       ——             黄庆娥          168.75        11.25

4         ——             ——       ——             江培来          150.00        10.00

5         ——             ——       ——             江东城           87.75         5.85

          合计            1,500.00    100.00             合计          1,500.00     100.00




     9. 2015 年 9 月,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3,000.00 万元

     2015 年 9 月 18 日,本川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1,500.00
万元增至 3,000.00 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分别由瑞瀚投资认缴
900.00 万元、董晓俊认缴 364.62 万元、江培来认缴 165.00 万元、周国雄认缴 39.60
万元、黄庆娥认缴 20.25 万元、江东城认缴 10.53 万元。

     2015 年 9 月 23 日,南京市溧水区工商局向本川有限核发《公司准予变更登
记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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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晓俊            763.50     50.90            董晓俊          1,128.12      37.60

2        周国雄            330.00     22.00           瑞瀚投资         900.00        30.00

3        黄庆娥            168.75     11.25            周国雄          369.60        12.32

4        江培来            150.00     10.00            江培来          315.00        10.50

5        江东城            87.75       5.85            黄庆娥          189.00         6.30

6         ——             ——       ——             江东城           98.28         3.28

          合计            1,500.00     100               合计          3,000.00     100.00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并经致同会计师出具 “致同专字(2020)第
441ZA2204 号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本次增资款已由上述股东足额缴付。



     10. 2016 年 1 月,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5,000.00 万元

     2016 年 1 月 10 日,本川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3,000.00
万元增至 5,0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
别认缴,其中,董晓俊认缴 752.08 万元、瑞瀚投资认缴 600.00 万元、周国雄认
缴 246.40 万元、江培来认缴 210.00 万元、黄庆娥认缴 126.00 万元、江东城认缴
65.52 万元。

      2016 年 1 月 20 日,南京市溧水区工商局向本川有限核发《公司准予变更
登记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元)   (%)                            (万元)      (%)

1        董晓俊           1,128.12    37.60            董晓俊          1,880.20      37.60

2      瑞瀚投资            900.00     30.00           瑞瀚投资         1,500.00      30.00

3        周国雄            369.60     12.32            周国雄          616.0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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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元)   (%)                            (万元)      (%)

4        江培来            315.00     10.50            江培来          525.00        10.50

5        黄庆娥            189.00      6.30            黄庆娥          315.00         6.30

6        江东城            98.28       3.28            江东城          163.80         3.28

          合计            3,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并经致同会计师出具“致同专字(2020)第
441ZA2204 号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截
至 2016 年 1 月 26 日,本次增资款已由上述股东足额缴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川有限的设立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本川有限的股
东出资符合当时有效《公司法》的规定,其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不存
在法律纠纷和风险。

     本川有限历次股权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完成了工商等外部监管
机构的审批、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二)本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此后的股本演变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3. 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4. 发行人历次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股权转让
双方的访谈记录;

     5. 发行人历次增资协议、增资款缴付凭证、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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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 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2016 年 5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6 年 5 月 3 日,本川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审计基准日为 2016
年 1 月 31 日)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章“发
行人的设立”所述)。

     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的股份总数为 5,000.00 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东名称或姓名
                          (万元)   (%)                            (万股)      (%)

1        董晓俊           1,880.20    37.60            董晓俊          1,880.20      37.60

2      瑞瀚投资           1,500.00    30.00           瑞瀚投资         1,500.00      30.00

3        周国雄            616.00     12.32            周国雄          616.00        12.32

4        江培来            525.00     10.50            江培来          525.00        10.50

5        黄庆娥            315.00      6.30            黄庆娥          315.00         6.30

6        江东城            163.80      3.28            江东城          163.80         3.28

          合计            5,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2. 2016 年 9 月,股转系统挂牌
     2016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议案》、《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
牌并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2016 年 8 月 30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川智能核
发《关于同意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的函》(编号:股转系统函[2016]6706 号),同意本川智能股票在



                                         3-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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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由于申请挂牌时本川智能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按规定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本川智能股票公开转让,公司挂牌后纳入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股份在股转系统正式挂牌,证券简称为“本川智
能”,证券代码为 839243,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董晓俊              1,880.20               37.60

    2              瑞瀚投资              1,500.00               30.00

    3                周国雄               616.00                12.32

    4                江培来               525.00                10.50

    5                黄庆娥               315.00                 6.30

    6                江东城               163.80                 3.28

                         合计            5,000.00               100.00




     3. 2017 年 9 月,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5,282.00 万元

     2016 年 11 月 7 日,本川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拟
向 25 名自然人定向发行股票不超过 300.50 万股,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 2.24
元,募集不超过 673.12 万元的资金。2016 年 11 月 24 日,本川智能召开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因员工谢续迁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权利,本次股票实际发行共 282.00
万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631.68 万元,实际认购并发行对象为 24 名自然人。

     2017 年 1 月 4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致同验字(2017)第 320ZB0002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12 月 21 日,本川智能已经收到 24 名自然人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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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共计 631.68 万元,其中 282.00 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剩余 349.68 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金。

      经股转系统确认,本川智能于 2017 年 7 月 4 日新增股票 282.00 万股,其中
限售 282.00 万股,不予限售 0.00 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确认,本川智能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登记。

      2017 年 9 月 27 日,南京市工商局向本川智能核发《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
书》和新《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1     董晓俊           1,880.20    37.60         董晓俊   1,880.20     35.60

  2    瑞瀚投资          1,500.00    30.00     瑞瀚投资     1,500.00     28.40

  3     周国雄            616.00     12.32         周国雄    616.00      11.66

  4     江培来            525.00     10.50         江培来    525.00      9.94

  5     黄庆娥            315.00      6.30         黄庆娥    315.00      5.96

  6     江东城            163.80      3.28         江东城    163.80      3.10

  7       ——             ——       ——         雷立英    20.50       0.39

  8       ——             ——       ——         郑小春    18.50       0.35

  9       ——             ——       ——         邹国信    17.50       0.33

 10       ——             ——       ——          潘建     16.00       0.30

 11       ——             ——       ——         张金静    15.50       0.29

 12       ——             ——       ——         孔和兵    15.00       0.28

 13       ——             ——       ——         卢宏亮    14.50       0.27

 14       ——             ——       ——         曹羲红    13.50       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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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15       ——             ——       ——         吴青春    13.50       0.26

 16       ——             ——       ——         梁红霞    13.50       0.26

 17       ——             ——       ——         杨晓晖    13.50       0.26

 18       ——             ——       ——         陈东文    12.50       0.24

 19       ——             ——       ——          龚伟     10.00       0.19

 20       ——             ——       ——         张月飞     9.50       0.18

 21       ——             ——       ——         李宁辉     9.50       0.18

 22       ——             ——       ——         朱宣花     9.50       0.18

 23       ——             ——       ——         王志军     9.00       0.17

 24       ——             ——       ——         金彪平     8.80       0.17

 25       ——             ——       ——          李展      8.50       0.16

 26       ——             ——       ——         张建波     8.20       0.16

 27       ——             ——       ——         曹成元     7.00       0.13

 28       ——             ——       ——         潘盼盼     7.00       0.13

 29       ——             ——       ——          王俊      6.00       0.11

 30       ——             ——       ——         邵福书     5.00       0.09

          合计           5,000.00   100.000        合计     5,282.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定向发行股票系发行人实
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为 1 名高级管理人员、1 名监事及 22 名核心
员工。本次股权激励附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及 36 个月后分别按 30%、30%和 40%的比例解锁,上述股权激
励对象自本次股权激励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 年内,若因退休、失去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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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失去劳动能力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与本川智能解除劳动关系,本川智能股
东瑞瀚投资有权回购该等股权激励对象本次认购的本川智能股票,回购价格按本
次认购价格加 4%的年利率计算(本次股权激励的股票发行结束后,本川智能股
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认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4. 2017 年 12 月,第六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5,507.50 万元

      2017 年 8 月 4 日,本川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有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拟向 17 名自然人定向发行股票不超过 225.50 万股,本次股票发行价格
为每股 2.24 元,募集不超过 505.12 万元的资金。2017 年 8 月 23 日,本川智能
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7 年 9 月 1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2017]
第 00067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9 月 4 日,本川智能已经收到 17
名自然人的认购资金共计 505.12 万元,其中的 225.50 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
剩余 279.6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经股转系统确认,本川智能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新增 225.50 万股,其中限
售 225.50 万股,不予限售 0 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确认,本川智能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登记。

      2017 年 12 月 6 日,南京市工商局向本川智能核发《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
书》和新《营业执照》,核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1      董晓俊          1,880.20    35.60         董晓俊   1,880.20     34.14

  2    瑞瀚投资          1,500.00    28.40     瑞瀚投资     1,500.00     27.24

  3      周国雄           616.00     11.66         周国雄    636.0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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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4      江培来           525.00      9.94         江培来    525.00      9.53

  5      黄庆娥           315.00      5.96         黄庆娥    315.00      5.72

  6      江东城           163.80      3.10         江东城    163.80      2.97

  7      雷立英           20.50       0.39         董春花    61.00       1.11

  8      郑小春           18.50       0.35         陈晓琴    41.00       0.74

  9      邹国信           17.50       0.33         雷立英    20.50       0.37

 10       潘建            16.00       0.30         郑小春    18.50       0.34

 11      张金静           15.50       0.29         邹国信    17.50       0.32

 12      孔和兵           15.00       0.28          潘建     16.00       0.29

 13      卢宏亮           14.50       0.27         张金静    15.50       0.28

 14      曹羲红           13.50       0.26         孔和兵    15.00       0.27

 15      吴青春           13.50       0.26         卢宏亮    14.50       0.26

 16      梁红霞           13.50       0.26         曹羲红    13.50       0.25

 17      杨晓晖           13.50       0.26         吴青春    13.50       0.25

 18      陈东文           12.50       0.24         梁红霞    13.50       0.25

 19       龚伟            10.00       0.19         杨晓晖    13.50       0.25

 20      张月飞            9.50       0.18         陈东文    12.50       0.23

 21      李宁辉            9.50       0.18          龚伟     10.00       0.18

 22      朱宣花            9.50       0.18         潘盼盼    10.00       0.18

 23      王志军            9.00       0.17         张月飞     9.50       0.17

 24      金彪平            8.80       0.17         李宁辉     9.50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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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25       李展             8.50       0.16         朱宣花     9.50       0.17

 26      张建波            8.20       0.16         王志军     9.00       0.16

 27      曹成元            7.00       0.13         金彪平     8.80       0.16

 28      潘盼盼            7.00       0.13          李展      8.50       0.15

 29       王俊             6.00       0.11          李义      8.50       0.15

 30      邵福书            5.00       0.09         张建波     8.20       0.15

 31       ——             ——       ——         樊金红     8.00       0.15

 32       ——             ——       ——         李振荣     8.00       0.15

 33       ——             ——       ——         马阳勇     8.00       0.15

 34       ——             ——       ——          房东      8.00       0.15

 35       ——             ——       ——          袁力      7.50       0.14

 36       ——             ——       ——         陈东旭     7.50       0.14

 37       ——             ——       ——          张鹏      7.50       0.14

 38       ——             ——       ——         唐志坤     7.50       0.14

 39       ——             ——       ——         张成春     7.50       0.14

 40       ——             ——       ——          祝刚      7.50       0.14

 41       ——             ——       ——         焦美丽     7.50       0.14

 42       ——             ——       ——          罗丹      7.50       0.14

 43       ——             ——       ——         曹成元     7.00       0.13

 44       ——             ——       ——          王俊      6.00       0.11

 45       ——             ——       ——         邵福书     5.00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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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合计           5,282.00    100.00        合计     5,507.5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定向发行股票系发行人实
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包括 1 名董事、1 名监事及 15 名核心员工。
本次股权激励附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12 个
月、24 个月及 36 个月后分别按 30%、30%和 40%的比例解锁,上述股权激励对
象自本次股权激励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 年内,若因退休、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失去劳动能力外的其他任何原因与本川智能解除劳动关系,本川智能股东瑞瀚投
资有权回购该等股权激励对象本次认购的本川智能股票,回购价格按本次认购价
格加 4%的年利率计算(本次股权激励的股票发行结束后,本川智能股票发生除
权除息事项的,认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5. 2018 年 6 月,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2018 年 1 月 25 日,本川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需要,
拟申请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2018 年 2 月 12 日,本川智能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申请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并授权公司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
      2018 年 2 月 28 日,本川智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
送了终止挂牌的申请。
      2018 年 6 月 6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
意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函》,同意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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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股票因拟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而暂停转让时的股权结
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董晓俊            1,880.20             34.14

    2             瑞瀚投资           1,500.00             27.24

    3              周国雄             636.00              11.55

    4              江培来             525.00              9.53

    5              黄庆娥             315.00              5.72

    6              江东城             163.80              2.97

    7              董春花             61.00               1.11

    8              陈晓琴             41.00               0.74

    9              雷立英             20.50               0.37

   10              郑小春             18.50               0.34

   11              邹国信             17.50               0.32

   12                潘建             16.00               0.29

   13              张金静             15.50               0.28

   14              孔和兵             15.00               0.27

   15              卢宏亮             14.50               0.26

   16              曹羲红             13.50               0.25

   17              吴青春             13.50               0.25

   18              梁红霞             13.50               0.25

   19              杨晓晖             13.50               0.25

   20              陈东文             12.50               0.23

   21                龚伟             10.00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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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22              潘盼盼             10.00            0.18

   23              张月飞              9.50            0.17

   24              李宁辉              9.50            0.17

   25              朱宣花              9.50            0.17

   26              王志军              9.00            0.16

   27              金彪平              8.80            0.16

   28                李展              8.50            0.15

   29                李义              8.50            0.15

   30              张建波              8.20            0.15

   31              樊金红              8.00            0.15

   32              李振荣              8.00            0.15

   33              马阳勇              8.00            0.15

   34                房东              8.00            0.15

   35                袁力              7.50            0.14

   36              陈东旭              7.50            0.14

   37                张鹏              7.50            0.14

   38              唐志坤              7.50            0.14

   39              张成春              7.50            0.14

   40                祝刚              7.50            0.14

   41              焦美丽              7.50            0.14

   42                罗丹              7.50            0.14

   43              曹成元              7.00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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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份额(万股)           持股比例(%)

      44               王俊                     6.00                     0.11

      45              邵福书                    5.00                     0.09

                       合计                    5,507.50                 100.00



       6. 2018 年 8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7 月,发行人原股东祝刚、陈东旭、罗丹、邹国信分别与瑞瀚投资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祝刚、陈东旭、罗丹分别持有的公司 7.50 万股股份
(原认购价格均为 16.80 万元)及邹国信持有的公司 17.50 万股股份(原认购价
格 39.20 万元)转让给瑞瀚投资,转让价格按照原认购价格加上每年 4%的利息
计算至转让款支付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截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瑞瀚投资已向祝刚、
陈东旭、罗丹、邹国信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本次变更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1         董晓俊       1,880.20    34.14          董晓俊   1,880.20           34.14

  2        瑞瀚投资      1,500.00    27.24      瑞瀚投资     1,540.00           27.96

  3         周国雄        636.00     11.55          周国雄    636.00             11.55

  4         江培来        525.00      9.53          江培来    525.00             9.53

  5         黄庆娥        315.00      5.72          黄庆娥    315.00             5.72

  6         江东城        163.80      2.97          江东城    163.80             2.97

  7         董春花        61.00       1.11          董春花    61.00              1.11

  8         陈晓琴        41.00       0.74          陈晓琴    41.00              0.74

  9         雷立英        20.50       0.37          雷立英    20.50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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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10      郑小春           18.50       0.34          郑小春    18.50       0.34

 11      邹国信           17.50       0.32           潘建     16.00       0.29

 12       潘建            16.00       0.29          张金静    15.50       0.28

 13      张金静           15.50       0.28          孔和兵    15.00       0.27

 14      孔和兵           15.00       0.27          卢宏亮    14.50       0.26

 15      卢宏亮           14.50       0.26          曹羲红    13.50       0.25

 16      曹羲红           13.50       0.25          吴青春    13.50       0.25

 17      吴青春           13.50       0.25          梁红霞    13.50       0.25

 18      梁红霞           13.50       0.25          杨晓晖    13.50       0.25

 19      杨晓晖           13.50       0.25          陈东文    12.50       0.23

 20      陈东文           12.50       0.23           龚伟     10.00       0.18

 21       龚伟            10.00       0.18          潘盼盼    10.00       0.18

 22      潘盼盼           10.00       0.18          张月飞     9.50       0.17

 23      张月飞            9.50       0.17          李宁辉     9.50       0.17

 24      李宁辉            9.50       0.17          朱宣花     9.50       0.17

 25      朱宣花            9.50       0.17          王志军     9.00       0.16

 26      王志军            9.00       0.16          金彪平     8.80       0.16

 27      金彪平            8.80       0.16           李展      8.50       0.15

 28       李展             8.50       0.15           李义      8.50       0.15

 29       李义             8.50       0.15          张建波     8.20       0.15

 30      张建波            8.20       0.15          樊金红     8.00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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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31      樊金红            8.00       0.15          李振荣     8.00       0.15

 32      李振荣            8.00       0.15          马阳勇     8.00       0.15

 33      马阳勇            8.00       0.15           房东      8.00       0.15

 34       房东             8.00       0.15           袁力      7.50       0.14

 35       袁力             7.50       0.14           张鹏      7.50       0.14

 36      陈东旭            7.50       0.14          唐志坤     7.50       0.14

 37       张鹏             7.50       0.14          张成春     7.50       0.14

 38      唐志坤            7.50       0.14          焦美丽     7.50       0.14

 39      张成春            7.50       0.14          曹成元     7.00       0.13

 40       祝刚             7.50       0.14           王俊      6.00       0.11

 41      焦美丽            7.50       0.14          邵福书     5.00       0.09

 42       罗丹             7.50       0.14           ——      ——       ——

 43      曹成元            7.00       0.13           ——      ——       ——

 44       王俊             6.00       0.11           ——      ——       ——

 45      邵福书            5.00       0.09           ——      ——       ——

          合计           5,507.50    100.00         合并     5,507.50     100.00



      7. 2018 年 9 月,第七次增加注册资本至 5,797.3684 万元
      2018 年 6 月 4 日,本川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
于签署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
引进 1 名私募投资者达晨创通,由达晨创通以货币出资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 289.868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 3,000.00 万元。2018 年 6 月 27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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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智能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8 年 7 月,达晨创通与本川智能以及本川智能的全体股东签署《江苏本
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就增资方案、投资前提条件、增资的
认购、工商变更登记与备案、增资价款的监管和运用等事项作出约定。
      2018 年 7 月 19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2018]
第 00042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本川智能已经收到达晨
创通缴纳的新增出资共计 3,000.00 万元,其中 289.8684 万元计入股本,剩余
2,710.131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 年 9 月 5 日,南京市工商局向本川智能核发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
知书》和新《营业执照》,核准了此次变更并进行了章程备案。
      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1      董晓俊          1,880.20    34.14          董晓俊   1,880.2000     32.43

  2    瑞瀚投资          1,540.00    27.96      瑞瀚投资     1,540.0000     26.56

  3      周国雄           636.00     11.55          周国雄   636.0000       10.97

  4      江培来           525.00      9.53          江培来   525.0000       9.06

  5      黄庆娥           315.00      5.72          黄庆娥   315.0000       5.43

  6      江东城           163.80      2.97      达晨创通     289.8684       5.00

  7      董春花           61.00       1.11          江东城   163.8000       2.83

  8      陈晓琴           41.00       0.74          董春花    61.0000       1.05

  9      雷立英           20.50       0.37          陈晓琴    41.0000       0.71

 10      郑小春           18.50       0.34          雷立英    20.5000       0.35

 11       潘建            16.00       0.29          郑小春    18.5000       0.32

 12      张金静           15.50       0.28           潘建     16.0000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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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13      孔和兵           15.00       0.27          张金静   15.5000      0.27

 14      卢宏亮           14.50       0.26          孔和兵   15.0000      0.26

 15      曹羲红           13.50       0.25          卢宏亮   14.5000      0.25

 16      吴青春           13.50       0.25          曹羲红   13.5000      0.23

 17      梁红霞           13.50       0.25          吴青春   13.5000      0.23

 18      杨晓晖           13.50       0.25          梁红霞   13.5000      0.23

 19      陈东文           12.50       0.23          杨晓晖   13.5000      0.23

 20       龚伟            10.00       0.18          陈东文   12.5000      0.22

 21      潘盼盼           10.00       0.18           龚伟    10.0000      0.17

 22      张月飞            9.50       0.17          潘盼盼   10.0000      0.17

 23      李宁辉            9.50       0.17          张月飞    9.5000      0.16

 24      朱宣花            9.50       0.17          李宁辉    9.5000      0.16

 25      王志军            9.00       0.16          朱宣花    9.5000      0.16

 26      金彪平            8.80       0.16          王志军    9.0000      0.16

 27       李展             8.50       0.15          金彪平    8.8000      0.15

 28       李义             8.50       0.15           李展     8.5000      0.15

 29      张建波            8.20       0.15           李义     8.5000      0.15

 30      樊金红            8.00       0.15          张建波    8.2000      0.14

 31      李振荣            8.00       0.15          樊金红    8.0000      0.14

 32      马阳勇            8.00       0.15          李振荣    8.0000      0.14

 33       房东             8.00       0.15          马阳勇    8.0000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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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号
         或名称          (万股)    (%)          或名称   (万股)      (%)

 34       袁力             7.50       0.14           房东     8.0000        0.14

 35       张鹏             7.50       0.14           袁力     7.5000        0.13

 36      唐志坤            7.50       0.14           张鹏     7.5000        0.13

 37      张成春            7.50       0.14          唐志坤    7.5000        0.13

 38      焦美丽            7.50       0.14          张成春    7.5000        0.13

 39      曹成元            7.00       0.13          焦美丽    7.5000        0.13

 40       王俊             6.00       0.11          曹成元    7.0000        0.12

 41      邵福书            5.00       0.09           王俊     6.0000        0.10

 42       ——             ——       ——          邵福书    5.0000        0.09

          合计           5,507.50    100.00         合计     5,797.3684    1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的股本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股份质押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调查表;

      2. 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3. 发行人股东名册;

      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股权质押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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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的所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设置质
押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登记公示经营范围信息;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客户合同、订单、销售发票;

     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同时,本所律师现场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生产车间及厂房,了解其业务流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根据本川智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记载,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川智能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
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
(三维 CAD、CAM)、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
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
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艾威尔电路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记载,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艾威尔电路的经营范围为“单层线路板、双层线路板及多层
线路板的批发;电子产品的研发、批发(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
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单层线路板、双层线路板及多层线路板的生产”。

     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珠海亚图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记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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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珠海亚图的经营范围为“研发、加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柔性
线路板”。

     根据发行人全资孙公司骏岭线路板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记载,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骏岭线路板的经营范围为“单层线路板、双层线路板及多层
线路板的批发;电子产品的研发、批发;单层线路板、双层线路板及多层线路板
的生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根据本川智能提供的客户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实际经
营业务与其各自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资质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 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资质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有效主要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1. 本川智能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陵海关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核发的编
号为“320196765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证书长期
有效。
     艾威尔电路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于 2018 年 1 月 8 日核发的编号
为“4403160EUF”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证书长期
有效。

     2. 本川智能现持有江苏省国家保密局、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核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有效
期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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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川智能现持有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颁发的《武器装
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公司管理体系符合 GJB9001C-2017 标准,有
效期限最长至 2022 年 7 月 21 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了从事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许可、批准
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境外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3. 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4. 美国律师以及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其他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
人在香港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本川,在美国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美国本川。
     1. 香港本川

     2015 年 7 月 , 江 苏 省 商 务 厅 向 本 川 有 限 核 发 编 号 为 “ 境 外 投 资 证 第
N3200201500492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准本川有限在中国香港投资设
立全资子公司香港本川,英文名为“Allfavor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
     本川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在江苏省商务
厅办理完成变更登记,取得编号为“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600747 号”的《企业
境外投资证书》。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溧水支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发行人已在国家外
汇管理局溧水支局办理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业务编号为
3532012420150819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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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香港卢王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
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香港本川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香港本川发行
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普通股,总款额为 30 万港币,发行人持有香港本川 100%
的股权,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 194-200 号东新商业中心 21 楼。香港本川
的业务性质为进出口业务,主要负责发行人的印制电路板境外销售。
     根据香港卢王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依据香港法律香港本川
的经营合法。
     2. 美国本川
     2016 年 10 月 28 日,江苏省商务厅向发行人核发编号为“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601315 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准发行人在美国投资设立全资
子公司美国本川,英文名为“Allfavor Technology, Inc.”。
     2017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在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备案,取得编号
为“宁发改外经字(2017)122 号”《关于同意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美国线路板研发及销售项目备案的通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溧水支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发行人已在国家外
汇管理局溧水支局办理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业务编号为
3532012420170328176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以及美国格知律师事务所(Getech Law LLC)出具的
美国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美国本川是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并且美国本川还被授予在伊利诺伊州
进行交易的权限。发行人持有美国本川发行的 1,000 股普通股,每股价格为 1.00
美元,发行人持有美国本川 100%的股权,租赁办公地址为伊利诺伊州绍姆堡 905
Albion Avenue。美国本川主要负责为发行人在美国的客户提供客户支持和营销服
务。
     根据美国格知律师事务所(Getech Law LLC)出具的美国法律意见书,认为
美国本川的经营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了境内主管部门的必要批准,办
理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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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前身本川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及其前身本川有限历次取得的营业执照;

     3. 历次章程修正案;

     4.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载明的发行人经营范围备案信息;

     5. 历次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据本所律师核查,自本川有限设立以来,发行人经营范围发生过如下变更:

     1. 本川有限设立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电路板、小功率
变换器、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 2008 年 12 月 8 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及南京市溧水区工商局核准,本川
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密度互
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三维
CAD、CAM)、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
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服务”。

      3. 2011 年 12 月 12 日,经南京市溧水区工商局核准,本川有限的经营范围
变更为“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子电力器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
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三维 CAD、CAM)、
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
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

     4. 2016 年 5 月 3 日,本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经南京市工商局核
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密度互连积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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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三维 CAD、
CAM)、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
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均履行了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及有权部门的批准,
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载明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备
案信息;

     4.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
(Printed Circuit Board,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按合并报表计算,2017 年
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9,568.97 万元、
36,305.90 万元、45,452.55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70%、97.50%及
97.64%。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印制电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PCB)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内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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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审计报告》;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商年检资料和年度公示报告;

     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订立的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5.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

     6. 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记载,发行人为永久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不存在需
要终止或禁止、限制其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
保(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诉讼以及仲裁(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一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重大或有事项。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合并报
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分别为 2,511.81 万元、4,478.76 万元及 6,527.18 万元,发行人具有良
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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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

       2. 发行人股东名册;

       3.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4. 发行人企业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

       5. 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6. 认定为关联方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7. 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后确认,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如下(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章“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第十六章“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
          名称/姓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序号                       持股方式                                   关联关系
             名                             (万股)     (%)

                              直接          1,880.2000    32.43
                                                                    控股股东、实际控
   1       董晓俊             间接
                                             827.2880     14.27          制人
                         (通过瑞瀚投资)

   2      瑞瀚投资            直接          1,540.0000     26.56    持股 5%以上股东

                              直接           525.0000      9.06
   3       江培来             间接                                  持股 5%以上股东
                                             231.0000      3.98
                         (通过瑞瀚投资)

                              直接           636.0000     10.97
   4       周国雄             间接                                  持股 5%以上股东
                                             271.0400      4.68
                         (通过瑞瀚投资)

   5       黄庆娥             直接           315.0000      5.43     持股 5%以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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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姓                           持股份额    持股比例
 序号                       持股方式                                    关联关系
             名                             (万股)    (%)
                                间接
                                             138.6000     2.39
                         (通过瑞瀚投资)

   6      达晨创通              直接         289.8684     5.00       持股 5%以上股东



       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董晓俊控制的其他企业
有瑞瀚投资、深圳市瀚徽冷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徽冷链”),具体情况
如下:
       (1)瑞瀚投资
       瑞瀚投资系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一,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董
晓俊持有瑞瀚投资 53.72%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第七章“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所述)。
       (2)瀚徽冷链
       瀚徽冷链系发行人股东董晓俊和江培来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瀚徽冷链目前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56195302H 的《营业执照》
及公司章程,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胜丰工业区 A1 栋 102
法定代表人        王立刚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2 日

                  一般经营范围:制冷机组设备及配件的研发、技术咨询与销售;冷藏车厢、
                  汽车的销售(不含小轿车);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
经营范围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范围:
                  生产制冷机组、制冷机组维修。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瀚徽冷链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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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
 1               董晓俊              180.00                  90.00             董事长
 2               江培来              20.00                   10.00          董事兼总经理
               合计                  200.00                 100.00                 -



         3.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发行
人的业务”之“(三)境外经营情况”及第十一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发
行人的对外投资”所述):
  序号        关联公司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1       艾威尔电路      全资子公司                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珠海亚图       全资子公司                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3        香港本川       全资子公司                    印制电路板的境外销售
     4        美国本川       全资子公司                提供美国的客户支持和营销服务
                             全资孙公司
     5       骏岭线路板    (艾威尔电路全              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资子公司)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十六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


         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除上述“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以及“3. 发行人的控股子
公司”中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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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状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态

                                               研发、产销:高低压合成绝缘子、避雷
                                               器、熔断器、电气产品、电气设备、模
      明氏电气科技       持股 5%以上股东、
                                               具、有机硅材料、硅橡胶;销售:通用     存
 1    (东莞)有限        董事周国雄持股
                                               机械设备、五金制品;货物进出口。(依   续
           公司             40% 的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股 5%以上股东、
      深圳市宏兴达
                          董事周国雄持股       玻璃钢制品的生产与销售(凭深南环批     存
 2    玻璃钢制品有
                         80%并担任执行董       [2008]53798 号经营)。               续
          限公司
                         事、总经理的公司

                                               加工、销售:精密机械设备、电子设备、
                         持股 5%以上股东、 机箱机柜、五金配件、塑胶件、模具、
                          董事周国雄持股       钣金件、金属罐、金属管道、金属型材、
      苏州市富通精       75%并担任执行董       稳流补偿器并提供安装服务:经营本企
                                                                                      存
 3    密机械有限公       事的公司;持股 5%     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
                                                                                      续
            司           以上股东、董事黄庆    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
                         娥持股 8.33%的公      务:道路货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司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周国雄持股
      梅州市富鑫通       75%并担任执行董       机械设备及其配件、电子产品、家用电
                                                                                      存
 4    实业发展有限       事、经理的公司;持    器、五金配件、汽车配件、塑料制品生
                                                                                      续
           公司          股 5%以上股东、董     产、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
                           事黄庆娥持股
                            8.33%的公司

                                               研发、生产、加工精密钣金件、机箱机
      鑫通精密钣金       持股 5%以上股东、
                                               柜、五金配件、模具,销售本公司所生     存
 5    (苏州)有限       董事周国雄担任董
                                               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及技术支     续
           公司             事长的公司
                                               持;道路货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3-3-2-8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状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态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周国雄持股
                         75%并担任董事的
      香港鑫通科技                                                                    存
 6                       公司;持股 5%以上     贸易与投资
        有限公司                                                                      续
                         股东、董事黄庆娥持
                         股 8.33%并担任董
                             事的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 机械零配件、钣金件、机箱机柜、五金
                         董事周国雄之子周      冲压件、模具(不含塑胶类)生产、加
      吴江市富通精       碧宏持股 47%并担      工、销售;机电设备、五金、电子配件、
                                                                                      存
 7    密机械有限公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塑胶产品及配件销售;普通道路货物运
                                                                                      续
            司           的公司;持股 5%以     输(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
                         上股东、董事黄庆娥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持股 10%的公司       经营活动)

                                               五金制品(精品螺丝)的生产及销售;
                         持股 5%以上股东、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
      深圳市祥兴达       董事周国雄女婿的                                             存
 8                                             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五金有限公司       父母持股 100%的公                                            续
                                               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
                                司
                                               目)

      深圳市创意通        监事江东城持股
                                                                                      存
 9    地产物业管理       100% 并担任执行       自有房屋租赁;国内贸易。物业管理。
                                                                                      续
        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的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
                         监事江东城担任经                                             存
 10   东华电器制冷                             电动工具、制冷配件。
                         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续
        配件商店
      江苏中恒宠物
                         监事史春魁担任董      宠物用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除       存
 11   用品股份有限
                             事的公司          外)、箱包、服装制造;宠物及其生活     续
           公司



                                            3-3-2-8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状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态
                                               用品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器人及其系统集成;智能装备及其核
                                               心软、硬件的设计、制造、加工及销售;
      昆山佰奥智能
                         监事史春魁担任董      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调试、租赁;货物     存
 12   装备股份有限
                             事的公司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续
           公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光学系统工程;天文台工程;精密光学材
                                               料、元件与镜头、光机电一体化仪器和
                                               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
      南京英田光学
                         监事史春魁担任董      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存
 13   工程股份有限
                             事的公司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续
           公司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的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电子元器
                                               件、电脑配件、五金制品的购销,国内
                                               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深圳市博茂智
                         独立董事张燃持股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存
 14   信科技有限公
                           100%的公司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续
            司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计算
                                               机通讯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及相应软硬
                                               件的研发与销售。

      前海阿拉丁互                             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
                         独立董事张燃担任                                             存
 15   联网金融服务                             服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
                            董事的公司                                                续
      (深圳)股份                             审批后方可经营);金融信息咨询,提




                                            3-3-2-8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状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态
        有限公司                               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
                                               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
                                               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金融软
                                               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
                                               (不含限制项目);在网上从事商贸活
                                               动(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
                                               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财务咨
                                               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
                                               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保付代理(非银
                                               行融资类);供应链管理;从事担保业
                                               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
                                               目);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
                                               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
                                               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
                                               理业务);财务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
                                               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贸
                                               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
                                               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利用企业信用
                                               信息征集;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16   广东华商律师       独立董事张燃担任      法律服务                               存




                                            3-3-2-8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状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态
          事务所         合伙人及专职律师                                              续
                             的合伙组织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
                                                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
                                                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
      深圳市天诚财       独立董事郭玉持股       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根
                                                                                       存
 17   务咨询有限公       25%并担任董事长        据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00105 号代理记
                                                                                       续
            司                 的公司           账许可证书经营);企业管理咨询,财
                                                税信息咨询及其它信息咨询(不含证券、
                                                保险、金融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
                                                限制项目)。

                                                电梯装饰;电梯及电梯配件销售、技术
                                                咨询;机械设备;五金制品的研发、销
      深圳市鑫华泰       独立董事郭玉持股       售;电梯、空调销售;电梯智能系统的
                                                                                       存
 18   电梯装饰工程       20%并担任董事的        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续
        有限公司                  公司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五金制品的
                                                生产;电梯安装、维修。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硬件、
                                                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销售;计
                                                算机的软件、硬件的租赁;电化教学设
                                                备、教学软件、电子产品销售;教育信
                                                息咨询;从事广告业务;计算机信息系
      深圳市菁优智       独立董事夏俊持股
                                                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商品流通信息     存
 19   慧教育股份有       0.22% 并 担 任 董 事
                                                咨询;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开发及推广;     续
          限公司         的公司
                                                教育信息及教育软件的技术推广、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文化活动策划;教育
                                                培训;汇编题集销售;国内贸易。(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




                                            3-3-2-8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状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态
                                               目是: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
                                               服务业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经营许可证编
                                               号:粤 B2-20100319);国内版图书、
                                               期刊、报纸批发零售;图书出版策划。



      6. 关联自然人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属于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7.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关联方

      (1)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

序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状态
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注销
      艾飞彦电路(香
1                        人董晓俊曾经控制的        印制电路板贸易
      港)有限公司                                                      (该公司已于 2017
                                企业
                                                                        年 6 月 9 日注销)

           AT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注销
      ELECTRONIC
2                        人董晓俊曾经控制的        印制电路板贸易
      S COMPANY                                                         (该公司已于 2017
                                企业
        LIMITED                                                         年 1 月 13 日注销)



      (2)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因对外投资、兼职行为形成的发行人过往关联企业

 序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状态
 号




                                            3-3-2-8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状态
 号

                                                加工、生产、安装:
                                                电子产品、铝制品、
                                                五金产品;销售:五
                                                金、家用电器、电子                存续
                         实际控制人董晓俊配
      东莞市华拓电                              元器件、电工器材、         (李鹏已于 2019 年
 1                       偶的弟弟李鹏曾经实
       子有限公司                               铝制品;货物进出口、 9 月将其持有的该公
                            际控制的公司
                                                技术进出口。(依法         司全部股权转让)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线路板加工(不含电
                         实际控制人董晓俊配     镀、铸造工序)。(依              注销
      惠州市华展电
 2                       偶的弟弟李鹏曾经实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目 ,   (该公司于 2019 年
       子有限公司
                            际控制的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12 月 23 日注销)
                                                可开展经营活动)

                                                制冷设备的购销;兴
                                                                                  存续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深圳市精可达       监事江东城曾经持股                                (江东城已于 2019
 3                                              行申报);国内贸易。
      实业有限公司          90% 的公司                                     年 3 月将其持有的该
                                                精密五金、锁芯的技
                                                                           公司全部股权转让)
                                                术开发、生产与销售。

      深圳市南山区
                         监事江东城曾经担任
 4    东华电器制冷                              家电。                        个体暂时吊销
                         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商店

      南京金霖瑞泽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注销
                         监事史春魁曾经担任
 5    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咨询、财务咨询, (该公司于 2017 年
                           执行董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                  10 月 30 日注销)

      苏州纽克斯电                              智能电源、通信电源、 存续(2019 年 11 月
                         监事史春魁曾经担任
 6    源技术股份有                              照明驱动电源、特种         起不再担任该公司
                            董事的公司
          限公司                                电源、物联网控制系               董事)




                                            3-3-2-8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状态
 号
                                               统及相关产品的研
                                               发、生产、销售;农
                                               业补光设备、智慧农
                                               业集中控制系统及相
                                               关设备、植物工厂整
                                               体解决方案的研发、
                                               生产、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3)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序
       关联方姓名              关联任职                             目前任职
 号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担任       2019 年 5 月起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财
 1        曹羲红
                         发行人董事、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职务,现担任发行人财务经理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担任       2019 年 5 月起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
 2        焦美丽
                              发行人监事                     现担任发行人外销主管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担任       2019 年 5 月起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
 3        卢宏亮
                              发行人监事                    现担任发行人研发部经理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担任        2020 年 1 月起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职
 4         潘晓
                              发行人监事                           务,现已离职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3-3-2-9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2.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协议;
     3.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其他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及关联交易相关文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19 年度(万元)       2018 年度(万元)   2017 年度(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54.60                  149.00              130.09

     2. 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31日,董晓俊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B78211907261-1),为该行
与艾威尔电路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ZH78211907261)项下发生
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保证期间
为贷款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担保尚在履行。

     (2)2018年8月16日,董晓俊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
水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50242031BZ2018080703),为该
行与发行人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150242031E20180807)项下
发生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保证
期间为贷款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担保项下贷款已
结清。

     (3)2016年12月22日,董晓俊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溧水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BZ40字2016122101号),
为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2016年ZL40字2016122101
号)项下发生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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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保证期间为贷款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担保项
下贷款已结清。

      (4)2016年12月22日,董晓俊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溧水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DY40字2016122101号),
以董晓俊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的一宗房地产为发行人与该行签
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2016年ZL40字2016122101号)项下发生的
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85.00万元。截至2019年12
月31日,该担保项下贷款已结清。
      3. 其他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艾飞彦电路(香港)有限公司代发行人收取货款

 项   目                 2019 年度(元)      2018 年度(元)     2017 年度(元)
 年初代收款项                         --                   --          195,919.54
 本期增加                             --                   --           35,842.42
 本期减少                             --                   --          226,073.88
 外币折算差异                         --                   --            -5,688.08
 年末代收款项                         --                   --                   --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艾飞彦电路(香港)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主要系个别客户延
续原交易习惯误将货款支付至艾飞彦电路(香港)有限公司账户,故艾飞彦电路(香港)有
限公司于2017年注销前将上述款项归还给发行人。


(2)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代发行人垫付押金

项 目                    2019 年度(元)      2018 年度(元)     2017 年度(元)
年初代付款项                          --                   --            50,000.00
本期增加                              --                   --                   --
本期减少                              --                   --            50,000.00
外币折算差异                          --                   --                   --
年末代付款项                          --                   --                    -

      注:报告期初余额系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代发行人垫付押金款。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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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关于报告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2.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协议及履行凭证;

     3.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及
相关决议;

     4.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及相关决议;

     5. 独立董事关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6.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及
相关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下,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行人的董事、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2. 发行人的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专项审查,
并发表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或已经其他非
关联股东认可,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发生有其必要性,
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
了专项审查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系发行人与
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正常公司经营、运作行为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
为。上述主要交易客观、公正,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基本合理、公
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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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
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发行人制定的《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从制度上可以有效地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4. 《独立董事制度》;
     5.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公司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则立即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除按本条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
有权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措施如下:(一)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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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
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
序性问题进行临时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享
有下列决策权限:……(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日常关联交易与
其他关联交易,其中:1. 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程序为: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实际执行过程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超出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超出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其中与关联人发生的超出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其他关联交易均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上述交易
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经股东大会批准的
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
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了董事、监事处理关联交易的权利与义务。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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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一条规定:“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
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该股东回避。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
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
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
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3.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规定:“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托……”
     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必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
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
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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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六)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对发行人关联交易及
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及相关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
管理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保
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实际控制企业(除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3.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填写的调查表;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晓俊及其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对外投资的企业没有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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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其他亲属对外投资企业的同业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晓俊的其他亲属曾经实际控制的
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状态

                                                加工、生产、安装:电子产品、
                                                铝制品、五金产品;销售:五金、
                         实 际 控 制 人 配 偶 的 弟 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电工器
       东莞市华拓电
 1                       弟 李 鹏 曾 经 控 制 的 企 材、铝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      存续
       子有限公司
                         业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线路板加工(不含电镀、铸造工
                         实际控制人配偶的弟
       惠州市华展电                             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2                       弟李鹏曾经控制的企                                           注销
       子有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业
                                                活动)

       根据上述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莞市华拓电子有限公司、惠
州市华展电子有限公司不属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述企
业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保持相互独立,报告期
内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上述企业已注销或转
让给无关联第三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3.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审查,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的利益,本川智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晓俊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
也不从事与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
事或参与和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
会在该等与本川智能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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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 如果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
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
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本川智能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本川智能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
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 对于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
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
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本川智能的实际控制人,本人、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本川智能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4. 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
也不向其他业务与本川智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5. 本川智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
认定为本川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本川智能、本川智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合法、有效的,承诺
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




                                 3-3-2-9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

       2. 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出具的说明;

       3. 其他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 1 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取得     使用          他项
       权利人      权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号                                                             方式     期限          权利



                 苏(2018)宁 溧水区经济                               50 年,至
       本川智                                           工业
  1              溧不动产权第 开发区孔家 39,979.40              出让   2057 年 5       抵押
         能                                             用地
                  0008654 号    路7号                                  月 31 日止




       2. 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
境内拥有的 2 处房产情况具体如下:
  序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权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号                                                                         方式       权利




                                           3-3-2-1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权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号                                                                         方式   权利



                 苏(2018)宁溧
        本川智                    溧水区经济开发                  厂房、办
   1              不动产权第                           7,754.49              自建   抵押
          能                       区孔家路 7 号                  公、宿舍
                  0008654 号




                 粤(2017)深圳 宝安区西乡街道
        艾威尔
   2             市不动产权第 满京华艺峦大厦           247.18      办公      购买   抵押
         电路
                  0221807 号         4 座 1502




       3. 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抵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将上述取得的 1 宗土地使用权及拥有的 2 处房产抵押给银
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第十二章“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所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已
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所有权,有权按照
相应的权属证书所载明的用途及期限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
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发行人在其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上设置
的抵押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3-3-2-10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发行人股权结构图;

       2.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

       3.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报告期的审计报告;

       4. 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艾威尔电路、珠海亚图、
香港本川、美国本川,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艾威尔电路全资控股 1 家孙公司骏
岭线路板。

       1. 艾威尔电路

       (1)法律现状

       艾威尔电路系由发行人前身本川有限于 2015 年 8 月通过股权收购取得的全
资子公司。根据艾威尔电路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82017028L
的《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艾威尔电路的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 号厂房一

法定代表人       谢招娣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26 日

                 一般经营项目:单层线路板、双层线路板及多层线路板的批发;电子产品
                 的研发、批发(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
经营范围
                 定办理)。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
                 批文件方可经营:单层线路板、双层线路板及多层线路板的生产。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艾威尔电路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东类型
                                                           (%)

1                  本川智能                 1,500.00        100.00     企业法人




                                       3-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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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东类型
                                                          (%)
                  合计                   1,500.00          100.00             -



       (2)股权沿革
       ① 艾威尔电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根据深圳市工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艾威尔电路系由艾飞彦电路
(香港)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2007 年 3 月 14 日,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发“深贸工资复[2007]0646 号
《关于设立外资企业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司的通知》”,同意艾飞彦电路
(香港)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
司”。
       2007 年 3 月 16 日艾威尔电路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号为“商外资
粤深外资证字[2007]0337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7 年 3 月 26 日艾威尔电路取得深圳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企独粤深
总字第 321260 号”的《营业执照》。
       艾威尔电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注册资本(美元/万)       出资比例(%)
           艾飞彦电路(香港)有限
    1                                      25.00                     100.00
                         公司
                  合计                      25.00                    100.00

       2007 年 9 月 29 日,深圳明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致验字[2007]第 09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7 年 9 月 26 日艾威尔电路已经收到艾飞彦电路
(香港)有限公司缴纳的货币形式出资 25.00 万美元,占出资比例 100%。

       ② 2015 年 8 月,股权转让

       2015 年 8 月 4 日,艾飞彦电路(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将其持有
的艾威尔电路 100%的股权以 25.00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川有限。同日,双方
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5)深
证字第 134377 号”《公证书》对《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公证。

       2015 年 8 月 17 日,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向艾威尔电路核发“深外资宝



                                    3-3-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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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2015]485 号”《关于外资企业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性
质变更的批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确认撤销艾威尔电路持有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艾威尔电路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5 年 8 月 27 日,本川有限签署艾威尔电路新的公司章程,艾威尔电路的
注册资本 25.00 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 187.8375 万元,并于同日在深圳市工商局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或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号
            名称         (美元/万)    (%)           名称       (万元)     (%)

         艾飞彦电路
  1      (香港)有        25.00        100.00        本川有限     187.8375     100.00
           限公司

            合计           25.00        100.00           合计      187.8375     100.00




       ③ 2016 年 1 月,增资至 1500.00 万元

       2016 年 1 月 25 日,本川有限作出股东决议,同意将艾威尔电路注册资本由
187.8375 万元增加至 15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312.1625 万元全部由本川有
限认缴。

       同日,艾威尔电路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成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或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号
            名称          (万元)      (%)           名称       (万元)     (%)

  1       本川有限        187.8375      100.00        本川有限     1500.00      100.00

            合计          187.8375      100.00           合计      1500.00      100.00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及经致同会计师出具的 “致同专字(2020)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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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41ZA2203 号”《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本次增资款已由本川有限足额实缴缴付。

      根据艾威尔电路提供的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上述股权变更,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艾威尔电路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
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

      艾威尔电路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艾威尔电路的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艾威尔电路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须
终止的情形。



      2. 珠海亚图

      (1)法律现状

      珠海亚图系由本川有限于 2015 年 8 月通过股权收购取得的全资子公司。根
据珠海亚图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400776228512Q 的《营业执照》及其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珠海亚图的
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 28 号厂房 B

法定代表人       董超
注册资本         762.2748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研发、加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柔性线路板。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珠海亚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港币/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1             本川智能                   762.2748            100.00        企业法人

              合计                         762.2748            100.00            -

      (2)股权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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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珠海亚图设立时股权

     根据珠海市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珠海亚图是由大英贸易有限公
司(注册于中国香港地区)于 2005 年 6 月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设立时名
称为“珠海市创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14 日珠海亚图取得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号为“商外资粤
珠外资证字[2005]0190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5 年 6 月 20 日珠海亚图取得了珠海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企独粤珠
总副字第 006858 号”的《营业执照》。

     2006 年 6 月 2 日,珠海德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06)DH 总字
366 号-ZXM-验 4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6 年 5 月 24 日,珠海亚图累
计实收注册资本港币 500.00 万元,占出资比例 100%。

     珠海亚图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注册资本(港币/万元)   出资比例(%)
    1       大英贸易有限公司          500.00              100.00
              合计                    500.00              100.00


     ② 2007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7 月 14 日,大英贸易有限公司与 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注册于中国香港地区)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大英贸
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珠海亚图 51%的股权转让给 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2007 年 8 月 1 日,大英贸易有限公司与 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更新签署《珠海亚图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2007 年 8 月 21 日,珠海市金湾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外资企业
珠海亚图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的批复》(珠金外资管字
[2007]123 号),同意珠海亚图的上述股权变更并同意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珠
海亚图电子有限公司”。
     2007 年 9 月 4 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向珠海亚图更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7 年 9 月 10 日,珠海亚图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成此次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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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号                                                             (港币/万
                         (港币/万
            名称                      (%)            名称                    (%)
                           元)                                    元)

         大英贸易有                                 大英贸易有
  1                       500.00      100.00                      245.00        49.00
           限公司                                     限公司
                                                        AT
                                                    ELECTRON
  2         ——           ——        ——            ICS        255.00        51.00
                                                    COMPANY
                                                     LIMITED
            合计          500.00      100.00          合计        500.00       100.00


       ③ 2008 年 12 月,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港币 700.00 万元
       2008 年 10 月 30 日,珠海亚图作出董事会决议并由其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珠

海亚图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一》,同意将珠海亚图注册资本由港币 500.00

万元增加至港币 7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港币 200.00 万元全部由股东 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11 月 25 日,珠海市金湾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珠金外资管字
[2008]140 号”《关于外资企业珠海亚图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一的批复》,
同意上述变更。
       2008 年 11 月 27 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向珠海亚图更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 年 12 月 19 日,珠海华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珠海华天 2008-Y00156”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8 年 12 月 18 日,珠海亚图已收到其股东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港币 200.00 万元,珠海亚图累计实收注册资本为港币 700.00 万元。
       2008 年 12 月 30 日,珠海亚图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成此次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变更前                                  变更后




                                        3-3-2-10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号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港币/万                               (港币/万
            名称                      (%)            名称                    (%)
                           元)                                    元)

         大英贸易有                                 大英贸易有
  1                       245.00      49.00                       245.00        35.00
           限公司                                     限公司
             AT                                         AT
         ELECTRON                                   ELECTRON
  2         ICS           255.00      51.00            ICS        455.00        65.00
         COMPANY                                    COMPANY
          LIMITED                                    LIMITED
            合计          500.00      100.00          合计        700.00       100.00



       ④ 2009 年 6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4 月 29 日,大英贸易有限公司与 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大英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持珠海亚
图 3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 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
       2009 年 4 月 29 日及 2009 年 4 月 30 日,珠海亚图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就股权
转让事项分别做出了《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9 年 5 月 13 日,珠海市金湾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珠金外资管字
[2009]50 号”《关于外资企业珠海亚图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二)的批复》,
同意上述变更。
       2009 年 5 月 18 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向珠海亚图更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9 年 6 月 3 日,珠海亚图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成此次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号                                                             (港币/万
                         (港币/万
            名称                      (%)            名称                    (%)
                           元)                                    元)
                                                        AT
                                                    ELECTRON
         大英贸易有
  1                       245.00      35.00            ICS        700.00       100.00
           限公司
                                                    COMPANY
                                                     LIMITED



                                        3-3-2-10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号                                                             (港币/万
                         (港币/万
            名称                      (%)            名称                    (%)
                           元)                                    元)
             AT
         ELECTRON
  2         ICS           455.00      65.00            ——        ——         ——
         COMPANY
          LIMITED
            合计          700.00      100.00           合计       700.00       100.00


       ⑤ 2009 年 8 月,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港币 777.50 万元
       2009 年 7 月 6 日,珠海亚图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股东 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签署《珠海亚图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三》,同意将
珠海亚图的注册资本由港币 700.00 万元增加至港币 777.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港币 77.50 万元全部由股东 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以货币出
资。
       2009 年 7 月 15 日,珠海市金湾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珠金外资管字
[2009]83 号”《关于外资企业珠海亚图电子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三)的批复》,
同意上述变更。
       2009 年 7 月 17 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向珠海亚图更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9 年 7 月 29 日,珠海华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珠海华天 2009-Y00093”《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7 月 28 日,珠海亚图已收到其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港币 77.50 万元,珠海亚图的累计实收注册资本金额为港币 777.50 万元。
       2009 年 8 月 17 日,珠海亚图在珠海市工商局办理完成此次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号                                                             (港币/万
                         (港币/万
            名称                      (%)            名称                    (%)
                           元)                                    元)




                                        3-3-2-10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号                                                              (港币/万
                         (港币/万
            名称                      (%)            名称                       (%)
                           元)                                     元)
             AT                                         AT
         ELECTRON                                   ELECTRON
  1         ICS           700.00      100.00           ICS         777.50         100.00
         COMPANY                                    COMPANY
          LIMITED                                    LIMITED
            合计          700.00      100.00           合计        777.50         100.00



       ⑥ 2015 年 8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1 日,珠海亚图股东 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所持有珠海亚图 100%的股权转让给本川有限。
       2015 年 7 月 1 日,本川有限和 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AT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将其所
持珠海亚图 100%的股权,以注册资本港币 777.50 万元折合为人民币 7,622,748.23
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川有限。
       2015 年 7 月 3 日,珠海市金湾区商务局出具“珠金商资[2015]14 号”《关
于珠海亚图电子有限公司由外资企业改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事宜。股权转让完成后,珠海亚图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5 年 8 月 12 日,珠海亚图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或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号                                                              注册资本
                         (港币/万
            名称                      (%)            名称        (元)         (%)
                           元)
             AT
         ELECTRON
  1         ICS           777.50      100.00         本川有限    7,622,748.23     100.00
         COMPANY
          LIMITED
            合计          777.50      100.00          合计       7,622,748.23     100.00




                                        3-3-2-1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珠海亚图提供的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
述股权变更,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珠海亚图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其他
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

      珠海亚图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珠
海亚图的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珠海亚图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须终止
的情形。



      3. 骏岭线路板

      (1)法律现状

      骏岭线路板系由发行人通过其子公司艾威尔电路于 2017 年 2 月全资收购的
孙公司。

      根据骏岭线路板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99089319R 的《营业执
照》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骏
岭线路板的基本情况如下: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第一工业区创业一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招娣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0 年 3 月 15 日

                 一般经营项目:单层线路板、双层线路板及多层线路板的批发;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的研发、批发;单层线路板、双层线路板及多层线路板的生产(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骏岭线路板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1            艾威尔电路                1,500.00           100.00       企业法人




                                         3-3-2-1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合计                   1,500.00                 100.00             -




     (2) 股权沿革

     ① 骏岭线路板设立时股权

     根据深圳市工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骏岭线路板前身为深圳市宝安
区松岗骏岭线路板厂,设立于 1996 年。2010 年 3 月 8 日,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
业局核发“深外资宝复[2010]533 号”《关于设立外资企业 “骏岭线路板(深圳)
有限公司”的通知》,同意合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香港地区)设立外商
独资企业“骏岭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该企业由原来料加工企业“深圳市宝
安区骏岭线路板厂”转型设立。

     2010 年 3 月 9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发批准号为“商外资粤深宝外资证字
[2010]0046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0 年 3
月 15 日,深圳市工商局向骏岭线路板核发注册号为“440306503370892”的《营业
执照》,核准骏岭线路板注册登记。

     2010 年 5 月 24 日,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邦德验字[2010]
37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5 月 12 日,骏岭线路板已经收到合信
科技有限公司的货币出资港币 100.00 万元。

     骏岭线路板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港币/万元)
                                                                            (%)
     1          合信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② 2010 年 8 月,增资至港币 400.00 万元
     2010 年 7 月 2 日,合信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骏岭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
补充章程》,同意将骏岭线路板的注册资本由港币 100.00 万元增加至港币 400.00
万元。




                                      3-3-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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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7 月 12 日,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向骏岭线路板核发“深外资宝
复[2010]533 号”《关于外资企业“骏岭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同意上述变更。
       2010 年 7 月 14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骏岭线路板更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0 年 8 月 13 日,骏岭线路板就本次增资事项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2 年 6 月 13 日,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正声(外)验字[2012]
6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6 月 13 日,骏岭线路板的累计实收资本
为港币 400.00 万元。
       本次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号                                                             (港币/万
                         (港币/万
            名称                      (%)            名称                    (%)
                           元)                                    元)

         合信科技有                                 合信科技有
  1                       100.00      100.00                      400.00       100.00
           限公司                                     限公司

            合计          100.00      100.00          合计        400.00       100.00


      ③ 2017 年 2 月,股权转让
       2017 年 1 月 23 日,合信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并与艾威尔电路签署《骏
岭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合信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骏岭
线路板 1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港币 400.00 万元)以人民币 220.0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艾威尔电路。同日,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7)深证字
第 22331 号”《公证书》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2017 年 2 月 14 日,艾威尔电路签署了骏岭线路板的新公司章程,将骏岭线
路板注册资本由港币 400.00 万元折算为人民币 343.809 万元。同日,骏岭线路板
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7 年 2 月 21 日,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出具“粤深宝外资备 20170013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确认骏岭线路板企业类型变更为内资企业。

       本次变更股东及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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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或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出资比例
  号                                                             注册资本
                         (港币/万
            名称                      (%)            名称      (万元)     (%)
                           元)
         合信科技有
  1                       400.00      100.00        艾威尔电路    343.809     100.00
           限公司

            合计          400.00      100.00          合计        343.809     100.00


        ④ 2017 年 10 月,增资至 1,500.00 万元
       2017 年 9 月 29 日,骏岭线路板通过数字证书系统向深圳市工商局提交《企
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骏岭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决议(决定)》、
《骏岭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将注册资本由 343.809 万元增加
至 1500.00 万元。2017 年 10 月 9 日,深圳市工商局核准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股东及其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序
         股东姓名或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股东姓名或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号
            名称         (万元)     (%)            名称      (万元)     (%)

  1      艾威尔电路      343.809      100.00        艾威尔电路    1500.00     100.00

            合计         343.809      100.00          合计        1500.00     100.00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并经致同会计师出具 “致同专字(2020)第
441ZA2202”《骏岭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本次增资款已由艾威尔电路足额实缴缴付。

       根据骏岭线路板提供的自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上述股权变更,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骏岭线路板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
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
       骏岭线路板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骏岭线路板的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骏岭线路板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须
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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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境外子公司(美国本川、香港本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在美国拥有一家全
资子公司美国本川,在中国香港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香港本川(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第九章“发行人的业务”之“(三)境外经营情况”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孙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艾威尔电路、珠海亚图、香港本川、美国
本川以及骏岭线路板均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公司
章程须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对其全资子公司、孙公司的权益合法有效。发行人的
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均依法设立、有效存续。



     (三)发行人的主要知识产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关于其所有知识产权的清单说明;

     2. 发行人所有商标注册证;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发行人注册商标的商标信息;

     4. 发行人所有专利证书;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6. 发行人专利年费缴付凭证;

     7. 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共拥有 6 项中国境内获得授权的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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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标志        国际分类            有效期限



     1          本川智能     9760003                          9           2014.1.7 至 2024.1.6



     2          本川智能     26779959                         9          2018.9.21 至 2028.9.20



     3          本川智能     26778232                        40          2018.9.14 至 2028.9.13



     4          本川智能     26746524                        42          2018. 9.14 至 2028.9.13



     5          本川智能     26743598                         9           2019.2.7 至 2029.2.6



     6          本川智能     36197928                         9          2019.11.7 至 2029.11.6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的上述境内注册商标均在有效状态,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担保权
益,亦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46 项在中国境内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型        方式

                   一种喷锡废气收
         本川                            ZL2018213    实用        原始
1                  集及处理的塔装                                        2018.8.22    2019.4.30
         智能                             52302.5     新型        取得
                           置

         本川      一种新型放板装        ZL2018213    实用        原始
2                                                                        2018.8.22     2019.4.9
         智能              置             52303.X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 VCP 上下板       ZL2018213    实用        原始
3                                                                        2018.8.22     2019.4.9
         智能      效率的改良装置         52305.9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薄板沉铜架        ZL2018209    实用        原始
4                                                                        2018.6.22     2019.1.8
         智能              装置           63252.8     新型        取得




                                               3-3-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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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型   方式
      本川     一种水平快速烘    ZL2018209    实用   原始
5                                                           2018.6.22     2019.1.8
      智能          干装置        63256.6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电镀废水提    ZL2018209    实用   原始
6                                                           2018.6.22     2019.1.15
      智能          铜设备        63257.0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可以用于生    ZL2016212    实用   原始
7                                                           2016.11.30    2017.6.9
      智能    产薄板的 VCP 线     97211.7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锡炉除铜装    ZL2016212    实用   原始
8                                                           2016.11.30    2017.6.9
      智能               置       97212.1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可控温的电    ZL2016212    实用   原始
9                                                           2016.11.30    2017.9.5
      智能           控柜         97235.2     新型   取得

              一种利用 3D 打印
      本川                       ZL2015103    发明   原始
10            技术制作 PCB 板                                2015.7.6     2017.8.4
      智能                        89707.0     专利   取得
                    的方法
               具有埋阻测试区
      本川                       ZL2015103    发明   原始
11            的 PCB 板结构及                                2015.7.6    2017.11.28
      智能                        89916.5     专利   取得
                 其测试方法
      本川    一种 PCB 板安装    ZL2015203    实用   原始
12                                                          2015.5.20     2015.9.23
      智能           设备         24836.7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改进的 PCB    ZL2014208    实用   原始
13                                                          2014.12.31    2015.6.17
      智能     板可叠放安放架     61600.2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改进的 PCB    ZL2014208    实用   原始
14                                                          2014.12.31    2015.6.17
      智能       板碳处理槽       61706.2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 PCB 板 W 型   ZL2014204    实用   原始
15                                                           2014.8.4     2015.1.7
      智能          插板车        33882.6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 PCB 板可叠    ZL2014202    实用   原始
16                                                          2014.5.26    2014.10.29
      智能        放安放架        71483.4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 PCB 安装装    ZL2014202    实用   原始
17                                                          2014.5.26    2014.10.29
      智能               置       71548.5     新型   取得
      本川    一种新型 PCB 板    ZL2014202    实用   原始
18                                                          2014.5.26    2014.10.29
      智能        冷却装置        71695.2     新型   取得

19    本川    一种 PCB 板快速    ZL2014202    实用   原始   2014.5.26    2014.10.29




                                       3-3-2-1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型   方式
      智能          搬板器        72580.5     新型   取得

      本川                       ZL2012202    实用   原始
20               PCB 多层板                                 2012.6.20     2013.1.2
      智能                        92373.7     新型   取得
      艾威
               一种机械控深类    ZL2018218    实用   原始
21    尔电                                                  2018.11.7    2019.10.11
                高精密 HDI 板     23300.X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一种采用多次镭
                                 ZL2018218    实用   原始
22    尔电     射钻孔叠加对准                               2018.11.7     2019.9.6
                                  23155.5     新型   取得
       路       及时的 HDI 板

      艾威    一种高频 PTFE 及
                                 ZL2018218    实用   原始
23    尔电    陶瓷混压 5G 毫米                              2018.11.7     2019.6.7
                                  23174.8     新型   取得
       路       波雷达天线板
      艾威      一种含多规格
                                 ZL2017213    实用   原始
24    尔电     FR4 增强板的刚                               2017.10.19    2018.5.15
                                  51910.X     新型   取得
       路         挠结合板

      艾威     一种源于互通网
                                 ZL2017213    实用   原始
25    尔电     络的双面镂空的                               2017.10.19    2018.5.15
                                  70820.5     新型   取得
       路         多层软板

      艾威
               一种向外延伸超    ZL2017212    实用   原始
26    尔电                                                  2017.9.29     2018.5.15
               薄型刚挠结合板     71725.X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基于聚苯醚高分
                                 ZL2017210    实用   原始
27    尔电      子混合材料的                                2017.8.30     2018.5.15
                                  97758.7     新型   取得
       路       PCB 北斗天线

      艾威
               一种具预填孔的    ZL2016208    实用   原始
28    尔电                                                  2016.8.11     2017.2.8
               印刷电路板基板     67123.X     新型   取得
       路
               一种基于高厚径
      艾威
               比深孔电镀技术    ZL2016208    实用   原始
29    尔电                                                  2016.8.11     2017.2.8
               高频高速电子线     67125.9     新型   取得
       路
                     路板




                                       3-3-2-1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型   方式
      艾威
               一种高性能细线    ZL2016208    实用   原始
30    尔电                                                  2016.8.11    2017.2.8
                路柔性电路板      67126.3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一种双面盲槽电    ZL2015204    实用   原始
31    尔电                                                  2015.7.1     2015.12.2
                     路板         62392.3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一种多层混压电    ZL2015204    实用   原始
32    尔电                                                  2015.7.1     2015.12.9
                     路板         62580.6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一种多层高频盲    ZL2015204    实用   原始
33    尔电                                                  2015.7.1     2015.12.2
               孔 PCB 电路板      62584.4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一种高散热挠性    ZL2015204    实用   受让
34    尔电                                                  2015.7.1    2015.10.21
                    线路板        79220.7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一种用于控制三
                                 ZL2015204    实用   受让
35    尔电     项异步电动机工                               2015.6.25    2015.12.9
                                  40968.6     新型   取得
       路      作的智能电路板

      艾威     一种新型的电视
                                 ZL2015201    实用   受让
36    尔电     机内的图像增益                               2015.3.5     2015.8.5
                                  26251.4     新型   取得
       路        电路板装置
      艾威
                                 ZL2012202    实用   原始
37    尔电     双面铝基电路板                               2012.6.20    2013.1.2
                                  91114.2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具有涂层的 PCB    ZL2012202    实用   原始
38    尔电                                                  2012.6.20    2013.1.2
                 钻孔用钻头       91121.2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用于 PTFE 的等离   ZL2012202    实用   原始
39    尔电                                                  2012.6.20    2013.2.13
                  子处理机        91124.6     新型   取得
       路

40    艾威     具有金属基板的    ZL2012202    实用   原始   2012.6.20    2013.1.2




                                       3-3-2-1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型   方式
      尔电         PCB 板        91132.0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ZL2012202    实用   原始
41    尔电    二十八层 PCB 板                              2012.6.20    2013.1.2
                                 91135.4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用于 PCB 图电线   ZL2012202    实用   原始
42    尔电                                                 2012.6.20    2013.1.2
                 的振动装置      91156.6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用于 PCB 板钻孔   ZL2012202    实用   原始
43    尔电                                                 2012.6.20    2013.1.2
                 的钻头结构      91173.X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多层 PCB 板的加   ZL2012202    实用   原始
44    尔电                                                 2012.6.20    2013.1.2
                    工装置       91181.4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阻焊显影机喷淋   ZL2012202    实用   原始
45    尔电                                                 2012.6.20    2013.1.2
                     装置        91183.3     新型   取得
       路

      艾威    用于 PCB 钻孔的
                                ZL2012202    实用   原始
46    尔电     钻头结构改进装                              2012.6.20    2013.1.2
                                 91196.0     新型   取得
       路                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专利权均在有效状态,发
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上述中国境内专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担保
权益,亦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主要设备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

     2. 发行人的采购合同、款项支付凭证;




                                      3-3-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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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
产清单及现场盘点情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钻机、电镀设备、激光成像机、测试机、成型机、层压机、
蚀刻设备等机器设备及车辆、办公设备等。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抽
样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部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及付款凭证。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抽样核查的结果,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
生产经营设备是由发行人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
纠纷,不存在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租赁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关于其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土地、房屋的说明;

     2.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3. 出租方持有的权属证明;

     4. 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缴纳租金的凭证。

     6.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3-3-2-1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承租
                出租方     租赁期限          租赁地址        租赁面积                             租金                             权证编号      租赁用途
   号    方

                                       南京市溧水区中兴东                租金分段计收:(1)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南京润科                                        合计
        本川              2019.5.1-2 路 11 号紫枫雅苑 2 栋               30 日 158,100 元/年;(2)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宿舍(人才
  1            置业有限                                      1,621.74                                                                 无
        智能              024.4.30 2 单元 101 室等 18 间                 4 月 30 日按溧水经济开发区资产管理部分核定价格                           公寓)
                 公司                                           m2
                                              房屋                       (按毛坯房进行评估)结算。

                                                               厂房
                                                             6,500.00    租金分段计收:(1)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艾威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
                          2019.10.1-                           m2;      月 30 日厂房租金为 169,000 元/月,宿舍租金为 93,984                     厂房、办
  2     尔电    陈国贤                 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                                                                             无
                          2024.9.30                            宿舍      元/月;(2)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公、宿舍
         路                                     号
                                                             4,272.00    厂房租金为 185,900 元/月,宿舍租金 103,382.40 元/月。
                                                                    2
                                                                m
               珠海市潮                                                 租金分段计收:(1)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珠海              2015.10.1-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      2,716.70                                                            粤房地证字第
  3            盛工贸有                                                 31 日,按每平方米 12.8 元/月;(2)自 2019 年 1 月 1                     厂房、办公
        亚图              2022.9.30 映月路 28 号厂房 B          m2                                                               C4708109 号
                限公司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按当时周边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                                                                        粤房地权证珠
        珠海              2017.11.4-
  4             叶奎良                 月康路 28 号富海名苑 106.00 m2 租金为 1,600 元/月                                             字第           宿舍
        亚图              2020.11.3
                                        3 栋 1 单元 404 房                                                                       0200014598 号

        珠海              2018.10.1-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                 租金按租赁房间数量计收,四楼以下 290 元/月/间,四楼
  5             蓝美二                                          /                                                                     无            宿舍
        亚图              2020.9.30 映月路 1 号楼 203 等 8              以上 280 元/月/间。




                                                                           3-3-2-1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承租
                 出租方     租赁期限        租赁地址         租赁面积                              租金                             权证编号    租赁用途
   号    方

                                             间房屋

                                                               厂房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
                                                             4,600.00
                                       道江边社区第一工业                租金分段计收:(1)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m2;
               深圳市松                区厂房 1 栋、厂房 2               14 日,厂房租金为 105,800 元/月;宿舍租金为 34,400 元 深房地字第
        骏岭                                                   宿舍
               岗江边股 2018.5.15- 栋、门卫室 3 栋、门                   /月;租赁厂房范围内空地租金为 1,000 元/月;(2)2021 5000352127 号 厂房、办
  6     线路                                                 1,720.00
               份合作公 2023.5.14 卫室 4 栋、发电室 5                    年 5 月 15 日至 2023 年 5 月 14 日,厂房租金为 121,670    深房地字第   公、宿舍
         板                                                    m2;
                  司                   栋及深圳市宝安区松                元/月,宿舍租金为 39,560 元/月,租赁厂房范围内空地租 5000480439 号
                                                             厂房范围
                                       岗街道江边社区宿舍                金为 1,000 元/月。
                                                             内的空地
                                              2栋
                                                             500.00 m2

               CTLTC as                                                  租金分段计收:(1)2019 年 5 月 1 至 2021 年 4 月 30

               successor                905 Albion Avenue,               日按 4,248 美元/月;(2)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美国                                                  4,600.00
  7            of LaSalle 2019.5.1-2 Schaumburg, Illinois                月 30 日按 4,354 美元/月;(3)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           办公
        本川                                                 平方英尺
               Nat’l Bank 024.4.30          60193                       年 4 月 30 日按 4,463 美元/月;(4)2023 年 5 月 1 日至
               Trust #201                                                2024 年 4 月 30 日按 4,574 美元/月。




                                                                            3-3-2-1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序号 3、4、6 的租赁房屋出租
方均提供了产权证书,证明其为相应出租房屋的权属人,有权出租相应房屋,该
等出租行为有效。序号 1 的房屋为人才公寓,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政策性租赁房
屋,出租人南京润科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但根据租赁合同约定,
若因出租人未能履行租赁合同规定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序号 2 的房
屋租赁用途为厂房及宿舍,属于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产,该等房产出租方陈国贤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但出租人已在租赁合同中做出了承诺,若租赁物业权属
出现纠纷,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承租方可终止合同,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
失由出租人承担;序号 5 的房屋租赁金额较小,租赁用途为员工宿舍,属于集体
土地上的自建房产,出租方蓝美二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但出租人已出具书面
承诺,若租赁房屋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影响承租方正常租赁使用,因此给承租方
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正常租赁使用上述房产,未有其他任何有权第三方提出异议。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复函确
认,艾威尔电路租赁房屋所属地块规划用途为普通工业用地,全部位于深圳市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全部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根据深
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复函确认,艾威尔
电路租赁房屋尚未涉及已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和土地整备地块。根据深圳市
宝安区燕罗街道办事处及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9 日
及 2019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复函确认,艾威尔电路租赁的房屋已办理了深圳市农
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

     经本所律师核查,序号 1、3、4、5、6 的境内房屋租赁存在未办理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相关租赁合同签署至今,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未曾收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租赁备案的通知,亦未因该不
规范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若未来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改正的,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保证将积极协调并尽力促成出租方与其共同依法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鉴于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手续的情况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未造成实质影响,租赁合同


                                  3-3-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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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对于前述存在瑕疵的租赁房屋,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晓俊出具承
诺:“若本川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本次发行前所使用、租赁的土地和/或房屋需
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权属、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或因租赁房地产涉及的法
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地产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出现
任何纠纷,并给本川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
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
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愿意承担本川智能及
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序号 7 的租赁房屋为境外租赁房屋,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租赁合同合法有
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存在出租人未能提供房屋产权
证书及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的法律瑕疵,但鉴于报告期内该等情形并未对发行人
使用该等租赁房屋造成实质影响,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
诺,愿意承担该等瑕疵给发行人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因此,该等情形不会对发
行人的持续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六)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系通过购置、自建、自主研发及自主
申请等方式取得,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者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除已披露的权利受限情况外,发行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所有权或
使用权不存在其他重大的受限制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
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除非特别说明,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



                                  3-3-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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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履行、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包括 500 万元)或者
合同金额虽然不足 500 万元,但对发行人的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或协议。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说明和清单;

      2.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3. 银行融资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4. 重大采购合同;

      5. 重大销售合同;

      6. 其他重大合同;

      7. 本所律师对重要合同对方访谈并制作的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及书面说明,结合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状况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履行、正在履
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通过与客户签订框架协议并结合具体订
单的方式进行产品销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正在执行的主要客户的框架协
议如下:
 序                                                         销售标的及
             客户名称         签订日期           合同名称                   有效期
 号                                                           金额

       京信通信技术(广州)                                 以实际订单
 1                            2016.11.16         框架协议                    长期
             有限公司                                          确定

                                                            以实际订单     2017.9.1
       摩比天线技术(深圳)
 2                            2017.9.1           基本合同   或采购合同        至
             有限公司
                                                               确定        2020.9.1


                                     3-3-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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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销售标的及
             客户名称        签订日期                合同名称                         有效期
 号                                                                       金额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
 3                            2018.1.3                采购协议        以实际订单
                                                                                       长期
              限公司                                                    确定

       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
 4                           2018.2.21                采购通则        以实际订单
                                                                                       长期
                司                                                      确定
                                                     Framework
          EBH Elektronik
 5                           2019.1.14              Agreement of      以实际订单
                                                                                       长期
          Bautelie GmbH                                                 确定
                                                      Supply



      2. 采购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通过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结合具体
订单的方式进行采购,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签定的框
架协议如下:
 序                                                         合同标的及
           供应商名称       签订日期         合同名称                              有效期
 号                                                                金额

       世强先进(深圳)科                    采购框架        以具体采购
  1                         2018.12.24                                              长期
        技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             单确定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                      采购框架        以具体采购          双方合作终止
  2                          2019.1.1
            有限公司                            协议             单确定           之后 3 年

       广东承安科技有限                      采购框架        以具体采购
  3                          2019.1.3                                               长期
              公司                              协议             单确定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                        采购框        以具体采购
  4                         2019.6.2                                                 1年
            有限公司                           架协议            单确定
       广东建滔积层板销                        采购框        以具体采购
  5                         2019.6.23                                               长期
           售有限公司                          架协议            单确定



      3. 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担保合同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借款
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① 2019 年 7 月 31 日,艾威尔电路作为借款人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ZH78211907261),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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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项下的总授信融资额度为 4,00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间自 2019 年 8 月 7 日起
至 2020 年 8 月 6 日止。该协议签署后,融资的发放需由该行审批并以双方分别
签署的单笔融资业务合同为准。

       2019 年 7 月 31 日,艾威尔电路作为抵押人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GD78211907261),以艾威
尔电路名下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 4 座 1502 的房地产(权证编
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权第 0221807)为艾威尔电路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款
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为 6,000.00 万元 。

       2019年7月31日,发行人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B78211907261-2),为艾威尔电
路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款融资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4,00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贷款融资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2
年。

       2019年7月31日,董晓俊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B78211907261-1),为艾威尔电
路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款融资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4,00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贷款融资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2
年。

     ② 2019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与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阳支
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溧永)农商高借字[2019]第 0107280201
号),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阳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2,000.00 万元
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自 2019 年 1 月 7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6 日止。

     2019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与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阳支行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溧永)农商高抵字[2019]第 0107280201
号),以发行人名下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孔家路 7 号的房地产(权证编号:
苏(2018)宁溧不动产权第 0008654 号)为发行人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款融资提
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为 2,800.00 万元。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主要借款合同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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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① 2018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溧水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150242031E20180807),该协议项
下的总授信融资额度为 1,00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间自 2018 年 8 月 16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止。该协议签署后,融资的发放需由该行审批并以双方分别签
署的单笔融资业务合同为准。该协议项下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
行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150242031D20180807),
借款金额为 4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2018 年 8 月 16 日,艾威尔电路作为抵押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溧水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50242031DY20180807),以艾
威尔电路名下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满京华艺峦大厦 4 座 1502 的房地产(权证
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权第 0221807)为发行人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款融
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为 881.00 万元。

     2018年8月16日,艾威尔电路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
水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50242031BZ2018080701),为发
行人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款融资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1,0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贷款融资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2年。

     2018年8月16日,骏岭线路板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
水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50242031BZ2018080702),为发
行人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款融资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1,0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贷款融资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2年。

     2018年8月16日,董晓俊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
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50242031BZ2018080703),为发行人
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款融资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1,000.00万
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贷款融资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

     ②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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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2016 年 ZL40 字 2016122101 号),
该协议项下的总授信融资额度为 1,50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间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28 日止。该协议签署后,融资的发放需由该行审批并以
双方分别签署的单笔融资业务合同为准。该协议项下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溧水支行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2017 年 3 月 24 日和 2017 年 3 月 27 签
订 3 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 年 D40 字 2017011201 号、2017 年
D40 字 2017011302 号、2017 年 D40 字 2017011303 号),借款金额分别为 500.00
万元、300.00 万元和 700.00 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 12 个月、12 个月和 15 天。

     2016 年 12 月 22 日,董晓俊作为抵押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
水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6 年 DY40 字 2016122101 号),
以董晓俊名下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的一宗房地产(权证编号:宁房权证溧转
字第 2076347 号;宁溧国用(2013)第 06164 号)为发行人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
款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为 385.00 万元。

     2016年12月22日,董晓俊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
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BZ40字2016122101号),为发
行人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款融资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1,5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贷款融资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2年。

     2016年12月22日,艾威尔电路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
水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BZ40字2016122102号),
为发行人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款融资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1,500.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贷款融资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2年。

     ③ 2016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作为借款人与债权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永阳支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溧永)农商高借
字[2016]第 1031120701 号), 借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500.00 万元,最高额借款
确定期间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30 日止。

     2016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作为抵押人与债权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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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永阳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溧永)农商高抵字
[2016]第 1031120701 号),以发行人名下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孔家路 7 号
的厂房、宿舍作为抵押物(权证编号:苏(2016)宁溧不动产权第 0003907 号)
为发行人向该行申请的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为
2,581.30 万元。

     4. 技术合作协议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技术合作
协议如下:

     2019 年 8 月 16 日,艾威尔电路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高频覆铜
箔层压板(CCL)印制电路加工技术研究”项目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协议编
号:SYS13-2019-130)。合作内容包括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艾威尔电
路加工印制电路板、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艾威尔电路进行课题研究、
艾威尔电路与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行业课题合作研究、艾威尔电路与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课题项目联合申报等,双方合作研究、试验所得
出的试验数据、技术资料、测试报告归双方共同拥有。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正在履行和已经履行完毕的上述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合同都
是在正常经营中发生的,发行人所签订的上述重大合同以及其他正常经营中所签
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上述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
人,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继续履行不存
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
成实质性障碍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 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环保、劳动、社保、质监、安监等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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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2. 发行人关于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在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章“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的关联交易
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2. 发行人关于其他应收、应付款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余额为 327.12 万元,其他应收款主
要为保证金及押金、备用金、应收出口退税款等,无应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欠款。

     2. 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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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合计为 239.53 万元,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
利息、押金、预提费用等,无应付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款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往
来,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成立以来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及其前身本川有限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
     (大)会决议;
     2. 发行人及其前身本川有限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相关的协议;

     3. 发行人及其前身本川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4.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5. 其他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
已披露的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的情形外,截至2020年4月3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前身本川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均履行内部决议程序,
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历次增资均已履行信
息披露、股票发行备案及股份登记程序。发行人及其前身本川有限的历次股权转
让、增资扩股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手续,合法、有效。


                                 3-3-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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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2.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3. 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2.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3. 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或安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3. 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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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代表 5,000 万股股份的股东参加
了会议。经参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大会通过了《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南京市工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该章程合法有效,并已履行法定的备案程序。



     (二)发行人近三年对章程的修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近三年修正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 发行人近三年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 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自 2017 年以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章程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8 月 23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因
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5,282 万元变更为 5,507.5 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本次
章程已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在南京市工商局备案。

     2018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因发行人
注册资本由 5,507.5 万元变更为 5,797.3684 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本次章
程修正案已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在南京市工商局备案。

     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
意因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本次章程修正案已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在南京市工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近三年对《公司章程》进行的修改,程序上符合当时适用的我国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的内容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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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我国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修
改合法、有效。



     (三)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需载明事项的规定;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
“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投资者关系管理”、“通
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
则”等章节共十三章。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参考《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制订,已在南京市工商局备案。其内容符合《公
司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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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公司章程(草案)》。2020 年 2 月 29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将该章程作为上市后的公司章程。该《公司
章程(草案)》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
效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 发行人关于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及其职能的书面说明;

     4. 发行人选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三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
秘书、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构成。

     1.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
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2. 董事会

     董事会是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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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根据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现任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晓俊担任;其余 6 名董事会成员分别为周国雄、江培来、黄庆娥、夏俊、
张燃和郭玉;其中夏俊、张燃和郭玉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聘有董事会秘书 1
名,由孔和兵担任。发行人同时设立了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3. 监事会

    监事会是发行人的监督性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

    根据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发
行人现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分别为江东城和史春
魁,职工代表监事 1 名,为刘方森,刘方森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4.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聘有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现任总经理由江培来担任;聘
有副总经理 1 名,由孔和兵担任;聘有财务总监 1 名,由副总经理孔和兵兼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而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并向总经理负责。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请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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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2. 发行人其他公司治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江苏本川智能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并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制度进行了修
订。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
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江苏本川智
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实施细则》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召开、提案、表决程序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发行
人制定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江苏本川
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实施细则》、《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实施细则》对董事会的召集、召开、提案、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制定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规范制度系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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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近三年发
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2017 年度共召开股东大会 3 次,董事会会议 6 次,监事会会议 3 次;2018
年度共召开股东大会 4 次,董事会会议 4 次,监事会会议 3 次;2019 年度共召
开股东大会 4 次,董事会会议 4 次,监事会会议 4 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
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等文件,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签署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发行人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 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4. 发行人选举董事长及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文件;
     5. 发行人选举监事会主席的监事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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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7.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笔录;
     8.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同时,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对发
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情况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共 7 名,其
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成员 3 名;公司聘有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兼财务总监 1 名,任职情况如下:
         机构             姓名                        职务

                         董晓俊                      董事长

                         周国雄                       董事

                         江培来                       董事

       董事会            黄庆娥                       董事

                          郭玉                      独立董事
                          夏俊                      独立董事

                          张燃                      独立董事

                         刘方森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监事会            江东城                       监事

                         史春魁                       监事

                         江培来                      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孔和兵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前述人员简历如下:

     董晓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深圳大冷王运输制冷有限公司经理、深圳市瀚徽冷链技术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艾威尔电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川有限执行董事;现任香港本
川董事、瑞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 年 4 月至今任本川智能董事长。

     周国雄: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 年出生,高中学历。现
任苏州市富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鑫通精密钣金(苏州)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6 年 4 月至今任本川智能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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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培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深圳市中富电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艾威尔电路副总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任本川智能董事兼总经理。

     黄庆娥: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 年出生,中专学历。曾
任深圳市兴业贸易公司兴业塑料厂出纳、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科技园办事处会计、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客户经理、深
圳市新晟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苏州富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6 年 4 月至今任本川智能董事。

     夏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潢川县农业机械化学校教师、深圳沙井新二成辉厂(飞利浦)计算机室高级
工程师、快意科技咨询公司战略咨询顾问;现任深圳市电子学会秘书长、中国电
子学会理事、广东省电子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2019 年 5 月至今任本川智
能独立董事。

     张燃: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专职律师;
2019 年 5 月至今任本川智能独立董事。

     郭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
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学校教师、深圳市运发实业总公司财务副经理、深圳市舒达电
梯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君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市天诚华信税
务师事务所所长、深圳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现任深圳市天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所长;2019 年 5 月至今任本川智能独立董事。

     刘方森: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出生,本科学历。曾
任深圳必有德软件有限公司程序员;现任艾威尔电路信息技术部经理;2020 年 1
月至今任本川智能监事。

     江东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 年出生,高中学历。曾
任深圳市精可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创意通地产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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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任本川智能监事。

     史春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江苏金茂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南京金霖瑞泽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19 年 5 月至今任本川智能监事。

     孔和兵: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 年出生,本科学历。曾
任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会计、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员、项目经理,本川智能财务经理;2019 年 5 月至今任本
川智能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况如下:

     (1)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者;

     (3)没有担任过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4)没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5)没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6)无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者;

     (7)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者;

     (8)无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者。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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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
分治原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二年的变化情况如下:

     1. 董事的变更

     (1)2016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董晓俊、江培
来、周国雄、黄庆娥、曹羲红为公司董事,组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 3 年。
同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晓俊担任董事长,任期 3 年。

     (2)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并修改公司章程,将董事人数由 5 名增加至 7 名,增设独立董事 3 名,分别为夏
俊、张燃和郭玉,其他 4 名董事分别为董晓俊、周国雄、江培来、黄庆娥(因董
事会增设独立董事的席位要求,不再聘任曹羲红担任发行人董事)。同日,发行
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董晓俊担任董事长,任期 3 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二年董事的变更(含独立董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会增设独立董
事,未导致发行人董事会核心组成人员发生实质变动。因此,最近二年内发行人
董事未发生重大变化。

     2. 监事的变更

     (1)2016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江东城为公司
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卢宏亮、焦美丽共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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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任期 3 年。同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江东城担任监事会主席,任期 3 年。

       (2)2019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潘晓担
任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 3 年。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选举江东城、史春魁担任发行人第二届监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 3 年。同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潘晓
担任监事会主席,任期 3 年。

       (3)因原职工代表监事潘晓辞职,2020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
重新选举刘方森担任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 3 年。2020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刘方森担任监事会主席,任期 3
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近二年监事的变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3.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1)2016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江培来为公
司总经理,曹羲红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2)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孔和兵为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续聘江培来为公司总经理,任期 3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 2 名高级管理人员中,江培来于近二年一直
担任发行人的总经理,孔和兵于近二年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财务经理,该等变动过
程保持了发行人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发生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近二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二年因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实际需要调整个别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未构成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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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和聘用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
行了必要的任免和聘用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发行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三会会议资料;

     3. 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

     4. 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5. 独立董事填写的调查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郭玉、夏俊、张燃的基本情况详见本章“(一)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所述。

     2. 独立董事的职权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对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做出了如下规定:“独
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
以下特别职权:(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
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5)提议召开董事会;(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7)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且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上述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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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2.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
     4. 发行人关于主要税种税率的书面说明;
     5. 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报告期内的法定主要税
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法定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7%、1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具体适用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如下:
             公司名称                            所得税税率

             本川智能                               15%

            艾威尔电路                              15%
            骏岭线路板                              25%

             珠海亚图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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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艾威尔电路的税收优惠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七
章发行人的税务“(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所述。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美国法律意见书
及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美国本川、香港本川按照当地法律缴纳税
款,不存在因未缴纳相关税款而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及香港法律意见书,美国本川、香港本川按照当地法
律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4.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
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 发行人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
省国家税务局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32003067。发行人已向南京市溧水区国家税务局备案,2017 年度至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率按 15%的税率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2. 发行人子公司艾威尔电路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
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644200047。发行人已向深圳市宝安区国
家税务局松岗税务分局备案,2017 年度至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率按 15%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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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发行人和其控股子公司艾威尔电路高新技术资质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和 2019 年 12 月 14 日到期,发行人和艾威尔电路于 2019 年年内申请新一期的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并已在江苏省 2019 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深
圳市 2019 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公示,发行人和艾威尔电路在
2019 年仍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孙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贴、资助、奖励如下:
     1. 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后续采用总额法计量
                                         2018 年度
                                                              本期结转计入
                                              本期新增补助
     补助项目            种类   2018.01.01                    损益的金额     2018.12.31
                                               金额(元)
                                                                 (元)
                         财政
微波技术改造资助                    --         1,710,000.00     16,005.70    1,693,994.30
                         拨款
                                         2019 年度
                                                              本期结转计入
                                              本期新增补助
     补助项目            种类   2019.01.01                    损益的金额     2019.12.31
                                               金额(元)
                                                                 (元)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         财政       --         3,670,000.00    254,932.88    3,415,0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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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局 2019 年技术改       拨款
造倍增专项技术装
备及管理智能化提
    升项目补贴
宝安区技术改造项         财政
                                     --         2,877,000.00      197,797.26      2,679,202.74
  目(2018 年)          拨款
溧水区财政局 2019
年市工业和信息化         财政
                                     --          500,000.00             --         500,000.00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拨款
      及资金
溧水经济开发区企
业服务中心的 2018        财政
                                     --          550,000.00             --         550,000.00
年发展先进制造业         拨款
    专项资金款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
                         财政
信息化委员会 2018               1,693,994.30           --         192,068.13      1,501,926.17
                         拨款
 年技术改造资助

     2. 采用总额法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
                                                                             计入损益的金额
                          补助项目                               种类
                                                                                  (元)
                                          2017 年度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新三板”补助款                    财政拨款        600,000.00

        开发区企业奖励(被评为区有功企业)                     财政拨款         50,000.00

                  市财政新三板补助款                           财政拨款        150,000.00

               江苏省财政新三板企业奖励                        财政拨款        300,000.00

 2017 年度省级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财政拨款        300,000.00

           宝安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                      财政拨款         668,367.00

         宝安区 2016 年科技成果产业化补贴款                    财政拨款        300,000.00

       宝安区 2016 年经济促进局技术改造补贴款                  财政拨款        167,000.00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信息化项目补贴款                     财政拨款        312,000.00

                     个人所得税返还                            财政拨款         18,030.24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深圳市)                     财政拨款        1,01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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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入损益的金额
                         补助项目                          种类
                                                                        (元)

         2016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深圳市)               财政拨款    951,000.00

           深圳市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款                财政拨款    130,000.00

   宝安区 2017 年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奖励          财政拨款    500,000.00

                         稳岗补贴款                      财政拨款     44,403.23

                    ISO 财政补贴款                       财政拨款      5,124.00

                   珠海市残疾人补贴                      财政拨款      7,200.00

                     政府失业补贴                        财政拨款      5,703.09

                                     小计                            5,524,827.56

                                            2018 年度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 年技术改造资助        财政拨款      16,005.70

 溧水经济开区发企业服务中心的新三板挂牌扶持资金          财政拨款     363,000.00
      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所得税优惠两免三减半             财政拨款     996,000.00
                    中信保保费补贴                       财政拨款     523,404.00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的融资补助款         财政拨款     113,680.00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 2018 年科技创新新
                                                         财政拨款     100,000.00
              劵兑现资金(第一批)的款

                     社保稳岗补贴                        财政拨款      54,523.05

                  区灾后复产扶持资金                     财政拨款      38,957.00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 2018 年第一批稳岗的补贴收
                                                         财政拨款      31,814.13
                            入

                     高新技术补贴                        财政拨款      30,000.00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的关于污染源自动监
                                                         财政拨款      29,000.00
                   控设施安装补助款

                    个税手续费返还                       财政拨款      19,160.11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国库支付支付中心(溧水区环境保
                                                         财政拨款      10,000.00
        护局)的溧水区区级污染防治补助资金

                    残疾人岗位补贴                       财政拨款      6,000.00
                          稳岗补贴                       财政拨款      5,882.99

南京溧水经济卡发去管委会的 2017 年度开发区专利奖励
                                                         财政拨款      5,800.00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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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计入损益的金额
                         补助项目                        种类
                                                                       (元)

收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 2017 年专利补助
                                                        财政拨款      5,800.00
                           款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市专利补助款         财政拨款      4,000.00
南京市财政局的南京企事业(园区)科协组织建设资助
                                                        财政拨款      3,000.00
                          经费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企业科协成立经费
                                                        财政拨款      2,000.00
                          资助

                                    小计                            2,358,026.98
                                           2019 年度

            2018 年企业研发与高企培育资助               财政拨款     781,000.00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装
                                                        财政拨款     254,932.88
             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补贴

            宝安区技术改造项目(2018 年)               财政拨款     197,797.26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财政拨款     480,836.00

       宝安区两化融合试点企业贯标的政府补贴             财政拨款     300,000.00

              溧水经济开发区融资补助款                  财政拨款     286,320.00

              宝安区 2018 年研发费用补贴                财政拨款     156,200.00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 2018 年科技创新新
                                                        财政拨款     100,000.00
              劵兑现资金(第二批)的款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补贴款                 财政拨款     100,000.00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 年技术改造资助       财政拨款     192,068.13

                    个税手续费返还                      财政拨款      72,780.11

                     社保稳岗补贴                       财政拨款      59,372.82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企业岗前培训费            财政拨款      10,650.00
       金湾区残联会 2019 年年度残疾人岗位补贴           财政拨款      6,000.00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职培款               财政拨款      4,950.00

       溧水区科学技术局的 2018 年度专利补助费           财政拨款      2,000.00
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总工会的厂务公开先进单位的奖励        财政拨款       800.00

            2018 年企业研发与高企培育资助               财政拨款     781,000.00
                                    小计                            3,005,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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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均取得了地
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近三年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2. 税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完税证明;

     3. 致同会计师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
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欠税、偷税和其他税务处罚记录,未因税务违
法、违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偷、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受到过有关
税务部门的相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的环保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文件;
     3.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环保税缴
纳凭证;
     4. 发行人关于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说明;
     5. 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环保合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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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行人持有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同时,本所律师走访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厂房及办公地点。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环评批复、环评验收情况
     (1)本川智能
     2007 年 3 月 27 日,南京市溧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溧环内审[2007]
2 号”《关于对<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新建电力电子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同意《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新建电力电子器件生产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结论,要求本川有限按照该环评报告所列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
设计原则、工艺废气处理方案、固体废物处理原则、绿化标准、环境监测方案建
设项目。2011 年 1 月 7 日,溧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溧环验[2011]001
号”的文件,对前述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认为本川有限按照县环
保部门和环评审批意见要求,所做环保工作基本满足环保“三同时”竣工要求,原
则同意验收。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本川智能现持有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核发的证书号为“913201177904499284001U”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22 年 11 月 7 日。
     (2)艾威尔电路
     2007 年 3 月 5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深宝环批[2007]600866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意艾威尔电路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燕
川北部工业园 A4 栋 1 楼东开办,并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除油、酸洗、
磷化、喷漆、喷塑、电镀、电氧化、印刷电路板、染洗、砂洗、印花等生产活动)。
     2010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深宝环批[2010]602698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意艾威尔电路在搬迁新址深圳市宝安区
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红堪工业区 B2 地块 A3 栋开办,并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不
得从事除油、酸洗、磷化、喷漆、喷塑、电镀、电氧化、印刷电路板、染洗、砂
洗、印花等生产活动)。
     2019 年 10 月 21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出具“深环宝批[2019]
176 号”《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艾威尔电路在深圳市宝
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 号厂房一开办,并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不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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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除油、酸洗、磷化、喷漆、喷塑、电镀、电氧化、印刷电路板、染洗、砂洗、
印花等生产工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改建项目尚未完成建设。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访谈确认,艾
威尔电路 2007 年、2010 年报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保验收。因
此,艾威尔电路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了其生产经营项目所需的环境保
护审批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艾威尔电路与深圳市鹏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鹏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艾威尔电路与深圳鹏金就多层
柔、刚性线路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研发、资源利用进行合作,合同期限为 200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双方实际合作至 2017 年 9 月终止),深圳鹏
金提供生产加工车间,负责环保方面技术指导,确保生产过程达到环保要求。
     (3)珠海亚图
     2007 年 1 月 11 日,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珠金环[2007]23 号”
《关于珠海创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6 万 m2 柔性电路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同意珠海亚图的前身珠海创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创
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6 万 m2 柔性电路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
并批准公司按照环评报告所列实施项目的建设。2008 年 11 月 17 日珠海市金湾
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珠金环[2008]266 号”的《关于珠海创韩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年产 6 万平方米柔性电路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的意见》,
同意珠海亚图通过前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珠海亚图现持有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核发的证书号为“91440400776228512Q001W”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
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
     (4)骏岭线路板
     骏岭线路板前身为宝安区松岗骏岭线路板厂(以下简称“骏岭线路板厂”),
设立于 1996 年。1996 年深圳市宝安区经济发展局向骏岭线路板厂出具编号为“深
宝外引字〔96〕第 375 号”的引进项目批准通知书,同意骏岭线路板厂与香港佳
景科技有限公司以来料加工的经营方式,就举办加工装配各种线路板所签订的协
议。1996 年 12 月 3 日深圳市宝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骏岭线路板厂核发广东深
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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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 年 12 月 24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审批意见,同意骏岭线
路板厂在松岗江边村开办。1998 年 1 月 4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
为“97062”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同意骏岭线路板通过前述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2009 年因骏岭线路板厂将名称变更为骏岭线路板(深圳)有限
公司,针对此次名称变更骏岭线路板厂申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深圳市人
居环境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9 日向骏岭线路板出具“深环批[2009]101224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以下简称“2009 年环评批复”),同意骏岭线
路板厂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第一工业园创业一路 6 号原址变更为骏岭线路板
(深圳)有限公司,针对本次名称变更不需再做环评验收。
     在艾威尔电路收购骏岭线路板之前,由于原设备老旧,生产工艺落后,行业
不景气等原因,骏岭线路板于 2016 年向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
简称“宝安环保局”)申请企业停产、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并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2017 年 1 月 18 日取得深宝环水[2016]011 号和深宝环水闲[2017]002
号批复文件。根据深宝环水闲[2017]002 号批复文件,骏岭线路板在设施闲置
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废水治理设施,若需恢复使用废水处理设施必须提前向宝安环
保局申报,经宝安环保局评估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017 年 7 月 24 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编制“深宝环评 2017M-15”《骏岭
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复核报告》,认为骏岭线路板在原址生产经营,
生产规模与原来保持一致,与 2009 年环评批复要求相符,同意骏岭线路板恢复
生产。2017 年 9 月 15 日深圳市福田区环境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深宝环评
2017M-22”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认为骏岭线路板的环
保防治措施已经得到落实,并于 2019 年 9 月 15 日将前述验收报告在网站上公示
(网址:http://www.szhjbh.com/index/news_content/id/553.html)。
     截至 2020 年 4 月 3 日,骏岭线路板现持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核发的证书号为“91440300699089319R00V”的《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8 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近三年来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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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关于产品适用技术标准的说明;
     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因违法违规被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记录。
     根据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现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议案》;
     2. 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编号为“溧审批投备[2019]303 号”《江
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3. 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编号为“溧审批投备[2019]283 号”《江
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4.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编号为“宁环表复[2019]1794 号”的《关于《对<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48 万平方米高频高速、多层及高密度
印制电路板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5.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编号为“宁环表复[2020]1715 号”的《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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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 发行人募股资金投资项目
      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932.46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公
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投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列如下:
 序                                      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总投资额(万元)   入金额(万元)

      年产 48 万平高频高速、多层
 1    及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生产线         30,647.05         30,647.05        本川智能
               扩建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058.97          4,058.97        本川智能

 3           补充流动资金              2,668.98           2,668.98        本川智能

                 合计                 37,375.00          37,375.00            -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已对上述拟投资项目以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募
集资金净额不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
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2. 本次募股资金投项目的批准或授权
      (1)2019 年 7 月 25 日,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核发了编号为“溧审批
投备[2019]303 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为“年产 48 万平
方米高频高速、多层及高密度印刷电路板生产线扩建项目”。
      (2)2019 年 7 月 2 日,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核发了编号为“溧审批投
备[2019]283 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为“江苏本川智能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根据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
2020 年 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本次
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3. 募投项目用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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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 48 万平高频高速、多层及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生产线扩建项目”和“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用地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权证编号:
苏(2018)宁溧不动产权第 0008654 号),为发行人合法持有,具体情况请参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 募投项目环评情况
     针对“年产 48 万平高频高速、多层及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生产线扩建项目”,
2019 年 10 月,江苏盛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就发行人“年产 48 万平高频高速、
多层及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生产线扩建项目”编制了编号为“5vv0dd”的《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前述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当地规
划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2019 年 12 月 5 日,南京市生态环境
局出具编号为“宁环表复[2019]1794 号”的《关于对<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48 万平方米高频高速、多层及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生产线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认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总体
规划和产业定位,项目建设基本可行。
     针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20 年 2 月,江苏盛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就
发行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编制了编号为“j56el6”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认为前述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当地规划要求,选址
合理;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2020 年 2 月 27 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编号为
“[2020]1715 号”的《关于对<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认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
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项目建设基本可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得到有权
部门的批准及授权并已办理必要的备案手续;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
有明确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
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
适应;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
项账户。


     (二)本次募集资金涉及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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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北京汉鼎盛世咨询服务业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
体均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合作。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北京汉鼎盛世咨询服务业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
及技术转让。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2. 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如下: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小批量板市场,为通信设备、工业工控、汽车电子等领
域客户提供 PCB 产品及解决方案的企业。公司坚持‘小批量、多品种、多批次、
短交期’的企业定位,秉承‘以技术发展为动力,以速度、品质提升价值,为电子
信息产业提供最受信赖的线路板解决方案’的使命,坚持‘生产优质产品、交付准
量准时、持续改进体系、确保客户满意’的品质方针。公司将抓住 5G 通信网络建
设、汽车电子化、工业自动化等发展机遇,进一步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努力拓展
物联网、车联网、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市场,立志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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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 产品及解决方案供应商。
     未来公司将立足于 PCB 行业的巨大发展空间,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重点
布局通信设备、工业控制、汽车电子等领域的中高端产品;加强技术的创新型研
发,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公司产品技术的市场竞争力;加大先进设备投入力度,
优化生产工艺与生产流程,提高生产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
质量;进一步加深与重点客户的业务合作,加强国内和国际市场拓展力度,提高
市场占有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印制电路板研发、生产和
销售。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基于中国法院、
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下述各方出具的书面承诺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
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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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提供的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2. 发行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税务、规划、住房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 境外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4.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

     5. 其他相关材料。

     同时,本所律师走访了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 环保、安监等行政主
管部门,并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庭庭审公开网、南京市裁判
文书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网、广东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网、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等网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检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孙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存续和经
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
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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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存续和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
承诺函;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
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同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访谈及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
网站等进行检索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存续和经营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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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
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
响发行人正常存续和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但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
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作
了审查。本所认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
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
其他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如下
主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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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文件名称/主要内容                        签署主体

            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等事   实际控制人、全体股东、持股的董事、监事、
       1
                   项的承诺函                         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
       2                                             持股 5%以上股东
             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3
                  股价的承诺函                        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4
                    报的承诺                            管理人员

             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5
                  及赔偿的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6
                   束措施承诺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
       7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购回承诺

       8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验,上述承诺已由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盖章或亲自签署,其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作
出的相应承诺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承诺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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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
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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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
报告》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马卓檀                          经办律师:薛义忠




                                                  李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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