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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川智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8-27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川智能”)
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61 号)同意注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32.4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经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
(2021)第 441C000542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797.3684 万元变更为 7,729.8284 万元,公司股本由 5,797.3684 万股变更为
7,729.8284 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
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完成后,拟将《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条款序号              原章程草案                           修订后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经深圳证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年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1 年 6
           【】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 】 万 股 , 于 民币普通股 1,932.4600 万股,于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 2021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29.8284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 公 司 经 营 宗 旨 : 以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诚实信 向、以技术发展为动力,以速度、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知识 品质提升价值,不断提高企业的经
           支持中国投资行业的健康、稳定发 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
           展,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实现
                                               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
                                               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
                                               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29.8284 万股,
           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三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条第一款                                       者股权激励;
第三项
第四十一 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三项“财务 公司发生本条第七款第三项“提供
条第二款   资助”交易时,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财 务 资 助 ( 含 委 托 贷 款 ) ” 交 易
           期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 时,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的,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或单次财务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产 10% 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法律
           况;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但资助对象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司的除外。                              超过 50%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第四十一 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购买 公司发生本条第七款第一项“购买
条第三款   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 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
           成交总额(取高者)经累计计算在 或成交总额(取高者)经累计计算
           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 3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 审计总资产 3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十三条第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二款第三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项         上的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关联自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
           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 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5% 以 上 的 关 联 交 易 , 或 与 公 司 董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的关联交易。
           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一 (四)决定下列交易(提供担保、 (四)决定下列交易(提供担保、
十三条第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二款第四 ……                                      ……
项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的 10% 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产 的 10% 以 上 , 且 绝 对 金 额 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的成交金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的成交金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二百〇 本 章 程 有 关 独 立 董 事 、 董 事 会 秘 删除
二条        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规定,
            仅在公司实际设置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后适
            用。
第二百〇 本章程中依据上市规则及相关上市 删除
三条        规范性文件等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上市后执行。
第二百〇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六条        权机关核准后,自公司首次发行股 生效并实施。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注:根据上述修订,相应调整公司章程章节条款编号。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
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
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
核准的版本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