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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川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9-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穆波伟                   联系电话:0755-23835861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彦君                   联系电话:0755-2383586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0 次,公司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到位,后续保荐机构计划每月
                                          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情况和大
                                          额资金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拟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不适用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不适用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是       不适用
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         是       不适用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4.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           是       不适用
承诺

5.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           是       不适用
诺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是       不适用

                                   3
承诺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10.关于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11.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            是       不适用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 中国证监 会和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 保荐的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
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 事项及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1 年 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屯矿业”)出具《厦门证监局关于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 号),认为盛屯矿业
                             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未审
                             议披露,2019 年至 2020 年 1 月存在个别贸易业务
                             不具备商业实质,2018 年、2019 年存在生产成本
                             核算有误、合并抵消有误、往来款抵消有误的情
                             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

                                     4
                           规定。
                               我公司及盛屯矿业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
                           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
                           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1〕5 号),上述监管措施认定:私募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
                           慎;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
                           存在对发 行人 现金交 易等情 况关 注和披 露不充
                           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
                           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公司个别资管产
                           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
                           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谨慎勤勉履行
                           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穆波伟               杨彦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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