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9-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穆波伟 联系电话:0755-23835861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彦君 联系电话:0755-2383586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0 次,公司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到位,后续保荐机构计划每月
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情况和大
额资金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拟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不适用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不适用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是 不适用
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 是 不适用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4.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 是 不适用
承诺
5.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 是 不适用
诺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是 不适用
3
承诺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10.关于减少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11.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 是 不适用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 中国证监 会和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
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 保荐的 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
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 事项及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1 年 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我公司保荐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盛屯矿业”)出具《厦门证监局关于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
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 号),认为盛屯矿业
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未审
议披露,2019 年至 2020 年 1 月存在个别贸易业务
不具备商业实质,2018 年、2019 年存在生产成本
核算有误、合并抵消有误、往来款抵消有误的情
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
4
规定。
我公司及盛屯矿业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
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
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1〕5 号),上述监管措施认定:私募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
慎;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
存在对发 行人 现金交 易等情 况关 注和披 露不充
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
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公司个别资管产
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
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谨慎勤勉履行
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穆波伟 杨彦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