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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川智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9-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1、2403、2405             邮编:518034
42 & 41 & 31DE & 2401 & 2403 & 2405,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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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9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104/FY/2021-485

致: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川智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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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江苏

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开始,在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 号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

召开方式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进行了核查,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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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7,33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1.232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有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7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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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4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 19,000 股;弃权 0 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3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2%;反对 28,800 股;弃权 0 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4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反对 19,000 股;弃权 0 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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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薛义忠




                                                 _______________
                                                     薛     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