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2-04-1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规则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本川智能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章 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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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七条 董事、监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
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提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
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有异议的,
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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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
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议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
关情况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十五条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乘以对应提案组项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
能投向对应提案组项下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
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
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
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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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由多到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
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或监
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对
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但所选
出的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第十八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提
前告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若本细则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
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直接
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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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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