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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川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5-1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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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
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
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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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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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
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签署保密协议的,
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十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豁免与暂缓的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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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
     (二)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义务申请时,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要求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专人
负责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保密协议;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二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
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已经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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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
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
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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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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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布
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年
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及其他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说明召开日
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
题征集方式等,并向所有投资者提前公开征集问题。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原
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刊载,记录表应当包括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及主要交流内容
等。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
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
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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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前述第三十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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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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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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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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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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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
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九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按照第
四十四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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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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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于实施
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五十八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
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
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
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六十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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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六十一条 媒体传闻(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
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
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者
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
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
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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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
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
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
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
者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六十五条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
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
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
等情况;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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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
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
转股的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
行使赎回权。如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
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满足
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
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第七十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在股东大会通过
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
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
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
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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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情形时,应当在获
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
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
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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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
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
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知悉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其后每月披露一次相关情
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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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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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以下
简称“重大合同”),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七十八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八十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若进入破产程序,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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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八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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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
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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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九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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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并
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
事长审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
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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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
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可能
涉及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
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
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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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零九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相关
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
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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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泄漏该信息。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
访接待机构。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
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
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
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
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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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
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
发生的当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
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
“少于”、“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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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
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