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5-1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内部机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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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
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委员会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汇报,且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
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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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
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
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
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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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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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
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可能
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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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
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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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提名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名委员会成
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若本细则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直
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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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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