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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川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5-1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
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汇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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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
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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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
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互动易平台、路演、投资者
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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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交所设立的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
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
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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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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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按深交所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
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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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认可的其他时间内,按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也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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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由董事会
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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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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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
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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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
    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
    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
    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
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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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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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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