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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川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5-1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等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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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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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证记载、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的载体、介质不被调阅、拷贝。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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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
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的,公司需遵照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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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本制度、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制度、规则要求收集设立,主要可以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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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
承诺函。

      第二十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
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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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
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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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
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
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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