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2021-03-19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 5%以上股东
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
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序号 承诺名称 页码
1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24
2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25-30
3 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31-34
4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35-44
5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45-48
6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49-60
7 社保问题的承诺函 61-64
8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65-72
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信通”)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恒
宇信通股份,也不由恒宇信通回购本企业持有的恒宇信通股份。
2、在本企业持有恒宇信通 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2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
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饶丹妮《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
页)
承诺人: _______
饶丹妮
年 月 日
4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
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王舒公《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
页)
承诺人: _______
王舒公
年 月 日
6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
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吴琉滨《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
页)
承诺人: _______
吴琉滨
年 月 日
8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
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郭小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
页)
承诺人: _______
郭小冬
年 月 日
10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
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吴琉滨《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
页)
承诺人: _______
吴琉滨
年 月 日
12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
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周芳《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 _______
周芳
年 月 日
14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
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张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 _______
张娜
年 月 日
16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
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7
(本页无正文,为靳宇鹏《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
页)
承诺人: _______
靳宇鹏
年 月 日
18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
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19
(本页无正文,为杨永《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_______
杨永
年 月 日
20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
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21
(本页无正文,为顾建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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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_______
顾建斌
年 月 日
22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承诺:
1、自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
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23
(本页无正文,为周卫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
页)
承诺人: _______
周卫斌
年 月 日
24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
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本承诺签署日,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 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恒宇信通
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以下无正文)
25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全体董事签字:
饶丹妮 吴琉滨 王舒公
郭小冬 高健存 叶锋
李丹
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靳宇鹏 张娜 周芳
年 月
日
26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
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公司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票。
(以下无正文)
27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
的承诺》之签章页)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王舒公
年 月 日
28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
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 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按照《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的《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
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
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以下无正文)
29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
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之签字页)
签字:
饶丹妮 王舒公
年 月
日
30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
内向 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现公司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此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购回价
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以下无正文)
31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
的承诺》之签章页)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王舒公
32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函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
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本承诺签署日,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和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并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
股票,购回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
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3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
股份回购的承诺》之签字页)
签字:
饶丹妮 王舒公
年 月
日
34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的承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
向 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
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
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
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下无正文)
35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全体董事签字:
饶丹妮 吴琉滨 王舒公
郭小冬 高健存 叶锋
李丹
全体监事签字:
顾建斌 周卫斌 杨永
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靳宇鹏 张娜 周芳
年 月 日
36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依法承诺赔偿或补偿责任的的承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
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承诺: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
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下无正文)
37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
赔偿或补偿责任的的承诺》之签章页)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王舒公
38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
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
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
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下无正文)
39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_______
饶丹妮
年 月 日
40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
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
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
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下无正文)
41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
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_______ _______
饶丹妮 王舒公
年 月 日
42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
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
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
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
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下无正文)
43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字:
饶丹妮 吴琉滨 王舒公
郭小冬 高健存 叶锋
李丹
全体监事签字:
顾建斌 周卫斌 杨永
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靳宇鹏 张娜 周芳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4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
内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
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
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45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之盖章页)
全体董事签字:
饶丹妮 吴琉滨 王舒公
郭小冬 高健存 叶锋
李丹
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靳宇鹏 张娜 周芳
年 月
日
46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
向 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
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
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以下无正文)
47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之签字页)
签字:
饶丹妮 王舒公
年 月
日
48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宇信通”或“公
司”)控股股东或/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为减少和规范与恒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
的情形,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向恒宇信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
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恒
宇信通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恒宇信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恒宇
信通发生关联交易。
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
则执行,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
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不发生损害所有股东利益的
情况。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恒宇信通的资
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恒宇信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恒宇信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
49
人将对恒宇信通、恒宇信通的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
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三、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与恒宇信通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
为有效之承诺。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50
(本页无正文,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_______ _______
饶丹妮 王舒公
年 月 日
51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宇信通”或“公
司”)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减少和规范与恒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的
情形,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向恒宇信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
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恒
宇信通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恒宇信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恒
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
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
则执行,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
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不发生损害所有股东利益的
情况。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恒宇信通的资
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恒宇信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恒宇信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
52
人将对恒宇信通、恒宇信通的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
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三、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与恒宇信通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
函为有效之承诺。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53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字:
饶丹妮 吴琉滨 王舒公
郭小冬 高健存 叶锋
李丹
全体监事签字:
顾建斌 周卫斌 杨永
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靳宇鹏 张娜 周芳
年 月 日
54
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宇信通”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减少和
规范与恒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形,现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已向恒宇信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律师 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如有)下属或其他关
联企业与恒 宇信通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
完整的,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如有)与恒宇信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如有)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
与恒 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
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
原 则执行,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
准,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
披露 义务。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
商品或 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
公允。
本企业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不发生损害所有股
东利益的 情况。
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如有)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恒宇信通
的资 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恒宇信通提供任何形式
55
的担保。
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恒宇信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
本 企业将对恒宇信通、恒宇信通的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
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三、在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与恒宇信通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
为有效之承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否则本企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56
(以下无正文,为《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57
吴琉滨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
吴琉滨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宇信通”或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减少和规范与恒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形,
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向恒宇信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
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下属或其他关联企业与恒
宇信通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恒宇信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恒
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
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
则执行,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
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不发生损害所有股东利益的
情况。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恒宇信通的资
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恒宇信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恒宇信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
58
人将对恒宇信通、恒宇信通的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
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三、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与恒宇信通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
函为有效之承诺。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59
(本页无正文,为吴琉滨出具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_
吴琉
滨
年 月 日
60
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社保问题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信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恒宇信通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等问题作以下不可撤销
的承诺:
一、恒宇信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为符合条
件的在册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如因恒宇信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上市前存
在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或责令支付和
补缴,或因前述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本人将承担上述全部支出,以确保恒宇信
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事项,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若本人违反上
述已作出的承诺,本人将与其他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全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无正文)
61
(此页无正文,为饶丹妮出具的《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社保问题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
饶丹妮
年 月 日
62
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社保问题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信通”)
实际控制人,就恒宇信通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等问题作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一、恒宇信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已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为符合条
件的在册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如因恒宇信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上市前存
在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或责令支付和
补缴,或因前述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本人将承担上述全部支出,以确保恒宇信
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事项,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若本人违反上
述已作出的承诺,本人将与其他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全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无正文)
63
(此页无正文,为王舒公出具的《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社保问题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_______
王舒公
年 月 日
64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宇信通”或“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就关于公司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若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
责任。
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的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
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本公司将自
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
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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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鉴于在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信通”)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人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
诺”),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 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则本 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 如本人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恒宇信通股
份的,违规减持恒宇信通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恒宇信通所有,同时本人
持有的剩余恒宇信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恒宇信通,则恒宇信通有权扣留应
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恒宇信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
二、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屐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五、 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六、 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
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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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字:
饶丹妮 吴琉滨 王舒公
郭小冬 高健存 叶锋
李丹
全体监事签字:
顾建斌 周卫斌 杨永
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靳宇鹏 张娜 周芳
年 月 日
68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鉴于在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信
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人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以下简称
“相关承诺”),若相关承诺未能屐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人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恒宇信通股
份的,违规减持恒宇信通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恒宇信通所有,同时本人
持有的剩余恒宇信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恒宇信通,则恒宇信通有权扣留应
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恒宇信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
二、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屐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五、 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六、 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
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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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承诺人: _______ _______
饶丹妮 王舒公
年 月 日
70
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鉴于在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信通”)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企业出具了一系列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
诺”),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 如本企业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恒宇信通
股份的,违规减持恒宇信通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恒宇信通所有,同时本
企业持有的剩余恒宇信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恒宇信通,则恒宇信通有权扣
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恒宇信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
二、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屐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五、 因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六、 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
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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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年 月 日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