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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宇信通: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1-03-1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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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信通”、“发行人”
或“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发行申请文件。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石运雷和司维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向贵会出具本发
行保荐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

    保荐机构中航证券、保荐代表人石运雷和司维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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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一)项目立项审核阶段

    本项目立项为保荐(主承销)立项。

    1、保荐立项审核阶段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恒宇信通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职业标准、专业知识和行业背景等,通过与客户接触、实地考察、询问等方
式对项目进行调查,并通过多种途径对项目分析、评判,作包括对立项判断有重
要影响的所有方面的立项前尽职调查。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撰写《立项尽职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填写《立
项申请表》、《项目承揽情况表》等文件,将上述立项申请材料提交中航证券承销
与保荐分公司投行运营部(以下简称“投行运营部”)。

    2、立项审核小组对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

    (1)中航证券设立立项审核小组,进行项目立项审议决策。立项审核小组
具体成员经公司总办会决定聘任,立项审核小组设组长一名。
    (2)立项审核会议须有不低于五名立项审核小组成员(不包括因参与项目
需回避表决但列席会议的立项审核小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中,来自内部控
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 1/3。立项审核会议表决采取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立项审核小组成员在表决中不得弃权,且
不得参与由其参与项目的表决,反对票需注明原因。如出席会议(不含回避列席)
2/3 以上(含)立项审核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则项目立项审核获得通过;未达出
席会议(不含回避列席)2/3 以上(含)成员同意的,不予以立项。
    (3)立项审核会议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并由立项审核小组成员签字、OA
确认或邮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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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审核流程

       1、项目组提交内核申请文件,并通过底稿验收及问核环节

       项目组将《内核申请表》、《项目质量保证书》、《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整套
申请文件等内核申请材料报送投行运营部。投行运营部对内核材料进行初审,初
审合格的将提请内核小组安排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对于材料不合格者,将要求项
目组重新准备合格后再次提交材料,材料初审通过后内核小组方可安排会议时
间。
    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项目组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
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投行运营部验收。投行运营部应当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
荐文件依据是否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底稿验收通过
的,投行运营部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
内核会议讨论。验收未通过的,投行运营部应当要求项目组作出解释或补充相关
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
    此外,内核会议前还需按照相关规定,由中航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
务部门负责人或内核负责人及投行运营部相关人员、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其他
相关人员对项目组主要成员进行尽职调查问核,问核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或者电子
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2、内核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

    (1)中航证券设立内核小组,负责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工作。内核小
组成员由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质量控制部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证券承销与
保荐分公司有关资深专业人员、公司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及外聘专业人士组成。内
核小组设负责人一名,为公司内核负责人,由公司任命。
       (2)中航证券内核会议的参会委员应不少于 7 名(含 7 名),其中来自内部
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 1/3,且至少有 1 名合规管理人
员参与投票表决。参会委员人数中不包括因利益关系回避表决但列席会议的委
员。内核表决票分为“同意”及“反对”两种类型;内核表决投票时“同意”票达到出
席会议内核委员的 2/3 时,表决结果为通过。发表“反对”意见的内核委员应详细
说明理由。对于项目存在重要问题未具备条件于内核会议当场讨论清楚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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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在征询参会内核委员意见后决定项目暂缓表决的,待项目组将有关问题进
行补充尽调并具备清晰结论时,项目组可再次提出内核审核,内核小组将再次进
行审核并表决。
    (3)内核会议应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文件。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
应当对内核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内核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4)内核会议后,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将传达至项目组,项目组须对审核意
见进行回复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内核小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内核意见的落
实。

       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一)项目组进行立项前尽职调查,提交立项申请文件

    2018 年 9 月 25 日,项目组成员开始对发行人进行立项前尽职调查,并在此
基础上出具立项尽职调查报告。2019 年 9 月 18 日,项目组向投行运营部提出立
项申请。

       (二)立项审核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

    2019 年 9 月 27 日,中航证券立项审核小组对恒宇信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保荐项目进行审核。参加本次立项审核的委员共 6 人,审议结果为
“同意”票数 6 票,“反对”票数 0 票,恒宇信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项目
立项审核通过。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组执行成员构成及各成员具体工作

    本项目执行成员为石运雷(项目保荐代表人)、司维(项目保荐代表人)、郑
倩(项目协办人)、周洁瑜、沈庆林、赵倪伟、梅宇、万越、高小芳。项目组成
员在财务、法律、行业研究、投行业务经验上各有所长。项目组以保荐代表人为
中心,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根据专业分工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向保荐代表人
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对保荐代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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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人员   分工情况                         从事的具体工作
 石运雷    保荐代表人   1、对项目总体进展和阶段性安排进行总体规划,协助负责
                        项目总体方案和具体时间表的确定与调整;
                        2、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3、与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保持沟通,及时协调解决项
                        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4、参与机构协调会,就项目重要事项与发行人及各中介机
                        构进行协调;
                        5、参与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确定重点问题解决方案;
                        6、参与对申报材料的撰写,负责对申报材料初稿的总体修
                        改、核对及最终定稿等;
                        7、负责对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复核。
  司维     保荐代表人   1、对项目总体进展和阶段性安排进行总体规划,负责项目
                        总体方案和具体时间表的确定与调整;
                        2、组织和参与对发行人的上市辅导工作;
                        3、与发行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相
                        关问题;
                        4、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就项目重要事项与发行人及
                        各中介机构进行协调;
                        5、全面参与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确定重点问题解决方案;
                        6、对项目组成员的分工进行安排;
                        7、组织和参与对申报材料的撰写,负责对申报材料初稿的
                        总体修改、核对及最终定稿等;
                        8、负责对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复核。
  郑倩     项目协办人   1、协助保荐代表人对项目总体进展和阶段性安排进行总体
                        规划;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全过程
                        2、参与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
                        3、参与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
                        4、参与内核申请材料制作、内核问题反馈回复、内核小组
                        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的回复;
                        5、参与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工作。
                        6、就现场具体事项与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参与
                        对重点问题或协调会的讨论,协调解决问题;
 周洁瑜    项目组成员   1、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重大问
                        题的讨论;
                        2、参与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
                        3、参与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
                        4、参与内核申请材料制作、内核问题反馈回复、内核小组
                        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的回复;
                        5、参与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工作。
 沈庆林    项目组成员   1、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全过程,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
                        重大问题的讨论;
                        2、参与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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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参与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
                          4、参与内核申请材料制作、内核问题反馈回复、内核小组
                          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的回复;
                          5、参与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工作。
  赵倪伟     项目组成员   1、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全过程,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
                          重大问题的讨论;
                          2、参与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
                          3、参与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
                          4、参与内核申请材料制作、内核问题反馈回复、内核小组
                          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的回复;
                          5、参与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工作。
   梅宇      项目组成员   1、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全过程,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
                          重大问题的讨论;
                          2、参与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
                          3、参与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
                          4、参与内核申请材料制作、内核问题反馈回复、内核小组
                          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的回复;
                          5、参与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工作。
   万越      项目组成员   1、参与项目尽职调查过程,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重
                          大问题的讨论;
                          2、参与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
                          3、参与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
                          4、参与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工作。
  高小芳     项目组成员   1、参与项目尽职调查过程,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重
                          大问题的讨论;
                          2、参与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
                          3、参与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
                          4、参与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工作。

    (二)项目组进场工作的时间及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2019 年 6 月开始,本保荐机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具体如下:

    1、确认尽职调查的基本范围

    项目组成员针对发行人的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
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组织
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情况、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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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尽职调查采用的主要工作方法

       项目组成员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
底稿指引》的要求分别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调查:向发行人发送尽职调查清单、核
查发行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与相关方就专题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召开中介机构协
调会、对相关方进行访谈、查阅发行人所处相关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地走访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取得发行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声明或承诺
等。

    3、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项目组在保荐代表人的组织领导下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具
体过程如下:

       (1)初步尽职调查阶段。本项目的初步尽职调查从 2018 年 9 月开始,从总
体上调查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以及发行人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解决方案。

       (2)全面尽职调查阶段。本项目的全面尽职调查从 2019 年 6 月开始,主要
从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
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情况、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方面展开全面尽职调查。
项目小组将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归类成册,以便作
为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所出具发行保荐书的事实依据。

       在前述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项目小组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进行全面的评价并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发行保荐书。项目小组还协
助发行人确定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起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申请文件,参与发行人申请文件的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及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石运雷、司维负责恒宇信通 IPO 项目发行保荐
业务的具体保荐工作。自 2018 年 9 月起,保荐代表人石运雷、司维即开始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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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现场工作,分别采取查阅资料、询问访谈、会议讨论、走访调查、咨询其他中介
机构等工作办法调查企业的相关情况。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同时指导项目组其他成员搜集相关工作底
稿,并组织项目组编写发行申请文件,保荐代表人工作的主要过程如下:

    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及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查询了发行人历次工商登记资料、历年业务经营情况等,指导项
目组其他成员核查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以及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
式是否合法等情况。

    2、对发行人改制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访谈,调查发行人改制时业务、资产、债务
等情况,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与原企
业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进行调查。指导项
目组其他成员向发行人取得上述相关资料,并进行核实。

    3、对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情况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查阅与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三会文件、转让协议及工商变
更登记等文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访谈。同时,分析股权变动对发行人业务及控
制权、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判断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和主营
业务发生实质变更。

    4、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与销售、核心技术人员与技
术研发情况进行了调查,实地考察了发行人各产品的生产设施及工艺流程,分析
发行人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
式及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等情况。

    5、对发行人财务会计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财务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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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会计师现场沟通,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财务控制情况,分析发行人
应收账款质量、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是否合理等。

    6、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核查监管部门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备案文件,重点分析
了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实施后对公司未来在效
益及成长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

    7、对发行人独立性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
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进行了调查,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
的关联交易,判断其业务独立性。

    调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核查资
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主要股东及其关联
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判断其资产独立性。

    调查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主要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调查发行人财务人员是否在主要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调
查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判断
其人员独立性。

    8、对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调阅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获取了外部机构对公司信用情况
的信用信息。

    9、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

    保荐代表人与项目组其他成员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辅导,使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等人员了解了与股票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了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
法定义务和责任;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专门委员会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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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专项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与项目组其他成员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有关规定于 2019
年 6 月起至申请文件签署日对发行人进行了持续的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工作,
全面核查了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核查发行人财务内部控制情况;核查发行人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核查发行
人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核查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调查发
行人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核查现金收支管理;调查是否存在自我交易、关联方
代为支付成本费用等;调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压低员工薪金、调控期
间费用等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情形。

    尽职调查期间,保荐代表人在对企业展开全面深入尽职调查工作的同时,组
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就完善发行人法人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募集资金运用
等问题与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进行讨论与交流,全面尽职的履行了保荐代表人的
工作职责。

    四、内部核查主要过程

    (一)项目组提交内核申请文件,并通过底稿验收及问核环节

    2019 年 11 月 21 日,项目组向投行运营部提交内核申请。投行运营部组织
相关人员对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2019 年 11 月 25 日,投行运营部组织
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出具了关于本项目的
质量控制报告。

    2019 年 12 月 2 日,投行运营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组进行问核,并将问核
表发送各参会人员确认。2019 年 12 月 2 日,投行运营部对本项目工作底稿进行
了验收,出具了工作底稿验收意见。

    (二)内核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

    中航证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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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审议。内核委员在会上听
取了项目组对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委员相关问题的回复,并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参加本项目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9 人,“同意”
票数为 9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议结果为“项目通过”。

    内核会议后,参会委员及项目组成员对会议纪要及会议关注问题进行了确
认,项目组成员对会议关注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并由内核小组负责人指定的专
人负责监督项目组对于会议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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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项目立项阶段的意见及审议情况

     2019 年 9 月 18 日,恒宇信通项目组提出了项目立项申请,并提交了《立项
申请表》、《立项尽职调查报告》、《利益冲突承诺函》等文件。2019 年 9 月 30 日,
本保荐机构立项小组审核通过了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项目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有关法规、职业标准、专业知识和行业背
景等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发现和关注的主要
问题为:

     (一)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公司历史上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情况如下:

  股权变动            代持情况                            代持原因
                                        公司设立时,因对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误解,
2002 年 10 月
                 高灵枝持有的 30 万元   创始股东朱德泉与饶红松误认为设立有限公司至
公司设立,注
                 出资额为代朱德泉持     少要三名股东,因此朱德泉委托友人高灵枝作为名
册资本 100 万
                 有                     义股东代为持有 30 万元出资额,出资资金由朱德
元
                                        泉缴纳。
                                        为增加公司资本实力,股东决定以非专利技术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2005 年,公司以非专利技术增资
2005 年 6 月,   高灵枝增资的 300 万    1000 万元,该非专利技术实为饶红松独自发明的
非专利技术出     元出资额为代朱德泉     技术。饶红松与朱德泉经协商确定保持原股权结构
资 1000 万元     持有                   不变,因此本次增资份额的分配为饶红松实缴资本
                                        300 万元,朱德泉实缴资本 700 万元,其中朱德泉
                                        实缴的部分中的 300 万元委托高灵枝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中,高灵
                 枝原持有的 330 万元
2008 年 7 月,
                 出资额实为代朱德泉
高灵枝将其持                            公司盈利能力不强,朱德泉决定退出。朱德泉委托
                 持有。本次转让后,高
有的 330 万元                           高灵枝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转让给饶红松的妻
                 灵枝不再代朱德泉持
出资额转让给                            子刘宁,代持关系解除。
                 有公司股份,高灵枝与
刘宁
                 朱德泉的代持关系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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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司设立至 2008 年 7 月,高灵枝持有的股份实际代朱德泉持有。自公司
设立以来,高灵枝未向公司投入资金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2008 年 7 月股权转
让完成后,高灵枝与朱德泉的代持关系正式解除。各方确认上述代持、解除代持
事宜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清理,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
的纠纷和争议,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涉及的问题

    200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朱德泉、高灵枝、饶红松以非专
利技术“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增加注册资金 1,000.00 万元。非专利技术评估及
作价金额为 1,047.00 万元,其中 1,000.00 万元进入实收资本,其余 47.00 万计入
资本公积,其中朱德泉认缴出资 400.00 万元,高灵枝认缴出资 300.00 万元,饶
红松认缴出资 300.00 万元。

    (1)非专利技术出资超比例问题

    本次出资完成后,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 90.91%。根据出资当
时有效的《公司法》(2004 年修订)第 24 条,“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
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不
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 11 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
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
理办法》第 13 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
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
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第 14 条规定:“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
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
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
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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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以非专利技术对恒宇有限出资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
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0 年颁布并于 2001 年 1 月 1 日实施)、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3 月颁布实施)进行的,符合相关规定。

    项目组认为:恒宇有限 2005 年增资时非专利技术出资较高虽不符合当时《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但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0 年颁布并于 2001 年 1 月 1 日实施)、《北京市中关村
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3 月颁布实施),
该等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不存在遭受处罚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23,783.50 万元、22,577.99 万元、
26,304.62 万元、29,815.2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52.34%、167.47%、138.13%、
281.88%,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

    项目组认为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主机厂
的一级配套厂商,为整个配套体系的中间环节,交付流程上先由公司交付一级配
套厂商,一级配套厂商集成为系统级产品后交付主机厂商,主机厂商组装成整机
后交付军方;付款流程上通常由军方支付给主机厂商后根据其付款安排支付给一
级配套厂商,再由一级配套厂商支付给公司,交付及资金周转环节较长,符合行
业特点。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

    (一)股份代持问题

    背景:

    (1)恒宇有限成立于 2002 年 10 月,系由朱德泉、高灵枝、饶红松共同以
货币资金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其中朱德泉认缴 40 万元,高灵枝认
缴 30 万元,饶红松认缴 30 万元。本次出资中,高灵枝持有 30 万元出资额实际
为代朱德泉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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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5 年 6 月 13 日,恒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朱德泉、高灵枝、饶
红松以其共有并经评估的“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非专利技术增加注册资金
1,000.00 万元,其中非专利技术评估及作价金额为 1,047.00 万元,其中 1,000.00
万元进入实收资本,其余 47.00 万计入资本公积,其中朱德泉认缴出资 400.00
万元,高灵枝认缴出资 300.00 万元,饶红松认缴出资 300.00 万元。

    2005 年 4 月 30 日,朱德泉、高灵枝、饶红松共同出具了《知识产权声明》,
明确表明:“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非专利技术属于利用业务时间独立研制开
发,不属于职务发明。该非专利技术的分割比例为:朱德泉 40%、高灵枝 30%、
饶红松 30%。

    本次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实际发明人为饶红松,朱德
泉与高灵枝都未参与该技术的发明。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不变,朱德泉与饶红松
经协商确定本次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份额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一致。高灵枝
自公司设立起持有的股份为代朱德泉持有,本次出资中登记在高灵枝名下的份额
亦实际为朱德泉所有。

    (3)2008 年 7 月 2 日,恒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朱德泉将其持有 440.00
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饶红松,同意高灵枝将其持有的 330.00 万元出资额全部
转让给刘宁。本次股权转让中,高灵枝持有的 330 万元出资额实为代朱德泉持有。
经过朱德泉、饶红松、刘宁协商确定,朱德泉转让的 770 万元恒宇有限出资额(其
中朱德泉直接持有 440 万元,委托高灵枝持有 330 万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朱德泉与高灵枝的代持关系已真实解除。

    问题:


    1、请项目组说明朱德泉两次委托高灵枝代持发行人股权的原因。


    【回复】:

    2002 年,发行人设立时,高灵枝持有 30 万元出资额实际为代朱德泉持有。
代持原因为在公司设立初期,各创始人误认为设立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三名股东,
因此由朱德泉委托高灵枝持有部分股份,持有出资额为 30 万元。本次出资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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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枝投入的资金为朱德泉实际支付。

    2008 年,恒宇有限第一次增资,本次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无线数据可靠通信
终端”实际发明人为饶红松,朱德泉与高灵枝都未参与该技术的发明。为保持公
司股权结构不变,朱德泉与饶红松经协商确定本次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份额与各
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一致。高灵枝自公司设立起持有的股份为代朱德泉持有,本
次出资中登记在高灵枝名下的份额亦实际为朱德泉所有。


    2、请项目组说明发行人 2008 年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股权代持
清理是否彻底。


    【回复】:

    本次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朱德泉直接                朱德泉委托高灵枝
     项目                                                                  合计
                    持有出资额                    代持出资额
无形资产出资                 400.00                          300.00           700.00
现金出资                         40.00                           30.00         70.00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为,转让时公司盈利能力差,朱德泉决定退出并将股权
全部转让给饶红松及刘宁夫妇。本次股权转让中,高灵枝持有的 330 万元出资额
实为代朱德泉持有。经过朱德泉、饶红松、刘宁协商确定,考虑到(1)朱德泉
实际现金投入的金额为 70 万元;(2)公司 2002 年至 2008 年公司处于亏损的状
态,尚未形成盈利能力;综合上述原因及朱德泉持股时间,确定朱德泉转让的
770 万元恒宇有限出资额(其中朱德泉直接持有 440 万元,委托高灵枝持有 330
万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代持关系已真实
解除。

    本次转让完后,公司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各相关股东亦已确认对此无
异议,因此上述情况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及对股权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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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客户集中问题

    背景: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           占比
               1         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          10,057.95       95.09
               2         客户C                            386.20        3.65
2020年1-6月    3         客户A                            101.39        0.96
               4         客户D                                18.98     0.18
               5         客户T                                12.83     0.12
                                    合计               10,577.35      100.00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            占比
               1         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          14,638.34       76.87
               2         客户C                          4,220.19       22.16
2019年         3         中国电科下属单位                     90.85     0.48
               4         客户A                                50.69     0.27
               5         客户B                                28.30     0.15
                                    合计               19,028.38       99.92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            占比
               1         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         11,162.45       82.80
               2         客户C                        2,249.36        16.68
2018年
               3         电科集团下属单位             56.60           0.42
               4         客户D                        13.10           0.10
                                    合计              13,481.52       100.00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            比例
               1         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         12,035.90       77.09
               2         客户A                        3,528.40        22.60
2017年
               3         电科集团下属单位             28.30           0.18
               4         客户C                        20.02           0.13
                                    合计              15,612.62       100.00

    问题:


    1、请项目组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发行人对主
要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回复】



                                      3-1-4-18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航空工业下属单位占比较高主要因我国航空制造业因
历史和行业特点形成了集中于航空工业的特点,因航空装备制造业务技术密度
高、研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且涉及国防安全,其行业规划和研发生产都受到
国家有关部门严格的集中管理和统筹安排,因此我国相关行业呈现出集中度高、
专业分工性强的特点,即基本由国有资本绝对控制,且集中于航空工业系统内。

    由于航空制造业的行业特点,以航空元器件及零部件制造为主的企业,其客
户体现出客户集中度较高且集中于航空工业的特点,发行人客户中航空工业下属
单位占比较高,符合我国航空制造业的特点,符合行业惯例。


    2、请项目组结合行业竞争、市场情况、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订单获
取方式等,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市场开拓能力、与主要客户的稳定性及
可持续性。


    【回复】

    在国内市场,我国直升机制造产业主要由航空工业主导,航空工业在我国
直升机市场具有主导地位并受国家政策的支持。航空工业是我国唯一的军用直
升机制造商,剩余部分主要进口俄罗斯米里设计局和卡莫夫生产的直升机。

    公司自 2004 年研制成功 ZGK 设备并列装驻港部队以来,即开始与航空工业
下属单位合作。

    发行人通过针对国内直升机主机厂对机载显控设备中长期需求以及国际直
升机产业发展历程的调研,研发出多系列机载显控设备产品,其工艺参数、性
能指标完全匹配了直升机主机厂对机载显控设备的需求。发行人生产技术能力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契合了国内新一代军用直升机及其他军用飞机对显控设备
的迫切需求。发行人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产品质量,进入了国内的军用航空
制造配套体系,成为主要预研、在研、在役直升机型号的重要显控设备供应
商。公司凭借着质量优势、技术优势及服务优势持续取得订单。

    从世界航空工业实践看,供应链体系的稳定及连续是主厂商保持产品质量
稳定性和一致性的必要条件,主机厂商有保持供应商稳定的内在要求,通常不

                                  3-1-4-19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会更换供应商。

    按照国内军用航空器制造供应体系的管理要求,从研制到定型需要军方、
设计单位、主机厂和型号主管部门对显控设备供应商进行能力和工艺评审,经
过试飞/试车等多种试验并通过装机鉴定评审,对显控设备供应商及技术指标进
行定型,一旦设备定型并纳入型号管理标准,显控设备供应商及其技术指标不
能变更。新型号直升机供应体系一经形成,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发行人作为国内直升机显控设备的主要供应商,通过鉴定进入客户的供应
商目录后,发行人客户更换供应商需要较长时间的试验、试车及质量验证过
程,难以保障整机的生产质量和生产进度,因此发行人客户通常情况下不会轻
易更换供应商。

    综上,发行人与航空工业下属单位的合作关系稳定、可持续。


       3、请项目组说明报告期内订单的获取方式,主要业务合同是否需履行公
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报告期内是
否存在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撤销的风
险。


    【回复】

    根据《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按
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承制单位投标,依据确
定的标准和方法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承制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装备
采购方式。第十三条规定,采购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通用性强、不需要保密
的装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直升机机载多功能综合显控设备,产品均为军品,为三级
保密单位,不属于《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需要履行公开招标
的事项。

    由于公司处于军工行业,国防军工装备体系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多在装备型号
研发时期,即根据生产厂家的技术水平、装备能力、供货能力等因素确定,武器

                                    3-1-4-20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装备的设计定型也会综合考虑备选供应商的技术水平及供货能力。同时,发行人
主要产品为直升机机载多功能综合显控设备,在产品研发、试制过程中,主机厂
及配套厂商通常情况下会选择两到三家供应商列入该类产品的供应商目录中,在
具体采购过程中,主机厂及配套厂商通过相应方式确定供应商,供应体系一经形
成,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军品上下游厂商严格执行相关合同及制度,报告期内未
有相关法律纠纷及合同撤销的情形。

    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获取发行人董
事、高管的银行流水;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走访了发行人主
要客户。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
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按照军工客户具体要求履行对应销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不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撤销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问题

    背景: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金额较大并持续增长,收入规模较小。
结合公司的营业收入列表如下:

                                                                    单位:万元、次/年
      项目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末        2018年/末         2017年/末
应收票据(1)               1,580.55         9,684.82       8,888.51         8,507.97
应收账款(2)              29,815.20        26,304.62      22,577.99        23,783.50
(3)合计=(1)+           31,395.75        35,989.44      31,466.50        32,291.47
(2)
营业收入(4)              10,577.35        19,043.57      13,481.52        15,612.62
周转率=(4)/(3)              0.34             0.53           0.43             0.48
    注:周转率计算未使用平均数。

    问题:




                                       3-1-4-21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请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各期末应收账款是否
存在逾期情况及逾期的余额占期末余额的比重。结合信用政策是否发生过变化
(包括报告期之外)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仅为 0.5 左右且持续下降的原因,是否
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


    【回复】:

    公司主要客户为主机厂商的一级配套厂商,位于整个配套体系的中间环
节,实际执行的收款政策为:①产品交付流程上,先由公司交付一级配套厂
商,一级配套厂商集成为系统级产品后交付主机厂商,主机厂商组装成整机后
交付军方;②付款流程上,通常由军方支付给主机厂商后根据其付款安排支付
给一级配套厂商,再由一级配套厂商支付给公司,整体周转环节较长。发行人
与主要客户在合同中约定了款项支付按主机厂商拨付比例结算。

    发行人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公司产品交付验收、得以确认收入和应收账
款的阶段,尚处于整体产业链条的中间环节,受到整机交付验收和最终用户付
款的进度的影响,故应收账款周转周期约为 18-22 个月,回收周期较长,应收账
款余额较大,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

    发行人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产品均为军品,其采购、验收受到军
工采购体系的规范,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


    2、截至 2019 年 12 月末,前五名应收账款合计金额为 28,730.44 万元,占应
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 100.00%。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请结合客户
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说明公司是否对单一客户形成重大依赖,是否可能
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

    航空产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性产业,是典型的技术密
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具有带动性强、周期长、产业链长,大投资、大风
险、大市场,高管理、高技术、高熟练曲线依赖、高垄断的行业特性。航空工
业下属研究所及主机厂商,承担了我国大部分军用直升机座舱系统及整机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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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制造。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航空工业下属单位占比较高,主要因历史和行
业原因导致我国航空整机制造业集中于航空工业的特点。

     从世界航空工业实践看,供应链体系的稳定及连续是主机厂商保持产品质
量稳定性和一致性的必要条件,主机厂商有保持供应商稳定的内在要求,通常
不会更换供应商。

     发行人作为新型号武装直升机及现有主要军用直升机综合显示控制设备的
供应商,通过定型进入客户的供应商目录后,发行人客户更换供应商需要较长
时间的试验、质量验证过程,难以保障整机的生产质量和生产进度,因此发行
人客户通常情况下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发行人对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的产品供应是保证客户产品连续生产、质量稳定的必要条件,发行人与
客户之间紧密合作、相互依靠,共同构成控制严密和保障有力的军用直升机制
造体系。


     3、请项目组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
况,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比较如下:

         账龄         安达维尔   新兴装备    晨曦航空     平均值     公司     是否充分
1 年以内(含 1 年)     5.00%     10.00%         6.00%     7.00%     5.00%       是
1-2 年                 10.00%     20.00%        10.00%    13.33%    10.00%       是
2-3 年                 20.00%     30.00%        30.00%    26.67%    30.00%       是
3-4 年                 30.00%     50.00%        50.00%    43.33%    50.00%       是
4-5 年                 50.00%     80.00%        80.00%    70.00%    80.00%       是
5 年以上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是
 注:数据来源于各可比公司年报等。

     公司与安达维尔、晨曦航空的计提比例基本一致,与新兴装备的计提比例有
所差异,主要系新兴装备的收入确认时点有所不同。新兴装备的收入确认时点为
“产品已逐级配套到主机厂,主机厂装机合格后的整机已交付军方,采购方向公
司出具验收证明”,“产品发出到收入确认的周期为 14-21 个月”,即公司确认收


                                            3-1-4-23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入和应收账款的时点较新兴装备早 1-2 年左右,若剔除前述影响因素,公司与新
兴装备的计提政策基本一致。

    公司应收账款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与可比上市公司保持基本一致,
公司对应收账款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充分。


    4、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回复】:

    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一般在两年内能基本完成回款,
符合其交易模式。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交易合同中通常约定付款时间为根据最终
用户付款的比例,故整体结算周期较长。

    销售客户主要为航空装备主机厂商的一级配套商。公司与客户已建立了长
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应收账款质量较高,财务风险较低,公司不存在经营
风险,持续经营能力良好。

    报告期内,发行人回款中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较高,主要受航空军工行业结
算多采用承兑方式进行结算的影响。

    公司应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主要为大型央企,信誉良好,信用水平较
高,报告期内不存在到期未承兑的情况。


    5、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若是请项目组说明:A、第
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B、第三方回款的原
因和商业合理性;C、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与公司及实控人、董监高等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四)营业收入问题

    背景: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5,612.62 万

                                   3-1-4-2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元、13,481.52 万元、19,043.57 万元、10,577.35 万元,产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为
军工客户。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航空产品销售收入               9,797.68         18,502.08      11,932.47      14,796.42
技术服务收入                     779.67              541.49     1,549.05        816.20
合计                          10,577.35         19,043.57      13,481.52      15,612.62

       问题:

       请项目组:


       1、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分别说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
法及时点。


       【回复】:

       (1)销售产品收入确认

       发行人产品均为军品,与客户签署的合同为标准合同,除产品数量、金额
及具体产品名称,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发行人主要客户合同条款如下:

   客户名称                                      合同条款

                    产品交付和验收:甲方对乙方交付产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及质量体系标
中国航空工业无      准进行入场检验验收,对发现问题的产品可以进行退换货,双方约定具
线电电子研究所      体的返厂处理周期或更换周期,验收异议期为到甲方验收地点 1 个月。
                    结算方式及期限:按主机拨付比例结算,按照国家批准价格执行。

                    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1、标准、方法:按照验收测试大
中国航空工业西
                    纲测试合格;2、验收异议期为 90 日。结算期限:验收合格后付款。产
安航空计算技术
                    品质保期:三年。风险承担:货物交付甲方验收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
研究所
                    由乙方承担。
                    技术质量要求:产品按照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执行,产品出厂应完成鉴
                    定或定型,并由驻厂军代表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验收。无军代表派驻厂
                    家的产品由甲方组织专家到厂验收或由部队进行接装验收。
军方                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发票随运单邮寄或送达收货单位,由收货单位负
                    责向甲方申请结算,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售后技术服务:按照国军标《产品售后技术服务》的规定履行义务,保
                    证期通常为两年。


                                          3-1-4-25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公司产品销售的具体收入确认方法:(1)所销售的产品已与客户签订了合同
或订单;(2)产品出库前已经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3)产品已交付给客
户并经其验收无异议;(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公司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针对军方已批价的产品,在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
时,按照军方批价确认销售收入;针对尚未批价的产品,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
时按照合同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在收到军方批价文件后进行调整。

    由上述合同条款可知,发行人销售合同中均约定了验收的条款,发行人产品
验收后,除部分维修外,未出现退换货的情况,验收后产品风险及报酬转移,发
行人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提供劳务收入

    公司的研发服务业务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1)与客户签订了合同;
(2)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研究开发任务;(3)已将研究开发成果提交给
委托方并经对方确认无异议;(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公司的维修服务业务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1)与客户签订了合同或
者订单;(2)维修后的产品已交付给客户;(3)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公司航空产品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新兴装备的收入确认
时点,请结合合同条款、行业交易惯例等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谨慎性及合
理性。


    【回复】:

    发行人航空产品收入确认时点与安达维尔、晨曦航空一致,新兴装备按照
配套产品收入在产品已逐级配套到主机厂,主机厂装机合格后的整机已交付军
方,采购方向公司出具的验收证明后确认收入。

    按照前述合同条款,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约定了验收条款、验收异议期,同
时发行人产品经客户验收后产品的损毁、灭失风险由客户承担,发行人产品交
付并经客户验收后风险报酬暨转移,且报告期内不存在验收后退换货的情况,
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谨慎、合理。
                                   3-1-4-26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暂定价格的确定依据和标准,发行人主要产品通过设计定型批准、确
定初始暂定价格及调整暂定价格的时间,报告期内已经审价的产品收入占发行
人收入的比重,最终军审定价与暂估价的差异情况及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
响情况。


    【回复】:

    对于尚未审定价格的产品,发行人与客户参照同系列或类似产品协商确定暂
价格。

    目前,发行人产品中,有部分产品已完成审价。其中 3 种型号产品在报告
期内已审定价格,1 种型号在 2017 年度审定价格,2 种型号产品在 2018 年审定
价格。报告期,未发生调整暂定价格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前已审定价格产品在报告期内均按照审定价格确认收入价
格;在报告期内审定价格的 1 种型号产品在首次确认收入时即按照审定价格;2
种型号均在首次确认收入时即按照已获知的审定价格确定的暂定价格(暂定价与
最终军审价格无差异)确认收入,军审价格批复下达后不存在最终军审定价与暂
定价存在差异并直接计入当期的情况。


    4、军品审价后是否面临再次调价及调价范围,是否需要补充披露再次调
价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回复】:

    根据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列入军品价格管理目录的军品,除因国家政策性调
价和军品所需外购件、原材料价格大幅变化、军品订货量变化较大,并由企业提
出申请调整价格外,每隔三年调整一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军品审价后再次调价的情况,后续存在因军品审价
调整而对发行人产品价格产生影响的风险。相关内容已经在招股书中进行了风险
提示。




                                  3-1-4-27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5、2018 年度,公司部分型号产品订单暂缓导致航空产品收入有所下降。
请项目组说明暂缓订单的产生原因、影响规模,是否由于暂缓订单而导致大额
存货积压,并请项目组说明暂缓订单的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产生持续影响。


    【回复】:

    2018年度,受军改影响,主机厂商通知发行人已发投产函的一批某型号多功
能显示器暂停执行,涉及金额约4,256.00万元,2019年度该批次产品已陆续执行
并交付。因获知暂停订单时,发行人尚未开始备货及投产,未造成存货积压的情
况。

    随着军队整体体制架构调整基本完成,人员逐步到位,军品订单将回归正常
状态,原暂缓订单已经继续执行,不会对发行人产生持续影响。


       6、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退换货、相应的金额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关的制度明确产品销售的退换货政策。


       【回复】:

       报告期内,不存在退换货的情况。


       7、说明对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


       【回复】:

       项目组对主要客户均进行了实地走访,走访过程中携带销售合同和验收
单,由客户确认合同、验收单的真实性。

       项目组对收入及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回函不符的原因为部分客户的财务部
以发票入账,对方业务员收到发票后未及时交到财务部入账,回函不符均有合
理原因。

       项目组执行凭证抽查的细节测试,核查合同、入库单、军检记录、出库
单、运输凭证、签收单、验收单等。



                                    3-1-4-28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8、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未签订合同而先行发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合同金额、签约时间、发货时间,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合同签订
时点的情形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先行发货后无法签署合同的情形,如存在,
说明具体情况并建议就上述相关内容进行风险提示。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出的商品均有对应的合同或订单,不存在收入确认时
点早于合同或订单签订时点的情形,不存在先行发货后无法签署合同的情形。

    报告期,发行人部分产品发出及收入确认对应的订单为投产函,主要因军
品合同的签订需要计划下达到军代表室,并由军代表签署,同时一级配套单位
需先与主机厂商签署军品合同后才可以与发行人签署协议,时间较长且受到各
种因素的影响,一级配套单位为保证军品供应的及时性,在明确知悉军方采购
计划的情况下会采用通过采购部门下达投产函的方式下达订单,符合行业惯
例。报告期内,不存在下达的投产函退货或未签署军品合同的情况。


    9、报告期公司的收入规模较小,结合公司业务合同的获取方式、现有产
能情况和新增募投项目情况,分析公司业务增长是否存在瓶颈,募投项目新增
产能后是否有足够的市场消化能力。


    【回复】: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机载多功能综合显控设备及嵌入式计算机模块等,客户
主要是中航工业集团及下属单位,最终用户为军方,客户明确且集中度高,因
此公司产品采用直销方式。基于军品保障要求及保密性考虑,军品通常由研发
企业作为定型后保障生产的供应商,采购均采用配套供应模式。公司主要通过
参与军方重点项目预研获得订单,公司坚持“生产一代、定型一代、研制一代”
的产品发展战略,技术迭代迅速,报告期内,公司前期技术积累逐步转化为新
型号定型产品,定型后产品是公司主要盈利来源。

    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产销率情况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3-1-4-29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产销率                         209.82%               72.00%               103.83%           117.03%
     产能利用率                     91.80%                183.67%              85.31%                93.47%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均较高,未来随着发行人前期预研
     项目的逐步定型、量产,新型号项目的逐步拓展,能够有效消化新增产能。

            (五)经营业绩下滑问题

            背景: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项目
                     金额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营业收入             10,577.35       19,043.57       41.26      13,481.52         -13.65    15,612.62          6.61
归属于母公司所
                      5,431.91        7,765.59    413.96            1,510.92      -75.50     6,167.87         -22.95
有者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扣除非经常性        5,063.03        7,410.49       71.64          4,317.53      -37.81     6,942.26         -11.27
损益后的净利润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16 年最高值 8,005.42 万元下滑
     80.41%,下滑幅度超过 50%。

            问题:

            请项目组:


            1、说明公司净利润呈现逐年下滑趋势的原因,分析该等原因属于公司经
     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还是偶发性特殊业务事项,是否已消除或基本消
     除,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

            2017 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比 2016 年度分别增长 6.61%、-22.95%,2017
     年度,在国家综合国力、安全环境和全球战略形势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国防投入
     保持适度增长,公司产品收入稳定增加,公司营业收入有一定幅度的提升。净利
     润增长率为负主要系 2017 年计提了股份支付,且增加了研发支出所致。


                                                     3-1-4-30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8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净利润比2017年度分别下降了13.65%、75.50%。
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有所下降,主要系受军改影响,部分产品型号订单暂缓执行。
随着军队整体体制架构调整基本完成,人员逐步到位,军品订单将回归正常状态,
原暂缓订单将继续执行。净利润较上年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缴纳了大额税收滞
纳金。

    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下滑属于偶发性的特殊影响,除股份支付外的其
他事项均已消除,发行人经营能力及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盈
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结合公司的在手订单、生产周期及交付计划,对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
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进行预计。


    【回复】:

    截至 2019 年 11 月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 2.36 亿(含税),预计其中 1.94
亿在 2020 年交付,预计可实现净利润 7,200.00 万。

    2019 年 1-11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 13,323.57 万元,净利润 4,297.22 万元(未
经审计),2019 年度预计全年收入 19,378.43 万元,净利润 7,463.76 万元。

    随着军改的逐步到位,发行人盈利水平实现了较高的增长,2019 年度,发
行人营业收入、营业毛利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比 2018 年分别上升
41.26%、47.93%及 71.64%。

     四、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

    (一)发行人总经理吴琉滨 2017 年末至 2018 年 6 月,通过股权受让及股
权激励共出资 3,753.70 万元,请项目组进一步核查该出资资金来源。

    【回复】:

    吴琉滨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家庭自有财产及通过妻子、大姐向亲朋所
筹集资金。

    吴琉滨家庭财产较多,包括多套房产、有价证券、存款。由于房产、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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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券变现需要一定周期,在流动现金有限的情况下,吴琉滨采取了向亲友筹资的方
式作为资金来源的补充。吴琉滨其妻子、大姐所在家族因拆迁,获得了较大规模
的拆迁补偿款,有能力筹措上述规模的资金。

    未来,吴琉滨将通过不动产、有价证券的变现,恒宇信通的分红等收益,工
资奖金等收入偿还借款。

    吴琉滨本人出具承诺,“不存在本人为其他人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任何形
式的代持”,“本人在支付股权认购款这一事项上,从未接受过任何来自恒宇信通、
恒宇信通实际控制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控制的相关企业、企业员工、恒宇信通供
应商、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财务帮助或借款”。

    针对吴琉滨的出资来源,项目组对吴琉滨进行了访谈,获取了其对该事项的
情况说明和承诺,查阅了吴琉滨出资时的银行流水。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吴
琉滨的出资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真实合理。

    (二)发行人预计全年实现收入 19,378.43 万元,净利润 7,463.76 万元,对
比上半年收入 6,986.40 万元、净利润 1,557 万元,说明发行人下半年净利润增幅
大于收入增幅的原因。

    【回复】:

    截至 2019 年 11 月末,发行人营业收入 13,323.57 万元,净利润 4,297.22 万
元(未经审计),2019 年度预计全年收入 19,378.43 万元,净利润 7,463.76 万元。
发行人 2019 年下半年净利润增幅大于收入增幅的原因受以下因素影响:

    (1)发行人 2019 年上半年回款较少,形成了 1400 余万元的坏账损失。首
先,由于军工行业特点,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款多集中于下半年甚至年底。由此形
成坏账转回,增加了下半年的净利润。

    (2)根据客户的交付指令,发行人预计 2019 年下半年交付验收的产品规模
较大,增加下半年的营业收入规模和毛利润规模,但同时发行人的期间费用相对
稳定,由此导致净利润规模增长。

    综上所述,预计 2019 年下半年净利润规模增幅较大符合行业特点和公司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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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单执行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请项目组在招股说明书中增加军审价格变动风险的风险提示。

    【回复】:

    项目组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增加相关风险提示。

    五、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收入构成按照发行人产品、行业地区进行了分类,并分

析报告期内的收入金额及变动情况。按照发行人产品分类,发行人业务收入分为

航空产品销售收入及相关技术服务收入;按照行业分类,发行人业务收入为机载

设备收入;按照地区分类,发行人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东南、西北。经核查,发

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符合行业变化和国家产业布局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产品的销售价格、产量、销量及变动趋势进行了核查,核

查发行人的定价政策,并通过查阅竞争对手公告资料等方式了解市场上相同或相

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经核查,发行人产品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不存在显著

异常。

    发行人主要采用直销模式。保荐机构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核查产品销售的

最终去向,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虚假销售情形。

    保荐机构通过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获取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政策的说

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收入确认获取的必要单据,确认发行人

收入确认标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走访、检查发行人销售退回情况等

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与同行业存在的差异;通过抽取销售合同,检查收入确

认条件的约定条款以及与相关的收入确认时间、发货单据、收款凭证、客户签收

单据等,确认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走访、电话访谈、函证等方式,


                                  3-1-4-33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及交易合理性、持续性。发行人客户主要为国内

航空主机厂商的一级配套商,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变化不大,无异常情况。保荐机

构通过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每年 12 月及 1 月销售情况及报告期内退货情况进行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会计期末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核查了

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应收账款明细,确认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

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匹配,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匹

配;通过取得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明细表、账龄分析表、分析应收账款报告期末

回收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走访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查询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工商资料、

核查主要及新增供应商及客户的交易相关原始单据,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隐匿关联

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二)发行人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生产用原材料主要为模块、电子元器件。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

原材料采购合同及与之对应的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单据。发行人报告期内

原材料价格基本稳定。发行人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较少,生产所需耗用的能源主

要是电力。

    保荐机构通过分析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产能、产量、

销量情况以及发行人料、工、费的波动情况,确认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源

耗用与产能、产量、销量相匹配,发行人料、工、费的波动合理。

    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并取得报告期各期的营业成本明细表和

费用明细表,抽查成本结转的依据,确认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成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贯性。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主要供应商、新增供应商的大额采购合同及与之对应的发

票、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原始单据,查阅发行人采购台账,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采购真实、主要供应商无重大变动。



                                  3-1-4-3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盘点表,并实地监盘,对发出商

品进行函证,确认了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对发行人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做截止性测试,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

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存货盘点制度实际执行情况

良好,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的存货。


    (三)发行人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明细构成进行分析,不存

在异常情况。

    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的一致,与公司业务规模

的增长相适应。对发行人销售费用明细进行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的明细和金额

与当期发行人销售相关的活动相匹配,不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

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资表及发放情况,对发行人报告期薪

酬构成进行分析,管理人员薪酬合理。核查了发行人研发费用的明细及规模变化

情况及研发项目立项情况,发行人的研发费用规模及列支与发行人当期的研发行

为匹配。

    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工资明细表,通过网络查询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及同行业工资水平,对比分析各年度工资情况,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发放人员

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区平均水平或同行业上市公司

平均水平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


    (四)发行人净利润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获得的政府补助项目的法规依据、收款凭证进行

核查,确认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不存在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

补助。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法规、税务部门确认及其他证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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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发行人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合规,不存在补缴或

退回的可能。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沟通,股东不准备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七、对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认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且承诺人就其未能履
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出具上述承诺已
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盖章,符合《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文件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八、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股东中有 3 名自然人股东、1 个员工持股平台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淄博恒宇”)。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法人股
东是否属于私募基金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淄博恒宇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实
际控制人为饶丹妮。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淄博恒宇无其他对外股权投资且未开
展其他业务,未从事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亦未担任任何私募投
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无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


                                   3-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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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登记。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对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了核

            查,确定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十、关于本项目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中,中航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恒宇信通除聘请中航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北京观韬中茂律
            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
            机构、聘请中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均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一、关于报告期发行人业绩下滑的专项核查

                  (一)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直升机综合显示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并提供相
            关专业技术服务,系我国主要的军用直升机综合显示控制设备领域一体化系统集
            成及技术解决方案综合提供商。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项目
                             金额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营业收入                     10,577.35   19,043.57       41.26   13,481.52       -13.65     15,612.62      6.61
营业成本                      2,667.52    6,030.11       28.72    4,684.68        -5.17      4,940.31     23.29
营业毛利                      7,909.83   13,013.46       47.93    8,796.84       -17.57     10,672.31      0.33
营业利润                      6,290.27    9,152.56       76.06    5,198.46       -29.69      7,393.22     -21.39
利润总额                      6,351.44    9,070.84    286.61      2,346.26       -68.26      7,392.92     -21.3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5,431.91    7,765.59    413.96      1,510.92       -75.50      6,167.87     -22.95
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5,063.03    7,410.49       71.64    4,317.53       -37.81      6,942.26     -11.27
润


                                                     3-1-4-37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2018 年出现业绩下滑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2018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营业毛利及净利润比 2017 年度分别下降了
         13.65%、17.57%及 75.50%。发行人营业收入较上年有所下降,主要系受军改影
         响,部分产品型号订单暂缓执行。营业毛利低于上年主要受产品结构变化的影响。
         净利润较上年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缴纳了大额税收滞纳金 2,858.60 万元。

                (二)2018 年业绩下滑的原因和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 2018 年净利润存在较最高值下滑幅度超过 50%的情形,
         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税收滞纳金的影响。

                2018 年度,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负向影响较大,主要受税收滞纳
         金的影响。公司对之前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处理差错自查自纠并重新申报纳税,形
         成税收滞纳金 2,858.60 万元。公司已获得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涉税信息查询
         结果告知书,报告期内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

                该项影响属于偶发性的非经常性损益,与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业务无关,不
         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影响后,2018 年扣
         非后净利润为 4,317.53 万元,较最高值下滑幅度未超过 50%。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项目
                            金额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
                             5,063.03   7,410.49       71.64   4,317.53    -37.81   6,942.26    -11.27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军改导致部分订单暂缓执行。

                2018 年,受军改影响,发行人部分重点型号项目处于延缓鉴定、生产交付
         状态,导致部分产品无法按期签订合同、交付和确认收入。

                随着军队整体体制架构调整基本完成,人员逐步到位,军品订单回归正常状
         态,原暂缓订单已继续执行。截至 2019 年 11 月末,发行人营业收入 13,323.57
         万元,净利润 4,297.22 万元(未经审计),2019 年度全年收入 19,043.57 万元,

                                                3-1-4-38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净利润 7,410.49 万元,已恢复正常盈利水平。

    军改影响属于发行人经营外部的特殊事项导致,且在 2019 年已基本消除,
2019 年全年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已基本恢复正常水平。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8 年发行人业绩下滑主要系偶发性因素影响,
且偶发性因素的不利影响在报告期内已基本消除,2019 年全年业绩已恢复正常
水平,不会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请核查发行人大额分红款用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其他关键人员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经办人员是否

存在资金往来。

    2017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4,500.00
万元,2017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13,800.00 万元。截至 2020 年 5 月,公司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后,已将剩余的分红款项支付给股东饶红松、饶丹妮。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了两次现金分红,共计发放 1.83 亿元,依法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3,66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代
                    分配股   决议分配股       实际发放
股东会决议时间                                            扣代缴        发放股利时间
                      东         利             股利
                                                          个税
                    饶红松    3,150.00        2,520.00    630.00       2017 年 3 月 7 日
2017 年 3 月 6 日
                    饶丹妮    1,350.00        1,080.00    270.00      2017 年 3 月 17 日
                                              2,800.00    700.00      2018 年 7 月 16 日
                    饶红松    9,660.00        1,680.00    420.00       2019 年 3 月 5 日
2017 年 11 月 23                              3,248.00    812.00      2020 年 4 月 16 日
       日                                     1,200.00    300.00      2018 年 7 月 16 日
                    饶丹妮    4,140.00         720.00     180.00       2019 年 3 月 5 日
                                              1,392.00    348.00      2020 年 4 月 16 日
           合计              18,300.00        14,640.00   3,660.0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分红款具体用于购买银行理财、生活消费、偿还房贷等。

                                          3-1-4-39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其资金除在饶丹妮、王舒公等同一家庭成员账户之间作为生活费分配有资金往来
外,并未用于支付员工薪酬,与公司其他股东、客户、供应商之间无资金往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费用成本的情形,其主要用途及金额如
下:

                                                                       单位:万元


累计分红                        收到款项后资金使用情况(支出)
金额(税
            购买银行   归还房贷花    治疗费及相关   个人股票投   其他花费(购买家
  后)
              理财         费            花费           资       具、车位、汽车等)

14,640.00   9,000.00      3,412.71     775.11         979.05          473.13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及 2020 年 9 月 30 日,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形成的银
行理财产品余额分别为 9,000.00 万元及 8,750.00 万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关键人员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经办
人员不存在资金往来。

    保荐机构取得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
员的征信报告;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核心人员、财务人员、司机的银行账户及银行流水。并取得了上述人员关于提供
完整账户、无利益输送、无与客户供应商资金往来、无体外工资情形的承诺声明
文件;核查了以上人员报告期内单笔 5 万元以上的全部资金流水,查看交易对
手方,向提供方了解交易对手方身份及交易原因,并与公司员工名册、离职员工
名册、公司董监高及近亲属名单、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进行了比对检查其交易对
手方;检查是否有对手方属于客户供应商或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业务经办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关键人员与发行人
客户、供应商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资金往来。




                                       3-1-4-40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三节 对创业板审核要点的核查情况

     二、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一)股权代持情况

    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中,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发行人已在《发行人关于公司
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进行
了说明及披露,保荐机构已经就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详见本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之“第二节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二、项目尽职调查
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之“(一)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
情形”及“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之“(一)股份代
持问题”。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涉及的问题

    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中,存在非专利出资超出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的
非货币出资比例问题,发行人已在《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
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进行了说明及披露,保荐机构已
经就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详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第二节项目存
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二、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
题及解决情况”之“(二)非专利技术出资涉及的问题”。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法律事项

    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董事饶红松因病去世,2020 年 4 月 29 日,独立
董事刘晓斌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提交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申请。发行人调整了
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虽然因饶红松先生的去世,导致公司近两年的董
事、高管人员存在一定的变动,但相关人员大多数为在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多年的
重要员工,人员的变动实质仅为相关岗位的调整,吴琉滨、王舒公、郭小冬、靳
宇鹏、张娜、周芳等组成的核心经营人员团队的构成并无重大变化,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通过核查员工花名册以及查看饶红松的死亡证明,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


                                   3-1-4-41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董事、高管人员的调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之“(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了披露。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

    保荐机构获取了股权激励涉及的公司内部决策文件、股权激励协议书、激励
对象简历,复核股份支付计算过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已经做股份支付处理的情况外,公司其他历次增
资、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发行人已在招股书中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股份公允
价值按照收益法评估值确定,计量方法和结果合理,对于服务期的约定条件,真
实、可行。上述股权激励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股结构发生变化,均按照会计准则
进行了会计处理,有利于激励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股权
激励情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及管理层分析”之“九、盈利能力分析”之“(五)
期间费用分析”之“2、管理费用”进行了披露。

    十二、员工及社保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查阅了发行人员工名册、工资表,抽查了发
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与发行人人力资源负
责人进行了访谈确认;核查了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凭
证,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与发行人人力资源负责人进行了访
谈确认;就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金额对公司生产经
营的影响情况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查阅了
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保证明及公积金缴存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3-1-4-4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的金额较少,所占比例较低且未缴总金额逐年减少,同时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
出具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
金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行政处罚的,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全部费用,以确保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上
述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事宜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且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
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的情况”之“(二)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
了披露。

       十五、行业情况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一)发行人资质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现持有的从事生产、经营产品应获得的全部资质、认
证、许可,并对发行人质量部负责资质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了上述资质、
认证、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变更申请及续审申请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产品应获得的全部资质、认证、
许可。发行人取得资质、认证、许可的过程中均经历了申请、受理、审查、核发
等必要过程,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发行人全部资
质、认证、许可的取得过程合法合规,且已取得的资质、认证、许可的有效期可
以覆盖报告期。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到期无法延
续的风险较小。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发行人
拥有的特许经营权和相关资质、认证情况”之“(二)主要业务资质”进行了披
露。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

    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析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
入门槛、运营模式、行业竞争格局等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具体影响。



                                  3-1-4-43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认为,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我国国防工业科研生产与配套保
障体系改革的政策,旨在推动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公司所处的显控设备产业
与我国国防军工事业的建设需要紧密相关,上述产业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公司
显控设备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同时,国家大力实施产业融合发展战略,积极推动军工配套保障体系的市场
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竞争,竞争性采购的推进将使军品准入向更
多符合条件、具有资质的民营企业放开。随着产业融合发展的深入推进,公司的
军品业务经营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公司可以依靠自身科研技术
优势,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向民用领域拓展;另一方面,军工领域向体制、机制
相对更活的民营企业逐步放开也给公司带来一定竞争压力。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公司所
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二)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行业
政策及影响”之“(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影响。

    十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机载多功能综合显控设备系列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嵌
入式计算机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公司主要为我国军
用直升机提供机载多功能综合显控设备等系列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目前,在
A 股的上市公司中不存在以军用机载多功能综合显控设备系列产品为主营业务
的公司。

     公司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为:1、在国内 A 股上市;2、产品应用领用领域
主要为军用机载设备;3、产品配套级别类似。

     公司选取了以军用机载设备为主营业务的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代码:002933,简称:新兴装备)、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码:300719,简称:安达维尔)、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码:300581,
简称:晨曦航空)作为可比上市公司。

     和公司有一定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如下表:


                                  3-1-4-4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主营业务

                           从事机载悬挂/发射装置、飞机信息管理与记录系统、综合测试
 002933    新兴装备        与保障产品等机载设备产品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
                           售。

 300719    安达维尔        机载设备研制、航空维修、测控设备研制、信息技术开发等。

                           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航空机电产品及提供相关专业技术
 300581    晨曦航空        服务,主要产品及服务涉及航空惯性导航、航空发动机电子及无
                           人机领域。


     保荐机构认为,在 A 股的上市公司中不存在以军用机载多功能综合显控设
备系列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
公正,不存在同行业知名公司未作为可比公司的情况。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及管理层分析”之“九、
盈利能力分析”之“(四)毛利及毛利率变动分析”之“3、与可比上市公司毛
利率对比”进行了披露。

    十八、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

    (一)客户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不同年度客户的销售金额以
及销售内容,确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名单;查询公开资料、同行业上
市公司信息了解航空工业产业布局及客户情况;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了解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信息;访谈发行人的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
业务模式、研发、生产、检测、售后阶段的业务情况及客户集中的原因;访谈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模式、业务稳定性及销售定
价等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主要客户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
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报告期内,
发行人主要客户中的新增客户主要为委托发行人提供新型号显示系统的研制,交
易金额及占发行人的收入均较小,随着我国军工行业的对内开放,产业链上的相


                                         3-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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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司为了新型号和市场的开发,委托配套单位进行研发,符合行业特点,未来
若型号定型,公司将会获得持续、稳定的该型号订单。

    (二)客户集中情况

    发行人客户集中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公司与下游主要客户航空工业
集团下属的各单位之间属于直升机机载设备产业链中的合作伙伴,是一种长期友
好、互利共赢的业务合作关系。形成了紧密配合、沟通顺畅的战略合作关系。在
现有核心产品方面,鉴于主机已经定型、列装,公司需与下游客户共同为军方和
主机厂服务,协力满足军方的订单和售后服务需求;在研制新型产品方面,公司
与下游客户需结合军方用户提出的具体要求,通力合作、共同完成相关技术难点
的突破,研制出符合军方或主机厂商需求的产品,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稳定、
业务具有持续性,客户集中不会构成对公司经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均将客户名称采用代称披露,难以进行对比分析。

    (三)客户与供应商重叠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况符合直升机航电行业特点
和行业现状,交易必要、合理,交易价格公允。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的
产品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二)主要客户情况”进行了披露。

    十九、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供
应商的基本信息,了解了发行人采购业务模式及采购相关制度;查阅采购明细账,
对主要供应商采购记录进行抽查,包括检查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采购付款
记录等;获取了发行人主要股东、董监高、主要核心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关于关联
关系的相关声明;对采购相关人员、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获取了主要原材料
定价文件及报价单,对比了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了解行业内原材料
定价的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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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供应商未发生商品和劳务往来,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
高管及其他主要核心人员均出具说明,其与发行人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
存在资金往来、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
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为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及
中国电科下属单位,经营范围广泛,市场前景广阔,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互惠
合作关系基于我国军用航空产业布局,同时受到资质准入约束,除非军品配套体
系发生重大调整,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关系将保持持续稳定,不存在依赖某
一供应商的情况。

    (二)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情形

    保荐机构获取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合同;对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
谈;了解了发行人生产模式,查阅了发行人合格供方名录、供应商管理制度、采
购制度;查阅了发行人主要产品研发鉴定过程文件;对发行人高管及核心技术人
员进行了访谈。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供应商集中于航空工业集团及中国电科集团主要由发
行人经营模式、对供应商生产资质要求以及产品特点所致,符合行业特点,供应
商集中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在多功能综合显控设备领域的不断研究积累和技术攻
关形成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发行人已定型产品已覆盖国内军用直
升机主力机型,成为军用直升机多功能显控设备主要供应商,同时,发行人参研
的项目已扩展到固定翼飞机、无人机控制系统等军用装备的显控平台业务,市场
竞争力不断增强。发行人与主要模块供应商的互惠合作关系基于我国军用航空产
业布局,同时受到资质准入约束,除非军品配套体系发生重大调整,发行人与主
要模块供应商合作关系将保持持续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采购主要材料为模块、元器件和外协件,其中模块已经执
行价格军审的,以军审价作为采购价格,尚未执行价格军审的由交易双方参考军
审价制定的原则和方法或者参照相似产品的军审价共同制定暂估价核算;发行人
所采购的元器件为通用电子元器件,市场竞争充分,供应充足,价格公允;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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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件主要是定制件,报告期内采购价格稳定,发行人能够采用公开、公平的方式独
立获取原材料,相关业务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未对发行人
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采
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二)主要供应商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十、主要资产构成

     报告期,发行人存在租赁使用所有权性质为集体所有的房产的情况,具体如
下:

序     承租    出租方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租期         租金总额(元)
号       方                                         (㎡)
              北京国泰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
       恒宇                                                  2019.05.01-
1             青春商业      旗昌临 801 号 10 号     270.00                    875,392.06
       信通                                                   2021.05.15
              有限公司      楼 1 层 10-04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 801 号 10 号楼 1 层 10-04 房产的原所有权人系北
京东升农工商总公司鹍鹏分公司(现为北京市海淀区鹍鹏农工商公司),于 1990
年取得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性质为集体。其
授权全资子公司北京鹍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经营、管理、出租该房屋,北京
国泰青春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青春”)承租并取得转租权后将该房屋出
租给发行人。

     根据国泰青春出具的确认函,如日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恒宇信通无法正常承租
该房屋的风险和损失,由国泰青春承担。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函,
该租赁房屋为公司的北京经营联络办公室,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工作,所需场地面
积较小,容易找到替代办公场所,如日后出现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需要更换办公
室的情况,公司可随时在周围租赁其他房屋,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租赁集体房产主要作为公司在北京的经营联
络办公室,租赁面积较小且租期较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该房屋无
法正常承租或更换租赁房屋导致的公司损失,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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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其他资产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产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
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主
要资产、特许经营权情况”之“(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之“2、租赁房屋”进
行了披露。

    二十三、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

    保荐机构查阅了资金往来的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回单、审计报告,查阅了公
司的银行流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往来明细账、实际控制人银行流水及访谈记
录,取得了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其主要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无
利益输送、无资金往来、无委托持股的声明文件;访谈主要客户、供应商;查阅
关联担保合同;获取关联交易审议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招股书中已披露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报告
期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在报告期早期系当时公司尚未进行股改和规范产生的,截
至到申报前已清理完毕,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
改后发行人建立了规范关联资金占用的制度且由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了
相关承诺,报告期不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不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况。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 “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之“3、关联方往来款项”
进行了披露。

    二十四、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完整、准确,不存在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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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公司关联交易汇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交易类型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关联租赁                   -                -          17.42             17.42
经常性关
           关键管理
  联交易                       190.36           692.25           336.44             376.7
           人员薪酬
 类别      交易类型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其他应付
关联方往                              -                -        453.61             450.07
             款
  来款项
           应付股利                   -       5,800.00         8,800.00         13,800.00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进行问卷调查、
查验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工商档案、检索网络公开信息、访谈、询问相关主体等
方式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关联交易的合同、记账凭证、银行流
水回单、产权权证、审计报告、内部决策文件、《公司章程》、《承诺函》等,并
查阅了房天下(https://xian.fang.com/)、吉屋(http://xa.jiwu.com/)等公开网站,
了解了相关关联交易房屋现在市场价格,依据市场整体价格变动,对关联交易发
生当期市场价格进行测算。查阅了关联往来相关记账凭证,核实具体资金流向,
并通过天眼查、启信宝等平台核实了交易对手是否与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
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完整,关联交易合理、
定价公允,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调节收入、成本、费用的情况,不影
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不存在对客户、供应商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利益
输送;未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逐步减少和规范。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 “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

       二十六、重要会计政策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了解合同的业务条款;获取
发行人销售明细,验收单等文件;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资料,了解其收入确


                                          3-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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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政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各类收入确认具体原则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实
施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主要财务指标无影响,收入确认原则与大多数同
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与新兴装备的差异合理。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四、报告期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六)收入确认方法和原
则”进行了披露。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

    保荐机构比对分析了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及原因,检查
并复核了相关的调整依据;复核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
变化;对发行人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申报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
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报告期内发行人除按照财政部等新发布的会计准则执行
新的会计政策外,不存在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报告期内不存在会计估计变更
事项;申报期后不存在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行人对原始报表的调整使得发行人
的申报报表更加真实、完整,公允反映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上述调整事项在 2019 度已消除,发行人已在招股书中披露了申报表与原始报表
差异情况,两表差异较小且多发生在报告期期初,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四、报告期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二十三)会计差错及申
报表与原始报表差异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十八、财务内控不规范

    发行人报告期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已在招股书中进行了披露。保荐
机构已进行了核查,见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第三节 对创业板审核要点的核查
情况”之“二十三、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及“二十四、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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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十九、业绩下滑、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 2018 年出现业绩下滑,发行人已在招股书进行了披露,
             保荐机构进行了专项核查,详见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第二节项目存在的主要问
             题及其解决情况”之“十一、关于报告期发行人业绩下滑的专项核查”。

                   三十一、毛利率

                  由于可比上市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主营产品不同,因此区分产品毛利率
             和技术服务毛利率进行比较。

                                                                                            单位:%
                          发行人           新兴装备                             晨曦航空                  安达维尔
                                                                                                           技术服
         期间    航空产   技术服   机载设      技术    航空惯性    航空发动机    技术服    航空机载设备
                                                                                                           务及其
                     品       务       备      服务    导航产品      电子产品        务      研制、维修
                                                                                                               他
2020 年 1-6 月    73.03    96.76       79.57       -       39.74        36.84          -          47.22      27.14
   2019 年度      68.79    52.94       74.16   77.04       36.84        43.82          -          55.15      47.56
   2018 年度      66.32    57.04       74.16   -2.32       43.10        49.21      35.89          51.19      61.63
   2017 年度      67.86    77.43       67.84   74.91       45.41        50.69      85.59          54.97      50.23
             注:晨曦航空 2019 年年报及 2020 年半年报中未披露技术服务收入及成本数据,新兴装备
             2020 年半年报未披露技术服务收入及成本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水平适中,与新兴装备近似,高于安达维尔和晨曦航
             空,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与定价模式由于产品的不同存在
             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保持一致,不是构成毛利率差异的主要原因,发行人与可比
             上市公司毛利率的差异主要系主营产品的差异:(1)安达维尔主要从事航空座椅
             等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维修业务,其中维修业务占比较高,毛利率水平相对低
             于军机机载设备;(2)晨曦航空主要从事航空惯性导航产品,产品定位不同、产
             品结构、配套级别不同,其毛利率水平与公司存在一定差异;(3)新兴装备的产
             品定位、生产模式、配套级别与公司类似,毛利率水平基本一致。

                  各公司的技术服务毛利率差异较大,主要因技术服务受到当期技术服务种
             类、进度的影响较大,可比上市公司技术服务毛利率波动较大。

                  保荐机构获取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成本明细表,访谈公司管理层;获取可比公
             司公开资料,对比毛利率波动情况。


                                                       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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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差
异主要系主营业务、产品差异造成的。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九、盈利能力分析”之“(四)毛利及毛利率变动分析”之“3、与可比上市公
司毛利率对比”进行了披露。

     三十二、股份支付

    发行人报告期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况,已在招股书中进行了披露。保荐机构已
进行了核查,见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第三节 对创业板审核要点的核查情况”
之“十一、股权激励计划”。

     三十六、应收款项

    (一)应收账款

    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0.76        0.78         0.58         0.62

    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0.62、0.58、0.78、0.76,2018 年应收账款周转
率有所降低,主要因 2018 年受军改因素影响,销售收入有所降低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与军品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一般约定产品发出并经验收后结
算,但未约定具体结算日期或者信用周期,对客户的销售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不
存在重大改变。公司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周期大致分为两大类:①按主机拨付比
例结算;②产品交付后按比例分期付款,如客户暨供应商 H02 验收合格后付款
比例分别为 30.00%、60.00%、10.00%。实际结算时间则受军方客户自身资金状
况、下游整机客户结算周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应收账款回款时间超过合同约
定回款时间、部分业务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情况。

    发行人主要产品主要为机载多功能综合显控设备,销售客户主要为航空装备
主机厂商的一级配套商,已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对
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虽应收账款结算周期长且余额大,但应收账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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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较高,财务风险较低。 

          保荐机构获取销售合同,检查相关合同条款;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发生额明
   细,核查回款情况;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客户付款政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2018 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降低的原因真实、
   合理,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况。

          (二)应收票据

          发行人报告期内均不存在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应收票据转换为应收账款情
   形。报告期内存在应收账款转换为应收票据情形,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年1-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收到承兑汇票金额              2,289.91            11,391.38            11,437.10           16,056.23
其中:商业承兑汇票             2,289.91            11,391.38            11,157.10           15,916.23
   银行承兑汇票                        -                       -           280.00                14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未计提坏账准备,主要因为出票人为
   国有大型银行,违约风险较低;对应收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时
   点且连续计算的原则划分账龄并计提坏账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票据背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票据背书                         -               -           100.00            354.00
    其中:已背书未到期                     -               -                   -          84.00

          在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对已背书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未终止确认,并按照
   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在各报告期末,仅在
   2017 年末存在 84.00 万元已背书未到期的票据,到期后已兑付并终止确认。

          保荐机构核对应收票据明细表和应收票据备查簿:检查票据的种类、票据号、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以及收到、使用票据的
   用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应收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初次确认应收账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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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且连续计算的原则划分账龄并计提坏账准备;对已背书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
票未终止确认,并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
在到期承兑后终止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资产质量分析”之“(四)资产周转能力分析”和“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
息及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结构分析”之“2、
流动资产分析”之“(2)应收票据”进行了披露。

    三十七、存货

    保荐机构了解采购流程、生产流程及仓储情况;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存货明
细,对存货结构进行比较分析,了解各阶段存货周转周期;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
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明细,检查发行人各期存货盘点表,对库存商品实施了监
盘,对发出商品进行了发函以及期后检查;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存货的库龄明细
表以及跌价计提明细表,分析核查了各期存货跌价明细;获取同行业上市公司存
货跌价相关方法并进行对比;获取存货余额构成表,以及销售周期,对存货结构
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存货结构及变动情况,以及存货余额结构的合理性;了解发
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检查发行人各期存货盘点表,制定监盘计划,对存货进行
盘点,对发出商品、返修材料、以及部分导光板进行函证;获取并分析存货库龄,
结合产品特性、期后销售和处置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理性;核查发行
人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期末明细,结合主营业务成本,核查了单位成本差异的
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货结构及余额变化合理;库存商品和发出商
品真实、准确;发行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计算
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且发行人已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发行人定期
对存货进行盘点,盘点方法合理,相关制度执行有效,报告期发行人盘点未见异
常事项。

    三十八、固定资产

    主要产品的实际产能、产量、销量和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与固定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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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单位:台/套、%、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产能                        122              245             245                  245
产量                        112              450             209                  229
销量                        235              324             217                  268
产销率                    209.82          72.00         103.83               117.03
产能利用率                 91.80         183.67          85.31                93.47
机器设备原值              731.75         662.52         649.67               649.67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利用率较高主要是因为报告期内生产任务较重。2017
年度、2018 年度、2020 年 1-6 月,产销率较高主要因以前年度交付的产品在本
期验收所致。

       2019 年产能利用率大幅提高主要因该年度订单增幅较大,公司为按时完成
订单,增加生产人员,同时灵活安排生产人员工作时间,提高了设备利用率所致。
2019 年产销率降低,系本年度发出的发出商品尚未验收所致,2020 年上半年产
销率较高,主要为上年度发出商品在本期验收所致。

       发行人在产品研发和生产阶段,主要把控系统集成、方案及工艺设计、产品
总装、质控检测等核心环节,主要采用定制化生产方式,同时将部分非核心生产
环节(如焊接、环境试验等)外包,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在保证公司核心技术安
全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提升公司整体效率。

       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中,未披露产量信息,无法进行比较。

       发行人产品在方案设计、工程研制及评审鉴定阶段,需要实时检测各硬件模
块或元器件性能以及软件运行情况,在生产阶段,发行人需要对采购的原材料进
行质量检测,对产成品进行自测,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因此发行人机器设备中以
检测设备为主。在生产订单较多时,能够灵活安排生产人员工作时间,提高设备
利用率。

       保荐机构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情况,获取销售明细、产成
品入库明细,符合产能计算过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与发行人产能、业务量、业务
模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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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
的产品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一)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情况”进行了披露。

    四十三、预付款项

    2017 年末及 2018 年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较高,主要系公司向深圳市欣亚
博科技有限公司预付研发服务费 181.00 万元,该研发项目于 2017 年至 2018 年
尚在进行中。

    2015 年起,发行人以预付研发费用形式分笔支付深圳市欣亚博科技有限公
司 181.00 万元定制材料采购款,当时该产品适用的直升机正处于研制阶段,发
行人与客户暨供应商 H01 竞争该图形显示控制模块的供应商资格,发行人为加
快生产进度,以预付研发服务费方式支付欣亚博部分费用定制采购物料,后因军
改原因,研制项目暂停,最终发行人未取得该系列图形显示控制模块供应商资格。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该笔预付研发费用已全部结转至委外研发费用。

    保荐机构获取了相关合同、付款单、产品入库单,走访了圳市欣亚博科技有
限公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深圳市欣亚博科技有限公司预付研发款真
实、合理。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资产质量分析”之“(一)
资产结构分析”之“(4)预付款项”进行了披露。

    四十四、现金流量表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财务及业务等相关人员,了解报告期内现金
流情况,就经营性现金净流量的波动、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差异原因进
行分析讨论;了解发行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过程,核对发行人编制现金流
量表的基础数据是否与财务报表数据一致,复核发行人报告期内编制现金流量的
方法是否正确、现金流量性质的划分是否准确;复核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流量
表的主表和附表,分析了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各期实现的净利润


                                  3-1-4-57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的差异情况并与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当期净利
润的差异原因主要受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以及存货余额大小影响,差异
水平符合发行人销售、采购、信用政策,与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关系合理。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 之“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一、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三)现金流量分析”
进行了披露。

    四十五、募集资金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查看了预计项目投资总
额,预计建设周期,是否涉及与他人合作情况等募投项目信息,同时查看了募投
项目的备案确认书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
要,查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分析了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目前经营状况的匹
配性、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募集资金项目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
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及发展目标相匹配,实施后,公司生产模式
不会发生变化,不产生同业竞争且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建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储备制度,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必要、可行、合理。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进行了披露。

    四十六、重大合同

    保荐机构获取了公司报告期内履行及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重大资产购置合同,查看了合同当
事人、签订时间、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查看已履行合同对应
的发货单、出库单、验收单、记账凭证,并核查了发行人重大合同签订的内部决
策程序。



                                  3-1-4-58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签订合同的内部程
序符合公司规定,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及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发行人有足够的履行合同能
力,不能履约、违约的风险较小。




                                 3-1-4-59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郑 倩
保荐代表人:
                                      石运雷             司 维
其他项目人员:
                                      周洁瑜             沈庆林


                                      赵倪伟             梅 宇


                                      万 越              高小芳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阳 静
内核负责人:
                                      莫 斌
保荐业务负责人:
                                      丛 中
保荐机构总经理:
                                      丛 中
法定代表人:
                                      丛 中
保荐机构董事长:
                                      贾福青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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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
                                          板)
     发行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石运雷            司维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1          发行人生产经营      核查情况
           和本次募集资金      1、通过询问公司高管和生产技术人员,了解公司生产经营
           项目符合国家产      与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业政策情况          2、查阅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政策;
                               3、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用的专利            簿副本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询专利情况;
                               2、核对专利证书并取得复印件。
3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用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1、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站查询商标
                               情况;
                               2、核对商标证书并取得复印件。
4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用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1、通过国家版权保护中心查询软件著作权;
                               2、核对著作权证书并取得复印件。
5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用的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专有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6          发行人拥有的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矿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7          发行人拥有的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许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                        否 □



                                           3-1-4-61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备注               不适用
8        发 行 人 拥 有 与 生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产 经 营 相 关 资 质 证书或证明文件
         (如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核对相关资质证书并取得复印件,走访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
                            工业办公室。
9        发行人曾发行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部职工股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10       发行人曾存在工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会、信托、委托持
         股情况,目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备注               不适用
(二)   发行人独立性
11       发行人资产完整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性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情形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1、查阅并复印了发行人租赁关联方房产涉及的合同、付款
                            凭证;
                            2、访谈相关关联方,核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2       发行人披露的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联方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走访工商部门;
                            2、通过企查查等方式查询关联方信息;
                            3、访谈并取得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关联关系调
                            查表。
13       发行人报告期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联交易             公允性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对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进行了访谈,核验了关
                            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
                            2、核查了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银行流水。
14       发行人是否存在     核查情况
         关联交易非关联     1、 与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历史股东、历史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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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化、关联方转让或       方进行访谈;
         注销的情形         2、 通过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关联关系调查表、
                                承诺函确认相关情况;
                            3、获得关联方转让及注销的资料;
                            4、通过工商系统查询发行人关联方状态;
                            5、核查关联方流水。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15       发行人的主要供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应商、经销商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通过实地走访、与相关人员访谈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与主
                            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查询主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获取相关声明;
                            3、获取关联方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
16       发行人最近一个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会计年度并一期
         是否存在新增客
         户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最近一期存在新增客户,已经走访并函证
17       发行人的重要合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同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取得发行人重要合同;
                            2、结合对客户销售收入、应收账款余额、采购和应付账款
                            余额的函证情况以及现场走访情况进行核查;
                            3、通过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实地走访等,对重大合同等采
                            购销售情况进行了核查。
18       发行人的会计政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
                            了会计处理;
                            2、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会计处理;
                            3、按照财政部 2017 年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 4
                            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
                            4、经查核,上述会计政策变化是为了更好的反映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相关会计政策的要求。
19       发行人的销售收     是否走访重    是否核查主    是否核查发    是否核查报


                                      3-1-4-63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入               要客户、主要       要产品销售        行人前五名 告期内综合
                      新增客户、销       价格与市场        客户及其他 毛利率波动
                      售金额变化         价格对比情        主 要 客 户 与 的原因
                      较大客户,核       况                发行人及其
                      查发行人对                           股东、实际控
                      客户所销售                           制人、董事、
                      的金额、数量                         监事、高管和
                      的真实性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1、取得发行        因发行人产        通过取得主        对企业财务
                      人销售明细,       品价格信息        要客户公开        人员、销售人
                      核查主要客         为军品保密        信息资料、股      员、采购人员
                      户变化情况;       信息,无法获      东信息、获取      及生产人员
                      2、对主要客        取公开资料。      关联方关联        进行访谈,了
                      户进行实地                           方关系调查        解毛利率波
                      走访和访谈;                         表及访谈方        动的原因;分
                      3、对客户进                          式,核查是否      析原材料价
                      行函证。                             存在关联关        格波动、产品
                                                           系。              结构变化对
                                                                             毛利率变化
                                                                             的影响。
20   发行人的销售成   是否走访重要供             是否核查重要原      是否核查发行人
     本               应商,核查公司当           材料采购价格与      前五大及其他主
                      期采购金额和采             市场价格对比情      要供应商或外协
                      购量的完整性和             况                  方与发行人及其
                      真实性                                         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核心人员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1、取得发行人采            公司部分原材料      通过取得主要供
                      购明细,核查主要           为生产军品所用      应商公开信息资
                      供应商变化情况;           的特定原材料,无    料、访谈相关人员
                      2、对主要供应商、          市场公允价值。      或其出具声明,核
                      主要新增供应商             其他原材料已进      查是否存在关联
                      进行实地走访和             行了价格比对。      关系。
                      访谈;
                      3、对供应商进行
                      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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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1   发行人的期间费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获取期间费用明细表,综合分析其变动原因;对重要的费用
                       项目进行了凭证抽查和分析等。
22   发行人货币资金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1、查阅了发行人银行账户的    取得了发行人的货币资金明
                       开立管理情况及银行余额调     细账,对大额货币流出和流
                       节表;                       入进行了分析、核对,核查
                       2、取得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明    是否对应相关合同、订单。
                       细,结合审计底稿、年末银
                       行对账单,与企业的相关银
                       行账户余额进行了核对;
                       3、对期末银行账户余额进行
                       函证。
23   发行人应收账款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的一致性
                       计划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1、获取了应收账款明细表,    主要客户对累计余额进行结
                       确定主要债务人名单,通过     算,难以对应每笔应收账款。
                       核查交易记录、访谈等了解     通过对比发生额及累计收款
                       债务人状况;                 情况分析核对是否存在重大
                       2、对主要客户进行函证。      异常。
24   发行人的存货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实地参与主要存货的盘点,并抽盘;
                       2、查阅了报告期内各期末的存货明细表,分析变化情况。
25   发行人固定资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情况              的真实性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现场查看主要生产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2、获取报告期内各期新增固定资产清单,核对发生金额及
                       转固时间,了解其实际使用及运行情况;
                       3、对固定资产进行了盘点。
26   发行人银行借款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情况              行,核查借款情况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3-1-4-65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不适用
27       发行人应付票据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取得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
                            2、对期末应付票据余额进行了函证;
                            3、对应付票据期后付款情况进行了核查。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28       发行人的环保情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况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取得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环评备案文件;
                            2、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
                            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3、通过网络搜索,未发现公司环境污染的新闻;
                            5、走访相关部门查阅相关监测调查报告,核查企业生产过
                            程中造成的环境影响。
29       发行人、控股股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东、实际控制人违   部门进行核查
         法违规事项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对发行人所在地工商、税收、土地管理、环保部门进行走访。


30       发行人董事、监     是否以已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
         事、高管任职资格   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搜索互联网,并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等当事人访
                            谈核实其填列的调查情况表,确认符合任职资格;
                            2、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证明;
                            3.取得相关人事任免决议、聘书及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1       发行人董事、监     是否已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事、高管遭受行政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处罚、交易所公开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搜索法院执行网、证监会网站、交易所网站,并与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管等当事人访谈核实其填列的调查情况表,确
                            认不存在受处罚、谴责、立案侦查等情形。



                                     3-1-4-66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2       发行人税收缴纳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取得报告期内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与公司财务报告进
                           行核对;
                           2、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公司纳税相关证明文件;
                           3、走访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33       发行人披露的行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业或市场信息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通过登陆行业网站,使用互联网搜索,收集行业研究报告、
                           专业期刊资料验证。
34       发行人涉及的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讼、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通过互联网搜索仲裁网站等查询。
35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人、董事、监事、 机构
         高管、其他核心人
         员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获得公安机关出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证明。
36       发行人技术纠纷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与发行人高管及技术人员进行访谈;
                           2、使用互联网搜索。
37       发 行 人 与 保 荐 机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构 及 有 关 中 介 机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
         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股权或权益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其承诺函;
                           2.通过关联关系调查以及查阅工商信息,已核对发行人及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与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
                           事、高管、相关人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
38       发行人的对外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3-1-4-67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访谈公司高管及财务总监,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外担
                        保情况;
                        2、走访了相关银行,取得发行人征信报告。
39   发行人律师、会计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师出具的专业意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见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1、已核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对律师
                        发表的专业意见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已核查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出具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纳税鉴证报告、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鉴证报告等文件。已对
                        公司财务内控进行了穿行测试,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了独立
                        核查。
40   发行人从事境外     核查情况
     经营或拥有境外
                        不适用
     资产情况
41                    核查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境
     外企业或居民     不适用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                  不适用
42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无
三   其他事项
     -                  不适用
4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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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保荐代表人:

                                      石运雷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          职务:

                                         丛 中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69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保荐代表人:

                                      司 维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_________          职务:总经理

                                        丛 中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70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
表》之盖章页)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