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恒宇信通: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2021-03-19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发行人、公司、
                     指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恒宇信通
    恒宇有限         指   北京恒宇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恒宇         指   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北京恒宇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经核准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113743335987W,注册资本 4,500.00 万元。公司自成立至今,股
本形成及演变过程经历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个阶段,现将本公司及其前身设
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作如下说明:




                                    4-3-1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历次注册资本变化情况概览

              2002年10月,公司前身
                                          朱德泉、高灵枝、饶红松共同以货币
            恒宇有限设立,注册资本100
                                            资金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
                      万元

                                            朱德泉以无形资产增资400万元,
            2005年6月,第一次增资,增
                                            高灵枝以无形资产增资300万元,
                  资至1,100万元
                                              饶红松以无形资产增资300万元


                                               朱德泉440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饶红松,
            2008年8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高灵枝将其持有的330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刘宁



                                           刘宁将所持有的330万元出资额转让
            2015年3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给饶丹妮




            2017年11月,第二次增资,                  恒宇有限以
               增资至3,928.50万元           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2,828.5万元




                                           饶红松将235.7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
            2018年1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琉滨,将392.8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淄
                                                        博恒宇



            2018年1月,第三次增资,注
               册资本增至4,230万元         吴琉滨以货币向公司增资301.50万元




            2018年2月,恒宇有限第四次      饶丹妮将其持有的203.04万元出资额
                     股权转让                        转让给王舒公



                                          以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净资产折合成
                                          股份公司股本,共计折股4,500万股,
              2019年1月,恒宇有限         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
            整体变更为恒宇信通,注册
                                          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由各发起人按
              资本变更为4,500万元
                                          照各自在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
                                          额的股份,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20年4月,饶红松因病去世,饶丹妮
                                          通过继承及接受饶红松其他法定继承
            2020年5月,恒宇信通实际控     人的赠与取得饶红松所有直接和间接
             制人从饶红松、饶丹妮、王
                                          持有的恒宇信通的股权,公司实际控
             舒公变更为饶丹妮、王舒公
                                          制人从饶红松、饶丹妮、王舒公变更
                                          为饶丹妮、王舒公。



                                        4-3-2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二、有限公司阶段

    (一)2002 年 10 月,恒宇有限设立

    公司前身恒宇有限成立于 2002 年 10 月,系由朱德泉、高灵枝、饶红松共同
以货币资金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其中朱德泉认缴 40 万元,高灵枝
认缴 30 万元,饶红松认缴 30 万元。

    2002 年 6 月 7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准,公司取得了《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京丰)企名预核(内)[2002]第 10703378 号),
同意预先核准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为:北京恒宇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2 年 9 月 18 日,北京中燕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燕验字(2002)
第 1-01-2577 号《验资报告》确认已收到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其中朱德泉以货
币方式出资 40.00 万元;高灵枝以货币出资 30.00 万元;饶红松以货币方式出资
30.00 万元。

    2002 年 10 月 14 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核准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
请,并颁发了注册号为 110106248304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设立时其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朱德泉                    40.00            40.00%
     2                 高灵枝                    30.00            30.00%
     3                 饶红松                    30.00            30.00%
               合计                              1,00.00          100.00%
    本次出资涉及代持
    本次出资中,高灵枝持有 30 万元出资额实际为代朱德泉持有。代持原因为
在公司设立初期,各创始人误认为设立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三名股东,因此由朱德
泉委托高灵枝持有部分股份,持有出资额为 30 万元。本次出资中高灵枝投入的
资金为朱德泉实际支付。




                                     4-3-3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二)2005 年 6 月,恒宇有限第一次增资

    2005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朱德泉、高灵枝、饶红松以其共
有并经评估的“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非专利技术增加注册资金 1,000.00 万元,
其中非专利技术评估及作价金额为 1,047.00 万元,其中 1,000.00 万元进入实收资
本,其余 47.00 万计入资本公积,其中朱德泉认缴出资 400.00 万元,高灵枝认缴
出资 300.00 万元,饶红松认缴出资 300.00 万元。

    2005 年 5 月 13 日,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无线数据
可靠通信终端”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科评报字【2005】第 076 号),
根据该报告,在评估基准日为 2005 年 4 月 30 日,非专利技术”无线数据可靠通
信终端”的评估值为 1,047.00 万元。其中:朱德泉拥有非专利技术的 40%,即 418.80
万元;高灵枝拥有非专利技术的 30%,即 314.10 万元;饶红松拥有非专利技术
的 30%,即 314.10 万元。

    2005 年 4 月 30 日,朱德泉、高灵枝、饶红松共同出具了《知识产权声明》,
明确表明:“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非专利技术属于利用业务时间独立研制开
发,不属于职务发明。该非专利技术的分割比例为:朱德泉 40%、高灵枝 30%、
饶红松 30%。

    2005 年 6 月 13 日,朱德泉、高灵枝、饶红松分别与恒宇有限签订《资产转
移协议书》,三方共同确认将“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非专利技术转移给有限公
司,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转让方不再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恒宇有限 2005 年 6 月 13 日作出的《转账凭证》,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
已计入恒宇有限财务账目。(1,0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4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5 年 6 月 13 日,北京捷思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对
企业实收资本中非货币资产转移的专项查账报告》(捷内审字(2005)第 032
号)并确认,公司实际收到非专利技术“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价值 1,047.00 万
元。其中朱德泉以非专利技术“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出资 418.80 万元,400.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8.8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高灵枝以非专利技术“无线数据可
靠通信终端”出资 314.10 万元,300.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4.10 万元计入资本
                                    4-3-4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公积;饶红松以非专利技术“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出资 314.10 万元,300.0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4.1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所涉非专利技术已办理所有权变
更手续计入公司相关账户,并全部移交公司使用。

    2005 年 6 月 16 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核发了本次变更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1101062483049(1-1))。

    本次增资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朱德泉                  440.00           40.00%
         2                  高灵枝                  330.00           30.00%
         3                  饶红松                  330.00           30.00%
                  合计                             1,100.00         100.00%

    该项非专利技术投入时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受市场因素影响,该项非专利
技术在实际经营中未发挥预期作用。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夯实公司资
本,股东饶红松、饶丹妮于报告期内向公司投入 1,047 万元,所投入资金全部计
入资本公积,由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1、本次出资涉及代持情况

    本次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实际发明人为饶红松,朱德
泉与高灵枝都未参与该技术的发明。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不变,朱德泉与饶红松
经协商确定本次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份额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一致。高灵枝
自公司设立起持有的股份为代朱德泉持有,本次出资中登记在高灵枝名下的份额
亦实际为朱德泉所有。

    2、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比例问题

    根据出资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4 年修订)第 24 条,“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
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 11 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
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

                                     4-3-5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
理办法》第 13 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
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
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
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第 14 条规定:“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
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
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
记注册”。

    朱德泉、高灵枝、饶红松本次以非专利技术对恒宇有限出资系根据当时有效
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0 年颁布并
于 2001 年 1 月 1 日实施)、《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01 年 3 月颁布实施)进行的,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宇有限 2005 年增资时非专利技术出资无形资产
比例较高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但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关村科技
园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0 年颁布并于 2001 年 1 月 1
日实施)、《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于 2001 年 3 月颁布实施),该等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合法存续
的,不存在遭受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前身恒宇有限 2002 年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2005 年恒宇有限
全体股东饶红松、朱德泉、高灵枝以“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非专利技术评估
金额为 1,047.00 万元增资,其中 1,000.00 万元进入实收资本,其余 47.00 万计
入资本公积,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恒宇有限注册资本比例的 90.91%。

    恒宇有限 2005 年增资时与非专利技术出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1、恒宇有限增资时有效适用的《公司法(2004 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以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有
特别规定情形下,无形资产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 20%。


                                    4-3-6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2、恒宇有限系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持有中关村科技
园区管理委员会于 2002 年 10 月 10 日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书》,其 2005
年增资时适用当时国家对该园区内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有关的特别规定,
具体为: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2001 年 1 月 1 日实施、2011
年 12 月 23 日失效的《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
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
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2)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2001 年 3 月 2 日实施、2007 年 11 月 23 日失效
的《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高新技
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
(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
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第十四
条规定:“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
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
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根据上述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的,未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进行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自
行约定写明,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出资人应当出具高新技术
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即可办理登
记注册。

    恒宇有限全体股东饶红松、朱德泉、高灵枝已按照《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
条例》和《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高新技
术成果出资评估、确认等程序。

    2005 年,恒宇有限全体股东委托北京科之源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投入恒宇有
限的“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进行评估并于 2005 年 5 月 13 日出具科评报字
[2005]第 076 号《“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根


                                    4-3-7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据该评估报告,截至 2005 年 4 月 30 日,该非专利技术评估价为 1,047 万元。2005
年 6 月 7 日,恒宇有限全体股东饶红松、朱德泉、高灵枝共同签署了《高新技术
成果说明书》和《北京恒宇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一致确认了由全体股
东共同持有的“无线数据可靠通信终端”非专利技术属于高新技术成果,该技术
主要能实现无线局域网的建立,并进行短消息、数据的可靠传输,为用户提供定
制化产品服务;确认该非专利技术价值为 1,047 万元,并同意以该非专利技术向
恒宇有限增资。同年 6 月,北京市工商局依法办理了恒宇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

    自恒宇有限设立至今,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一事作出的
任何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取得北京市顺义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
记录。

    此外,现行《公司法(2018 修正)》亦已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 20%
的比例限定。发行人出资行为,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不存在发行人因此遭受处
罚或构成违法违规的可能。

    综上所述,发行人前身恒宇有限 2005 年增资时适用的《北京市中关村科技
园区条例》《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并未对高新技术成
果认定做出具体界定。发行人已按《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中关
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规定履行了相关
程序,其增资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被处罚的可能,也不构成违法行为。


       (三)2008 年 7 月,恒宇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1、工商登记情况

    2008 年 7 月 2 日,恒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朱德泉将其持有 440.00 万元
出资额全部转让给饶红松,同意高灵枝将其持有的 330.00 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
给刘宁。


                                    4-3-8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2008 年 7 月 2 日,朱德泉与饶红松、高灵枝与刘宁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
协议》。其中,刘宁为饶红松的配偶。本次转让的 770 万元出资额转让价款合计
为人民币 100 万元。

       2008 年年 8 月 25 日,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核发了本次变更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6004830049)。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恒宇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饶红松                 770             70.00%
            2                刘宁                  330             30.00%
                  合计                           1,100.00         100.00%

       2、本次股权转让中涉及的代持及解除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为,公司未有盈利能力,朱德泉决定退出并将股权全部
转让给饶红松及刘宁夫妇。本次股权转让中,高灵枝持有的 330 万元出资额实为
代朱德泉持有。经过朱德泉、饶红松、刘宁协商确定,朱德泉转让的 770 万元恒
宇有限出资额(其中朱德泉直接持有 440 万元,委托高灵枝持有 330 万元)转让
价格为人民币 1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朱德泉与高灵枝的代持关系已真
实解除。

    本次转让完后,公司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各相关股东亦已确认对此无异
议,因此上述情况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潜在纠纷及对股权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
形。

       (四)2015 年 3 月,恒宇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3 月 15 日,恒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刘宁将所持有的恒宇有限
330.00 万元出资额无偿转让给饶丹妮,恒宇有限股东变更为饶红松、饶丹妮。

       2015 年 3 月 15 日,刘宁与饶丹妮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宁将所
持有的恒宇有限 330.00 万元出资额无偿转让给饶丹妮。

       2015 年年 3 月 24 日,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核发了本次变更的《营业执照》


                                      4-3-9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注册号:110106004830049)。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恒宇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饶红松                770.00              70.00%
           2                  饶丹妮                330.00              30.00%
                     合计                          1,100.00             100.00%

       本次转让中,刘宁与饶丹妮为母女关系,本次股权转让属于直系亲属之间的
转让,转让方未发生纳税义务。

       (五)2017 年 11 月,恒宇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7 年 11 月 23 日,恒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以
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金额为 2,828.5 万元。本次转增后,公司
注册资本由 1,100 万元增至 3,928.50 万元。本次转增后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发生变
化。

    2017 年 12 月 11 日,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核发了本次变更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3335987W)。

    本次增资完成后,恒宇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饶红松                         2,749.95     70.00%
           2                  饶丹妮                         1,178.55     30.00%
                     合计                                    3,928.50    100.00%

       本次盈余公积转增前,公司股东有 2 名自然人股东,2 名自然人股东已按相
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2018 年 1 月,恒宇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2 月 20 日,恒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饶红松将其持有的 235.7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琉滨,将 392.8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淄博恒宇。

       本次股权转中,饶红松转让给吴琉斌的股权系公司对核心员工吴琉滨对公司
                                       4-3-10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发展过程中的历史贡献进行奖励。饶红松向淄博恒宇转让恒宇有限的股份系为公
司核心员工通过淄博恒宇间接持有恒宇有限股份的预留权益。

      2017 年 12 月 20 日,饶红松分别与吴琉滨、淄博恒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其中,饶红松向吴琉斌转让 235.71 万元出资额,股权转让价格为 6.12 元/出资额。
股权转让价格参考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的每股净资产(5.14 元/出资额,未经
审计),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

      本次股权转让发生时,淄博恒宇的合伙人为饶红松与饶丹妮。本次股权转让
实为同一控制下对持股方式的调整。饶红松向淄博恒宇转让 392.85 万元出资额
的转让价格为 5.14 元/出资额,该价格为根据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的每股净资
产(5.14 元/出资额,未经审计)确定。

      2018 年 1 月 11 日,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核发了本次变更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3335987W)。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恒宇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饶红松                    2,121.39         54.00%
  2                     饶丹妮                    1,178.55         30.00%
  3                     吴琉滨                     235.71          6.00%
  4                    淄博恒宇                    392.85          10.00%
                     合计                         3,928.50        100.00%

      饶红松已就其向吴琉滨、淄博恒宇转让股权的行为按相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
得税。

      (七)2018 年 1 月,恒宇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8 年 1 月 8 日,恒宇有限召开股东会,拟实施对吴琉滨作为核心员工的
股权激励计划。增资部分由吴琉滨出资认购,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018 年 1 月 15 日,恒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吴琉滨以 6.12 元/出资额
的价格认购恒宇有限 301.50 万元注册资本并与吴琉滨签署《北京恒宇信通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4-3-11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本轮增资价格为参考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的每股净资产(5.14 元/出资额,
未经审计),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

      2018 年 1 月 24 日,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核发了本次变更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3335987W)。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饶红松                     2,121.39        50.15%
  2                     饶丹妮                     1,178.55        27.86%
  3                     吴琉滨                     537.21          12.70%
  4                     淄博恒宇                   392.85          9.29%
                     合计                          4,230.00       100.00%

      (八)2018 年 2 月,恒宇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 月 27 日,恒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饶丹妮将其持有的 203.04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舒公,股权转让价格为 1 元/出资额。

      2018 年 1 月 27 日,饶丹妮与王舒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8 年 1 月 31 日,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核发了本次变更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3335987W)。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饶红松                     2,121.39        50.15%
  2                     饶丹妮                     975.51          23.06%
  3                     吴琉滨                     537.21          12.70%
  4                     淄博恒宇                   392.85          9.29%
  5                     王舒公                     203.04          4.80%
                     合计                          4,230.00       100.00%




                                     4-3-12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本次转让中,饶丹妮与王舒公为夫妻关系,本次转让未发生应纳税义务。


三、股份有限公司阶段

    (一)恒宇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6 日,恒宇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恒宇有限采取由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18)080266 号《审计报告》,以
其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1,107.76 万元。在扣除专项储备后的
净资产为 20,275.28 万元,折成股本总额 4,500.00 万元,大于股本部分 15,775.28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同日,各发起人签署发起协议。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恒宇有限的净资产进行了评
估,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和评报字[2018]第 XAV1191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
估,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恒宇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4,688.68 万元。

    2019 年 1 月 10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恒宇有限净
资产进行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2019]0800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
截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
币 4,500 万元。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对恒宇有限
进行整体改制,并同意将恒宇有限净资产(扣除专项准备后的净资产)折合为恒
宇信通股本,共计折合股本 4,500.00 万股,每股 1 元,多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
积金,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恒宇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

    2019 年 1 月 21 日,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113743335987W),公司名称变更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

    恒宇信通设立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万元)   出资比例

                                   4-3-13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1                         饶红松                       2,256.75   50.15%
    2                         饶丹妮                       1,037.70   23.06%
    3                         吴琉滨                         571.50   12.70%
    4                         淄博恒宇                       418.05    9.29%
    5                         王舒公                         216.00    4.80%
                       合计                                4,500.00   100.00%

   本次股改,公司注册资本由 4,230.00 万元变更为 4,500.00 万元,增资金额
270 万元,全部来源于资本公积。全体股东(包括淄博恒宇的全体合伙人)已按
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恒宇信通第一次股权转让(股份继承及赠与)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原股东饶红松先生因病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饶红松生前直接持有的恒宇信通 50.15%的股份及淄博
恒宇 52.59%的出资份额系夫妻共同财产。

    2020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 “(2020)京
国信内民证字第 01893 号”《公证书》:“饶红松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饶红松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母亲谢士维先于其死亡;父亲
饶学良、配偶刘宁以公证方式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饶红松持有的恒宇信通
25.075%的股份的继承权;女儿饶丹妮申请继承该部分遗产,即恒宇信通 25.075%
的股权。”

    2020 年 5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 “(2020)京
国信内民证字第 01894 号”《公证书》:“饶红松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饶红松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母亲谢士维先于其死亡;父亲
饶学良、配偶刘宁以公证方式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饶红松淄博恒宇 26.295%的出
资份额的继承权;女儿饶丹妮申请继承该部分遗产,即淄博恒宇 26.295%的出资
份额。”

    2020 年 5 月 18 日,刘宁与饶丹妮签署《赠与合同》,约定刘宁将与饶红松
夫妻共有的恒宇信通 50.15%股份中对应的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恒宇信通 25.075%
股份)全部无偿赠与给受赠人饶丹妮;饶丹妮自愿接受赠与人刘宁无偿赠与的上


                                         4-3-14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述股权。

    2020 年 5 月 18 日,刘宁与饶丹妮签署《赠与合同》,约定刘宁将与饶红松
夫妻共有的淄博恒宇 52.59%出资额中对应的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淄博恒宇
26.295%的出资份额)全部无偿赠与给受赠人饶丹妮;饶丹妮自愿接受赠与人刘
宁无偿赠与的上述股权。

    2020 年 5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分别作出 “(2020)
京国信内民证字第 02028 号”《公证书》及“(2020)京国信内民证字第 02029
号”《公证书》,对上述《赠与合同》予以公证。

    2020 年 5 月 15 日,恒宇信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
饶丹妮为公司董事。

    2020 年 5 月 22 日,恒宇信通在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完成了上述股权赠与
及继承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完成后,恒宇信通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万元)       出资比例

       1                  饶丹妮                        3,294.45   73.21%
       2                  吴琉滨                         571.50    12.70%
       3                 淄博恒宇                        418.05     9.29%
       4                  王舒公                         216.00     4.80%
                合计                                    4,500.00   100.00%


四、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万元)       出资比例

       1                  饶丹妮                       3,294.45     73.21%
       2                  吴琉滨                         571.50     12.70%
       3                 淄博恒宇                        418.05     9.29%
       4                  王舒公                         216.00     4.80%
                合计                                   4,500.00    100.00%


                                       4-3-15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

确认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上述股本演变情况进行了核查,确
认披露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3-16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
情况的说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全体董事签字:




        饶丹妮                     吴琉滨                     王舒公




        郭小冬                     高健存                     叶锋




        李丹




  全体监事签字:




        顾建斌                     周卫斌                     杨永



  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靳宇鹏                      张娜                      周芳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