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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宇信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1-04-01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engyu Datacom Aviation Equipment co.,LTD.




(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府前西街17号院4号1至6层101内2层
                              2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二〇二一年四月
                                特别提示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信通”、“发
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
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
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
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
限制;上市 5 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创业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后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量为 15,000,000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为 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公司装备能力和技术研发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需求的风险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9 年 7 月公布的《新时代的中国国防》白皮书明确提
出,构建现代化武器装备体系,完善优化武器装备体系结构,统筹推进各军兵
种武器装备发展,统筹主战装备、信息系统、保障装备发展,全面提升标准化、
系列化、通用化水平。加大淘汰老旧装备力度,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装备为骨
干的武器装备体系。

    军事装备需要不断更新以保持先进性。因此,军事装备的技术革新步调很
快,对军工供应体系的各级供应商要求很高,需要供应商不断进行新的技术研
发和新的工艺开发以跟上国防军事装备更新换代的步调。

    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进行技术研发或技术研发的成果无法适应军事技术
革新的步调,则公司未来将很难继续承接军工项目订单,将对发行人的业务造
成严重不利影响。

    (二)新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军品,军品研制均需经过立项、方案论证、工程研制、设
计与生产定型等阶段,从研制到实现销售的研发周期长。根据现行军品采购体
制,公司产品通过客户鉴定定型后方表明达到客户技术需求。当公司产品应用
的整机通过军方鉴定定型后方可向军方销售。如果公司新产品未能通过客户鉴
定定型,或研发产品所应用的整机未能通过军方鉴定定型,或者自主研发产品
技术未能成功,将影响公司产品作为定型产品实现批量销售,对公司未来业绩
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三)经营业绩波动及下滑的风险

    公司未来盈利的实现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
管理层经营决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未来如出现
军费削减、军方采购政策变化、新竞争者进入、公司研发能力无法满足下游客
户需求等情况,将使得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面临下滑的风
险,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发行当年业绩下滑 50%的风险。

    (四)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长期以来深耕军用机载显控设备领域,主要客户为国有大型军工企业
的一级配套商,最终用户主要为军方。行业特点决定了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
由于军工领域的客户对产品质量、可靠性和售后服务有比较高的要求,产品要
经历论证、研制、试验等多个阶段,验证时间长、投入大,经过鉴定的配套产
品客户很少会更换,公司的军工客户均有很高的稳定性,但如果该客户的经营
出现波动或对产品的需求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收入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公司
存在对重大客户依赖度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15,612.62 万元、13,481.52
万元、19,028.38 万元、10,577.35 万元,占公司相应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00%、100.00%、99.92%、100.00%。

    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如果部分客户采购
需求或支付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五)产品单一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毛利主要来源于机载多功
能显控设备的销售。报告期内,公司机载多功能显控设备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91.65%、84.98%、97.06%、90.43%。

    发行人产品对应的机型量产周期长、市场空间大,公司专注于机载多功能
显控设备领域有利于公司技术积累和竞争力的提升,发行人产品已拓展至固定
翼飞机、无人机地面工作站显控设备及某新型军用机载图像采集设备等领域,
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短期内公司的主要收入和盈利来源仍
然为机载多功能显控设备的销售。机载多功能显控设备的需求受到下游直升机
主机制造业整体发展及军方需求的制约,如军方需求或下游主机制造出现不利
因素,将对公司的业务收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稳定性影响的风险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饶红松先生因病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饶
红松生前直接持有的恒宇信通 50.15%的股份及淄博恒宇 52.59%的出资份额通过
继承及无偿赠与的方式变更为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饶红松之女饶丹妮持有,
同时公司董事长变更为吴琉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变更为王舒公。公司
存在因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经营及内部管理稳定性产生影响的风险。

    公司已在多功能显控设备领域形成技术及品牌优势,公司军品配套供应商
地位稳固,发行人业务持续发展并进入新的产品领域;公司组织架构及主要管
理人员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利益高度一致,并已完成内部管理的稳
定过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发生不利变
化,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七)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23,783.50 万元、22,577.99 万元、
26,304.62 万 元 、 29,815.20 万 元 ,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152.34% 、 167.47% 、
138.13%、281.88%,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交付流程和付款流程较长,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虽然客户是大型国有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至今未发生大额的应收账款的坏
账,但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客户数量的增加,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
可能进一步增大,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也不断增加。一旦这些应收账
款发生大比例坏账,公司将面临流动资金偏紧的风险,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司经
营,对公司的经营和盈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军品军审定价对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执行军方定价、暂定价格等定价方式的产品,其销售金额
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4,788.04 万元、11,456.71 万元、18,483.50 万元、
10,037.26 万元和 94.72%、84.98%、97.06%、94.89%。

    报告期内,发行人尚未完成审价,以暂定价入账的销售金额及占收入的比
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运输直升机显控设备                 3,469.03     7,915.04     3,078.69     9,538.46
通用及其他直升机显控设备           2,205.31     4,520.35     2,123.12            -
研发收入                             410.62            -            -            -
合计                               6,084.96    12,435.40     5,201.81     9,538.46
占当期收入的比重                      57.53        65.30        38.58        61.09

    研发收入中暂定价收入为客户暨供应商 H02 委托公司研发交付的产品,该
产品尚未完成审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审定价格调整情况;报告期内,同一产品不存在
审定价和暂定价格差异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同一产品不存在暂定价格调
整的情况;报告期之前,除某一型号的产品存在审定价格比暂定价格调高的情
况外,发行人产品暂定价与审定价格一致,不存在差异。

    2020 年 6 月,某审价中心按照《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对某型号产品的价格进行初步价格摸底工作,尚未形成明确意见,该产品存在
订购价格降低的风险。该型产品报告期内,涉及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9,538.46 万
元、2,554.55 万元、1,316.81 万元、0 万元。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涉及累计
收入金额为 20,064.00 万元(含税)。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航空军品中配套的所有机型的尚有三型机产品
未完成军审定价。如果未来收到军审定价批复或同等效力文件,公司将依据军
品价格管理之规定调整当期的营业收入,可能对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此外,未来年度不排除公司已军审定价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并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的可能性。

       军品审价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产品范围、调整金额等均具有不确定性。如
未来再次发生类似情形并调整公司销售产品价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数
据构成影响。另外,《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于 2019 年废止,《军品定价议价规
则》于 2019 年颁布实施。按照现有的政策导向,以往成本加成模式的军审定价
模式预计有可能发生调整,该等事项将对军工企业的收入确认及审价体系产生
影响。若公司产品的成本控制能力不达预期,经营业绩可能会在新的军审定价
模式下受到一定影响。

       (九)军审定价时间不确定性的风险

       军品行业,素来有装备一代、研制一代、储备一代的传统,而每个型号产
品从开始立项到最终完成定型,需经过立项、方案论证、工程研制、设计定型
与生产定型等阶段,一型飞机的全口径研发周期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定价周
期及进程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受审价进度不确定性影响,尚未军审定价机型存
在未来年度集中确认价差以及已军审定价产品未来如军方重新调整价格,亦将
对公司盈利构成影响。

       假设军审定价较暂定价格的差异在正负 5%、10%、15%情景下,针对截至
报告期末已累计销售涉及价差调整对营业收入及税前利润影响金额和占比 2019
年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的情况模拟如下 :

                                                                     单位:万元、%
                                             占比2019    调整利润     占比2019年
 情景           调整影响         调整收入
                                             年收入        总额       利润总额
          调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
  15                              5,150.82      27.05     4,801.05          52.93
                  额
          调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
  10                              3,433.88      18.03     3,200.70          35.29
                  额
          调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
  5                               1,716.94       9.02     1,600.35          17.64
                  额
          调减营业收入及利润总
  -5                             -1,716.94       -9.02   -1,600.35         -17.64
                  额
          调减营业收入及利润总
 -10                             -3,433.88      -18.03   -3,200.70         -35.29
                  额
          调减营业收入及利润总
 -15                             -5,150.82      -27.05   -4,801.05         -52.93
                  额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2 号),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330 号),同意公司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恒宇信通”,
股票代码“300965”;本次公开发行的 1,50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2 日
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4 月 2 日。

   (三)股票简称:恒宇信通

   (四)股票代码:30096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00.0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
次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
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股份发行情况表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
                饶丹妮             3,294.45      54.91    2024 年 4 月 2 日
 首次公开发
                吴琉滨               571.50       9.53    2022 年 4 月 2 日
 行前已发行
                淄博恒宇             418.05       6.97    2024 年 4 月 2 日
   股份
                王舒公               216.00       3.60    2024 年 4 月 2 日
                  小计             4,500.00      75.00
              网下发行股份                -          -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股份         1,500.00      25.00    2021 年 4 月 2 日
 行网上网下
 发行股份         小计             1,500.00      25.00

           合计                    6,000.00    1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1,510.92 万元、7,410.49 万元,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
务指标上市标准,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Hengyu Datacom Aviation Equipment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4,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舒公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9 年 01 月 21 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 年 10 月 14 日
                     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制造;生产
                     计算机软硬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不含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仪器仪表、机械电子设备、通讯器材;技
   经营范围:        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为直升机综合显示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专业技术
    主营业务
                     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所属行业:        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府前西街 17 号院 4 号 1 至 6 层 101 内 2 层
     住所:
                     201 室
   邮政编码:        710065
     电话:          029-63389916
     传真:          029-63389919-8008
   公司网址:        www.bjhyxt.cn
   电子邮箱:        hengyuxintong@bjhyxt.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证券部
 关系负责部门:
   董事会秘书:      张娜
     联系人:        张娜
   联系电话:        029-63389916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
     券的情况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持有
序                      任职起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股本持股比   债券
号                      止日期     量(万股)      (万股)
                                                                    股)        例(%)      情况
                       2020 年 5                 81.02(通过淄
      吴琉
1            董事长    月-2022         571.50    博恒宇持有           652.52         14.50   无
      滨
                       年1月                     81.02 万股)
             董事、
                       2019 年 1
      王舒   副董事
2                      月-2022         216.00                   -     216.00          4.80   无
      公     长、总
                       年1月
             经理
                       2020 年 5                 228.21(通过淄
      饶丹
3            董事      月-2022        3,294.45   博恒宇持有          3,522.66        78.28   无
      妮
                       年1月                     228.21 万股)
             董事、    2019 年 1                 22.49(通过淄
      郭小
4            副总经    月-2022               -   博恒宇持有            22.49          0.50   无
      冬
             理        年1月                     22.49 万股)
                       2019 年 1
      高健   独立董
5                      月-2022               -                  -           -            -   无
      存     事
                       年1月
                       2019 年 1
             独立董
6     叶锋             月-2022               -                  -           -            -   无
             事
                       年1月
                       2020 年 5
             独立董
7     李丹             月-2022               -                  -           -            -   无
             事
                       年1月
                       2019 年 1                 6.77(通过淄博
      顾建   监事会
8                      月-2022               -   恒宇持有 6.77          6.77          0.15   无
      斌     主席
                       年1月                     万股)
                       2019 年 1                 4.26(通过淄博
      周卫
9            监事      月-2022               -   恒宇持有 4.26          4.26          0.09   无
      斌
                       年1月                     万股)
                       2019 年 1                 4.26(通过淄博
10    杨永   监事      月-2022               -   恒宇持有 4.26          4.26          0.09   无
                       年1月                     万股)
                       2019 年 1                 22.49(通过淄
      靳宇   副总经
11                     月-2022               -   博恒宇持有            22.49          0.50   无
      鹏     理
                       年1月                     22.49 万股)
             副总经
                       2019 年 1                 22.49(通过淄
             理、董
12    张娜             月-2022               -   博恒宇持有            22.49          0.50   无
             事会秘
                       年1月                     22.49 万股)
             书
                      2019 年 1               1.59(通过淄博
             财务负
13    周芳            月-2022             - 恒宇持有 1.59               1.59          0.04   无
             责人
                      年1月                   万股)
        注 1:间接持股数量系本次发行前间接持股数量;
   注 2:上表部分数字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
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完成后,饶丹妮直接持有本公司 54.9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饶
丹妮、王舒公为夫妻关系,直接持有公司 58.51%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饶丹妮基本情况如下:

    饶丹妮,女,1988 年生,身份证号 11010819880106XXXX,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 年 6 月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动画艺术专业获
学士学位。2015 年 8 月至 2019 年 1 月于恒宇有限任行政文员。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于恒宇信通任行政文员;2020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及行政文员。
本次发行前,饶丹妮直接持有公司 3,294.45 万股,持股比例为 73.21%;通过淄
博恒宇间接持有公司 228.21 万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5.07%,合计持
有恒宇信通 3,522.66 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78.28%。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的基本情况如下:

    饶丹妮,女,1988 年生,身份证号 11010819880106XXXX,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 年 6 月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动画艺术专业获
学士学位。2015 年 8 月至 2019 年 1 月就职于恒宇有限任行政文员。2019 年 1 月
至 2020 年 5 月于恒宇信通任行政文员;2020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及行政文员。
本次发行前,饶丹妮直接持有公司 3,294.45 万股,持股比例为 73.21%;通过淄
博恒宇间接持有公司 228.21 万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5.07%,合计持
有恒宇信通 3,522.66 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78.28%。

    王舒公,男,1988 年生,身份证号:37030619880206XXXX,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5 年 6 月毕业于多伦多大学金融与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2015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于恒宇有限任监事;2018 年 2 月至今
于芯一大略兼任执行董事;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于恒宇信通任董事兼总
经理助理;2020 年 5 月至今,于恒宇信通任董事、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本次发
行前,王舒公直接持有公司 216.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4.80%。

    (三)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设立淄博恒宇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
出具之日,淄博恒宇持有公司 418.05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6.97%。除淄博恒宇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已经
制定、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制
度安排。

    淄博恒宇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淄博恒宇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0MA3EQD8DXA
         成立时间          2017-10-27
     注册资本(万元)      450.00
     实缴出资(万元)      450.00
      执行事务合伙人         饶丹妮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润橡树湾 22 号楼 1-101 室
        主营业务             投资管理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无关系


    (二)人员构成及出资情况

   2017 年 10 月,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淄博恒宇,主要用于对高管及核心员
工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平台通过向公司增资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截至本
上市公告书公告日,淄博恒宇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是否公司员工
  1      饶丹妮                   245.65  54.59% 普通合伙人             是
  2      吴琉滨                    87.22  19.38% 有限合伙人             是
  3        张娜                    24.23   5.38% 有限合伙人             是
  4      郭小冬                    24.23   5.38% 有限合伙人             是
  5      靳宇鹏                    24.23   5.38% 有限合伙人             是
  6      郝娟莉                     9.69   2.15% 有限合伙人             是
  7      顾建斌                     7.27   1.62% 有限合伙人             是
  8        杨永                     4.58   1.02% 有限合伙人             是
  9        王清                     4.58   1.02% 有限合伙人             是
  10     周卫斌                     4.58   1.02% 有限合伙人             是
  11       张聪                     2.86   0.64% 有限合伙人             是
  12     李文健                     2.86   0.64% 有限合伙人             是
  13     张碧超                     2.86   0.64% 有限合伙人             是
  14       周芳                     1.72   0.38% 有限合伙人             是
  15       卞亮                     1.72   0.38% 有限合伙人             是
  16     周赛赛                     1.72   0.38% 有限合伙人             是
       合计                       450.00 100.00%


    (三)限售安排

   淄博恒宇已出具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企业持有恒宇信通 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5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1,500.00 万
股股票,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姓名/
            数量(万    占比    数量(万       占比               限售期限
  名称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饶丹妮        3,294.45    73.21   3,294.45       54.9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吴琉滨           571.5    12.70      571.5        9.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淄博恒宇        418.05     9.29     418.05        6.9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王舒公          216.00     4.80     216.00        3.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小计          4,500.00 100.00     4,500.00       75.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
                     -        -   1,500.00       25.00   无限售流通股
的股份
小计                 -        -   1,500.00       25.00
  注 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的情况;
      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3: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9,999人,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
东情况: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饶丹妮          3,294.45       54.9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吴琉滨            571.50        9.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淄博恒宇          418.05        6.9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王舒公           216.00        3.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航证券有限公
  5                              3.03        0.05%             无限售流通股
                司
  6           梁世达             0.05        0.00%             无限售流通股
  7          古永红              0.05        0.00%             无限售流通股
  8          刘碧玲              0.05        0.00%             无限售流通股
  9          周德亮              0.05        0.00%             无限售流通股
  10         徐莺曼              0.05        0.00%             无限售流通股
           合计              4,503.28       75.05%
   发行人不存在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1,5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
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61.72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 49.97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19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96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经审计的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上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1,500 万股,均为网上发行。根据《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
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969,705 股,缴款金额为 923,930,192.60 元,放弃认购
数量 30,295 股。本次发行网上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0,295 股,包销金额为 1,869,807.4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020%。
    根据《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
为 0.011994863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8,336.90190 倍。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2,5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
资金净额 85,773.20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环
验字(2021)0800001 号《验资报告》。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806.8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5,374.71 万元

    2、审计和验资费用:467.55 万元

    3、律师费用:524.53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11.32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8.69 万元

    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共发行 1,500.00 万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4.5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
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5,773.20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0.86 元(按经审计的 2020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加
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29 元(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6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6 月、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合并
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0)
080231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审众环所对发行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12 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
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众环阅字(2021)0800002 号),审阅意见如
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恒宇信通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管理层对 2021 年一季度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测,上述财务数据及
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十三、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份经审计
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的招股说明书。2021 年一季度财务信息预测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未经会计
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
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条,如持有本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
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
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规
定,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号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   35390180807360907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686777880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8110701014102067505

       三、其他事项

   公司自 2021 年 3 月 1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
下:

   1、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服务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服务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
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第七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丛中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电话                              010-59562504
     传真                              010-59562531
  保荐代表人                           石运雷、司维
    联系人                                石运雷
   联系方式                            010-59562504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认为:恒宇信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因此,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恒宇信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
相关的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恒宇信通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航证
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并指定石运雷、司维作为恒宇信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
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石运雷先生:现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业务董事,保
荐代表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项目协办人。

    司维先生,现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董事总经理,保
荐代表人。曾担任深圳交易所中小板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
公司 IPO 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在上述项目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执业过程中,司维先生严格遵守《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和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0 月 2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
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
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
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股东吴琉滨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
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三)淄博恒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企业持有恒宇信通 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郭小
冬、顾建斌、杨永、周卫斌、靳宇鹏、张娜、周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人管
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
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二、稳定股价措施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
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和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
舒公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
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实际控制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
公司股份计划。

   (3)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但单次增持公
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
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
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
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
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
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
持资金不少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20%,但不超过 5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合计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
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
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6)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
约束。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此对公司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
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
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并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
开发售的股票,购回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
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饶丹妮,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承诺:若公司存在
欺诈发行的,本公司/本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
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
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
效保护。

    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承诺:若因中航证券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航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
估机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3]110 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发行
人对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采取具体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一)具体措施

    1、持续推进发展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
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同时,公司将
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营产
品的市场占有率。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公司募集资金主要
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系综合考
虑公司机载设备生产需求基础上,新建装配、试验、检验、环境测试等设备。
构建新的生产基地,扩大公司产品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的性能,
控制交付进度,进而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
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提升原创设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
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满足用户更高、更新的要求,有利于开拓市场并做大做强。
“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研发能
力,将公司技术研发优势转化成公司的经济效益,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补
充流动资金”,系对公司自身经营现金流的必要补充,旨在满足公司经营规模
扩张而产生的营运资金和资本性支出需求,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资
金实力,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补充营运资金,将大大提高公司对订单的承接
能力,为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创造必要条件。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公司将按照已制定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
并合法合规地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公司将有效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改
善财务结构,在本次募资资金投资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有利于维持公
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及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

   4、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
部控制,以提升日常运行效率;与此同时,公司还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各项
费用支出,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全面有效的运营管理,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
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6、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
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
等权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
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
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
证。

       (二)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
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
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
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饶丹妮和王舒公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补充作出以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关于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质押、
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的承诺

   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
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对不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的承诺

    (一)公司出具的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
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4)因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
为准。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恒宇信通股
份的,违规减持恒宇信通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恒宇信通所有,同时本人
持有的剩余恒宇信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恒宇信通,则恒宇信通有权扣留应
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恒宇信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5)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
准。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
法。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