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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宇信通: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丹2021-04-20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李丹)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李丹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
尽责,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
现将 2020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在 2020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4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其中列席
股东大会 3 次。董事会会议均亲自现场出席参加表决。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本
人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
合理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 2020 年度任职期间内公司各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
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在 2020 年度内,对各次董事会的各
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同时,公
司对于我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
生。


应出席董事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
  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未出席

          4              4                0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1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2020 年度任职期间,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6 月 8 日,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
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专业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我分别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相关委员,2020
年度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履行委员职责,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进行
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专门委员会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
控治理。
    四、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内
部控制的健全与实施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与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外部审计机构等针对公司财务状况及规范运作等情
况进行充分沟通。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的
联系,为公司的规范治理和良好发展献计献策,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及时参加公司召集组织的相关培训,加深对规范公司
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学习最新法
规,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
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其他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1 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利用
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按照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

                                     2
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谢谢!



                                                         报告人:李丹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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