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的 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