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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宇信通: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8-2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宇信通
    保荐代表人姓名:石运雷                   联系电话:0791-86769123
    保荐代表人姓名:司维                     联系电话:0791-8676912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是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1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无                    不适用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
                                              无                    不适用
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和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0月2日,
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
                                                            是             不适用
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
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
出相关公告;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股东吴琉滨作出关于限售的承诺,承
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是             不适用
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4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
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
出相关公告;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3、淄博恒宇作出关于限售的承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企业持有恒宇信通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是             不适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郭小冬、顾建斌、杨永、周卫斌、靳宇鹏、张娜、
周芳作出关于限售的承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
者委托其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是             不适用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5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
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
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做出<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1)截止本承诺函
出具日,除恒宇信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恒宇信
通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任何
商业活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
避免、减少与恒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恒宇信通股份的相关期间
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不在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于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
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任何与恒宇信通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同、相似、构成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或拥有与恒宇信通及子公司         是             不适用
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在其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从而避免对恒宇信通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
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恒
宇信通所有。
(3)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恒宇信
通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从
事新业务的商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及其下
属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
经济组织将优先将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发行人及
其下属子公司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的

                                                6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商业机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条件。
(5)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恒宇信通或其控股子公司
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6)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构成恒宇
信通的控股股东且不持有恒宇信通股份或恒宇信通终止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发行人
股东吴琉滨、淄博恒宇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郭小冬、
高健存、叶锋、李丹、顾建斌、周卫斌、杨永、靳宇鹏、
张娜、周芳出具《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
免、减少与恒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
一、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
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执行,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授权与批准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
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
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二、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是             不适用
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
行必要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不发生损害
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
非法占用恒宇信通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
何情况下不要求恒宇信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恒宇信通造成任
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恒宇信通、恒宇信通的其他股东
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
偿。
四、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与恒宇信通存在关联
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
承诺,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7、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
丹妮、王舒公、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琉滨、郭小
冬、高健存、叶锋、李丹、靳宇鹏、张娜、周芳作出《稳
定股价的承诺》,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是             不适用
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

                                                  7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
股东饶丹妮和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承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
续实施该方案。
②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
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
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
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
件被再次触发。
(2)实际控制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
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
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
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
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
售所增持的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

                                                8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
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
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
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
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
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少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
20%,但不超过5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合计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100%。有增持义务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
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
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
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6)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
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
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8、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
丹妮、王舒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琉滨、
郭小冬、高健存、叶锋、李丹、顾建斌、周卫斌、杨永、
靳宇鹏、张娜、周芳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
诺如下: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
                                                            是             不适用
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
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
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9、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
丹妮、王舒公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          是             不适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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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
会就此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
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
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控股股东饶丹妮,实际控
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承诺:若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本公
司/本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
10、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公司就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
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如
下约束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
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是             不适用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
需);
(4)因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
资者进行赔偿;
(5)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
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11、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琉滨、郭小冬、高健
存、叶锋、李丹、顾建斌、周卫斌、杨永、靳宇鹏、张娜、
周芳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
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
                                                            是             不适用
转让恒宇信通股份的,违规减持恒宇信通股份所得或违规
转让所得归恒宇信通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恒宇信通
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
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恒宇信通,则恒
宇信通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恒宇信通的违规
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
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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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
需);
(5)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
者进行赔偿;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
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12、发行人股东淄博恒宇作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
承诺:本企业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
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内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 如本企业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
规转让恒宇信通股份的,违规减持恒宇信通股份所得或违
规转让所得归恒宇信通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恒宇
信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恒宇信
通,则恒宇信通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恒宇信          是             不适用
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
明承诺未能屐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
四、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
需);
五、 因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
资者进行赔偿;
六、 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
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13、发行人恒宇信通、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
琉滨、郭小东、高健存、叶锋、李丹、顾建斌、周卫斌、
杨永、靳宇鹏、张娜、周芳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
诺:“
(一)具体措施
1、持续推进发展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将不断加大研
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极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
                                                            是             不适用
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营产
品的市场占有率。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公
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新一代航电系统
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系综合考虑公司机载设备生产需求
基础上,新建装配、试验、检验、环境测试等设备。构建
新的生产基地,扩大公司产品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
提升产品的性能,控制交付进度,进而满足日益增长的市
场需求;“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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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目”,系提升原创设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
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满足用户更高、更新的要求,有利于
开拓市场并做大做强。“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将公司技术研
发优势转化成公司的经济效益,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补
充流动资金”,系对公司自身经营现金流的必要补充,旨在
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张而产生的营运资金和资本性支出需
求,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资金实力,提高公司
核心竞争力。补充营运资金,将大大提高公司对订单的承
接能力,为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创造必要条件。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公司
将按照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募集资金到位
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并合法合规地对募
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公司将有效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改善财务结构,在本次募资资金投资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
报期后,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及强化可持续发
展能力。
4、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
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以提升日常运行效率;与此同时,
公司还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全面有效的运营管理,提
高公司盈利能力。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
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
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
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6、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
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
等权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
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相关制度。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
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
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
行利益输送,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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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
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
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
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饶丹妮和王舒公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补充
作出以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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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无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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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石运雷                 司 维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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