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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宇信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8-27  

                                                                                      监事会议事规则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
   第四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
送出、邮寄、传真或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应
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通知
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如监事会成员一致认可,也可即时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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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受委托监事在会议表决时应对个人表决意见和委托人的表决意见进行区分,
未作区分的,视为共同同意。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十一条 书面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题;
    (三)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需要向参会人员告知的其他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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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三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
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的表
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监事通过。
   第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
决。
    监事会表决意见分赞成、反对和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书面表决。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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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而本规则
同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
应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
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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