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5 证券简称:恒宇信通 公告编号:2021-034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16 日下午 2 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一路绿地蓝海大厦 16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琉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45,028,153 股 ,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5.0469%。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 (2)以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28,1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6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8,1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1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确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526%;反对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1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确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526%;反对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1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确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526%;反对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1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确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526%;反对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1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确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526%;反对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1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确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526%;反对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1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确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526%;反对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1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确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526%;反对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1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确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526%;反对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1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反对 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确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4526%;反对 8,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4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翠雨、朱瑜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