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2-03-30
证券代码:300965 证券简称:恒宇信通 公告编号:2022-005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1名,本
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7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25%。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742号
文《关于同意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并于2021年4月2日在本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4500万股变更为60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0,0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
排股票数量为1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有流通限制或限
售安排股票数量4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
自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
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吴琉滨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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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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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7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25%。
3.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账户数共计1个。
4.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总数
1 吴琉滨 5,715,000 5,715,000 董事长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督促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及
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情况。
四、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
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
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恒宇信通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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