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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1-04-08  

                        股票简称:共同药业                                  股票代码:300966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Goto Biopharm Co.,Ltd.

                     (宜城市小河镇高坑一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四月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同药业”、“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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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
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
高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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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1,527.70 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数量为 27,503,009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86%。公司上市初期
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
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
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
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
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
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
列事项:


(一)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包括“第四节、风险因素”中所披露的各项已识别的
风险,也会面临其他无法预知或控制的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公司不能保证未来经
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

    2017-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3,369.22 万元、43,730.17 万元、46,480.19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4,743.87 万元、7,067.79 万元、7,299.64 万元,呈持续增长
趋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899.00 万元、
6,692.20 万元和 5,817.76 万元,2019 年度较上年同期存在下滑,主要系 2019 年
生产人员增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增加、利息费用增加所致。

    2020 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为 20,206.84 万元,净利润为 1,867.80 万元。
其中,2020 年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去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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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下滑较多;二季度以来公司经营情况已逐步恢复正常,但公司境外销售仍受到
较大影响,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降幅有所减缓。此外,
由于市场竞争因素,部分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可能进一步受到
影响。总体上看,公司全年业绩存在较大的下滑风险。

    除受疫情影响因素外,如若公司所处的行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技术或商业模式变化导致公司的服务不能较好满足客户需求、原材料采购价格大
幅上涨、公司核心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而公司自身未能及时调整以应对相关变化,则不能排除公司在未来期间的经
营业绩无法持续增长甚至下滑的可能。


(二)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0.92%、29.95%、28.34%和 22.00%,
逐期下降。2017 年至 2019 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小,主要受到原材料价
格上涨和产品竞争程度的影响。2020 年上半年毛利率下降较多,主要受新冠疫
情影响,毛利率较高的境外销售规模下降明显,同时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
下降趋势,引起产品价格下降。此外,由于公司中间体产品种类较多,不同产品
毛利率差异较大,因此不同产品组合也会导致公司毛利率产生波动。

    除受疫情因素影响之外,若未来因宏观环境政策发生变化、行业竞争加剧、
原材料和直接人工上涨、产品议价能力降低,可能导致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毛利
率面临进一步下滑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三)应收账款金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9,712.97 万元、9,947.01 万元、
17,273.66 万元和 21,156.8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11%、22.75%、
37.16%和 104.70%。公司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主要系公司位于产业链上游,
与下游客户以赊销方式结算等因素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主要为一年以内。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行业
内知名医药企业,但由于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受疫情影响公司下游客户开工较
晚,如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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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游医药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甾体药物生产企业,其所处的甾体药物行业作为医药行业

的细分市场,医药行业的发展一方面受到国家整体经济环境、医疗保障政策、医

疗机构改革等宏观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行业标准的提升、技术的研发创新和

产品的更新升级也是推动行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假如公司的下游客户的经营

策略不能适应监管及政策环境的变化导致业绩下滑,将间接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

生不利影响。

(五)行业集中度提升导致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甾体药物生产技术更新换代和工艺改进,雄烯二酮、双降醇和

9-羟基-雄烯二酮等产品已基本替代双烯成为下游企业生产甾体激素药物的原

料,国内甾体药物行业的上游厂商集中度逐步提升,已初步形成以赛托生物、湖

南新合新、共同药业为第一梯队的竞争格局。

    未来,若行业中的部分企业采取降价策略作为竞争手段,可能促使本公司下

游客户转向竞争对手采购,同时由于行业竞争可能导致的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的

上升,均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风险

    2020 年 1 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为防范疫情扩散,全国春节假期延

长,各省市复工时间推迟,企业正常经营计划被打乱。同时由于发行人地处疫情

最为严峻的湖北地区,自 2020 年 1 月底至 3 月 10 日基本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若

未来因为疫情的持续影响,可能存在较大的工资、利息等费用刚性支付的压力,

进而导致订单合同违约、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此外,由于境外疫情仍较为严峻,国外客户、供应商经营受限,发行人进出

口业务受到较大影响。

(七)期末存货金额较高及发生减值的风险

    公司产品种类繁多,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组成,报告期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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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0,253.25 万元、19,415.12 万元、24,349.06 万元和

21,046.88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4.24%、45.16%、41.43%和

37.54%。

    公司期末存货金额较高,主要受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产品结构向产业链下

游渗透和生产工艺逐步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原材料储备及新增产品库存

增加较多,且可能会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加。较高的存货金额,一方面

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从而可能导致一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如市场环境

发生变化,可能在日后的经营中出现存货跌价减值的风险。

(八)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05.97 万元、

-4,789.28 万元、850.24 万元和 1,807.34 万元。2017 年、2018 年公司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为负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应收账款规模持续扩大,同时

为保证产品及时供应,公司相应扩大了备货规模,而公司收款进度和付款进度存

在时间差,从而导致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未能覆盖流出的现金。若未来公司经营

活动现金流不能改善,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及优化带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主要集中于雄烯二酮、双降醇等甾体激素药物原料。

为满足下游甾体激素药物生产厂家技术和产品不断升级的需求,公司不断优化产

品结构组合,着力提高甾体激素药物原料产品线的广度和深度,以响应下游市场

的需求变化。

    在产品结构调整及优化的过程中,由于试生产阶段公司相关工艺尚未成熟,

可能出现产品成本相对较高,毛利率相对较低,出现微利甚至亏损的情形,进而

对公司的整体毛利率及净利润率造成一定的影响。

(十)环保及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若处理不当,对周边

环境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制定了严格的环保管理制度,并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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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上加大投入,不断优化工艺及设备,并根据生产需要适时引进新的环保设备,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环保事故。虽然公司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止环境

污染的发生,但公司仍存在由于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发生环保事故而被有关环境

部门处罚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同时,随着国家对环保的要

求越来越严格及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可能会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提高环保标准,增加排污治理成本,从而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在一

定程度上削弱公司的竞争力,影响收益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但不排除因设备老化、物品保管

及操作不当、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从而造成经济

损失并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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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湖北共同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2 号),同
意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 36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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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1,527.7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7,503,009 股于 2021 年 4 月 9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共
同药业”,证券代码为“30096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1 年 4 月 9 日

    3、股票简称:共同药业

    4、股票代码:300966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527.70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9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7,503,009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7,773,991 股

    9、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
持意向”。

    10、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及减
持意向”。

    11、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
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
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49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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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1.30%。

    12、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       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例

                    系祖斌         36,567,000              31.72%    2024 年 4 月 9 日

                    李明磊         15,371,000              13.33%    2022 年 4 月 9 日

                   共同创新         5,501,200              4.77%     2024 年 4 月 9 日

                   安徽利昶         5,467,200              4.74%     2022 年 4 月 9 日

                   华海药业         4,270,700              3.70%     2022 年 4 月 9 日

                   兴发高投         3,417,000              2.96%     2022 年 4 月 9 日

                    深创投          2,562,700              2.22%     2022 年 4 月 9 日

                   武汉红土         2,528,500              2.19%     2022 年 4 月 9 日
首次公开发前已
                   高金生物         2,050,200              1.78%     2022 年 4 月 9 日
   发行股份

                  石家庄红土        1,708,500              1.48%     2022 年 4 月 9 日

                    蒋建军          1,591,500              1.38%     2022 年 4 月 9 日

                     张欣           1,400,900              1.22%     2024 年 4 月 9 日

                   高龙健康         1,366,800              1.19%     2022 年 4 月 9 日

                   佳俊丽豪         1,366,800              1.19%     2022 年 4 月 9 日

                    卢方欣           594,500               0.52%     2022 年 4 月 9 日

                     江南            512,500               0.44%     2022 年 4 月 9 日

                    小计           86,277,000           74.84%               -

首次公开发行网   网下发行股份
                                    1,496,991              1.30%    2021 年 10 月 9 日
上网下发行股份    -限售部分

                 网下发行股份
                                   13,438,009              11.66%    2021 年 4 月 9 日
                 -无限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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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发行股份    14,065,000    12.20%    2021 年 4 月 9 日

                       小计        29,000,000    25.16%            -

            合计                  115,277,000   100.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
成的。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
人”、“保荐机构”)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第 2.1.2 条选择
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最近两年(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均为正,分别为 6,692.20 万元和 5,817.76 万元,累
计净利润为 12,509.96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12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bei Goto Biopharm Co.,Ltd.
          注册资本                  8,627.7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系祖斌
          成立日期                  2006 年 5 月 15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18 年 10 月 29 日
          住所                      宜城市小河镇高坑一组
          邮政编码                  44100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gotopharm.com
          主营业务                  专业从事甾体药物原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
                                    “C27 医药制造业”
                                    医药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与销售(不
                                    含医疗器械、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或
                                    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货物或技术除外);法律、行政
          经营范围
                                    法规、国务院决定允许经营并未规定许可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的负责部门
          董事会秘书                陈文静
          电话                      0710-3523126
          传真                      0710-3423124
          电子信箱                  board@gotopharm.com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持股比例(%) 券情况
                  董事长、   2018 年 10 月至
 1     系祖斌                                       3,656.70              -      3,656.70          42.38    无
                    总经理    2021 年 10 月
                  董事、副   2018 年 10 月至
 2     李明磊                                       1,537.10              -      1,537.10          17.82    无
                    总经理    2021 年 10 月
                                                               34.17(通过
                  董事、财   2018 年 10 月至                   共同创新持
 3     刘向东                                              -                       34.17            0.40    无
                    务总监    2021 年 10 月                     有 34.17 万
                                                                      股)

                                                          13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18 年 10 月至
4    吴中柱      董事                             -             -        -                -   无
                            2021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至
5    夏成才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至
6     杨健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至
7    姬建生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1 年 10 月
               监事会主    2018 年 10 月至
8    蒋建军                                  159.15             -   159.15          1.84      无
                   席       2021 年 10 月
               职工代表    2018 年 10 月至
9     任薇                                        -             -        -                -   无
                 监事       2021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至
10   张清富     监事                              -             -        -                -   无
                            2021 年 10 月
                           2018 年 10 月至
11   卢方欣    研发总监                       59.45             -    59.45          0.69      无
                            2021 年 10 月
                                                      421.64(通
              副总经理、   2018 年 10 月至            过共同创新
12   陈文静                                       -                 421.64          4.89      无
              董事会秘书    2021 年 10 月             持有 421.64
                                                          万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

        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系祖斌、陈文静,二人为夫妻关系。本次发行前,系祖斌

        直接持有公司 42.38%的股份,陈文静作为北京共同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6.38%的股份。系祖斌、陈文静合计控制公

        司 48.76%的表决权。

              系祖斌,男,197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系祖斌系

        襄阳市人大代表。1992 年 6 月毕业于湖北工业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发酵工程专业,

        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2 年 6 月至 2002 年 12 月,在襄阳市国际贸易公司

        任业务员;2003 年 1 月至 2017 年 5 月在共同化学任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6



                                                14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年 5 月至 2018 年 9 月在共同有限任职董事长、总经理;2018 年 10 月至今,任

共同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文静,女,1973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 年毕

业于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大专学历。1995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英语专业,本科

学历(函授),2010 年 12 月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MBA 总裁研修班,

2018 年 5 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1993 年 7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襄阳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业务员;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共同化学销售经理。2009 年 1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共同有限销售经理; 2018

年 10 月至今,任共同药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二)控股股东

    共同药业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系祖斌。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

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627.7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900.00 万股
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15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系祖斌       36,567,000            42.38     36,567,000         31.72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李明磊       15,371,000            17.82     15,371,000         13.33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共同创新         5,501,200          6.38      5,501,200          4.77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安徽利昶         5,467,200          6.34      5,467,200          4.74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华海药业         4,270,700          4.95      4,270,700          3.7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兴发高投         3,417,000          3.96      3,417,000          2.96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深创投           2,562,700          2.97      2,562,700          2.22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武汉红土         2,528,500          2.93      2,528,500          2.19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高金生物         2,050,200          2.38      2,050,200          1.78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石家庄红土       1,708,500          1.98      1,708,500          1.48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蒋建军           1,591,500          1.84      1,591,500          1.38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张欣             1,400,900          1.62      1,400,900          1.22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高龙健康         1,366,800          1.58      1,366,800          1.19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佳俊丽豪         1,366,800          1.58      1,366,800          1.19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卢方欣             594,500          0.69       594,500           0.52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江南               512,500          0.59       512,500           0.44
                                                                        定 12 个月
网下摇号抽                                                              自上市之日起锁
                          -             -     1,496,991          1.30
签限售股份                                                              定 6 个月
小计             86,277,000        100.00    87,773,991         76.1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16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网下发行股
份-无限售                  -              -    13,438,009          11.66                 -
部分
网上发行股
                           -              -    14,065,000          12.20
份
小计                       -              -    27,503,009          23.86
合计              86,277,000         100.00   115,277,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人数为 34,384 户,前 10 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1     系祖斌                                   36,567,000         31.72%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2     李明磊                                   15,371,000         13.33%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3     共同创新                                  5,501,200          4.77%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4     安徽利昶                                  5,467,200          4.74%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5     华海药业                                  4,270,700          3.70%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6     兴发高投                                  3,417,000          2.96%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7     深创投                                    2,562,700          2.22%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8     武汉红土                                  2,528,500          2.19%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9     高金生物                                  2,050,200          1.78%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0    石家庄红土                                1,708,500          1.48%
                                                                              锁定 12 个月
                 合计                           79,444,000         68.92%                -

       七、战略配售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7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9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16%,全部为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8.24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9.7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2.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3.0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6.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37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8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发行公告》公
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279.44035 倍,高于 100 倍,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
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20%(58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
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493.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1,406.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
签率为 0.0165549323%。

    根据《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040,296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4,704 股。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 14,935,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数量为 24,704 股,包销金额为 203,560.96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3,89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418.21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出具
了“大信验字【2021】第 5-0001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4
月 2 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277,000 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
人民币 115,277,000 元。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4,477.79 万元。根据
“大信验字【2021】第 5-00011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19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3,000.00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729.25
律师费用                                                                   209.4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4.15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4.96
合计                                                                      4,477.79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54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
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9,418.21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02 元/股(按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3 元/股(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0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 5-00354
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度的财务数据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1]第
5-00006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审阅
报告》全文。

    公司已对 2021 年 1-3 月业绩进行预计,公司 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
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及公司 2021 年 1-3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
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
的招股说明书。




                                        21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23610078801900001276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8111501013400810604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22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3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5 层

    联系电话       : 010-6083 3043

    传真号码       : 010-6083 3083

    保荐代表人     : 彭浏用、周游

    联系人         : 彭浏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作为共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
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
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
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已取得相应支持工
作底稿,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
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发行人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
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中信证券为共同药业提供持续
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彭浏用: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自保荐制度执行以
来,彭浏用先生曾负责或参与了苑东生物、键凯科技、卫信康、宏电技术、三鑫
医疗、沃特股份等 IPO 项目;博腾制药、塞力斯、开滦股份、新钢股份、卓翼科
技等非公开项目;金城医药重大资产重组、英唐智控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重组项
目;在从事投行工作之前在天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近 6 年。

    周游: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周游
先生曾负责或参与了海波重科、卫信康、键凯科技、惠泰医疗等 IPO 项目,塞力
斯等再融资,宏源药业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发行项目,以及九瑞健康、共同药业等
医药类项目的改制等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公司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和相关
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系祖斌,实际控制人、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文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1 年 10 月 9 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
行价)。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文静控制的机构股东共
同创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合伙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
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
定采取其他措施。

    (三)自然人股东张欣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
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李明磊,董事、财务总监刘向东,
研发总监卢方欣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21 年 10 月 9 日,如为非交易日则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
行价)。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蒋建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
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
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六)公司股东安徽利昶、华海药业、兴发高投、深创投、武汉红土、高
金生物、石家庄红土、高龙健康、佳俊丽豪、江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合伙企业/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4、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公司/本合
伙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
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
他措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祖斌、实际控制人陈文静承诺:

    1、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
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
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
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
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特此承诺。
    (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李明磊承诺:

    1、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
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
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定的方式
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
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特此承诺。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共同创新、安徽利昶承诺:

    1、公司股东共同创新在遵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的前提下承诺:
    (1)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每年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合伙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规
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安徽利昶承诺: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合伙企
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100%。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
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
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
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特此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
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
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
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1)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
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
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

回购事宜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10%;

    ③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④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
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
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
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
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

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
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

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
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
续。

   (2)控股股东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或者备案手续。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
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
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
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最
低增持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拒
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多
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
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
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测算支付
现金补偿: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减
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
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
东、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
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预案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有效。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遵守上述承诺。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发行
人作出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
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
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
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起 30 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
回锁定期结束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
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
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
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中伦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
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
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
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
因本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
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出具的上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可能降低,但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
实力将得到增强。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
间,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没有大幅提高,
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
薄的风险。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
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
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
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
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
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
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
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
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
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
制定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
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
报机制。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
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
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经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
司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将在未来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
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下: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
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3.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滚存利润分配事项

       2020 年 3 月,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该决议,如果公司本次发行获
得核准并得以实施,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
有。
    (二)关于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0 年 3 月,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湖北共
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的
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报告期实际股利分配情
况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计划如下:

    (1)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
于股票股利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在实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如进行中期分红
的,中期数据需要经过审计。

    (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3)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
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祖斌,实际控制人陈文静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与实际控制人
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
及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
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
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和活动。

    2、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控股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及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发行人主
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
业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
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
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5、对于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和活动。

    6、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发行人
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
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现金分红和应付实际控制人薪酬中
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直至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失。本承诺函自实际控制人签署
之日或控股股东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为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保证:本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实际控制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祖斌,实际控制人陈文静承诺如下:

    1、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
用发行人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
价格公允的原则,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
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
损失。

    本承诺函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
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并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如下:

    1、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
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
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
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并遵照一般
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
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利用本人的董事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4、本人承诺将不利用公司董事的身份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尽职尽责地
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截至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促使本
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
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人将促使本人任职或所
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公司
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为规范运作,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本人承诺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约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坚决杜绝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公司占用发
行人的资金。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保证
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
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全体监事承诺如下:

    1、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发行人的
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
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
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并遵照一般
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
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利用本人的监事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4、本人承诺将不利用公司监事的身份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尽职尽责地
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截至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促使本
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
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人将促使本人任职或所
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公司
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为规范运作,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本人承诺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约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坚决杜绝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公司占用发
行人的资金。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监事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保证
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
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在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
发行人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如有)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
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并遵照一般
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
行人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利用本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将不利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尽
职尽责地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截至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
将促使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
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人将促使本人
任职或所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进行任何
有损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为规范运作,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本人承诺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约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坚决杜绝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公司占用发
行人的资金。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祖斌,实际控制人陈文静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
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
证,而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十、关于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祖斌,实际控制人陈文静承诺如下:

    如果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公司员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为员工补缴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者公司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
无偿代公司补缴,毋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并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
失。

    十一、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系祖斌、实际控制人
陈文静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系祖斌、实际控制人陈文静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十二、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
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
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
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对公司
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
酬或津贴;(4)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
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
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
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股东将严格履行本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股
东的承诺内容系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股东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
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
将本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
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股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股
东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
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
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
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
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
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不主动要求离职;(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6)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
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
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十三、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均有
效履行了上述承诺。

    十四、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五、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与
减持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
诈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
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之盖章页)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