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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8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湖北共同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
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
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为主要从事甾体激素药物原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为
持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保持公司竞争地位,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目标,
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
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反映了企业
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公司业绩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
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
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
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
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夏成才   姬建生       杨健
                                                   202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