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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5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4 日,以 14.67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4.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夏成才     姬建生   杨健
                                                        202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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