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新材: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2021-03-30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2020)京信格律证法字第 06-2-16 号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 号白云时代大厦东座 1208
邮编:100038 电话:010-63377186 传真:010-6337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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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2020)京信格律证法字第06-2-16号
致: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信
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和《北京
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根据《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问询问题清单》(以下称“问题清单”)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
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二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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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问题清单 1】
发行人前身祥源有限在设立时,发行人创始股东魏志祥用于出资的房屋建筑
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系从汉川市粮食管理中心购买,交易价格为 205 万元;
并且,相关《合同书》约定: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原有职工由汉川市粮食资
产管理中心负责安置,其原有债务由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自行处理,魏志祥
概不负责。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请发行
人说明:(1)上述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作价依据;(2)魏志祥支付转让款的资金
来源;(3)转让当时魏志祥及其近亲属是否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存在关联
关系。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述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作价依据
经核查,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的作价系出让方集体协商及
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协商定价的背景、过程和履行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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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定价的背景和过程
根据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以下称“麦面公司”)向汉川市粮食局提交的
《麦面公司关于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的请示报告》及汉川市粮食局向麦面公司出具
的“川粮(2002)49 号”《关于<麦面公司关于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的请示报告>的
批复》,因麦面公司在进行整体转民改革,部分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拟将麦
面公司资产进行变现,用以妥善安置职工,职工安置共需资金 162.6 万元;汉川
市粮食局同意通过资产变现方式安置职工。根据汉川市粮食局出具的《汉川市粮
食局关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处置麦面公司资产有关情况的说明》,为盘活
国有资产,拉动市场经济,安置下岗职工,2002 年 12 月,麦面公司与汉川市粮
食局所属的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签署了《土地及资产转让合同》,麦面公司
将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给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转让价格为 160 万元。
根据汉川市粮食局出具的《汉川市粮食局关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处置
麦面公司资产有关情况的说明》,2003 年汉川市国有企业改制处于攻坚阶段,一
方面大量企业经营不善,不稳定因素增加;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力量薄弱,体制机
制存在障碍,国企改革又急需打破僵局,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2003 年 3 月,
通过集体协商,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以 205 万元的价格将国有资产整体转让
给魏志祥,该价格系转让双方洽谈一致确定的。
因此,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的作价系出让方集体协商及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且该价格不低于麦面公司将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给汉川市粮食资
产管理中心的价格,符合麦面公司在整体转民改革时制定的以国有资产变现进行
职工安置的精神与特定历史背景。
(二)协商定价时履行的程序
根据汉川市粮食局、汉川市人民政府及孝感市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汉川市
粮食局关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处置麦面公司资产有关情况的说明》《市人
民政府关于对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的批复》(汉川政函[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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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及《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予以确认
的批复》(孝感政函[2020]24 号),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以 205 万元的价格将
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给魏志祥,该价格系转让双方洽谈一致确定的,同时该价格通
过集体协商定价,经汉川市粮食局同意,并报汉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交易价格的确认意见
2020 年 5 月 19 日,汉川市人民政府出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汉川市粮食资
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的批复》(汉川政函[2020]4 号):2003 年 3 月,魏志祥
以 205 万元价格收购原汉川市粮食资产资产管理中心麦面公司整体资产,该价格
系双方洽谈一致确定,魏志祥已按合同书约定足额支付收购价款,并完成了过户
手续;上述收购已履行相关手续,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纠纷或
争议;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给魏志祥真实、合法、有效,不存
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2020 年 6 月 12 日,孝感市人民政府出具《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汉川市粮
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予以确认的批复》(孝感政函[2020]24 号):2003 年
3 月,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与魏志祥签订整体资产转让合同书,交易价格为
205 万元,魏志祥已按合同书约定足额支付收购价款,已履行相关手续,没有纠
纷或争议;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将国有资产出售给魏志祥的行为真实、合法、
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2020 年 10 月 19 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具《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湖北祥源
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法性的批复》(鄂政函[2020]108 号),
对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合法性以及汉川市粮食局出售
麦面公司资产给魏志祥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二、魏志祥支付转让款的资金来源
根据魏志祥提供的《关联方核查表》并经访谈魏志祥,魏志祥 200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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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祥源有限之前,曾先后任职于汉川县副食品公司、湖北讯达电缆厂、武
汉市马桥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限长达 15 年;魏志祥出资设立祥源有限的
资金来源于其多年的工作和经营积累,不存在来源于祥源有限的情形,亦不存在
替第三人出资的情形。
三、转让当时魏志祥及其近亲属是否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存在关联
关系
根据汉川市粮食局出具的《汉川市粮食局关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处置
麦面公司资产有关情况的说明》并经查验,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系汉川市粮
食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魏志祥提供的《近亲属调查表》并经访谈魏志
祥,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时与魏志祥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关联关
系。
四、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赴汉川市房管局查询相关房产档案、赴汉川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查
询相关地籍档案,取得《麦面公司关于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的请示报告》、《关于<
麦面公司关于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及《土地及资产转让合同》
等资料。
2.访谈汉川市粮食局相关工作人员并取得汉川市粮食局出具的《汉川市粮
食局关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处置麦面公司资产有关情况的说明》。
3.取得魏志祥提供的《近亲属调查表》并访谈魏志祥。
(二)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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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的作价系出让方集体协商及交易
双方协商确定,且该价格不低于麦面公司将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给汉川市粮食资产
管理中心的价格,符合麦面公司在整体转民改革时制定的以国有资产变现进行职
工安置的精神与特定历史背景;协商确定的价格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已
经取得了汉川市、孝感市以及湖北省三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
2.魏志祥出资设立祥源有限的资金来源于其多年的工作和经营积累,不存
在来源于祥源有限的情形,亦不存在替第三人出资的情形。
3.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时与魏志祥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关
联关系。
【问题清单 2】
发行人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披露:(1)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其拥
有的产品配方数目超过 4,000 个,通过不同配方及工艺生产的产品在密封、防水、
缓冲、减震等方面拥有不同的性能,从而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材料、消费电子
产品、汽车内饰材料等领域;(2)发行人与研发人员签订了较为严格的保密协议
及竞业禁止协议;(3)发行人设立了较为全面的奖励机制,如公司员工参与研发
的项目获得量产,除给予适当奖励外,该员工将在后续几年分享该项目产生的收
益。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研发人员签署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主要内
容;(2)参与研发的员工如何分享项目收益。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
师对以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相关研发人员签署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查验,发行人与研发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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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的内容:本合同项下之商业秘密是指,交联聚烯烃泡棉(包括
XPE、IXPE、IXPP 等)以及其他发泡材料和甲方(发行人)所生产经营的所有
产品(包括甲方自行开发、委托开发或代理开发销售等各种方式生产经营的产品)
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2.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甲方根据甲方产品的技术设备、产品生产和开拓
销售市场的实际需要,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考察学习,产品研究开发和试验条
件。
3.研发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研发人员)在劳动合同(协议)任职期内,应自觉维护甲方权
益,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
造、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产品的相关秘密,保守商业机密;不向公司内部
无关人员谈论甲方产品的配方工艺、物料信息、设备信息、规程标准、供应商或
客户资料以及财务人事信息等机密,不向公司以外人员泄露相关秘密;
(3)如未经允许,乙方不得做出超出规定权限的翻阅资料、拍摄照片、复
制信息等恶意窃取保密信息行为,视情节轻重或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程度,给与公
安机关或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乙方无论在职或离职,均不得在甲方以外从事甲方产品的相关技术的
一切盈利性或非盈利性技术服务和商业活动,不得将在甲方开发的技术成果携带
到其他单位兼职、参股;
(5)违约责任:乙方向公司指定外的人员或单位泄漏或出卖甲方配方工艺、
物料信息、设备信息、规程标准、供应商或客户资料、以及财务人事信息等泄密
行为。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保密义务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均构
成违约,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甲方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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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发行人与离职的重要研发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主要内
容如下:
1.竞业限制行为:乙方(研发人员)在甲方(发行人)任职期间或与甲方
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两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或类似的行业;
(2)受聘于(包括正式聘用、参股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劳务、技术指导、咨
询等服务)与甲方同类或类似的其他行业的企业;
(3)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
位的职工离开企业;
(4)直接、间接影响或试图影响企业的客户关系,包括企业经营项目的销
售客户,使其向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
(5)其他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
2.竞业限制补偿金:甲、乙双方在乙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不超过
两年),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甲方则向乙方支付竞业限
制补偿金。乙方向甲方提交证明材料之日起,甲方即开始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 30%,甲方按月支付,并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违约责任:
(1)乙方若未按本协议履行责任,乙方将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金;
(2)因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倍赔偿
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将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
乙方应承担违约对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承诺:乙方知晓甲方的关键原材料和配方,用于生产附加值高的产
品,对甲方的经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同样执行上述协议条款。
二、参与研发的员工如何分享项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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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根据发行人制定的《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发行人新产品开发
的项目奖励由三个方面构成:项目验收奖金、项目研发提成奖金、与绩效和晋升
相关的其他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评分标准
从预估销售量/额(年)、预估经济效益(年)/预估五年效益、技术难度三个
维度来考评项目的级别,目的是对项目重要程度进行区分,区分为一至五级。
(二)奖励发放标准
1.项目验收奖金
项目级别分为一至五级,资金额度分别为 3.6 万元、2.4~3.6 万元、1.2~2.4 万
元、0.6-1.2 万元、0.3~0.6 万元;分配原则为项目责任人:≥60%;项目总协调人
15-20%;其他项目人员:15-25%。
2.项目研发提成奖金
对于符合一定标准的研发项目,验收后可按照销售该产品的毛利进行提成:
提成基数为当年该产品的销售毛利,计提比例为第一年 2%、第二年 1%、第三年
0.5%;开发成本需冲减提成基数;毛利润和开发成本以财务核算为准。
3.与绩效和晋升相关的其他奖励
主导完成一级项目(或年收益 80 万)给与半年考核分加 10 分,主导完成二
级项目(年收益 50 万)给与半年考核加 8 分,主导完成三级项目(年收益 30 万)
给与半年考核加 6 分,主导完成四级项目(年收益 10 万)给与半年考核加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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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完成五级项目(年收益 10 万以下)给与半年考核加 1-2 分。
行政部每半年在薪酬调整和晋级时考虑上述加分项。
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经查验,发行人与研发人员签署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二)参与研发的员工分享项目收益
经查验发行人制定的《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参与研发的员工分享项目
收益实质为发行人向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的情形。
四、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发行人与研发人员签署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2.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制定的《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3.访谈发行人总经理、人力资源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和部分研发人员,了
解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研发人员离职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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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与研发人员签署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2.参与研发的员工分享项目收益实质为发行人向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不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问题清单 3】
发行人披露,电子辐照是公司产品生产的主要流程之一,具有较强辐射性,
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造成辐射泄漏。请发行人
说明:(1)是否为从事辐照工序的员工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2)是否已经建
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以防范辐射泄露事件;(3)从事辐照工序的员工的招
聘情况,是否存在无法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形。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一、是否为从事辐照工序的员工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
(一)公司建立了健全的生产制度防止辐射泄漏
公司生产使用了辐照技术。公司配置了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辐射泄漏设施,辐
照车间员工工作区域的辐射剂量约为 0.08-0.2 微西弗/小时,远低于国家标准《电
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 2.5 微西弗/小时,
不会对员工的健康产生危害。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辐射保护和安全保卫
制度》、《辐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运行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救护方
案》、《辐照事业部工作职责》、《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电离辐射)》、《辐射安全与
防护管理规定》、《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及健康管理制度》等防止辐射泄漏、保
护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环境的健全制度。
公司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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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照车间建造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1)公司采购的辐照设备均满足国家标准;
(2)公司辐照车间实施多项断电保护措施,如车间大门开启自动断电、红
外感应人员后自动断电、紧急手动断电等。由于公司采用的是电子加速辐照技术,
断电后辐射即不再产生;
(3)每台辐照设备配置 4 个辐射剂量实时监控设备,如辐射剂量超过相应
标准,即会自动发出警报;
(4)辐照车间建造安装完成,经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和当地环保部门
验收方投入使用;
(5)在辐照车间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包含电离辐射的健康危
害及理化特征、应急处理方式和注意防护事项等。
2.生产中的安全措施
(1)辐照设备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均需按规定经过公司内部培训,并在具备
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培训并经考核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或《核技
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公司每年对辐照车间工作人员进行一
次安全生产的内部培训;
(2)辐照车间工作人员工作时均全程佩戴辐照剂量监控仪,超过标准则自
动报警;
(3)辐照车间工作人员工作时均全程佩戴辐照剂量盒,并每季度报送湖北
省核工业放射性核素检测实验中心检测,以检测工作人员工作中受到的辐射剂量;
(4)每天利用环境剂量测试仪检测辐照车间各个点的辐照剂量是否超标;
(5)定期对辐照设备进行检修,在进入辐照厅(产生辐射的束下设备所处
的封闭区域)前按下巡检键后,拔掉主机上的钥匙方可打开辐照厅的大门,此时
主机的钥匙被检修人员带入辐照厅,他人由于没有钥匙将无法启动辐照设备;检
修人员进入辐照厅时携带着实时剂量监控仪,出现辐射超标后将发出警报;
(6)委托湖北省核工业放射性核素检测实验中心对辐照车间的辐射剂量进
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7)委托武汉职业病防治院对厂区环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并出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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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8)设置安环部,配备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公司定期对辐照车间员工进行体检和建档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
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
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根据前述规定在孝感
市疾控中心对涉辐照工序的员工定期进行体检。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活动的
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
(三)公司上述措施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员工职业病
防护要求
公司辐照生产对员工的辐照剂量处于安全范围内,不会对员工的健康产生危
害。
公司上述措施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员工职业病防护要
求,在员工职业病防护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检测等方
面等对员工的职业健康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辐照工序员工因为辐射超标而使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形。
二、是否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以防范辐射泄露事件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以防范辐射泄露事件,具体情况详
见上文。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辐射泄露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也不存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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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的
安全生产证明文件情况如下:
2020 年 7 月 2 日,汉川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过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7 月 2 日,广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广德祥源成立之日起
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从事辐照工序的员工的招聘情况,是否存在无法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
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
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
上岗”。
辐照工序的员工分为辐照设备操作员及其他普通员工,辐照设备操作员需要
按上述规定持证上岗,其他普通员工则需要进行内部的辐射安全相关培训后即可
上岗。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招聘具有一定设备操作技能的员工或从现有员工中选派
一定数量的人员经培训和考核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或《核技术利
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并经内部培训上岗操作辐照设备;另一方
面,公司会直接招聘具有辐照设备操作资格证明的员工并经公司内部培训后上岗
操作辐照设备。
截至目前,公司共有 4 条辐照生产线,由于公司 2 条辐射生产线配置于一个
车间,而每个车间需要 2 名辐照设备操作员,因此公司至少需要 4 名辐照设备操
作员维持公司全部辐照设备的正常运转。公司现有 6 名辐照设备操作员,均持有
符合国家规定的辐照设备操作资格,可以满足公司辐照生产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由于具有辐照设备操作技能并持有符合国家规定资格
的员工数量不足而无法满足生产需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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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国家和公司关于防止辐射泄漏方面和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等;
2.取得公司关于辐照生产线建设的环评文件、验收文件;
3.取得公司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4.取得根据汉川市应急管理局、广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
发行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合规,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对公司总经理、生产负责人、人力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辐射安全方面
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辐照设备操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情况、资格证书或成绩合
格证明取得情况;
6.通过网络查询公司是否发生过辐射泄漏、危害员工健康等事项。
(二)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已为从事辐照工序的员工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
2.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以防范辐射泄露事件,报告期内
不存在辐射泄漏事故或辐照工序员工因为辐射超标而使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形;
3.公司从事辐照工序的员工的招聘情况正常,不存在无法满足生产需求的
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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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的签署页】
经办律师:
齐晓天 刘丰华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于德魁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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