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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源新材: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2021-03-3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投行 [2021] 21 号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湖北祥源新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祥源新材”)的委托,担任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
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
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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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成员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曾 负 责 或 参 与 冰 川 网 络 ( 300533 )、 爱 康 科 技
                                (002610)、美盛文化(002699)等 IPO 项目,华伍
                     张敏涛     股份(300095)非公开发行项目,智慧松德(300173)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今天国际(300532)可转债项
    保荐代表人                  目。
                                曾先后负责或参与:雪浪环境(300385)、瑞和股份
                                (002620)和富春环保(002479)等项目的 IPO 工
                     谢胜军
                                作,亿利洁能(600277)非公开项目和麦格米特
                                (002851)可转债项目。
                                曾负责或参与中国广核(003816)IPO 审计及年报
    项目协办人       胡雨珊     审计项目、中铁工业(600528)年度审计项目、四
                                川双马(000935)年度审计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   唐曦宁、余宇航、张婧、柯润霖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

    注册资本:5,392.35 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志祥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29 日

    联系电话:0712-8806405

    传真号码:0712-8806405

    经营范围:电子加速器对高分子材料的改性应用、橡塑材料、陶瓷、纤维辐
射改性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辐照新材料应用领域、纳米材料、石墨烯、
超导材料、生物材料、改性新材料、新型发泡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辐射
高分子聚合物材料降解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高分子新型材料的研发;新材料
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和咨询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

                                   3-1-2-2
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履行了严格的
内部审核程序:

    1、立项审核:2019 年 7 月 9 日,本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立项进行了内部审核,
同意立项。

    2、内部核查部门审核:2020 年 4 月 26 日至 30 日,本保荐机构综合质控部
和内核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进行了非现场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3、问核:2020 年 5 月 9 日,本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部负责

                                 3-1-2-3
人、内核部主审人员对该项目的拟签字保荐代表人张敏涛、谢胜军进行了问核,
并形成了问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根据问核意见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完善并逐项回复。

    4、内核小组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内核会议,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内核会议上,
内核小组成员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存在问题及风险
进行了讨论,项目组就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答。

    内核小组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本项目。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
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5、内核小组二次审核:由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就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项目组根据最新法规对申报文件
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征询内核小组成员意见。此次参加内核小组成员与首次参会
内核小组成员一致,均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
了二次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内核小组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本项目。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
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3-1-2-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法规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5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
职调查、审慎核查。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股票
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用计划、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
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

    2、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
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会议记录,查阅了三会议事规则及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现场查看了各职能部门运
行情况,取得了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确认发行
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主要资产明细、重大商务合
同,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1-2-6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 2020 ]
963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取得了
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
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

定的发行条件、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18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
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 2020 ] 9638 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

                                 3-1-2-7
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和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 [ 2020 ] 9639 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关于业务完整性及独立持续经营能力

    (1)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高管履职情况、
财务核算体系、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
况、内部决策程序和内控机制等进行了核查,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
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
议、历次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控股股东和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均为魏志祥、魏琼,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重大权属纠纷。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权属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关于公司的信用报告,查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访谈了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
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1-2-8
    4、关于合法合规情况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
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生
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政府部门网站,
取得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
诺,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确认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政府部门网站,
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中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及章程,
查阅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确认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均
履行了备案程序,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3-1-2-9
    (一)知识产权与技术风险

    1、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被侵犯或泄露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和销售聚烯烃发泡材料为核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
业。经过多年的研发和技术积累,公司在聚烯烃发泡材料领域具备较强的技术优
势。公司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等多个方面,其中
产品配方是公司核心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十余年的独立研发,公司自主研
发了几十类、数千个产品配方,是公司技术优势的重要体现。

    公司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公司核心技术。一方面,公司通过申请专利对公司现
有的产品技术和储备技术等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
司已取得专利授权 41 项,其中发明专利 23 项;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与员工签署
保密协议等多种技术保密措施,防止公司的专有技术及在研技术、产品配方及生
产工艺等技术的泄露。

    虽然公司已建立多种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但仍不能确保公司的知
识产权、核心技术不被侵犯和泄露。若公司不能有效保障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公司的竞争优势可能会遭到削弱,并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核心技术未能及时跟上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聚烯烃发泡材料主要应用于建筑装饰材料、消费电子产品、汽车
内饰材料等领域。上述领域技术含量较高,对聚烯烃发泡材料的技术也要求较高,
同时上述领域的部分产品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更新换代快,这也对聚烯烃发泡
材料技术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下游市场上述技术特点,不仅要求公司时刻对市场技术变化发展趋势进行研
判,同时也要求公司生产出更高性能的产品。若公司今后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
发展趋势,或研发速度不及行业或下游产业技术更新速度,将面临由于技术和产
品落后于市场需求而导致产品竞争力减弱的风险,对公司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
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3-1-2-10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建筑装饰材料领域的收入分别为 3,589.88 万元、10,356.21
万元、14,390.78 万元和 5,446.89 万元。虽然报告期发行人建筑装饰材料领域收
入整体处于增长趋势,但是由于市场竞争、客户采购政策、公司自身销售策略等
方面的原因,公司仍然存在与泰州华丽、常州华航等部分客户交易金额减少的情
况。除建筑装饰材料领域外,公司在消费电子产品、汽车内饰材料、家用电器产
品等领域也存在与竞争对手竞争的情况。

    若未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能持续保持竞争优势或维护公司与重要客户的
合作稳定性,市场竞争风险将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金额减少,进而将影响公
司整体销售业绩。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原材料成本占公司产品总成本比例约为 55%,因此原材料价格对公司单位产
品成本具有较大影响。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 PE、EVA、发泡剂等石油化工
产品,而石油化工产品价格主要随国际原油价格波动而变化。报告期内,由于原
油价格下降,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国际原油价格受国际市场
需求变动、国际地缘政治发展状况、经济周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未来原油价格
存在不确定性。

    若未来国际原油价格有所走高,公司主要原材料 PE、EVA、PP 等价格将随
之上涨。如公司未能及时相应提高产品售价,将在一定时期内影响公司产品毛利
率及盈利水平。

    (四)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生产基地位于湖北省汉川市和安徽省广德市,新冠肺炎疫情对发
行人 2020 年 1 季度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其中发行人湖北省生产基地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停工并于 2020 年 3 月 14 日起逐步复工,发行人安徽省生产基地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停工并于 2020 年 2 月 16 日起逐步复工。停工及逐步复工期间,
发行人生产能力受到较大影响,无法及时安排生产和交付产品。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发行人各生产主体已全面复工,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生产已基本不产
生影响。


                                 3-1-2-11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在建筑装饰材料、消费电子产品等领域,新冠肺炎疫情
的发生对上述领域的需求产生了一定影响。在建筑装饰材料领域,公司产品主要
终端市场位于美国和欧洲,上述区域的部分城市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各国政府
正在通过实施社交隔离、研发药物和疫苗等措施积极应对。在消费电子产品领域,
公司产品终端市场主要位于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需求有所下降,随着国
内新冠肺炎疫情被控制,市场需求逐步恢复。

    综上,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 2020 年 1 季度经营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随着
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及全球逐步得到控制,上述影响将逐渐下降甚至消失。若未
来国内或欧美等地区新冠肺炎未能持续得到有效控制甚至再次大规模爆发,将对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业绩波动风险

    2017-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5,239.31 万元、21,561.72 万元和
28,427.64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36.58%。公司营业收入增长主要来源于建筑装饰
材料领域和消费电子产品领域,2019 年公司建筑装饰材料领域的收入较 2017 年
增长了 10,800.90 万元,2019 年公司消费电子产品领域的收入较 2017 年增长了
1,941.94 万元。

    公司上述领域的销售收入增长的重要驱动因素为下游需求大幅增加,其中建
筑装饰材料领域对环保性能要求的提高,增加建筑装饰材料行业企业对公司产品
采购需求;消费电子产品领域提高对性价比高的国产新材料重视度,增加了对公
司产品采购需求。若未来下游行业需求发生较大不利变化,将导致相关领域对公
司产品的需求下降,营业收入不能持续增加甚至下降,进而公司业绩大幅波动。

    (六)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逐步加征 10%-25%
的关税,包括公司主要产品 IXPE 材料及其主要应用领域 PVC 地板目前均存在
被加征 25%关税的情形。

    对于 IXPE 材料,报告期公司的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499.72 万元、558.13 万
元、1,040.55 万元和 316.98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3.33%、2.61%、


                                 3-1-2-12
3.69%和 2.84%,占比较低。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产品的直接出口业务影响较小。

    对于主要应用领域 PVC 地板行业,公司建筑装饰材料领域主要下游客户为
各大 PVC 地板生产厂商,最终产品以出口为主,美国是中国 PVC 地板主要出口
地区之一。报告期各期公司建筑装饰材料领域收入为 3,589.88 万元、10,356.21
万元、14,390.78 万元和 5,446.89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23.93%、48.48%、
51.08%和 48.78%,占比较高,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产品主要应用领域的影响较
大。

    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延续,将对全球经济及中国出口带来冲击,进而影响公
司产品及其下游产品的市场需求,对公司业绩构成不利影响。

    (七)安全生产风险

    电子辐照是公司产品生产的主要流程之一。电子辐照的主要设备电子加速器
所发射的高能电子束具有较强辐射性,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的影响可能会造成辐射泄漏。

    虽然公司已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了满足辐射安全的辐照车间,建立了完善的防
止辐射安全事故的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亦已取得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但未来若因各种原因造成辐射泄漏,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八)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一方面,经过多年的研发,公司在聚烯烃发泡材料产业已具备较为明显的技
术优势,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已得到众多客户的认可;另一方面,公司主要产品
IXPE 和 IXPP 的应用在国内兴起时间较短,掌握先进技术和工艺的企业较少。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4.64%、42.56%、43.55%和 49.49%,公司因
为优异的产品性能和较少的竞争对手两方面的原因获得较高的销售毛利率。随着
国内进入该领域的厂商逐渐增多以及竞争对手技术的日渐成熟,公司将面临更激
烈的市场竞争。公司的产品毛利率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3-1-2-13
    2017-2019 年,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逐年增加。
2017-2019 年各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080.81 万元、4,556.99 万元和
5,390.67 万元。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的缓解,汉川工厂和广德工厂分别于 2020
年 2 月和 3 月复工,公司销售逐渐恢复,由于 2020 年第二季度的销售金额较高,
加上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客户回款周期较以前年度有所延长,从而导致
公司 2020 年 6 月末的应收账款余额较 2019 年末有所增长。随着未来营业收入的
持续增长,在信用政策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余额仍可能随营业收入的持
续增长而增加。虽然公司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了较为谨慎的
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但是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该等
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而产生坏账,将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税收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分别于 2014 年和 2017 年被继
续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自 2011 年起持续享受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 2020 年到期,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
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已获受理,并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根据《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规定,公司 2020 年 1-6 月暂按 15%的税率
计缴企业所得税,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金额为 357.10 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
11.14%。

    同时,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广德祥源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故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的 3 年内减按 15%计缴企业所得税。而广德祥源 2020 年 1-6
月暂按 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若公司将来未能被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
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九)规模快速扩张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的持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规模逐步增加。


                                 3-1-2-14
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28,427.64 万元,较 2017 年增长 86.54%;公司 2019 年
末员工数量为 597 名,较 2017 年末增长 64.92%;公司 2019 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为 17,061.69 万元,较 2017 年末增长 62.09%。另外,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
司经营业务规模、员工数量、固定资产金额必将继续增长。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将有所提高,这
对公司战略规划、业务管理、技术研发、人才储备等方面的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
求。因此,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适应公司发展步伐和速度并同步建立满足公司业
务发展所需且有效运行的管理运作机制,公司的运营效率、业绩水平等将会受到
不利影响。

    (十)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目前拥有技术实力较强的研发队伍和优秀的核心技术人员,这是公司保
持在行业中技术持续领先、产品不断创新的主要因素之一,研发团队构成了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为吸引和稳定技术人员,公司实施了如下政策:①向技术人员提
供具有吸引力的薪酬水平;②实施股权激励,使重要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③
在汉川市、武汉市和广德市同时设立研发机构,为技术人员工作提供便利;④加
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技术人才对公司的归属感。随着行业规模持续扩大以及市
场竞争的加剧,行业内企业对技术人才的争夺将日趋激烈,公司仍存在技术人员
流失的风险,一旦出现技术人员短期内大量流失的情况,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公司专注于聚烯烃发泡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核心技
术、客户资源、多区域运营等方面积累较多的竞争优势,具体情况如下:

    (一)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将提高技术研发能力作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形成较强的技术优势,具体情况如下:

    1、前瞻性的研发思维形成突破性技术成果


                                 3-1-2-15
    公司始终把行业前沿发展趋势作为产品研发的重要方向。为紧跟消费电子行
业智能化、轻薄化的发展趋势及环保软质发泡材料在汽车领域的大规模应用趋
势,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研发小组,通过合理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材料搭配方式,公
司成功的研发出了多项领先的技术成果。

    在消费电子方面的技术成果主要有①超薄型 IXPE 材料:公司能够批量生产
0.06mm 厚度的 IXPE 材料,成为了 OPPO、vivo 智能手机的重要合作伙伴,打
破了低于 0.2mm 厚度 IXPE 材料由境外企业垄断的局面;②薄型防静电 IXPE 材
料:公司创新开发了彩色 0.5mm 吸塑成型防静电 IXPE 材料,是国内少数能生产
彩色超薄吸塑成型防静电 IXPE 材料的企业之一。

    在建筑装饰领域的技术成果主要有①多功能防滑地垫:公司开发的地垫产品
多功能防滑技术能够灵活调整地垫产品的动/静摩擦系数,达到极佳的水平防滑
性能,适合于自流平地面地板的铺装。特殊设计的双面防滑产品,可以防止地板
间产生缝隙和翘曲,延长使用寿命;②抗菌地垫:公司自主创新的具有抗菌功能
的交联聚烯烃发泡技术可以使产品达到抗菌率 99.9%的水平及最高防霉标准。运
用在木质地板、复合地板中可以起到防霉抗菌的作用;③防静电地垫:公司的
IXPE 防静电技术可做到灵活调节 IXPE 产品的颜色和阻值范围且具备高度环保
特性,能适应对静电要求较高的场景,为建筑中的电子器件提供良好的静电耗散
和缓冲保护。

    公司在汽车内饰领域的主要技术成果为:IXPP 材料:公司目前已能够批量
化生产 IXPP 材料,使聚丙烯发泡产品具备优良的隔热、耐温、绝缘、耐腐蚀、
耐候、防尘、防水等性能。目前,公司的 IXPP 材料已成功应用到福特、长安、
长城等著名品牌的汽车中,打破了此前 IXPP 材料全部由境外企业供应的局面,
成为国内少数能够批量化供应 IXPP 的企业之一。

    2、产品覆盖多应用的领域技术积累

    聚烯烃发泡材料应用领域广泛,可以应用于生产生活中的多个领域。由于各
种应用领域对聚烯烃发泡材料的性能或指标参数如防水性、阻燃性、强度、厚度
或密度等需求点各不相同,聚烯烃发泡材料生产对产品配方及生产环节中的各种
工艺参数比如辐照强度、发泡炉温度和发泡时间等亦存在较大差异,这对企业的

                                3-1-2-16
技术和研发能力的全面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已基本掌握建筑装饰材料、消费电子产品、汽车内饰材料、家用电器产
品、医疗器械产品等聚烯烃发泡材料的核心生产技术,为公司未来深挖已有应用
领域,及拓展新应用领域的潜在市场打下了基础。

    3、灵活高效的研发组织能力

    经过多年的培育、引进和积累,公司已建成了一支综合研发能力较强的研发
团队,设立了高效的研发机制。

    公司设置有技术委员会、技术中心及多个技术职能部门,以充分保证公司紧
跟行业发展趋势。技术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技术发展战略和研发战略,保证研发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技术中心负责公司整体研发环境的建设;技术职能部门下
辖新品调研组、研发部、工艺技术部、技改组、新品质保组,分工合作协调开展
研发工作。完善的研发架构确保了公司的研发工作能够灵活高效开展。

    除依靠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公司还通过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并与华中科技大
学、湖北大学等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合作进行,以提高公司的研发水平
并加快科研院所先进技术的产业化步伐。另一方面,公司还与部分国际知名企业
进行合作,共同开发具有前瞻性的技术和产品。

    在内部组织和外部合作相互联合的研发模式下,公司在国内聚烯烃发泡材料
领域技术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4、专注聚焦聚烯烃发泡材料带来的专业积累优势

    公司坚持专注于聚烯烃发泡材料领域,积累了可观的技术成果,并参与了部
分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公司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的“聚乙烯泡沫塑料试验
方法”国家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工信部主导的“复合铝箔聚乙烯绝热制品”国家建
材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公司技术优势明显,先后获得的奖项包括:湖北省人民政
府颁发的“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湖北省质量强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湖北
省名牌产品”;湖北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武汉海关共
同认定的“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等荣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
得专利授权 41 项,其中发明专利 23 项。

                                 3-1-2-17
    (二)优秀的市场拓展能力带来公司的快速发展

    公司立足于聚烯烃发泡材料产业,积极把握市场变化方向并大力拓展市场,
致使公司保持了多年高速增长。公司的市场拓展能力具体体现在:

    1、横向拓展,开拓新应用领域的能力

    2008 年公司聚烯烃发泡材料主要应用在家用电器领域,2008 年至今,公司
凭借敏锐的市场眼光充分挖掘市场机会,将自身产品成功拓展至建筑装饰材料、
消费电子产品、汽车内饰材料、家用电器产品、医疗器械产品等多个应用领域。
应用行业的增加拓宽了公司的产品线,丰富了产品结构,降低了依靠少数行业的
风险,使公司拥有比同行业企业更多元化的优质客户,未来能更好地应对产业升
级的大趋势。

    2、纵向拓展,挖掘已有市场的能力

    成功的新材料企业不仅需要有具备发现新应用行业的眼光和能力,还需要在
已进入行业纵向挖掘,深入寻找新材料运用领域的能力。如公司在消费电子产品
领域主攻手机用超薄 IXPE 材料的同时,也在消费电子领域开发了 0.5mm 吸塑成
型防静电 IXPE 材料并成功用于 iPhone 的生产过程中。依靠纵向挖掘已有市场的
需求,公司拥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三)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是国内知名的聚烯烃发泡材料生产企业,可以为各行业客户提供种类丰
富的高性能聚烯烃发泡材料。公司围绕下游客户的具体需求,进行了一系列的产
品线拓展与开发,凭借卓越的产品性能、不断提升的技术水平、健全的客户服务
体系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公司的客户资源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与行业知名客户合作,有利于公司紧跟下游行业最新发展趋势

    公司生产的聚烯烃发泡材料主要应用于建筑装饰材料、消费电子产品、汽车
内饰材料、家用电器产品、医疗器械产品等领域。这些领域对聚烯烃发泡材料的
技术要求高,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对公司新产品开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各行业
优质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基本代表了该行业聚烯烃发泡材料的变化趋势,公司


                                 3-1-2-18
通过与行业知名企业或其供应商进行合作,及时把握下游行业发展动向以及客户
对于新产品的需求,进行前瞻性研发,保持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

    2、与行业知名客户合作的标杆作用有利于公司拓展行业内其它优质客户

    与行业知名客户合作是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的象征。公司的产品被广泛
应用于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中,在建筑建材领域,公司的产品通过下游客户进
入了财富 500 强企业 Home Depot、Lowe's 的供应体系;在电子消费产品领域,
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 OPPO、vivo 等知名品牌的电子产品中;在汽车内饰材料领
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福特、长城、长安等品牌的机动车辆中;在家用电器领
域,公司的产品被应用在美的、格力、海尔等品牌的电器产品中。公司产品在获
得以上知名客户的认可后,将有利于公司拓展行业内的其他客户,为公司营业收
入的持续增长提供了支持。

    (四)生产工艺优势

    1、自主生产核心设备带来对产品工艺的精准控制

    聚烯烃发泡材料生产环节包含造粒、挤片、辐照、发泡等,各个环节的产线
质量高低直接决定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经过多年的研发和经验积累,公司已
掌握了自制全套发泡设备、优化改造辐照设备等技术。公司主要发泡设备均为自
主设计和制造,是行业内少数能自行设计发泡设备的企业之一。公司拥有专业的
设备研发和维护团队,保证公司设备生产能力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通过自主研发和组装核心设备,公司多方面领先同行业企业,具体表现在:
①自制发泡设备较市场上的同类设备有更高的发泡效率;②工艺控制稳定性更
高,使产品更加精细,可用于消费电子产品;③经公司改造后的辐照设备可大幅
提升辐照效率和质量。

    2、生产工序及设备齐全的优势

    聚烯烃发泡材料生产环节包含造粒、挤片、辐照、发泡等。国内较多生产厂
商只是配备了部分生产工序的设备,特别是由于辐照设备价格较高加上由于辐射
风险需要审批才能配备的原因,配备辐照设备的电子辐照交联聚烯烃发泡材料生
产厂商数量较少。公司已配备了含辐照设备在内的前述各工序的生产设备,是国

                                  3-1-2-19
内少数具备全流程生产设备的聚烯烃发泡供应商。由于生产工序及设备齐全,公
司拥有按照各工序高效合理的组织生产和研发的优势。

    (五)多区域运营优势

    公司在湖北、安徽、广东均有生产基地及分支机构,覆盖华中、华东和华南
等区域。

    湖北、安徽、广东为公司下游客户相对集中的几个区域,公司通常将生产安
排在离下游客户较近的区域,因此可以快速响应重要客户的试样需求,快速地将
产品小样交由客户进行检测、试生产并同客户高效沟通,大幅提高了公司争取产
品订单的可能性;在客户后续的生产中快速的向其交付公司产品,以满足客户低
库存需求,特别是在下游厂商需求变化较快的消费电子和建筑装饰材料领域,快
速交货是提高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方式;由于离下游客户较近,还大幅降低产品运
输成本,提高了公司利润。

    (六)前沿质量控制体系带来的产品稳定性优势

    公司一直非常重视产品质量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入库检验、售
后质量跟踪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格质量控制标准,实现对产品质量的全流程控
制。公司已通过 IATF16949:2016 和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
RoHS、REACH 等欧盟国家有毒物质检测验证。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公
司配置了瑕疵检测仪、厚度在线检测系统、辐照均匀性在线检测系统、转矩流变
仪等检测设备。通过实施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公司一直将产品质量控制在较高
水平。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精神。


                                3-1-2-20
    八、保荐机构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聘请了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
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还聘请了深圳市瑞林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并出具了
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与上述第三方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并已以自有资金支付
款项。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3、核查意见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
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了深圳市瑞林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条件,同意担任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
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1-2-21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胡雨珊
   项目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张敏涛              谢胜军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葛其明
    保荐业务部门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张晓宣
   内核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朱文瑾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朱文瑾
     总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林立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3-1-2-22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
关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张敏涛、谢胜军担任湖北祥源新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
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3-1-2-23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敏涛                  谢胜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林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