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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源新材:祥源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8-26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
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
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十)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
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格式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前款规定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本制度附件格式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
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
       (二)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将登记备案材料存档,并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
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流转,各
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能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及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如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需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中期、年度报表
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
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进行核实,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
薪、留用察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
或并处,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
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上市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
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订时亦同。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附件一: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亲属
                                           与上                              亲属
内幕信                                                                              关系
                                    知情   市公                              关系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登记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单
息知情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人证
                                    日期   司关   所属单位   职务 关系类型   人姓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时间      人      代码    手机    地址   位类别
人姓名                                                                              件号
                                           系                                名
                                                                                    码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述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