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祥源新材:祥源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8-26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
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
监管部门备案。


       第 三 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
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二)及时、公平原则。

       第 六 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
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第 七 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 八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深
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签署保密协议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 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期限已经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二)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 十 一 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
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
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予以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
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3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签署和披
露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
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导致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
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
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
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
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
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
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六)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6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未提及但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依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公司发生的或与之
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时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接到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中报、年报文件后,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要求,对
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部署;
       (二)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若需要审计);

                                        7
     (四)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五)董事会办公室将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审;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公告;
     (九)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上报湖北省证监局。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披露信息(临时报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在知悉本制度认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信息后,应当立即
   向主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对信息合规性审
   查,并立即呈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组织临时董事会审议披
   露信息;
        (四)董事长签发核准;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北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

                                        8
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
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
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
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 公司实际经营
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
 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报刊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
 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上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但在其他公共媒体或内部刊物上发布定期报告相关信息及其他重大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选择的指定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在指定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告
信息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提前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

                                        10
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规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信
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
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11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拥有审核权和监督
权,并应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合法
合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包括组织建立并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本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收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
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
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
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当地证监局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
司对外发布或提供公司未披露的任何信息。

                                         12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和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当深交所提出问询时,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则
或要求及时、如实回复并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
报告、公告和回复义务。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四)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
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13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三款
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
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
澄清说明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在本制度实施之后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
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
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
                                      14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透露或者泄漏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公司可以通过网上直播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参与沟通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的同等机会。


    公司应当慎重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范围和可回答的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五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
应当派至少两人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妥当回答。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
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保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承诺事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之前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但公司同时披
露该信息时除外;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须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推测或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董事会, 征
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认可或同意后方可

                                         15
使用、发布或发表;


    (六)特定对象违反保密协议时,特定对象及其所在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对公司承担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连带法律责任;


    (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特定对象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 五 十 三 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八月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