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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源新材:祥源新材:内部审计制度2021-08-26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济社会发展中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组织中各类业务
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
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
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审定内部审计报告,研究决策内部审计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
 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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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
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职业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
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
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
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
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当对所购买的
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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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分子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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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现场勘
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等重大风险行为及时上
报审计委员会,经同意做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
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
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处罚的建
议;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遵循以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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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实施审计: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项目确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选派人员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实
施方案,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后实施审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所需资料;

    (三)审计实施中,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四)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与被审计对象充分沟通;

    (五)经审议批准,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报告要求整改,出具整改方案及预计整改
完成时间,并定期向内部审计部门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直至整改结束。必要时,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
计事项应当及时归档。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
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
告等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开展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
 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省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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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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