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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源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4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湖
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
审慎的原则,对公司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
成本,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计划,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
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运转。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
司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
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   灵                 卢爱平                   王正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