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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源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8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祥源新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对公司 2022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确认同意以 2022 年 7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615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17 元/股;向 4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52.14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25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   灵                 卢爱平                   王正家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