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 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 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 传递。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 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其报备 相关资料。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部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八条 公司如实记录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主要内容、时间等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 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 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 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 (四)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转送”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结合本条第一款所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 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 其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本制度 的规定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内容及所处阶段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 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 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 十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利用本人 证券帐户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证券帐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披露、监督 和管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其要 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有)应 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知情人 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内部网络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 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所属单位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或股东代码 职务或关系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内容 注:1、知悉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表格可以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实际人数自行增加行。 3、第三栏如果是法人应填写股东代码。 9 报送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