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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文电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6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指引》)、《苏文电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文电能股份科技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文电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
审议的有关议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累
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地反映了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
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6.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7.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
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
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
有效指标。公司近年来一直从事电力咨询设计、电力设备供应、电力安装集成和
智能运维运营业务,拥有扎实的电力服务能力和项目实操经验。面对电力行业快
速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公司持续强化业务实力并不断提升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助于提升公司核
心主业的竞争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
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相关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
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亚媛




钱玉文




张强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