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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文电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6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激
励部分对象由 191 人调整为 189 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
据司龄、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300 万股
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240 万股保持不变。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9 月
14 日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
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向 189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4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亚媛




    钱玉文




    张强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