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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沃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2021-06-04  

                              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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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2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2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3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 4
     四、内核情况简述 ................................................................................................................... 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8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9
     一、推荐结论........................................................................................................................... 9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
     条件的说明............................................................................................................................. 10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4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
     专项说明................................................................................................................................. 15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
     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 17
     八、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 21
     九、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2
     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 22
     十一、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
     的核查意见............................................................................................................................. 22
     十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
     见 ............................................................................................................................................ 23
     十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 25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 26
     十五、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6
     十六、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7
     十七、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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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金沃精工”)申请在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夏俊峰和汪怡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夏俊峰和汪怡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
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
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夏俊峰和汪怡。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夏俊峰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美年健康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苏州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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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项目、天玑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申万宏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友邦
吊顶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汪怡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先后负责或主持大华股份、久立特材、尤夫股份、中威
电子、思美传媒、杭叉集团、珀莱雅等 IPO 项目,大华股份 2013 年、天马股份
2015 年、新澳股份 2016 年非公开增发项目,桐昆股份、物产中大等上市公司再
融资业务,思美传媒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金沃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崔宇龙,其保荐业务执业情
况如下:

    崔宇龙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参与 16 瓯海
新城债、16 金沙建投债、16 瓯海专项债、16 岳阳专项债、18 临沂振东债、16
正荣私募债、19 瓯海经投债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金沃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裘
捷、朱怡、李元江、叶乃馨。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路 19 号

    3、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14 日

    4、注册资本:人民币 3,600.00 万元

    5、法定代表人:杨伟

    6、联系方式:0570-3376108

    7、业务范围:轴承、机械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销售;货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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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

    (一)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机构跟投要求的,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
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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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3 月 12 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
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2020 年 3 月 12 日至 24 日,质量控制部人员孙碧思和石芳审阅了金沃精工
的全套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并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24 日赴金沃精工所在地浙
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凤山路 19 号以及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春苑西路 3 号进行了现
场内核。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 2020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
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
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
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
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
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
手段及核查结论。2020 年 6 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制改革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组织了对金沃精工项目的补充问核。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
为金沃精工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
安排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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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
(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0 年 4 月 3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
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 2020 年第 14 次投资银行股
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 7 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
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
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
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
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
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 2/3 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
为 1/3 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
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金沃精工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
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
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
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
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
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
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在境内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 年 4 月 3 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 2020 年第 14 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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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内核小组会议,审核通过了金沃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金沃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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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 26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
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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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
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该次会议
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
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0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
代表持股总数 3,6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该次会议
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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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改<浙江金沃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4、2020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3,6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
修改<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
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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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
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档案等有关资料,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并于 2018 年 10 月办理工商登记完成股份制改造,
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成立于 2011 年 6 月,于 2018 年 10 月
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并于 2018 年 10 月办理工商登记完成股份制改造,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相关会议文
件、组织机构安排等文件或者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
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等资料,结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297 号),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
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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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1)00307
号),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以及控股股东控制架构
等资料,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实际控制人调
查表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
料,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聘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
决议、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访谈文件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承诺等资料,结
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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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行人管
理层的访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
字(2021)00297 号)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行人所处行业
的研究报告及政策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297 号)等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并结合其出具的证明,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调查表及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天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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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297 号)
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证明、调查表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公
开检索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等情形。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
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
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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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3,6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
于 3,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 1,200 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 4,800 万元,未
超过 4 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25%,达到 25%以上。综上,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
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297 号),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6,009.14 万元和
5,076.69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
市规则》2.1.2 条第一款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 5000 万元”。

    此外,发行人不属于红筹企业或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因此无需适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及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的发行条件
要求。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

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专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二条规
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
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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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规定:“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
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
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
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访谈,并查
阅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及政策资料,查阅发行人核心技术及在研项目相关资料,
发行人为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并与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具体表现为:(1)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截
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取得发明专利 1 项,实用新型专利 37 项,以及生产所需的
非专利技术,掌握了包括以磨代车工艺、自动涡流探伤工艺、自研精切装备及工
艺、自研高效带孔滚针轴承套圈专用装备及工艺、小模数长齿内拉花技术、无间
断检查包装生产线、全过程生产防错装置等 7 项核心技术;(2)发行人坚持技术
创新的发展战略,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技术研发创新体系,培育了一支具备竞争力
的技术研发团队,目前公司正在开展 9 个与轴承套圈加工工艺相关的研发项目,
3 个与轴承套圈产品相关的研发项目。

    发行人是集轴承套圈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化制造公司,主要产品
包含球类、滚针类和滚子类等产品,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分类与代
码(2012 年修订)》,发行人属于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
行规定》对于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3-1-2-16
                                                               发行保荐书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

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往来款明细账,对大额往来款项相关的
凭证、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了解发生往来款的原因及款项去向;取得并审阅了
预付款项明细账,核查是否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所有银行账
户报告期的银行流水账和银行对账单,核查大额资金流入的来源、流出的去向、
原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大额的资金收付均由真实的采购或销售交易
产生,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
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重要客户名单及重大合同,了解了合同双方权利、
义务,核查了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通过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信用政策的变化
情况、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变动情况、应收账款期后回收情况进行分析以及现场
走访确认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
增加情况;通过截止性测试,核查了发行人有无跨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
包括核查销售合同中收入确认条件、发行人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协议中收入确认条
件是否一致等;实地走访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对公司各期销售采购情况
等事项进行现场确认,了解其与公司的合作情况,核查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串通粉
饰财务报表的嫌疑;分析财务报表,核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相关科目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双
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的原则;信用政策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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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
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
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查阅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的资金
流水等方式,核查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无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
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通过访谈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核查了关联方与
发行人是否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以及有无上下游关系;实地察看了发行人与关
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通过查阅发行人账簿、相关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意见,核查了是否存在关联方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
源的情形;通过对关联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等方式,核查关联交易
价格的公允性,并核查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分析发行人各项成本、费用
与其销售规模的匹配情况及现场走访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核查了是否存在由他
人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
资源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
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
况。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
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项目组取得了保荐机构及 PE 投资机构的关联方清单,核查其与发行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取得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合同等相关资料,核查客户名单中
是否存在保荐机构、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取得了发行人与重要客户及重要
供应商之间无关联关系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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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
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
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
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
本,虚构利润

    保荐机构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了发行
人主要采购合同、记账凭证和发票,确认其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对主要供
应商进行实地访谈和函证,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采购的真实和准确性;对发行
人毛利率进行了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
计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
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
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发行人不存在此情形,不适用。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
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取得并核查成本构成明
细、费用构成明细;计算分析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成本构成、
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取得发行
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明细,抽查在建工程项目的大额入账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并不存在将本应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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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等的波动
是否合理;核查了发行人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是否有确
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事项;取得了工资支付
明细、银行流水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拖欠职工薪酬的情况;对发行人员工进
行了访谈,了解其对发行人薪酬水平的看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发行
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
况。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
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明细表,进
行合理性分析及截止性测试;核查了期末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计算分析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成本构成、
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
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期末应收账款
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期末的存货明细表和库龄情况,核查报告期末坏账准备及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和函证,了

                                  3-1-2-20
                                                                发行保荐书



解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背景及未来收回的可能性;将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坏
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合理性及谨慎性;分析了报告
期内实际发生坏账情况,核查发行人期后回款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重大回收风险。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
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
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了解并分析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取得报告期内在
建工程转固清单,并抽查转固时间、计提折旧时间是否及时准确;对于未结转固
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实地察看了在建工程建设状况,取得工程项目合同等资料,
了解预算金额,工程进度等;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入
账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
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访谈、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
真实性;通过分析财务报表各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发行人主要管理层、会计
师、律师进行沟通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披露的完整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
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八、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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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九、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
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
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合理,
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的法人股东包括衢州成伟、同沃投资、涌原投资、涌耀投资。

    衢州成伟、同沃投资设立过程中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况;除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外,目前不存
在其他投资行为和经营活动。因此,衢州成伟、同沃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
者,不需要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备案。

    根据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涌原投资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手续,基金编号为 SS5647,基金管理人为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涌耀投资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手续,基金编号为 SCH989,基金管理人为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

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核了发行人关于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测算过程及其主要假设,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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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及《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
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
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根据保荐机构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聘请了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
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3-12-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0854927874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肖厚发




                                   3-1-2-23
                                                                       发行保荐书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
                      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
经营范围:            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保荐机构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
价为基础,通过自有资金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了 20 万元
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费。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
况。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
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
销商。

    2、发行人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
构。

    4、发行人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
构。

    5、发行人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
构。

    6、发行人聘请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
究咨询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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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机构外,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
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
排,具体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郑立成、杨
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承诺如下:

    1、自金沃精工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沃精工股份,也不由金沃精工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若金沃精工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金沃精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金沃精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金沃精工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沃精工股份。

    4、若本人在金沃精工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金沃精工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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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同沃投资、衢州成伟承诺如下:

    自金沃精工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沃精工股份,也不由金沃精工回购该
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涌耀投资、涌原投资承诺如下:

    自金沃精工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沃精工股份,也不由金沃精工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公司股东张统道、程安靖承诺如下:

    自金沃精工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金沃精工股份,也不由金沃精工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发行人不属于尚未盈利企业,上述锁定期安排符合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


   十五、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审计基准日后,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
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
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3-1-2-26
                                                                 发行保荐书



   十六、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国际贸易保护政策引致的境外市场销售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产业格局的深度调整,逆全球化思潮在部分发达国家出
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和争端加剧。我国中高端制造业在不断发展壮
大的过程中,将面对不断增加的国际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
发达国家开始推动中高端制造业回流,并提高产品关税。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56.48%、 55.58%
和 51.41%,公司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较高。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到欧洲、南美洲、
北美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如果公司境外市场实施限制进口和推动制造业回
流的贸易保护政策,将导致公司的国际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将给公司的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境外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存在下滑的风险。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进入了舍弗勒(Schaeffler)、斯凯孚(SKF)、恩
斯克(NSK)、捷太格特(JTEKT)、恩梯恩(NTN)等跨国轴承企业的全球供应
链体系,并与这些轴承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
户舍弗勒(Schaeffler)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68%、60.28%和
57.40%,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6.48%、95.02%和
92.73%,客户集中度较高,经营风险较为集中。如果发生舍弗勒(Schaeffler)
等主要客户出现经营困难导致采购需求降低或者不能及时履行付款责任,或者将
订单转向其他供应商而减少对公司的采购,或者因公司产品质量、交期等不能满
足需求而导致采购减少等情况,都将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的减少,进而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若因舍弗勒等主要客户经营困难,致使其大规模裁员及关闭或出售工
厂,可能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钢管和锻件。报告期内,公司从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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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材料的占比均在 80%以上,所占比例较高,供应较为集中。选择主要供应商进行
集中采购可以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但若该等原材料供应商因为自
身经营、产品质量以及与本公司合作关系等原因,不能向公司持续供应合格产品,
导致公司需要调整供应商的,将会在短期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产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公司销售的轴承套圈产品,规格型号多,数量大。如何保证多型号下大数量
的套圈产品拥有符合标准的质量,对公司来说是一个挑战。一直以来,公司十分
重视产品质量,通过了 ISO9001:2015、IATF16949:20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配
备充足的检验人员对公司产品实施首检、巡检、过程检、完工检、抽货检等检测
工序,并陆续引进一系列国内外先进的检测设备,以确保公司产品的优良品质和
高成品率。虽然公司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实施了多项措施,但由于检测设备、检
测人员的局限性以及产品质量瑕疵的隐蔽性,仍存在不合格产品不能被检出的风
险。一旦不合格产品被交付给公司客户,公司不仅将增加后期退货、挑选等履约
成本,而且也面临着承担质量赔偿责任的风险,同时还会对公司整体品牌形象造
成负面影响。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产品种类及型号的不断增加,因产
品质量问题带来的履约成本和赔偿责任也会进一步加大。

    (五)技术风险

    技术研发团队决定了公司的产品设计及开发能力,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所
在。公司的核心技术体现为专利以及非专利技术,主要由公司研发团队通过长期
研究开发、反复试验积累形成,如果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发生核心技术
失密,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存货余额较大且存在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0,924.59 万元、10,770.74 万元和
10,025.25 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5.60%、23.03%和 18.49%,存货
金额相对较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也较高。公司存货的构成与公司的采购模式、
生产模式、销售模式相匹配,各类存货的金额和占比在报告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对存货合理计提了跌价准备,若未来市场环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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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生变化或客户取消订单导致产品滞销、存货积压,从而使得公司存货跌价损失继
续增加和营业收入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七)新冠疫情等因素带来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 2019 年的境外销售收入占比为 55.58%,其中欧洲占比 30.89%、北美
洲占比 9.76%、亚洲占比 9.24%、南美洲占比 5.69%;2020 年的境外销售收入占
比为 51.41%,其中欧洲占比 32.01%、北美洲占比 7.83%、亚洲占比 7.32%、南
美洲占比 4.25%。因而欧洲、南美洲、北美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是公司主要
出口地。目前,新冠疫情在欧洲、南美洲、北美洲、东南亚等全球各地区持续蔓
延,受疫情影响,2020 年公司境外客户存在采取减产或者停产措施的情形,部
分境内客户也存在一定的减产情形,对公司 2020 年经营情况产生了一定不利影
响。

    受新冠疫情及客户需求变动等因素影响,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2.94%,营业利润同比下降 8.02%,净利润同比下降 9.16%,扣非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15.52%。

    尽管目前公司境内外客户均已复工,但如果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再次爆发
且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公司部分客户可能会再次采取减产或者停产措施,减少甚
至取消采购订单,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若公司未来经营情
况不及预期,客户削减订单需求或其需求无法长期持续,则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
绩仍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八)公司主要生产基地的搬迁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生产基地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路 19 号。鉴于公司
目前产能利用已较为饱和,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公司拟建设新的生产基地,原位
于航埠镇凤山路 19 号生产基地的相关资产拟出售给衢州市兴航基础设施投资有
限公司。

    2019 年 5 月和 12 月,公司与衢州市兴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衢州市柯
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签署《不动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拟将凤山路 19 号
的相关土地及房产转让给衢州市兴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确认,将加快


                                  3-1-2-29
                                                                 发行保荐书



新生产基地建设,尽快推进整体搬迁事宜,争取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
搬迁,将相关资产移交给衢州市兴航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搬迁工作,已取得新生产基地土地使用权,预期将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新生产基地整体搬迁事宜。但是,如果受到内外部环
境因素影响,导致公司无法按计划搬迁生产基地,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
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搬迁事项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九)竞争加剧导致客户流失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一定影响的风险

    舍弗勒(Schaeffler)、斯凯孚(SKF)、恩斯克(NSK)、捷太格特(JTEKT)、
恩梯恩(NTN)等客户在选择轴承套圈供应商时,不仅要求考核产品的质量,同
时也要考虑供应商生产的产品种类、型号、交货周期等多个方面,还对供应商的
生产环境、健康卫生以及安全生产等进行考核认证。目前,国内能够进入国际轴
承企业套圈采购体系的企业相对较少,但仍存在五洲新春、海宁上通优必胜轴承
有限公司等主要企业与公司开展竞争。

    随着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保持研发能力、提高技术
水平,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不能持续保持在技术工艺方面的优势、产品质量和
对舍弗勒等客户的响应速度无法满足其要求,可能存在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客户流
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十七、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主要从事轴承套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是主要产品包
括球类、滚针类、滚子类三个大类 12 个系列轴承套圈。发行人将致力于技术革
新,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积极开发新产品,坚持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为顾
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努力成为国际一流的专业的轴承
套圈制造商。

    轴承是现代机械设备中应用十分广泛的一种机械基础零部件,属于工业机械
领域内的“关节”,轴承应用领域和行业较为广泛。公司产品轴承套圈是轴承的
重要零部件,也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发行人抓住国际轴承产业链向我国转移的
趋势,以及国际轴承产业专业化分工的趋势,专注于轴承套圈的研发、生产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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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售,不断拓展国际客户和市场,目前已经成为舍弗勒(Schaeffler)、斯凯孚(SKF)、
恩斯克(NSK)、恩梯恩(NTN)、捷太格特(JTEKT)等全球大型轴承企业的主
要或重要供应商,并与之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公司持续开拓国内客户,
已与瓦房店轴承集团等国内大型轴承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因此,公司产品具备坚
实的客户基础,下游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良好的成长空间。

    发行人具有技术工艺优势、产品质量优势、客户优势、管理优势等多方面的
竞争优势,在轴承套圈细分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所处的行业市场前景广阔。
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的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业务结
构更加合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轴承套圈细分行业的竞争力,显著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

    综上,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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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崔宇龙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夏俊峰        汪怡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32
                                                                 发行保荐书



附件 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夏俊峰和汪怡担
任本公司推荐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夏俊峰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其他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
近 3 年内曾担任过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签字保荐代表人,该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
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
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
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汪怡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 1 家,为吉
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2)最近 3 年内未
担任其他发行股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
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
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
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
专业能力。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3-1-2-33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夏俊峰                   汪怡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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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附件 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崔宇龙担任本公司推
荐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项目
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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