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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沃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06-0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编号:TCYJS2021H0315 号

致: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并已出具编号为 TCYJS2020H1483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
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编号为 TCLG2020H1479 号的《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编号为
TCYJS2020H1857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编号为 TCYJS2020H2188 号的《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编号为 TCYJS2020H2403 号的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遵照深圳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要求,结合发行人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报告期末(2020 年 6 月 30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之期间(以下简称“期间”)
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关发行人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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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发行人补充上报 2020 年度财务报告事宜,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会计师”)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了天衡审字(2021)
00297 号《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
报告》”)及天衡专字(2021)00307《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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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1 月 7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2.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依法设立,系金沃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的股
份有限公司,追溯至金沃有限成立之日,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已
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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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
的能力: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轴承套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最近三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7、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
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2.3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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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本节上条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600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200 万股股份,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以上。
       4、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适用《上市规则》第 2.1.2
节中第(一)项财务指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净利润分
别为 63,586,140.11 元、57,760,450.77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60,091,354.33 元、50,766,901.96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
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结合《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
件披露的相应内容,并采取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等查验方
式。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须按《证券法》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外,已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三、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1、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
       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养老保险缴纳人数                           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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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缴纳人数                           770

           工伤保险缴纳人数                           770

           失业保险缴纳人数                           770

           生育保险缴纳人数                           770

            社保缴纳总人数                            770

            公司员工总人数                            813

             社保覆盖比例                           94.71%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主要原因为:
①新员工入职:部分新员工由于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全、原单位未结清社会保险费
或社保缴纳时间已过等原因,没有当月缴纳;②退休返聘:发行人部分员工系退
休返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762

            公司员工总人数                            813

            公积金覆盖比例                          93.73%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主要原因为
新员工入职暂时没有缴纳、退休返聘无需缴纳等。
    3、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
    2021 年 1 月 19 日,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金
沃精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今,劳动用工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劳动用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单位无行政处罚记录。”
    2021 年 3 月 8 日,衢州市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征缴科和衢州市柯
城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金沃精工“2020 年 07 月至 2021 年 01
月在我局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工伤、失业),已缴纳到账。”
    2021 年 1 月 19 日,衢州市柯城区医疗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金沃精工“自
2020 年 7 月至今在我区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已缴纳到账。”
    2021 年 1 月 19 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柯城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金沃
精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 2017 开户以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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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记
 录。”
     2021 年 2 月 25 日,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说明,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今,衢州市建沃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册员工参加了职工的养老、失
 业、工伤,能按期足额履行缴纳基本保险费的义务,未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
 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2021 年 2 月 23 日,衢州市衢江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建沃精
 工“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今在我区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均已缴纳到账,
 无欠费情况。”
     2021 年 1 月 26 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衢江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建沃
 精工“于 2017 年 7 月建立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截止至 2021 年
 1 月份,该单位无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1 年 1 月 18 日,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银川金沃
 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金沃”)“自 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 月
 在我单位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自 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 月
 在我单位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2020 年 12 月 31 日,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银川金沃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 2020 年 12 月开户以来,
 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无违反有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记
 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形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业务

     4.1      前五大客户

     1、前五大客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2020 年度,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如下表所示:
      序号                                   客户名称

          1                          舍弗勒同一控制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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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恩斯克同一控制之企业

         3                            斯凯孚同一控制之企业

         4                            捷太格特同一控制之企业

         5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一控制之企业

       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表中所列客户(除瓦房店轴承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之公开信息进行了检索和查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前五大客户均于其所在国家依法注册,正常经营。
       2、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其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述前五大客户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述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
形。

       4.2    前五大供应商

       1、前五大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2020 年度,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如下表所示:
       序号                                   客户名称

         1                            宁波永信钢管有限公司

         2                            浙江三基钢管有限公司

         3                   广东省韶铸集团有限公司(韶关铸锻总厂)

         4                           浙江双明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5                         张家港市逸洋制管销售有限公司

       2、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和上述前五大供应商出具的书面确认,其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与前述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述前五大供应商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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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9.1.6 节披露,杭州三禾兴机电有限
公司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立成配偶之妹胡克英持股 90%的企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杭州三禾兴机电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注销。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1     不动产

     6.1.1    变更的不动产
     自报告期末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因新建房产,发行人原持有的
浙(2018)衢州市不动产权第 0050188 号《不动产权证书》变更为下表所示:
                                       面积(平方米)                用途
序   权利                                                                            终止
              证书编号     坐 落       土地        房屋      土地使         房屋
号    人                                                                             日期
                                      使用权       建筑       用权          建筑
             浙(2021)   衢州市柯
     发行    衢州市不动   城区航埠                           工业用                 2068 年
1                                    94,567.00   13,907.81                  工业
      人       产权第     镇刘山一                             地                  12 月 5 日
             0000800 号   路1号

     6.1.1    新增的不动产
     期间内,发行人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的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
                                       面积(平方米)                用途
序   权利                                                                            终止
              证书编号     坐 落       土地        房屋      土地使         房屋
号    人                                                                             日期
                                      使用权       建筑       用权          建筑
             浙(2020)
                          衢州市柯                                                  2070 年
     发行    衢州市不动                                      工业用
1                         城区航埠   23,641.00     ——                     ——   12 月 14
      人       产权第                                          地
                          镇毛村村                                                    日
             0046404 号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不动产系发行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6.2     商标

     自报告期末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的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


                                       3-3-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核定使用
序号          注册号             注册商标                        注册人               到期日
                                                   商品


 1       第 45874768 号                           第7类          发行人          2031 年 2 月 20 日


       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商标系发行人通过申请方式取得。

       6.3     专利

       本所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第二部分第 6.2 节披露发行人拥
有的 2 项专利尚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期间内,发行人已取得上述专利的《专利证书》。
       除上述情形外,期间内,发行人新取得的《专利证书》的主要内容如下表所
示:
序
       类型               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日
号
       实用
1                   刻印机定位装置            201922307456.3       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20 日
       新型
       实用     多角度产品调整检测辅
2                                             201922420395.1       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26 日
       新型             助装置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系发行人通过申请方式取得。

       6.4     房屋土地租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表所示:
序                                                  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物业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平方米)
                                  衢州市玉龙
       张雪妹、夏                 湾花园 2 幢                  3,200 元/月     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1                     发行人                       98.26
             林明                 2 单元 1001                  (不含税)       2021 年 12 月 1 日
                                      室
                                  浙江省衢州
       浙江衢州永                 市东港开发
                                                               386,700 元/     2021 年 1 月 12 日至
 2     晟达科技有      发行人     区杏林路 15       2,560
                                                               年(含税)       2022 年 1 月 11 日
         限公司                   号厂房和办
                                     公楼


                                                3-3-1-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衢州市航埠
                           镇工业园区
     衢州市昆仑            通航一路 1
                                                        61,200 元/年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3   包装有限公   发行人   号生产配套         691.06
                                                        (含税)          2022 年 2 月 28 日
           司              用房的宿舍
                           两层合计 17
                             个房间
     衢州市衢江            衢江区春苑
                  建沃精                                336,600 元/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4   区土地综合            西路 6 号 1        3,060
                     工                                 年(含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服务中心               幢仓库
                           银川市金凤                   12 元/平方
     银川高新技            区康地路 92                  米/月(不含
                  银川金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5   术产业开发            号国开金泰        4,070.58   税),其中
                     沃                                                   2021 年 10 月 31 日
       总公司              中轴小镇一                   前六个月免
                           期 3 号厂房                    收租金
     银川经济技            金凤工业集
     术开发区高            中服务区外
                  银川金                                3,564.72 元/     2021 年 2 月 10 日至
 6   端产业综合            来务工人员         49.51
                     沃                                 年(含税)        2022 年 2 月 10 日
     配套服务中              公寓楼
           心                 5-706
     银川经济技            金凤工业集
     术开发区高            中服务区外
                  银川金                                4,598.64 元/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7   端产业综合            来务工人员         63.87
                     沃                                 年(含税)         2022 年 3 月 1 日
     配套服务中              公寓楼
           心                 5-717
     银川经济技            金凤工业集
     术开发区高            中服务区外
                  银川金                                6,737.76 元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8   端产业综合            来务工人员         93.58
                     沃                                 年(含税)        2021 年 10 月 28 日
     配套服务中              公寓楼
           心              9-908、9-909

     6.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新增或变更的权属证书、相关资产取得的合同、申请
文件以及所涉相关款项凭证、发行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房屋的权属证书,
向有关权属登记机关进行了查证,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检索。


                                          3-3-1-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主要财产变更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商标、发明专利都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
     3、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10.6 节披露的担保外,发行
人及子公司对其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1      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新增如下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活动有影响的重大合同(重大合同指金额高于 1000 万元之合同或虽未达到上述
金额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合同):
     7.1.1     授信协议和借款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新签订的正在履行的授信协议、借款协议如
下表所示:
序   被授信                                                     授信金额
                  授信银行        合同名称          编号                        授信期限
号    主体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                                             2020 年 12 月 7
     建沃精                      网贷通循环   2020 年(柯城)
1               份有限公司衢州                                    1700     日至 2021 年 12
       工                         借款合同     字 01093 号
                  柯城支行                                                       月7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                                             2020 年 12 月 7
     建沃精                      流动资金借   2020 年(柯城)
2               份有限公司衢州                                     300     日至 2021 年 12
       工                          款合同      字 01194 号
                  柯城支行                                                       月7日

     7.1.2     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与主要客户新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要销售合
同如下表所示:
序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名称         签订时间      合同期限
号

1    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      轴承套圈     《框架协议》         2020 年 11     长期有效




                                        3-3-1-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月 26 日

     注:2020 年 11 月 26 日,银川金沃与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了《框架协议》。

     7.2   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与主要供应商新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要采购
合同如下表所示: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名称           有效期限
号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1     浙江三基钢管有限公司        钢管          钢管购销合同
                                                                     年 12 月 31 日
     张家港市逸洋制管销售有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2                                 钢管          钢管购销合同
             限公司                                                  年 12 月 31 日
     浙江双明轴承股份有限公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3                                 锻件       锻件采购基本合同
               司                                                    年 10 月 31 日

     7.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或子公司与合同对方所
签署,合同的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
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目前,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纠纷、争议,
相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风险,不存在合同一方因不能履约、违约
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7.4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没有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7.5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担保

     1、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应收应付款项。
     2、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本所律师在《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9.2.5 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第二部分第 2.5
节披露的关联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担保的情况。

     7.6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情况如下:




                                         3-3-1-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210,531.97 元,其中其他应收款余额前 5 名的情况如
下表所示: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截至报告期末余额(元)
          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代扣代缴            61,420.00
     杭州建德杭氧气体有限公司           押金             45,000.00
      衢州市富盛机械有限公司            押金             20,000.00
               毛利平                  备用金            10,000.00
    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押金             10,000.00

    2、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36,168,001.76 元,其中其他应付款 36,168,001.76 元。
    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较大金额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支付或收取凭证后认为,
发行人上述较大金额的其他应收、应付款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7.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较大金额
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支付或收取凭证,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侵权之债取得
了发行人的说明。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2、发行人或子公司系上述合同的签约主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存在纠纷、争议,相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风险,不存在合同一方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
响的情形。
    3、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4、截至报告期末,除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9.2.5 节、《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正文第二部分第 2.5 节披露的关联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其他担保的情况。
    5、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较大金额的其它应收、应付款不存在违反现行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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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董事会和 2 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会议的通知、记录、决议等资料后认为: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真
实、有效。



九、 发行人的税务

    9.1    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期间内享有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的政府补
助如下:
    1、根据经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财政扶持资金兑现拨款单》,
2020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标准化战略奖励 100,000 元。
    2、根据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申领 2019 年度支持知识
产权保护和运用项目区级奖励的通知》,2020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 2019 年企业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100,000 元。
    3、根据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申领 2019 年度支持知识
产权保护和运用项目区级奖励的通知》,2020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 2019 年度衢
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和 2019 年授权专利奖励合计 100,000 元。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总函(2020)33 号《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
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2020 年 7 月至 10 月,发行人收到社会保险减
免款合计 679,777.9 元。
    5、根据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柯政发(2017)186 号《关于印发柯
城区大力推进凤凰行动计划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2020 年 8 月,发行人收到上市受理奖励款 3,000,000 元。
    6、根据经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财政扶持资金兑现
拨款单》,2020 年 12 月,发行人收到入选 2019 年度百千万高技能人才培养经
费 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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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7、根据经衢州市柯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的《财政扶持资金兑现拨款单》,
2020 年 12 月,发行人收到数字经济专项扶持资金 600,000 元。
    8、根据经衢州市柯城区科学技术局审批的《财政扶持资金兑现拨款单》,
2020 年 12 月,发行人收到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867,300 元。
    9、根据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发布的
柯人社(2020)16 号《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和《柯城区企
业以工代训补助拟发放名单公示(第一批)》,2020 年 12 月,发行人收到柯城
区以工代训补贴 91,500 元。
    1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总函(2020)33 号《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2020 年 7 月至 11 月,建沃精工收到社会保险减
免款合计 147,654.29 元。
    11、根据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发布的衢市人社发
(2019)10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招工服务的通知》、中共衢州市衢江
区委员会、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区委发(2019)8 号《关于推进工业绿
色发展加快工业强区建设的补充意见》和衢州市衢江区就业管理中心发布的《衢
江区企业招工补贴拟发放名单公示(2020 年第二批)》,2020 年 10 月,建沃精
工收到招工补贴 89,300 元。
    12、根据衢州市衢江区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2020 年 11 月,建沃
精工收到平武县建档卡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 5,500 元。
    13、根据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发布的
衢区人社(2020)26 号《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和《衢江区
拟发放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名单公示》,2020 年 12 月,建沃精工收到以工代训补
贴 40,000 元。
    14、根据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衢州市衢江区科学技术局、衢州市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衢江经信(2020)97 号《关于下达 2019 年工业政
策扶持资金(第四批)的通知》,2020 年 12 月,建沃精工收到 2019 年工业政
策补助款 100,000 元。

    9.2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期间内,发行人
及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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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9.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期间内的纳税申报表、税收减免文件、财政
补贴批复文件及其他与税务相关的书面文件,向发行人及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了查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2、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十、 结论

    综上所述,就本所所知,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其首次公开发行普
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
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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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1H031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的签章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沈海强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杨   婕


                                              签署: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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