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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沃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7-14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7 月
浙江金沃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降低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
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
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督
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
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委员中
仅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无需另行选举。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五条
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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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沃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第十四条    经主任委员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
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
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
义务。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
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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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沃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
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
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
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
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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