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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8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融资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以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有
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本次担
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融资额度以及提供相应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
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
及披露的违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很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
工作任务。我们一致同意将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议案时,已事先征得我们的同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制定是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地区的经
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进行了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
司董事会提出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此程序的表决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202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
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
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
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
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一致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
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证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
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
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
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充
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十三、《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
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
承诺,这些填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天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专字(2022)00564 号《浙江金沃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关于募集资金存
放及使用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
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生对外担保事
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独立董事:徐志康、贺雷、郭旭升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