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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沃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2022-04-08  

                        证券代码:300984                                   证券简称:金沃股份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JW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路 19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沃股份”)为满足公司发
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盈利能力,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一)轴承应用领域广泛,市场需求提升,带动轴承套圈行业发展

    轴承作为现代机械设备的关键零部件,是衡量国家工业化强度的代表性产品
之一,应用领域众多,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工程机械、家用电器、冶金等国民
经济各行各业。据 Grand View Research,2020 年全球轴承市场规模达 1,187 亿美
元,世界八大轴承企业 2020 年全球市场占有率合计 70.7%,轴承市场整体呈现
垄断态势;轴承套圈平均价值约为成品轴承的 35%左右,2020 年轴承套圈全球
市场规模约 2,160 亿元。

    此外,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轨道交通、医疗器械、新能源、机器人、航
空航天等新兴下游产业高速发展,为轴承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且这些下
游领域对轴承的精密度、可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有望带动轴承行业量价齐升,
进一步扩大轴承行业的市场规模。目前我国轴承工业已形成独立、完整的工业体
系,并成为世界第三大轴承生产大国。中国轴承工业协会数据显示,我国轴承行
业营业收入从 2015 年的 1,567.00 亿元增长至 2020 年 1,930.00 亿元,年复合增长
率为 4.26%。

    (二)轴承行业专业化分工,产业链逐步向中国转移

    紧抓轴承产业链转移及专业化分工契机,公司有望不断提升产业链地位。

    随着下游市场的不断发展,轴承产品的类型和规格不断拓展。而不同种类的
轴承对原材料、生产设备、制造工艺、检验技术等要求不同,生产厂商较难在做
到产品类别全面化的同时保证质量和控制成本,所以多数企业将专注某个或者某
几个环节的专业化生产经营,进一步明确产品定位和在产业链中的分工,轴承企
业逐步轻资产化,选择将更多工序进行外包。

    中国依靠工艺稳定、劳动力素质较高、生产成本较低等优势吸引国际八大轴
承公司将轴承套圈毛坯成型、套圈车加工、热处理等磨前产品制造工序转移到中
国,为我国轴承套圈市场提供了强劲的增长力。近年来国内加工能力和产品质量
持续提升;海外主要轴承生产国受疫情及劳动力短缺影响,车间开工率较低,轴
承相关产业链逐步向中国转移,包括轴承套圈产能及更多加工工序在逐步入华进
入零部件厂。公司作为其中前五大轴承企业的供应商,有望承接全球轴承套圈的
需求,通过持续扩产,保持营收快速增长。

    (三)我国轴承高端产品占有率不高,国产化替代空间巨大

    目前我国中低档轴承约占总产量的 80%,而各类专用、精密、高可靠性等高
技术含量的轴承产品只占约 20%。当前高端产品主要依赖于进口,国产高端轴承
产品存在巨大缺口。随着我国轴承行业的技术研发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一大批优
势企业的不断涌现,国产高端轴承有望逐步实现进口替代,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据国家规划,到 2025 年高速精密数控机床和高速动车组自主化率要达到 90%,
到 2030 年大飞机轴承的自主化率要达到 90%。

    金沃股份作为国内目前最大的轴承套圈供应商,有望受益于高端轴承进口替
代的趋势。在高端轴承进口替代的趋势下,公司正积极开发本土客户。随着瓦房
店轴承集团等国内轴承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的不断提高,公司有望深化与国内客户
的合作,开拓国内市场新的业务机会,2020 年瓦房店轴承厂已成为公司的第五
大客户。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一)高速锻件智能制造项目

    (1)把控产品品质,优化产品结构

    锻件是轴承生产的重要原材料,锻件质量、工艺过程控制较大地影响轴承的
性能。例如,锻件网状碳化物、流线会影响轴承疲劳寿命;锻件裂纹、过热、过
烧会严重影响轴承可靠性。因此,高质量的锻件产品是生产高质量轴承的基础。
此外,随着我国制造业水平的不断升级,新能源汽车、高端制造装备等新兴应用
领域的快速发展使以锻件为原材料的轴承产品销量增加,同时对轴承的要求也往
高精度、高转速、高可靠性、长寿命等方向发展,这对上游锻造行业的要求也越
来越高。而公司外购的锻件不能完全把控质量,影响后期车加工材料利用率、生
产效率、以及产品品质。

    因此,公司为了全面把控轴承套圈生产质量,拟通过增加锻造生产工艺,从
源头把控产品质量,使锻件精度、密度、使用寿命等标准符合公司要求,从而减
少后期磨削加工次数,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随着产品质量的提高以及锻造工艺
的发展,公司生产技术的提高将加速产品创新速度,进而使锻件以及轴承产品往
中高端领域发展,符合未来行业发展趋势。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可从源头锻造工艺开始把控整体生产过程的稳定性
与主动性,提高公司产品生产质量与效率,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

    (2)提升自动化水平,降低生产成本

    在我国制造业开始转型升级并推动智能制造的背景下,锻件行业作为大型设
备的重要零部件制造行业,正在朝着自动化、数字化、信息化方面发展,锻造自
动化、高速锻等工艺生产的出现将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公司发展之初,受资金、装备水平的限制,公司暂未涉及前端锻造工艺,而
是向供应商采购锻件来满足生产所需。未来随着业务的拓展,外采锻件产品将难
以满足公司协同生产要求,影响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需求。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
司将引进更先进、自动化水平更高的生产设备,整体提升公司智能制造水平,减
少人为因素,提高原材料利用率与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给客户提供更优质
产品与服务的同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3)完善产业链,提高供应链水平

    为持续巩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实现公司对关键原材料的生产把控,
保障公司产品品质和原材料供应稳定性,公司需要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抢占先机,
向产业链上游锻件领域延伸。目前,公司经过多年稳定的发展,已具有向产业链
上游工序延伸的业务能力,计划通过增加高速锻环节,实现锻、车、热处理及精
磨一体的轴承套圈产业链布局。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向上游锻造生产工序延伸,完成轴承套圈全产业
链的协作布局,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把控轴承套圈生产全流程,保障公司产品
品质、供应稳定性,并且通过自产替代外购,打通生产环节,延申产业链,提升
市占率。

       (二)轴承套圈热处理生产线建设项目

       (1)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抢占市场机遇

       成品轴承主要由内圈、外圈、滚动体、保持架、密封件和油脂等零部件组成,
其中内圈和外圈统称为轴承套圈,轴承套圈是成品轴承中必不可少的关键零件,
轴承套圈的质量直接决定成品轴承的寿命和可靠性。但由于我国多数轴承企业长
期以来对磨前产品(即轴承套圈,下同)技术的重视不够,大多轴承套圈产品应
用于中低端领域,落后的轴承材料以及磨前技术工艺已成为制约我国轴承工业发
展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在国际轴承产业链向中国转移和轴承国产化替代的发展机遇下,我
国轴承磨前产品与技术的重视程度不断被提高,中高端轴承套圈逐渐成为轴承企
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我国轴承套圈企业迎来新的机遇。目前,国内能够
专业化生产中高档轴承套圈,进入八大国际轴承企业套圈采购体系的企业相对较
少。公司作为进入其中五大国际轴承企业供应链体系的轴承套圈生产企业,拥有
完善的轴承套圈产业链是进一步发展磨前技术,生产出高质量轴承套圈的基本条
件。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加强热处理工艺环节建设,
完善磨前产品产业链,抢占行业市场机遇,满足市场对中高端轴承套圈的需求。

       (2)优化产业链布局,增强市场竞争力

       热处理通过改变金属材料表面或内部的显微组织结构,改善轴承套圈使用性
能。热处理技术决定着轴承的使用寿命、承受载荷、应用领域等,是轴承套圈生
产环节中关键的工序之一。受资金实力、人员储备等限制,公司目前主要聚焦于
轴承套圈磨车加工生产环节,而热处理加工通常采用外协生产或由成品轴承厂商
负责,公司自主生产较少。随着轴承行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成品轴承厂商
逐步将磨前产品制造工序由自制转向轴承套圈厂商生产,热处理加工作为磨前技
术的一部分也将为轴承套圈厂商带来新的市场空间。因此,公司建立热处理生产
线是完善磨前产品生产链,快速响应下游成品轴承客户需求的主要措施。

    此外,轴承套圈行业目前由于产品与技术的成熟、稳定,不存在全新产品或
新技术快速迭代更新的情形。因此,轴承套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生产
工艺加工、质量控制、以及产业链纵向延伸等方面。鉴于公司在轴承套圈生产工
艺方面积累多年,已拥有轴承套圈技术工艺优势以及丰富的客户储备。因此,公
司积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是公司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具体表现。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拓宽加工品类的范围,同时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
流程,实现磨前产品全产业链,并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最大限度提高生产效率
和产品稳定性,加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3)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自成立以来,深耕轴承套圈细分市场,专业打造轴承套圈生产链,已成
为世界五大轴承公司重要的轴承套圈供应商。公司目前已拥有切割成形、车加工
等工序优势,但后端热处理加工环节的工艺不足难以满足客户一站式生产需求,
导致公司部分利润流失。未来公司将瞄准国内外中高端轴承套圈市场,通过延伸
产业加工链条,拓宽加工品类,以满足客户一站式需求,成为卓越的轴承套圈产
品和服务供应商。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能够为未来业务发展奠定基础,增强业务拓展能力
与服务能力,满足客户的升级需求,提升公司在轴承产业链的核心优势,促进公
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提升公司行业竞争力

    公司的主营业务持续发展。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 57,187.95 万元、55,509.41 万元和 89,559.18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6,358.61 万元、5,776.05 万元和 6,288.45 万元。预计未来几年内公司
仍将处于业务快速扩张阶段,市场开拓、日常经营等环节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将
进一步扩大。因此,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能有效缓解公司快
速发展带来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降低经营风险,是公司实现
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保障。

    (2)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可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财
务结构,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提升公司资金实力,保障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
需求与稳定性。同时,本项目有利于维持公司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巩固公司现
有市场地位,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
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
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
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标准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
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关于
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1、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
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
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
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规定

    1、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已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
衡的运行机制,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
性,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
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
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
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
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
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均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天衡审字 (2021)00297 号和天衡审字
(2022)00843 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5、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776.05
万元和 6,288.4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 5076.69 万元和 5,292.18 万元。

    6、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条件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速锻件智能制造项目、轴承套圈热处理生产线建
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速锻件智能制造项目、轴承套圈热处理生产线建
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6,009.14 万元、
5076.69 万元以及 5,292.18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5,459.34 万元。参考近期债
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
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8.15%、48.33%及 31.29%,整体维
持稳定,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884.10 万元、7,044.26 万元及
-8266.58 万元,现金流量情况良好。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
流。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条
件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
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速锻件智能制造项目、轴承套圈热处理生产线建
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转债应当具有期
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
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
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
效条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
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
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
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
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8、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
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
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
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
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
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
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
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
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6,009.14 万元、
5076.69 万元以及 5,292.18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5,459.34 万元。参考近期债
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速锻件智能制造项目、轴承套圈热处理生产
线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
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
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
定。

       (四)持续盈利能力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轴承套圈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
业化制造公司,主要产品包含球类、滚针类和滚子类三大类 12 个系列,产品广
泛应用于交通运输、工程机械、家用电器、冶金等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
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的规定

       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
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
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
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有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所处市场情况没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12 月底完成本次
发行,并分别假设 2023 年 6 月底全部完成转股股(即转股率 100%且转股时一次
性全部转股)和 2022 年 12 月底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 0)两种情形。(该完
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
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最终以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预计 31,000 万元,实
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
最终确定;

    4、假设 2022 年发放的现金红利情况与 2021 年度保持一致,但不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并且 2023 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5、假设公司 2022 年、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与 2021 年持平、逐年增长 10%、逐年增长 20%分别测算。(上述增长
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
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
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
2022 年 4 月 7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
即按照 56.89 元/股的转股价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数量上限为 544.91 万股(该转
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
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7、在预测公司 2022 年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净利润、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
素对净资产的影响,在预测公司 2023 年净资产时,未考虑除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成公司股票、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上述假设
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上述假设仅为估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2 年、2023 年的盈利预测和现金分红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
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基本情况和假设数据
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万股)        7,680.00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数量(转股
                                  544.91
数量上限)(万股)
本次发行后并全部完成转股的总股
                                  8,224.91
本(万股)
本次发行完成月份                  2022 年 12 月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331,000
2021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万
                                  63,657.12
元)
2021 年现金分红(万元)           2,400.00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6,288.45
(万元)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5,292.18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2022 年度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不同情况下财务指标影响        /2022 年 12 月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31 日       全部未转股        全部转股
假设情形 1:2022 年、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持
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6,288.45        6,288.45         6,288.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5,292.18        5,292.18         5,292.18
股东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
                                    67,545.57       73,834.02       104,834.02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01            0.82             0.7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7            0.79             0.79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0.85            0.69             0.67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0.81            0.67             0.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59%           8.90%            7.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8.07%           7.49%            6.14%
假设情形 2:2022 年、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增
长 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6,917.30        7,609.03         7,609.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5,821.39        6,403.53         6,403.53
股东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
                                    68,174.42       75,783.44       106,783.44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1            0.99             0.9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06            0.96             0.96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0.93            0.83             0.81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0.89            0.81             0.8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49%          10.57%            8.7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8.83%           8.90%            7.32%
假设情形 2:2022 年、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增
长 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万元)       7,546.14        9,055.37         9,055.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6,350.61        7,620.73         7,620.73
股东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
                                    68,803.26       77,858.63       108,858.63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1            1.18             1.1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16            1.14             1.14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1.02            0.99             0.96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          0.98            0.96             0.9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39%          12.35%           10.1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9.59%          10.39%            8.58%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
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
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
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
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
用。另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
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
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
用。

三、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但需要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的是,公司制定上述填补
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
体措施如下:

       (一)继续巩固并提升公司现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稳步增强公司盈利能
力

       公司已在轴承套圈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掌握了轴承套圈产
品的生产、技术、管理、销售等各方面所需的核心优势。未来,公司将继续坚持
并巩固主营业务,进一步提升产品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日常运营效率,
控制生产和运营成本,努力扩大市场份额,提升产品销量,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为回报广大投资者奠定坚实的业务和财务基础。

       (二)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提升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过去几年的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和人才储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
发展基础。未来公司将继续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
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
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最终实现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的有效提升。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
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募投项目顺
利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链,提高盈利能力,巩固竞争优势。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
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
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持续规范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五)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更好的
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健全股东回报机制。公司持续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未来,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强
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使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快速发展的成果。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
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伟、郑立成、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作出如
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本次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涉及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
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