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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沃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08  

                          证券代码:300984           证券简称:金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8,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计转增
28,8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76,800,000 股。鉴于上述事项,
公司拟将注册资本变更如下:
    原注册资本:肆仟捌佰万元人民币
    拟变更注册资本:柒仟陆佰捌拾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
拟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0 万元。                    7,68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新增
                                       条件。
                                       (注:新增第十二条,其后各条款序号
                                       顺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8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8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68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6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   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将
                                       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圳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或表决程序。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股东大会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
情况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等;        情况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等;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所规定的情形;                        所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提案提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公司有两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如有)的,由    董事主持。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如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有)主持)主持;副董事长(如有)不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人推举代表主持。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如有)主持,监事会副主席(如有)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的股份总数。
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第八十二条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并遵守有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关规定,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东大会提供便利。                      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
网络技术支持并遵守有关规定,为股东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      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收到证券交易所          (六)最近三年内收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本公司现任监事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
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    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
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务。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规定、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
                                      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
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     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度;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第(一)至(十一)项由《公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具体职权应当由董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          以上第(一)至(十一)项由《公
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     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具体职权应当由董
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    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
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     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
个董事单独决策。                       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
                                       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
                                       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重大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重大交易
事项决策权限及程序如下:               事项决策权限及程序如下:
    一.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一.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                                 事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                        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                        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                        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                        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      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
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        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
主营业务活动。                          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二.公司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
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      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      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公司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           5.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批准事项外的其他交易事项,由经理办      批准事项外的其他交易事项,由经理办
公会审批。                              公会审批。
     (四)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交          (四)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交
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提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提
交有关机构审议。                        交有关机构审议。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上通过。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履行审议程序。                  可免于履行审议程序。
     (五)财务资助                        (五)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10%;
     3.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3.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六)对外担保                        (六)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    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议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事宜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提供的担保事宜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    事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
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七)关联交易                        (七)关联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2、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                       关联人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
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       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
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经理办公     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经理办公
会审批。                               会审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
(如有)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长(如有)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如有)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如有)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所
所要求的独立性;                       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经验;
    (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或指引;                   所的相关规定或指引;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实、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六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监事候选人应向监事会报告   用于监事。监事候选人应向监事会报告
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     其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
任职要求。                           任职要求。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   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主席(如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召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
(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表监事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     会民主选举产生。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
表监事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用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授权公
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
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