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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沃股份: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4-08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
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文)、《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文件的
指示精神和《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编制了《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
投资者的回报,认真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
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
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定期重新审阅规划,确保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
《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收
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
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
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
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
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5、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6、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
 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
 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和筹融资规划发生
 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
 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
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