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沃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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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563 号
致: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沃股份”或“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
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凤山路 19 号公司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 9:15-15:00。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持股数共计
28,484,8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343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共计
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2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融资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该议案
须逐项审议:
11.01 发行证券的种类;
11.02 发行规模;
11.03 可转债存续期限;
11.0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1.05 票面利率;
11.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1.07 转股期限;
11.08 转股价格的确定;
11.09 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11.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1.11 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11.12 赎回条款;
11.13 回售条款;
11.14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11.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1.16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1.17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1.18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1.19 担保事项;
11.20 评级事项;
11.21 募集资金存管;
11.22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1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13、《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1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1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8-19 获与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中议案 11 需逐项表决。上述议案属于涉及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2H0563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沃精
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杨 婕
签署:
承办律师:张洁薇
签署: